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税项 |
应交税率(%) |
实际税率(%) |
备注 |
2022-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被评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2021年度、2022年度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 |
2021-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劲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嘉兴汇能工具有限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90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88号)的相关规定,免征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并对采购环节的增值税额,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 |
2020-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评并取得认定证书,证书有效期为2017年10月23日至2020年10月22日。2020年11月12日重新被评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2020年度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 |
2019-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
2018-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劲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嘉兴汇能工具有限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90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88号)的相关规定,免征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并对采购环节的增值税额,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
本公司被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2018年度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劲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锐奇工具有限公司、上海擎宝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锐境达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嘉兴汇能工具有限公司2018年度执行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
2017-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2017年度被继续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2017年度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劲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锐奇工具有限公司、上海擎宝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锐境达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嘉兴汇能工具有限公司2017年度执行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
2016-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2014年度被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2016年度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劲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锐奇工具有限公司、上海擎宝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锐境达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嘉兴汇能工具有限公司2016年度执行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
2015-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2014年度被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2015年度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劲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锐奇工具有限公司、上海擎宝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锐境达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嘉兴汇能工具有限公司2015年度执行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
2014-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2014年度被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2014年度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 |
2014-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 |
1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依据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于2011年10月20日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F201131000919,有效期三年)以及企业所得税法,上海锐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企业所得税执行15%的税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劲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锐奇工具有限公司、嘉兴汇能工具有限公司、锐境达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2014年度执行25%的所得税税率。 |
2013-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 |
1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劲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嘉兴汇能工具有限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90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88号)的相关规定,免征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并对采购环节的增值税额,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2011年度本公司被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2013年度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劲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锐奇工具有限公司、嘉兴汇能工具有限公司2013年度执行25%的所得税税率。 |
2013-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劲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嘉兴汇能工具有限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90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88号)的相关规定,免征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并对采购环节的增值税额,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 |
1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依据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于2011年10月20日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F201131000919,有效期三年)以及企业所得税法,上海锐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企业所得税执行15%的税率。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劲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锐奇工具有限公司、嘉兴汇能工具有限公司2013年度执行25%的所得税税率。 |
2012-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劲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嘉兴汇能工具有限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90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88号)的相关规定,免征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并对采购环节的增值税额,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 |
1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2011年度本公司被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2012年度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劲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锐奇工具有限公司、嘉兴汇能工具有限公司2012年度执行25%的所得税税率。 |
2012-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 |
1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依据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于2011年10月20日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F201131000919,有效期三年)以及企业所得税法,上海锐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企业所得税执行15%的税率。 |
2011-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劲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90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88号)的相关规定,免征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并对采购环节的增值税额,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 |
营业税 |
5 |
5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2011年度本公司被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2011年度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劲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锐奇工具有限公司、嘉兴汇能工具有限公司2011年度执行25%的所得税税率。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 |
1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2011-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劲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90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88号)的相关规定,免征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并对采购环节的增值税额,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 |
1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2008年度本公司被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2011年度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劲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锐奇工具有限公司、嘉兴汇能工具有限公司2011年度执行25%的所得税税率。 |
2010-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2008年度本公司被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2010年度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劲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锐奇工具有限公司2010年度执行25%的所得税税率。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 |
1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2010-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 |
1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公司2006年被评为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06]12号)规定及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本公司2007年适用所得税税率为15%。2008年度本公司被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2008年至2010年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劲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07年执行33%的所得税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2008年起执行25%的所得税率。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浙江锐奇工具有限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2009年起执行25%的所得税税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