公告日期 |
税项 |
应交税率(%) |
实际税率(%) |
备注 |
2022-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公司目前能清楚的将业务区分为离岸贸易及在岸贸易,其中大部分业务属于离岸贸易,并符合上述规定,因此已向香港税务局申请离岸贸易利润免税,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尚未取得香港税务局的正式免税文件。本报告所涵盖会计期间,公司已按香港税收法规,根据在岸贸易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本公司电站系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太阳能发电新建项目,属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根据财税〔2008〕116号《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文规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江苏华源子公司(宿迁泰华、扬州汇利)、上海珈伟子公司(杜蒙珈伟、定边珈伟、孝感洁阳)及深圳低碳子公司(博爱润川、河北初升)均属于光伏电站行业,2022年为江苏华源子公司宿迁泰华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优惠的第三年、扬州汇利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优惠的第二年,上海珈伟子公司杜蒙珈伟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减半”优惠的第三年、定边珈伟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减半”优惠的第一年、孝感洁阳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优惠的第二年,盱眙润源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优惠的第二年,以及深圳低碳子公司博爱润川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第一年、河北初升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第二年。 |
2021-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公司目前能清楚的将业务区分为离岸贸易及在岸贸易,其中大部分业务属于离岸贸易,并符合上述规定,因此已向香港税务局申请离岸贸易利润免税,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尚未取得香港税务局的正式免税文件。本报告所涵盖会计期间,公司已按香港税收法规,根据在岸贸易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本公司电站系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太阳能发电新建项目,属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根据财税〔2008〕116号《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文规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江苏华源子公司(宿迁泰华、扬州汇利)及上海珈伟子公司(杜蒙珈伟、定边珈伟、孝感洁阳、金昌珈伟)均属于光伏电站行业,2021年为江苏华源子公司宿迁泰华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优惠的第二年、扬州汇利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优惠的第一年,以及上海珈伟子公司杜蒙珈伟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减半”优惠的第二年、定边珈伟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优惠的第三年、孝感洁阳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优惠的第一年。 |
2020-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及江苏华源享受“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减免”优惠,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本公司电站系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太阳能发电新建项目, 属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根据财税〔2008〕116 号《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文规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江苏华源子公司(宿迁振发、金昌西坡、宿迁泰华)及上海珈伟子公司(正镶白旗电力、定边珈伟)均属于光伏电站行业,2020 年为江苏华源子公司宿迁振发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减半”优惠的第一年、金昌西坡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减半”优惠的第二年、宿迁泰华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优惠的第一年,以及上海珈伟子公司正镶白旗电力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减半”优惠的第三年、定边珈伟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优惠的第二年。子公司金昌西坡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在甘肃,子公司正镶白旗国电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在内蒙古,且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生产经营所得税均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结合三免三减半政策后,金昌西坡和正镶白旗国电的所得税率为 7.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第二条第一款,子公司隆能固态销售锂离子电池产品免征消费税。享受“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减免”优惠,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1832004658,自2018年11月30日起,有效期三年。 |
2019-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子公司金昌国源、振新西坡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在甘肃,子公司正镶白旗国电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在内蒙古,且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因而,生产经营所得税均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结合三免三减半政策后,这三家子公司的所得税率为7.5%。 |
2018-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根据深地税龙坪地备【2012】8号文件,本公司享受“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减免”优惠,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1744201953,自2017年10月31日起,有效期三年;根据深地税龙坪地备【2012】13号文件,本公司享受“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2、中山品上享受“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减免”优惠,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1744008948,自2017年12月11日起,有效期三年。 3、华源新能源 华源新能源享受“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减免”优惠,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1832002409,自2018年11月28日起,有效期三年。
4、根据香港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21号(修订本),当香港贸易公司作为某集团的成员根据集团指示进行交易,并将所得利润在香港公司记账,只要香港公司不向香港境内其他企业购货或者向香港境内其他企业销货,即其供货商及客户均为香港外部企业,则利润不需要在香港纳税。活动只限于以下各项: (1) 根据已经由香港以外的联属公司订立的销售合同或购货合约向香港以外的顾客或供应商(不论相关与否)或从香港以外的顾客或供应商(不论相关与否)发出或接受发票(不是订单); (2) 安排信用证; (3) 操作一个银行账户,支付和收取款项; (4) 保存会计记录。 公司目前能清楚的将业务区分为离岸贸易及在岸贸易,其中大部分业务属于离岸贸易,并符合上述规定,因此已向香港税务局申请离岸贸易利润免税,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尚未取得香港税务局的正式免税文件。本报告所涵盖会计期间,公司已按香港税收法规,根据在岸贸易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 5、光伏电站收入所得税享受所得税率按25%的三免三减半政策。本公司电站系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太阳能发电新建项目, 属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根据财税〔2008〕116号《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文规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华源新能源子公司(宿迁振发、高邮振兴、金湖振合、金昌西坡)及上海珈伟子公司正镶白旗电力、金昌国源电力有限公司均属于光伏电站行业,2018年为华源新能源子公司宿迁振发享受企业所得税 “三免”优惠的第二年、华源新能源子公司高邮振兴及上海珈伟子公司正镶白旗电力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减半”优惠的第一年、金湖振合及金昌国源电 |
2017-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深地税龙坪地备【2012】8号文件,本公司享受“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减免”优惠,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1744201953,自2017年10月31日起,有效期三年;根据深地税龙坪地备【2012】13号文件,本公司享受“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
2016-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 根据深地税龙坪地备【2012】8号文件,本公司享受“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减免”优惠,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14 44201288,自2014年9月30日起,有效期三年,2016年企业所得税率为15%;根据深地税龙坪地备【2012】13号文件,本公司享受“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江苏华源享受“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减免”优惠,自2014年6月30日起,企业所得税率为15%,有效期为三年,2016年企业所得税率为15%。
3.根据香港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21号(修订本),当香港贸易公司作为某集团的成员根据集团指示进行交易,并将所得利润在香港公司记账,只要香港公司不向香港境内其他企业购货或者向香港境内其他企业销货,即其供货商及客户均为香港外部企业,则利润不需要在香港纳税。活动只限于以下各项:
(1) 根据已经由香港以外的联属公司订立的销售合同或购货合约向香港以外的顾客或供应商(不论相关与否)或从香港以外的顾客或供应商(不论相关与否)发出或接受发票(不是订单);
(2) 安排信用证;
(3) 操作一个银行账户,支付和收取款项;
(4)保存会计记录。
公司目前能清楚的将业务区分为离岸贸易及在岸贸易,其中大部分业务属于离岸贸易,并符合上述规定,因此已向香港税务局申请离岸贸易利润免税,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尚未取得香港税务局的正式免税文件。本报告所涵盖会计期间,公司已按香港税收法规,根据在岸贸易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
由于珈伟科技(香港)有限公司获得香港税务局的免税批准文件存在不确定性,本公司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基于谨慎性原则对珈伟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未分配利润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负债。
4.光伏电站收入所得税享受所得税率按25%的三免三减半政策。本公司电站系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太阳能发电新建项目, 属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根据财税〔2008〕116号《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文规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江苏华源子公司(高邮新能源、金湖新能源)及上海珈伟子公司正镶白旗电力、金昌国源电力有限公司均属于光伏电站行业,2016年为江苏华源子公司高邮振兴及上海珈伟子公司正镶白旗电力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优惠的第 |
2015-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深地税龙坪地备【2012】8号文件,本公司享受"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减免"优惠,2015年企业所得税率为15%;根据深地税龙坪地备【2012】13号文件,本公司享受"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
2014-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深地税龙坪地备【2012】8号文件,本公司享受“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减免”优惠,2014年企业所得税率为15%;根据深地税龙坪地备【2012】13号文件,本公司享受“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
2014-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享受“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减免”优惠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珈伟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6.5%;武汉珈伟光伏照明有限公司、厦门珈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滨翔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珈伟光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珈伟光电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
2013-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营改增试点地区适用应税劳务收入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根据深地税龙坪地备【2012】8 号文件,本公司享受“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减免”优惠,2013 年企业所得税率为15%;本公司取得的最近一期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为2011 年2 月23 日取得由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颁发的证书编号为GR201144200315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 年。根据深地税龙坪地备【2012】13 号文件,本公司享受“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2.根据香港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21 号(修订本),当香港贸易公司作为某集团的成员根据集团指示进行交易,并将所得利润在香港公司记账,只要香港公司不向香港境内其他企业购货或者向香港境内其他企业销货,即其供货商及客户均为香港外部企业,则利润不需要在香港纳税。活动只限于以下各项:
(1) 根据已经由香港以外的联属公司订立的销售合同或购货合约向香港以外的顾客或供应商(不论相关与否)或从香港以外的顾客或供应商(不论相关与否)发出或接受发票(不是订单);
(2) 安排信用证;
(3) 操作一个银行账户,支付和收取款项;
(4) 保存会计记录。
公司目前能清楚的将业务区分为离岸贸易及在岸贸易,其中大部分业务属于离岸贸易,并符合上述规定,因此已向香港税务局申请离岸贸易利润免税,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尚未取得香港税务局的正式免税文件。本报告所涵盖会计期间,公司已按香港税收法规,根据在岸贸易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
由于珈伟科技(香港)有限公司获得香港税务局的免税批准文件存在不确定性,本公司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基于谨慎性原则对珈伟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未分配利润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负债。 |
房产税 |
1.2 |
1.2 |
|
个人所得税 |
|
|
员工个人所得税由本公司代扣代缴。 |
2013-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深地税龙坪地备【2012】8号文件,本公司享受“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减免”优惠,2012年企业所得税率为15%;根据深地税龙坪地备【2012】13号文件,本公司享受“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21号(修订本),当香港贸易公司作为某集团的成员根据集团指示进行交易,并将所得利润在香港公司记账,只要香港公司不向香港境内其他企业购货或者向香港境内其他企业销货,即其供货商及客户均为香港外部企业,则利润不需要在香港纳税。
公司目前能清楚的将业务区分为离岸贸易及在岸贸易,其中大部分业务属于离岸贸易,并符合上述规定,因此已向香港税务局申请离岸贸易利润免税,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尚未取得香港税务局的正式免税文件。本报告所涵盖会计期间,公司已按香港税收法规,根据在岸贸易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
由于珈伟科技(香港)有限公司获得香港税务局的免税批准文件存在不确定性,本公司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基于谨慎性原则对珈伟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未分配利润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负债。 |
2012-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深地税龙坪地备【2012】8号文件,本公司享受“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减免”优惠,
2012年企业所得税率为15%;根据深地税龙坪地备【2012】13号文件,本公司享受“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
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2012-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武汉珈伟所得税率25%;厦门珈伟所得税率25%:香港珈伟利得税率16.5%。
公司于2011年2月23日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1144200315,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实际征收率为15%。 |
2011-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公司出口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增值税"免、抵、退"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90号文),自2007年7月1日起,公司出口产品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为1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38号),自2008年12月1日起,公司出口产品适用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报告期内,公司出口产品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为13%。 |
企业所得税 |
25 |
24 |
①珈伟股份
报告期内,公司各期分别执行20%、22%和24%的过渡期税率,法律依据如下: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于1980年8月26日颁发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规定,特区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宝安、龙岗两个市辖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深府[1993]1号文)的规定,设立在宝安、龙岗两区的所有企业单位,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的规定,一律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地方所得税和地方附加。公司1993年设立时注册地址在罗湖,2003年迁至宝安区,2008年迁至龙岗区,根据相关规定2008年以前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
根据深国税发[2008]145号《关于印发深圳市自行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即征即退”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设立于2007年3月16日(含)之前的内资企业及深圳市特区外(即宝安、龙岗)企业,原适用15%税率的,从2008年至2012年,按照25%的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按照适用税率(18%,20%,22%,24%,25%)计算实际应缴纳所得税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和实际应缴所得税税额的差额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②厦门珈伟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厦门市自2008年1月1日新税法实施后起5年内逐步过渡到25%的新税率,2008年执行18%的所得税税率,2009年执行20%的所得税税率,2010年执行22%的所得税税率,2011年执行24%的所得税税率。
③香港珈伟
报告期内,香港珈伟核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6.5%。
香港珈伟经营业务包括在岸贸易和离岸贸易两部分:对于在岸贸易部分,香港珈伟已按照核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离岸贸易部分,根据香港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21号(修订本),香港珈伟符合免税要求,已委托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向香港税务当局申请离岸贸易利润免税。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公司尚未取得香港税务局的正式免税文件。
报告期内,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在合并报表中已按照国内适用税率对香港珈伟利润全额计提递延所得税,无论香港税务部门是否批准香港珈伟的离岸贸易免税申请,均不会影响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所得税税负及净利润。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2010年12月1日以前,珈伟股份城市建设维护税税率为1%,自2010年12月1日起,根据深圳地税告[2010]8号文件,税率调整为7%;各子公司根据地方税法规定缴纳。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2011-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公司出口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增值税“免、抵、退”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公司出口产品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为1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公司出口产品适用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截至目前,公司出口产品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为13%。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2010年12月1日以前,珈伟股份城市建设维护税税率为1%,自2010年12月1日起,根据深圳地税告【2010】8文件,税率调整为7%;各子公司根据地方税法规定缴纳。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企业所得税 |
25 |
24 |
报告期内,公司各期分别执行18%、20%、22%、和24%的过渡期税率,法律依据如下: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于1980年8月26日颁发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规定,特区企业所得税为15%。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宝安、龙岗两个市辖区有关税收问题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设在宝安、龙岗两区的所有企业单位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的规定,一律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地方所得税和地方附加。公司1993年设立时的注册地址在罗湖,2003年迁至宝安区,2008年迁至龙岗区,根据相关规定2008年以前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
根据深国税发【2008】14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设立于2007年3月16日(含)之前的内资企业及深圳市特区外企业,原适用15%税率的,从2008年至2012年按照25%的税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照适用税率(18%、20%、22%、24%、25%)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税额,应纳所得税税额和实际应纳所得额税额的差额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度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厦门市自2008年1月1日新税法实施后起五年内逐步过渡到25%的新税率,厦门珈伟2008年执行18%的所得税税率,2009年执行20%的所得税税率,2010年执行22%的所得税税率,2011年执行24%的所得税税率。
报告期内,香港珈伟核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7.5%、16.5%、16.5%、和16.5%。香港珈伟经营业务包括在岸贸易和离岸贸易两部分,对于在岸贸易部分,香港珈伟已按照核定税率执行企业所得税;对于离岸部分,根据香港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21号(修订本)香港珈伟复核免税要求,,以委托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向香港税务当局申请离岸贸易利润免税。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尚未取得香港税务局的免税文件。
报告期内,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在合并报表中已按照国内适用税率对香港珈伟利润全额计提递延所得税,无论香港税务部门是否批准香港珈伟的离岸贸易免税申请,均不会影响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所得税税负及净利润。 |
2010-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2 |
①珈伟股份
报告期内,公司各期分别执行20%、22%和24%的过渡期税率,法律依据如下: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于1980年8月26日颁发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规定,特区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宝安、龙岗两个市辖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深府[1993]1号文)的规定,设立在宝安、龙岗两区的所有企业单位,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的规定,一律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地方所得税和地方附加。公司1993年设立时注册地址在罗湖,2003年迁至宝安区,2008年迁至龙岗区,根据相关规定2008年以前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
根据深国税发[2008]145号《关于印发深圳市自行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即征即退”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设立于2007年3月16日(含)之前的内资企业及深圳市特区外(即宝安、龙岗)企业,原适用15%税率的,从2008年至2012年,按照25%的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按照适用税率(18%,20%,22%,24%,25%)计算实际应缴纳所得税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和实际应缴所得税税额的差额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②厦门珈伟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厦门市自2008年1月1日新税法实施后起5年内逐步过渡到25%的新税率,2008年执行18%的所得税税率,2009年执行20%的所得税税率,2010年执行22%的所得税税率,2011年执行24%的所得税税率。
③香港珈伟
报告期内,香港珈伟核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6.5%。
香港珈伟经营业务包括在岸贸易和离岸贸易两部分:对于在岸贸易部分,香港珈伟已按照核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离岸贸易部分,根据香港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21号(修订本),香港珈伟符合免税要求,已委托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向香港税务当局申请离岸贸易利润免税。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公司尚未取得香港税务局的正式免税文件。
报告期内,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在合并报表中已按照国内适用税率对香港珈伟利润全额计提递延所得税,无论香港税务部门是否批准香港珈伟的离岸贸易免税申请,均不会影响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所得税税负及净利润。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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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1日以前,珈伟股份城市建设维护税税率为1%,自2010年12月1日起,根据深圳地税告[2010]8号文件,税率调整为7%;各子公司根据地方税法规定缴纳。 |
2009-12-31 |
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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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珈伟股份
报告期内,公司各期分别执行20%、22%和24%的过渡期税率,法律依据如下: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于1980年8月26日颁发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规定,特区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宝安、龙岗两个市辖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深府[1993]1号文)的规定,设立在宝安、龙岗两区的所有企业单位,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的规定,一律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地方所得税和地方附加。公司1993年设立时注册地址在罗湖,2003年迁至宝安区,2008年迁至龙岗区,根据相关规定2008年以前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
根据深国税发[2008]145号《关于印发深圳市自行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即征即退”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设立于2007年3月16日(含)之前的内资企业及深圳市特区外(即宝安、龙岗)企业,原适用15%税率的,从2008年至2012年,按照25%的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按照适用税率(18%,20%,22%,24%,25%)计算实际应缴纳所得税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和实际应缴所得税税额的差额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②厦门珈伟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厦门市自2008年1月1日新税法实施后起5年内逐步过渡到25%的新税率,2008年执行18%的所得税税率,2009年执行20%的所得税税率,2010年执行22%的所得税税率,2011年执行24%的所得税税率。
③香港珈伟
报告期内,香港珈伟核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6.5%。
香港珈伟经营业务包括在岸贸易和离岸贸易两部分:对于在岸贸易部分,香港珈伟已按照核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离岸贸易部分,根据香港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21号(修订本),香港珈伟符合免税要求,已委托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向香港税务当局申请离岸贸易利润免税。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公司尚未取得香港税务局的正式免税文件。
报告期内,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在合并报表中已按照国内适用税率对香港珈伟利润全额计提递延所得税,无论香港税务部门是否批准香港珈伟的离岸贸易免税申请,均不会影响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所得税税负及净利润。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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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1日以前,珈伟股份城市建设维护税税率为1%,自2010年12月1日起,根据深圳地税告[2010]8号文件,税率调整为7%;各子公司根据地方税法规定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