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税项 |
应交税率(%) |
实际税率(%) |
备注 |
2022-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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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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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30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证书编号GR202011004397,有效期三年,公司本期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2)子公司成都捷成优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证书编号GR201951001622,有效期三年,本期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及《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33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霍尔果斯捷成世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新疆聚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新疆华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霍尔果斯捷成世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新疆天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子公司新疆卓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符合上述政策,2018年度为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2021年1-6月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 |
2020-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及成都捷成优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本期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及《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33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子公司新疆卓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符合上述政策,2018年度为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 |
2019-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母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 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2)子公司成都捷成优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认证, 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
3)子公司霍尔果斯捷成世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7年度为霍尔果斯捷成世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2019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
4)子公司霍尔果斯瑞吉祥影视传媒有限公司2015年度为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2019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
5)子公司霍尔果斯金泽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5年度为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2019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
6)子公司霍尔果斯中视精彩影视传媒有限公司2016年度为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2019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
7)子公司霍尔果斯捷成星纪元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6年度为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2019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
8)子公司霍尔果斯捷成华视网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6年度为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2019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
9)子公司新疆卓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8年度为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2019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
10)子公司新疆聚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9年度为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2019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 |
2018-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母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证书编号GR201711002542,有效期三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2)子公司成都捷成优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证书编号GR201651000849,有效期三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3)子公司北京极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证书编号:GR201711008154,有效期三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
2017-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0 |
1)根据2016年5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本公司属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2017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2016-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0 |
(1)根据2016年5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本公司属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2016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子公司北京捷成世纪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4日被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为软件企业,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编号:京R-2014-0134)。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14年度为首个获利年度,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减按12.50%的税率征收。
(3)子公司成都捷成优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经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于2016年12月8日再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编号GR201651000849,有效期三年。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4)子公司北京极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411001005,有效期三年。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5)子公司北京博威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4日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于2015年7月21日再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编号GR201511000084,有效期三年。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
2015-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2012年4月5日,经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九税务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书》(编号:海国税201209JMS160029)核准,本公司为设立在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2)子公司北京捷成世纪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4日被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为软件企业,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编号:京R-2014-0134)。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14年度为首个获利年度,2015年度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
2014-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0 |
|
2014-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为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本公司2013年4月10日,经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海国税批915046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准,对本公司生产销售的《软件产品审核确认清单》八个软件产品自2013年4月1日起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2013年5月30日,经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海国税批917028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准,对本公司生产销售的一个软件产品自2013年6月1日起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2013年7月23日,经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海国税批918044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准,对本公司生产销售的《软件产品审核确认清单》六个软件产品自2013年7月1日起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2013年12月9日,经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海国税批922114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准,对本公司生产销售的一个软件产品自2013年12月1日起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本公司前期核准备案及本期新增的软件产品,在本期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子公司北京捷成世纪数码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8月8日,经北京市昌平区国家税务局昌货软053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准,对本公司生产销售的两个软件产品自2013年7月1日起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2013年11月7日,经北京市昌平区国家税务局昌货软09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准,对本公司生产销售的六个软件产品自2013年11月7日起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子公司成都捷成优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013年12月6日,经成都高新区国家税务局成高国税通《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准,对本公司生产销售的五个软件产品自2013年4月28日起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子公司北京极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前期核准备案的软件产品、子公司北京博威康科技有限公司前期核准备案的软件产品,在本期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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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2012年4月5日,经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九税务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书》(编号:海国税201209JMS160029)核准,本公司为设立在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享受国家需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2年4月20日,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相关文件规定,本公司属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本期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子公司北京极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根据京国税【2000】187号、京国税发【2001】49号、国税发【2003】82号文件规定,凡2000年7月1日之后新办并经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或北京市科委认证的软件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该子公司2010年至2011年免征所得税,2012年至2015年所得税减按12.5%计征。子公司成都捷成优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经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351000023,有效期三年。2014年3月27日,经成都高新区国家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成高国税通510198140364842号)核准,子公司成都捷成优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属国家需要重点扶植的高新技术企业,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子公司北京博威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4日,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F201211000328,有效期三年。子公司北京博威康科技有限公司属国家需要重点扶植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2013-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为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1)本公司2013年4月10日,经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海国税批【2013】915046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准,对本公司生产销售的《软件产品审核确认清单》(批次号:56783515)八个软件产品自2013年4月1日起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2013年5月30日,经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海国税批【2013】917028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准,对本公司生产销售的一个软件产品自2013年6月1日起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2013年7月23日,经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海国税批【2013】918044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准,对本公司生产销售的《软件产品审核确认清单》(批次号:59388023)六个软件产品自2013年7月1日起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2013年12月9日,经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海国税批【2013】922114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准,对本公司生产销售的一个软件产品自2013年12月1日起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本公司前期核准备案及本期新增的软件产品,在本期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2)子公司北京捷成世纪数码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8月8日,经北京市昌平区国家税务局昌货软【2013】053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准,对本公司生产销售的两个软件产品自2013年7月1日起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
2013年11月7日,经北京市昌平区国家税务局昌货软【2013】09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准,对本公司生产销售的六个软件产品自2013年11月7日起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3)子公司成都捷成优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3年12月6日,经成都高新区国家税务局成高国税通(510198130925513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准,对本公司生产销售的五个软件产品自2013年4月28日起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4)子公司北京极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前期核准备案的软件产品、子公司北京博威康科技有限公司前期核准备案的软件产品,在本期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 |
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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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0 |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2012年4月5日,经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九税务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书》(编号:海国税201209JMS160029)核准,本公司为设立在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享受国家需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2年4月20日,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相关文件规定,本公司属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本期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子公司北京极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根据京国税【2000】187号、京国税发【2001】49号、国税发【2003】82号文件规定,凡2000年7月1日之后新办并经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或北京市科委认证的软件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该子公司2010年至2011年免征所得税,2012年至2015年所得税减按12.5%计征。子公司成都捷成优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经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351000023,有效期三年。2014年3月27日,经成都高新区国家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成高国税通510198140364842号)核准,子公司成都捷成优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属国家需要重点扶植的高新技术企业,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子公司北京博威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4日,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F201211000328,有效期三年。子公司北京博威康科技有限公司属国家需要重点扶植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2013-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为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011年12月30日,经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海国税批[2011]912476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准,对本公司生产销售的《软件产品审核确认清单》(批次号:06285377)十九个软件产品自2011年1月1日起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
2012年3月31日,经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海国税批[2012]90309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准,对本公司生产销售的一个软件产品自2012年3月1日起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
2012年12月7日,经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海国税批[2012]910056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准,对本公司生产销售的《软件产品审核确认清单》(批次号:66505276)二十一个软件产品自2012年12月7日起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
2012年12月7日,经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海国税批[2012]911050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准,对本公司生产销售的《软件产品审核确认清单》(批次号:59870526)十二个软件产品自2012年12月1日起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
2012年4月17日,经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海国税批[2012]901422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准,对子公司北京极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软件产品审核确认清单》(批次号:42352140)六个软件产品自2011年1月1日起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
2013年4月10日,经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海国税批[2013]915046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准,对本公司生产销售的《软件产品审核确认清单》(批次号:56783515)八个软件产品自2013年4月1日起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
2013年5月30日,经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海国税批[2013]917028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准,对本公司生产销售的"3D制播网系统V2.0"自2013年6月1日起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
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依法享有该项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
营业税 |
5 |
5 |
子公司北京捷成世纪科技发展江苏有限公司依据武政发〔2011〕93号文件规定,对在武进区新设立的中介服务业、信息服务业、金融服务业、科技服务业、服务外包业企业,年上缴营业税和所得税总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新办新兴服务业企业(包括支付平台),经认定后,上缴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区财政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所需缴纳的地方性综合规费实行先征后奖。
子公司北京极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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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2012年4月5日,经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九税务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书》(编号:海国税201209JMS160029)核准,本公司为设立在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享受国家需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子公司北京极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根据京国税(2000)187号、京国税发(2001)49号、国税发(2003)82号文件规定,凡2000年7月1日之后新办并经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或北京市科委认证的软件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2010年至2011年免征所得税,2012年至2015年所得税减按12.5%计征。 |
2012-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为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011年12月30日,经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海国税批[2011]912476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准,对本公司生产销售的《软件产品审核确认清单》(批次号:06285377)十九个软件产品自2011年1月1日起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
2012年3月31日,经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海国税批[2012]90309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准,对本公司生产销售的一个软件产品自2012年3月1日起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
2012年12月7日,经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海国税批[2012]910056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准,对本公司生产销售的《软件产品审核确认清单》(批次号:66505276)二十一个软件产品自2012年12月7日起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
2012年12月7日,经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海国税批[2012]911050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准,对本公司生产销售的《软件产品审核确认清单》(批次号:59870526)十二个软件产品自2012年12月1日起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
2012年4月17日,经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海国税批[2012]901422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准,对子公司北京极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软件产品审核确认清单》(批次号:42352140)六个软件产品自2011年1月1日起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
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依法享有该项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
营业税 |
5 |
5 |
子公司北京捷成世纪科技发展江苏有限公司依据武政发〔2011〕93号文件规定,对在武进区新设立的中介服务业、信息服务业、金融服务业、科技服务业、服务外包业企业,年上缴营业税和所得税总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新办新兴服务业企业(包括支付平台),经认定后,上缴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区财政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所需缴纳的地方性综合规费实行先征后奖。
子公司北京极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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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分公司执行25%的所得税税率。
2012年4月5日,经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九税务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书》(编号:海国税201209JMS160029)核准,本公司为设立在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享受国家需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子公司北京极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根据京国税(2000)187号、京国税发(2001)49号、国税发(2003)82号文件规定,凡2000年7月1日之后新办并经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或北京市科委认证的软件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2010年至2011年免征所得税,2012年至2015年所得税减按12.5%计征。 |
2012-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为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本公司和北京极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其他公司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
营业税 |
5 |
5 |
本公司子公司北京捷成世纪科技发展江苏有限公司依据武政发〔2011〕93号文件规定,对在武进区新设立的中介服务业、信息服务业、金融服务业、科技服务业、服务外包业企业,年上缴营业税和所得税总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新办新兴服务业企业(包括支付平台),经认定后,上缴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区财政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所需缴纳的地方性综合规费实行先征后奖。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依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书(编号200909JMS160164),公司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享受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通知《京地税海减免备企字(2010)000718》,“凡经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或北京市科委认证的软件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据此,北京极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2011-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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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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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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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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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为鼓励软件产业发展,自2000 年6 月24 日起至2010 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本公司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
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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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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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2 |
本公司系高新技术企业,依据2007年3月8日本公司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依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书(编号200909JMS160164),公司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7年12月26日,《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2010年4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根据上述备案登记、国发〔2007〕39号、国税函〔2010〕157号规定,本公司2010年度按22%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11年度按24%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2010-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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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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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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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系高新技术企业,依据2007年3月8日本公司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依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书(编号200909JMS160164),公司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7年12月26日,《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2010年4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根据上述备案登记、国发〔2007〕39号、国税函〔2010〕157号规定,本公司2008年度和2009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2010年度按22%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2010-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 号),为鼓励软件产业发展,自2000 年6月24 日起至2010 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
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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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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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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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6日,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实施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该文件同时规定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2010 年4 月21 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 号),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 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2007年3月8日,经向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备案,本公司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2009年4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对本公司出具编号为“200909JMS160164”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书》:“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的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内资)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享受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备案资料收悉。在享受减免税的期限内,你单位应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国发[2007]39号、国税函[2010]157号和上述备案登记,本公司2007年、2008年和2009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10年按22%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