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税项 |
应交税率(%) |
实际税率(%) |
备注 |
2022-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本公司取得北京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财政局国家税务总)本公司取得北京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财政局国家税务总)本公司取得北京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财政局国家税务总)本公司取得北京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财政局国家税务总)本公司取得北京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市税务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市税务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市税务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市税务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GR202011002915, 发证日期: 2020年 10月 21日,有效期 日,有效期 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实施条例等规定,认合格的高 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实施条例等规定,认合格的高 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实施条例等规定,认合格的高 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实施条例等规定,认合格的高 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实施条例等规定,认合格的高 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实施条例等规定,认合格的高 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实施条例等规定,认合格的高 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实施条例等规定,认合格的高 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实施条例等规定,认合格的高 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实施条例等规定,认合格的高 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实施条例等规定,认合格的高 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三内,减按 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三内,减按 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三内,减按 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三内,减按 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三内,减按 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三内,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公司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公司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公司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公司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公司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公司 2022年按 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 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 的 |
2021-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本公司取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2011002915,有效期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认定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2021年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本公司2021年度因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较大,故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当期所得税费用也为负数。因此公司无需申报当年的国家级重点软件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由上年度的10%调整为15%。后续年度,如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正,公司将申报当年的国家级重点软件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将由15%恢复至10%。 |
2020-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0 |
本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通过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所的备案,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根据财税〔2012〕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司2020年按10%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北京科瑞明软件有限公司、北京北科亿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炎黄新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海芯华夏(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图扑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区块节点科技有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符合规定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厦门图扑软件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享受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本公司的子公司上海屹通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备案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根据财税〔2012〕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2020年按10%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
2019-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0 |
(1)本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2019年按10%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本公司的子公司北京东华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认定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2019年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3)本公司的子公司北京科瑞明软件有限公司认定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2019年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4)本公司的子公司北京北科亿力科技有限公司认定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2019年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5)本公司的子公司上海屹通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已备案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2019年按10%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6)本公司的子公司北京炎黄新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认定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2019年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7)本公司的子公司海芯华夏(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定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2019年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8)本公司的子公司厦门图扑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认定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2019年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9)本公司的子公司江苏东方国信工业互联网有限公司、东方国信(中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普泽创智数据技术有限公司2019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相关所得税按优惠税率和相关办法执行。 |
2018-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0 |
(1)本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通过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所的备案,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根据财税〔2012〕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2018年按10%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本公司的子公司北京东华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取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711004136,发证日期:2017年10月25日,有效期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认定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2018年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3)本公司的子公司北京科瑞明软件有限公司取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711003876,发证日期:2017年10月25日,有效期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认定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2018年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4)本公司的子公司北京北科亿力科技有限公司取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811003913,发证日期:2018年9月10日,有效期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认定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2018年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5)本公司的子公司上海屹通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取得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731000322,发证日期:2017年10月23日,有效期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认定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2018年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6)本公司的子公司北京炎黄新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取得北京市科学 |
2017-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0 |
(1)本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通过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所的备案,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根据财税〔2012〕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2017年按10%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
2016-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①本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取得取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411001392,证日期:2014年10月30日,有效期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认定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司2016年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②本公司的二级子公司北京东华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新办软件生产企业,于2008年9月2日取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证书编号:京R-2008-0509。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审核,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F201411000230,发证日期:2014年7月30日,有效期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认定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2016年按照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③本公司的二级子公司北京科瑞明软件有限公司取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411000934,发证日期:2014年10月30日,有效期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认定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2016年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④本公司的二级子公司北京北科亿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05月30日取得北京市石景山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备案批复,公司2016年按照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⑤本公司的二级子公司上海屹通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取得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431000791,发证日期:2014年9月4日,有效期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认定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2016年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⑥本公司的二级子公司北京炎黄新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取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高新 |
2015-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本公司2013-2014年度被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于2013年12月取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R-2013-030号,有效期为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2000年6月24日),公司2014年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
2014-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0 |
(1)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本公司2013-2014年度被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于2013年12月取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R-2013-030号,有效期为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2000年6月24日),公司2014年按10%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本公司的子公司北京东华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新办软件生产企业,于2008年9月2日取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证书编号:京R-2008-0509。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审核,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F201411000230,发证日期:2014年7月30日,有效期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认定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东华信通2014年按照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3)本公司的子公司东方国信(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取得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厅、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212000189,发证日期:2012年11月8日,有效期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认定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信天津2014年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4)本公司的子公司北京科瑞明软件有限公司取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411000934,发证日期:2014年10月30日,有效期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认定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科瑞明2014年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
2014-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的规定,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的第一条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本公司自行开发研制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本公司的子公司北京科瑞明软件有限公司,根据国务院国发【2000】18号《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的政策》及原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公司2000年12月04日被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为软件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自2011年1月1日起,自行开发研制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本公司的子公司北京北科亿力科技有限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自2011年11月01日起,自行开发研制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
营业税 |
5 |
5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本公司技术转让收入、技术开发收入符合相关条件的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复后可减免相应的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字[2012]71号)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本公司研发和技术服务收入、信息技术服务收入等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原享受的技术转让收入、技术开发收入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减免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0 |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本公司2013-2014年度被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于2013年12月取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R-2013-030号,有效期为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2000年6月24日),公司2014年按10%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的子公司北京东华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新办软件生产企业,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示北京市2011年度第三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本公司2011年11月21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1111000737号,有效期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认定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北京东华信通2014年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的子公司北京科瑞明软件有限公司已被认定为国家重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12月24日取得GR200811001047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3年。科瑞明于2011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2011年10月11日新换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F201111001158号,有效期3年。科瑞明2014年按照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的子公司北京北科亿力科技有限公司已被认定为国家重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2012年取得GR201211001190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2014年按照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2013-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的规定,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的第一条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本公司自行开发研制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字[2012]71号)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本公司研发和技术服务收入、信息技术服务收入等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原享受的技术转让收入、技术开发收入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减免税。 |
营业税 |
5 |
5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本公司技术转让收入、技术开发收入符合相关条件的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复后可减免相应的营业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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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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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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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0 |
(1)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本公司2013-2014年度被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于2013年12月取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R-2013-030号,有效期为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2000年6月24日),公司2013年按10%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本公司的子公司北京东华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新办软件生产企业,于2008年9月2日取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证书编号:京R-2008-0509。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8]357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东华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获利年度(即2009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示北京市2011年度第三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本公司2011年11月21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1111000737号,有效期3年。本期按照软件企业减半征收第三年执行12.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3)本公司的子公司东方国信(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取得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厅、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认定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信天津2013年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4)本公司的子公司北京科瑞明软件有限公司已被认定为国家重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科瑞明2013年按照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5)本公司的子公司北京北科亿力科技有限公司2013 年05 月30 日取得北京市石景山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备案批复,2013年按照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
2013-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的规定,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的第一条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本公司自行开发研制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
营业税 |
5 |
5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本公司技术转让收入、技术开发收入符合相关条件的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复后可减免相应的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字[2012]71号)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本公司研发和技术服务收入、信息技术服务收入等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原享受的技术转让收入、技术开发收入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减免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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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示北京市2011年度第三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本公司2011年继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原2008年12月18日取得的GR200811000084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3年,2011年新换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F201111000835号,有效期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规定及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酒仙桥税务所批复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申请,公司2013年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的子公司北京东华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新办软件生产企业,于2008年9月2日取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证书编号:京R-2008-0509。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8]357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东华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获利年度(即2009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示北京市2011年度第三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本公司2011年11月21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1111000737号,有效期3年。本期按照软件企业减半征收第三年执行12.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的子公司东方国信(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取得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厅、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212000189,发证日期:2012年11月8日,有效期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认定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信天津2013年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2012-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字[2012]71号)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本公司研发和技术服务收入、信息技术服务收入等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原享受的技术转让收入、技术开发收入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减免税。 |
营业税 |
5 |
5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本公司技术转让收入、技术开发收入符合相关条件的报经当地税机关批复后可减免相应的营业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示北京市2011年度第三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本公司2011年继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原2008年12月18日取得的GR200811000084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3年,2011年新换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F201111000835号,有效期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规定及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酒仙桥税务所批复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申请,公司2012年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本公司的子公司北京东华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新办软件生产企业,于2008年9月2日取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证书编号:京R-2008-0509。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8]357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东华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获利年度(即2009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示北京市2011年度第三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本公司2011年11月21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1111000737号,有效期3年。本期按照软件企业减半征收第二年执行12.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本公司的子公司东方国信(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取得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厅、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212000189,发证日期:2012年11月8日,有效期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认定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信天津2012年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
2012-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 号)的规定,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的第一条的规定,自2011 年1 月1 日起,本公司自行开发研制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
营业税 |
5 |
5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 号)规定,本公司技术转让收入、技术开发收入符合相关条件的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复后可减免相应的营业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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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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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示北京市2011 年度第三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本公司2011 年继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原2008 年12 月18 日取得的GR200811000084 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3 年,2011 年新换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F201111000835 号,有效期3 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 年3 月16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2009]203 号)规定及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酒仙桥税务所批复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申请,公司2012 年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本公司的子公司北京东华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新办软件生产企业,于2008 年9 月2 日取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证书编号:京R-2008-0509。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8]357 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东华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获利年度(即2009 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示北京市2011 年度第三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本公司2011 年11 月21 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1111000737 号,有效期3 年,本期按照高新技术企业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
2011-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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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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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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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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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企业所得税(母公司)15%,企业所得税(东华信通)12.5%,企业所得税(国信天津),25% |
2011-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第1条的规定,及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的第1条的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本公司自行开发研制的软件产品销售先按17%的税率计缴增值税,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后予以退税。 |
营业税 |
5 |
5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本公司技术转让收入、技术开发收入符合相关条件的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复后可减免相应的营业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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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1)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示北京市2008年度首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京科高发[2008]469号),本公司2008年重新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于2008年12月18日取得GR200811000084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规定及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酒仙桥税务所2009年5月22日批复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申请,公司2008年、2009年、2010年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中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本公司自行开发研制的软件产品销售先按17%的税率计缴增值税,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后予以退税。所退税款公司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
2010-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 号)第5 条的规定,及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的第1 条的规定,自2000 年6 月24 日起至2010 年底以前,本公司自行开发研制的软件产品销售先按17%的税率计缴增值税,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后予以退税。 |
营业税 |
5 |
5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
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 号)规定,本公司技术转让收入、技术开发收入符合相关条件的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复后可减免相应的营业税。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示北京市2008 年度首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京科高发[2008]469 号),本公司2008 年重新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于2008 年12 月18 日取得GR200811000084 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 年3 月16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规定及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酒仙桥税务所2009 年5 月22 日批复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申请,公司2008 年、2009 年、2010 年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 号)中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自2000 年6 月24 日起至2010 年底以前,本公司自行开发研制的软件产品销售先按17%的税率计缴增值税,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后予以退税。所退税款公司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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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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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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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 号)第5 条的规定,及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 号)的第1 条的规定,发行人自行开发研制的软件产品销售先按17%的税率计缴增值税,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后予以退税。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2007 年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根据财税[1994]001 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北京市科委核发的、统一编号为0611005A009190150056F 的《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东方国信2000 年到2007 年为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 年3 月16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北京市科委、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编号为GR200811000084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行人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在2008 年度、2009 年度、2010 年度可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
营业税 |
5 |
5 |
公司从事软件开发、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符合相关条件的,免征营业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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