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税项 |
应交税率(%) |
实际税率(%) |
备注 |
2022-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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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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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于2018年10月,苏州旭创取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832000050),该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本年度苏州旭创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2020年度:15%)。
于2019年11月,中际智能取得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937000260),该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本年度中际智能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2020年度:15%)。
于2015年8月,储翰科技取得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项目确认书》[川发改西产认字(2015)133号]并通过税务机关备案,享受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报告期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
2019-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于2018年10月,苏州旭创取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832000050),该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苏州旭创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自2018年至2020年度减按15%征收。 |
2018-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于2018年10月,苏州旭创取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832000050),该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苏州旭创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自2018年至2020年度减按15%征收。 |
2017-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公司于2014年10月31日通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获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437000765,有效期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规定,公司自2014年起三年内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
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通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获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437000765,有效期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规定,公司自2017年起三年内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 |
2016-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规定,本公司自2014年起三年内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 |
2015-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于2014年10月31日通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获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437000765,有效期3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规定,本公司自2014年起三年内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 |
2014-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于2008年12月5日取得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0837000229,有效期为3年。于2011年10月31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证书编号为GF201137000290,有效期为3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规定,公司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有效期内,减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故2013年度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
2014-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增值税税率17%,出口销售货物实行免、抵、退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11号《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管理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本公司自营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免、抵、退办法。
本公司出口产品退税率为15%。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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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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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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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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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31 |
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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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17 |
17 |
增值税税率17%,出口销售货物实行―免、抵、退‖管理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11号《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管理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本公司自营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免、抵、退‖办法。
本公司出口产品退税率为15%。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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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于2008年12月5日取得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0837000229,有效期为3年。于2011年10月31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证书编号GF201137000290,有效期为3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规定,公司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有效期内,减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故2013年度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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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2013-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增值税税率17%,出口销售货物实行“免、抵、退”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11号《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管理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本公司自营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免、抵、退”办法。
本公司出口产品退税率为15%。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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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于2008年12月5日取得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0837000229,有效期为3年。于2011年10月31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证书编号为GF201137000290,有效期为3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规定,公司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有效期内,减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故2013年度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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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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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增值税税率17%,出口销售货物实行“免、抵、退”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11号《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管理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本公司自营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免、抵、退”办法。
本公司出口产品退税率为15%。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于2008年12月5日取得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0837000229,有效期为3年。于2011年10月31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证书编号为GF201137000290,有效期为3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规定,公司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有效期内,减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故2012年度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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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增值税税率17%,出口销售货物实行―免、抵、退‖管理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 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11 号《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管理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本公司自营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免、抵、退‖办法。本公司出口产品退税率为15%。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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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于2008年12月5日取得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0837000229,有效期为3年。于2011年10月31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证书编号为GF201137000290,有效期为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规定,公司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有效期内,减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故2012年度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
2011-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规定,公司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有效期内,减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增值税 |
17 |
17 |
本公司出口产品增值税实行“免、抵、退”办法,出口退税率为15%。
根据上述规定,本公司出口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优惠政策,公司2009年1—9月份为14%、2009年10—12月份为15%、2010年度为15%、2011年为15%。公司在2009年—2011年累计享受出口退税优惠金额为392,039.91元。 |
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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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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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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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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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30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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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17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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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规定,公司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有效期内,减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故2010年度、2011年度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根据上述规定,公司2010年度、2011年度累计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10,453,575.90元。 |
2009-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2.5 |
本公司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从第一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机关认定的公司的第一个获利年度为2005年,因此公司在2005年、2006年免征所得税,在2007年至2009年减半缴纳所得税。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本公司2009年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