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税项 |
应交税率(%) |
实际税率(%) |
备注 |
2022-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
2021-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相关规定,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01日取得由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向下发的编号为GR202037100490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2020-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东软载波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上海东软载波微电子有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第四条规定,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海东软载波微电子有限公司符合此规定。 |
2019-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0 |
① 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及《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相关规定,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取得由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向下发的编号为GR201737100384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海东软载波微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取得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编号为GR201731000976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青岛东软载波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取得由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联合向下发的编号为GR201937100269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 重点软件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公司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此规定。
③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2413号)的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海东软载波微电子有限公司符合此规定。 |
2018-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0 |
①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相关规定,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6日取得由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向下发的编号为GF201137100012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公司自2011年1月1日起连续三年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2014年10月14日,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已通过,公司获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437100244,有效期三年,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起连续三年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2017年9月19日公司获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737100384。
上海东软载波微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取得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编号为GR201731000976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重点软件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公司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此规定。
③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2413号)的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海东软载波微电子有限公司符合此规定。 |
2017-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0 |
① 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 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 号)有关规定,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于2011年9月6日联合向公司下发编号为GF201137100012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公司自2011年1月1日起连续三年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2014年10月14日,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已通过,公司获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437100244,有效期三年,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起连续三年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2017年9月19日公司获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737100384。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上海微电子于2017年11月23日取得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编号为GR201731000976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 两免三减半
2014年上海税务局批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上海微电子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上海微电子2012年-2013年度所得税全部减免,2014-2016年执行的所得税率为12.5%。
根据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上海微电子企业所得税实际执行两免三减半政策。
③ 重点软件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公司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2016-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①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于2011年9月6日联合向公司下发编号为GF201137100012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公司自2011年1月1日起连续三年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2014年10月14日,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已通过,公司获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437100244,有效期三年,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起连续三年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于2011年10月31日联合向子公司龙泰天翔下发编号为GR201137100071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子公司龙泰天翔自2011年1月1日起连续三年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2014年子公司龙泰天翔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于2014年9月9日获得编号为GF201437100002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自2014年1月1日起连续三年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
上海微电子于2008年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1年10月通过第一次复审,2014年9月再次通过复审,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证书编号GF20143100014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两免三减半
2014年上海税务局批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公司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2012年-2013年度所得税全部减免,公司2014-2016年执行的所得税率为12.5%。
根据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上海微电子企业所得税实际执行两免三减半政策。
③根据《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公司及上海微电子分别被认定为“2015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2015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 |
2015-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于2011年9月6日联合向公司下发编号为GF201137100012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公司自2011年1月1日起连续三年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2014年10月14日,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已通过,公司获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437100244,有效期三年,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起连续三年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于2011年10月31日联合向子公司龙泰天翔下发编号为GR201137100071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子公司龙泰天翔自2011年1月1日起连续三年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2014年子公司龙泰天翔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于2014年9月9日获得编号为GF201437100002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自2014年1月1日起连续三年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
上海微电子于2008年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1年10月通过第一次复审,2014年9月再次通过复审,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证书编号GF20143100014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4年上海税务局批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公司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2012年-2013年度所得税全部减免,公司2014-2016年执行的所得税率为12.5%。
根据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上海微电子企业所得税实际执行两免三减半政策。 |
2014-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0 |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于2011年9月6日联合向公司下发编号为GF201137100012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公司自2011年1月1日起连续三年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2014年10月14日,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已通过,公司获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437100244,有效期三年,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起连续三年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12月6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2013-2014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3〕2458号),公司被认定为"2013年度、2014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本公司企业所得税实际执行企业所得税率10%。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于2011年10月31日联合向子公司龙泰天翔下发编号为GR201137100071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子公司龙泰天翔自2011年1月1日起连续三年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2014年子公司龙泰天翔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于2014年9月9日获得编号为GF201437100002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自2014年1月1日起连续三年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 |
2014-06-30 |
企业所得税 |
25 |
10 |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于2011年9月6日联合向公司下发编号为GF201137100012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公司自2011年1月1日起连续三年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截至报告日,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正在复审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12月6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2013-2014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3〕2458号),公司被认定为"2013年度、2014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按照10%所得税税率计算所得税费用。
控股公司青岛龙泰天翔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于2011年10月31日向公司下发编号为GR201137100071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公司自2011年1月1日起连续三年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截至报告日,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正在复审中,2014年上半年按照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增值税 |
17 |
17 |
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文件规定,继续实施国发〔2000〕18号文件的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
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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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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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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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文件规定,继续实施国发〔2000〕18号文件的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
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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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0 |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于2011年9月6日联合向公司下发编号为GF201137100012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公司自2011年1月1日起连续三年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1月21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布2011年度、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1〕342号),公司被认定为"2011年度、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按照10%所得税税率计算所得税费用。2011年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待实际收到退税时计入收到期间的损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12月6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2013-2014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3〕2458号),公司被认定为"2013年度、2014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按照10%所得税税率计算所得税费用。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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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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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文件规定,继续实施国发〔2000〕18号文件的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
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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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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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于2011年9月6日联合向公司下发编号为GF201137100012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公司自2011年1月1日起连续三年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的政策》(国发(2000)18号)第七条规定:"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2010年以来连续三年被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应交所得税及递延所得税均采用10%的所得税率。2013年由于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尚未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进行年审。公司管理层认为公司符合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的条件,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应为10%,所以递延所得税采用10%的税率。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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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文件规定,继续实施国发〔2000〕18号文件的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
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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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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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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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0 |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于2011年9月6日联合向公司下发编号为GF201137100012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公司自2011年1月1日起连续三年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1月21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布2011年度、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1〕342号),公司被认定为"2011年度、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按照10%所得税税率计算所得税费用。2011年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待实际收到退税时计入收到期间的损益。 |
2012-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文件规定,继续实施国发〔2000〕18号文件的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
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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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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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 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 号)有关规定,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于2011年9月6日联合向公司下发编号为GF201137100012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公司自2011年1月1日起连续三年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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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31 |
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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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17 |
17 |
按应税销售额的17%计算的销项税额减去可抵扣进项税后计缴
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文件规定,继续实施国发〔2000〕18号文件的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 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 号)有关规定,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于2011年9月6日联合向公司下发编号为GF201137100012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公司自2011年1月1日起连续三年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月21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布2010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1〕342号),公司被认定为“2010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按照10%所得税税率计算所得税费用。
2011年度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尚未开始申报,2011年度公司暂按15%所得税税率计算所得税费用。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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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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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按应税销售额的17%计算的销项税额减去可抵扣进项税后计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在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根据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继续实行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 |
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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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 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 号)有关规定,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于2008年12月23日联合向公司下发编号为GR200837100118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公司自2008年1月1日起连续三年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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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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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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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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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0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低于10%的税率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公司2010年度所得税率将由原来的15%调整为10%,以后年度所得税率根据当年评定结果而定。 根据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2010年执行10%。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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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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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财税【2000】25 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 号)的规定,自2000 年6 月24 日起至2010 年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
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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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 号)和《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 号)有关规定,青岛
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于2008 年12 月23 日联合向公司下发编号为GR200837100018 的《高新技术企
业证书》,公司自2008 年1 月1 日起连续三年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0】18 号《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2000】25 号《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2000 年6 月24 日起至2010 年底以前的期间内,对经认定的软件企业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享受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所得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莱客软件2006 年至2007 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 年至2009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06 年7 月11 日,青岛市崂山国家税务局签发了《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同意莱客软件享受上述所得税优惠政策。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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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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