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税项 |
应交税率(%) |
实际税率(%) |
备注 |
2022-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本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取得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2035100104,2022年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本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在总机构合并纳税,适用总部的所得税税率。 |
2021-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本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取得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2035100104,2021年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本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在总机构合并纳税,适用总部的所得税税率。 |
2020-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本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取得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2035100104,2020年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本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在总机构合并纳税,适用总部的所得税税率。 |
2019-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子公司北京亿中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9年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本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在总机构合并纳税,适用总部的所得税税率。子公司深圳市天成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子公司深圳市赫达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 |
2018-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本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取得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1435100147,2016年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取得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1735100016,2018年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本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在总机构合并纳税,适用总部的所得税税率。
(2)子公司北京亿中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09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并于2018年10月31日再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并取得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1811003956。2018年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3)子公司深圳市道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9日取得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证书编号深R-2013-1663号),2014年11月27日取得深圳市蛇口国家税务局核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收优惠登记备案通知书》(深国税蛇减免备案〔2014〕751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2018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子公司深圳淘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9日取得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编号为深R-2013-1664号),2016年6月30日取得深圳市南山国家税务局核发《税收优惠登记备案通知书》(深国税蛇减免备案〔2016〕1329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2018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子公司深圳市天成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取得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核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编号为深RQ-2016-0047号),2016年4月27日取得深圳市蛇口国家税务局核发《税收优惠登记备案通知书》(深国税蛇减免备案〔2016〕73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2018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子公司深圳市赫达科技有限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 |
2017-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取得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1735100016,2017年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本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在总机构合并纳税,适用总部的所得税税率。 |
2016-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本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取得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1435100147,2016年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本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在总机构合并纳税,适用总部的所得税税率。
(2)子公司北京亿中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09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并于2015年7月21日再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并取得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1511000153,2016年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3)子公司北京中亚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1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并于2014年10月22日通过复审,并取得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F201411000707,2016年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4)子公司深圳市道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9日取得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证书编号深R-2013-1663号),2014年11月27日取得深圳市蛇口国家税务局核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收优惠登记备案通知书》(深国税蛇减免备案〔2014〕751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201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子公司深圳淘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9日取得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编号为深R-2013-1664号),2014年3月13日取得深圳市蛇口国家税务局核发《税收优惠登记备案通知书》(深国税蛇减免备案〔2014〕37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201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子公司深圳市天成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取得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核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编号为深RQ-2016-0047号),2016年4月27日取得深圳市蛇口国家税务局核发《税收优惠登记备案通知书》(深国税蛇减免备案〔2016〕73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2016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
2015-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 本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取得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1435100147,2015年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本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在总机构合并纳税,适用总部的所得税税率。
(2) 子公司北京亿中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09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并于2015年7月21日再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并取得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1511000153,2015年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3) 子公司北京中亚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1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并于2014年10月22日通过复审并取得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F201411000707,2015年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4) 子公司深圳市道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9日取得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证书编号深R-2013-1663号),2014年11月27日取得深圳市蛇口国家税务局核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收优惠登记备案通知书》(深国税蛇减免备案〔2014〕751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20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5) 子公司深圳淘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9日取得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编号为深R-2013-1664号),2014年3月13日取得深圳市蛇口国家税务局核发《税收优惠登记备案通知书》(深国税蛇减免备案〔2014〕37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20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6) 根据《塞舌尔共和国国际商业公司法(修订)2009》,注册于塞舌尔共和国的子公司淘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TopQu NetWork Technology Co.,Ltd)自成立注册之日起二十年内享有免税优惠,不须缴纳所得税或利得税,转让财产不须缴付印花税。 |
2014-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0 |
1.本公司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以发改高技[2013]2458号文件审核认定为2013-2014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司2014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0%,本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在总机构合并纳税,适用总部的所得税税率。
2.子公司北京亿中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1]2325号)规定,对销售符合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的软件产品,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增值税退税政策。2011年12月22日,该公司经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以海国税批[2011]812056号通知书核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3.子公司北京亿中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09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并于2012年通过复审,于2012年5月24日取得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F201211000354。2014年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4.子公司北京中亚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1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取得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1111000595,有效期为三年。于2014年10月22日已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预批准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京科发[2014]530号《关于公示北京市2014年度第二批拟通过复审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2014年按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申报企业所得税。 |
2014-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房产税 |
1.2 |
1.2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0 |
1.本公司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以发改高技[2013]2458号文件审核认定为2013-2014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司2014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0%,本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在总机构合并纳税,适用本部的所得税税率。
2.子公司北京亿中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对销售符合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的软件产品,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增值税退税政策。2011年12月22日,该公司经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以海国税批通知书核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3.子公司北京亿中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09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并于2012年通过复审,于2012年5月24日取得由北京市科技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F201211000354,2014年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4.子公司北京中亚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1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取得由北京市科技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证书编号为GR201111000595。该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复审正在办理中。
5.子公司北京和讯通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2011年新设立的软件企业,于2011年9月20日取得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发的京R-2011-0434号《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该公司2011年、2012年免税,2013年、2014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2013-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子公司北京亿中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1]2325号)规定,对销售符合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的软件产品,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增值税退税政策。2011年12月22日,该公司经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以海国税批[2011]812056号通知书核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
营业税 |
5 |
5 |
|
房产税 |
1.2 |
1.2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0 |
1.本公司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以发改高技[2013]2458号文件审核认定为2013-2014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司2013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0%,本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在总机构合并纳税,适用本部的所得税税率。
3.子公司北京中亚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1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取得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证书编号为GR201111000595,有效期为三年,2013年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4.子公司北京亿中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09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并于2012年通过复审,于2012年5月24日取得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F201211000354,2013年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5.子公司北京和讯通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2011年新设立的软件企业,于2011年9月20日取得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发的京R-2011-0434号《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该公司2011年、2012年免税,201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2013-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子公司亿中邮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根据"财税[2011]10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根据"京财税[2011]2325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对销售符合"财税[2011]100号"规定的软件产品,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增值税退税政策。2011年12月22日,该公司经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以"海国税批[2011]812056号"通知书核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于2011年9月26日取得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北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F201135100086,有效期为三年,2013年适用15%的优惠税率。
北京中亚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1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取得由北京市科技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证书编号为GR201111000595,有效期为三年,2013年适用15%的优惠税率。
北京亿中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09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并于2012年通过复审,于2012年5月24日取得由北京市科技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F201211000354,2013年适用15%的优惠税率。
北京和讯通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2011年新设立的软件企业,于2011年9月20日取得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发的"京R-2011-0434"号《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根据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该公司2011年、2012年免税,201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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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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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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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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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0 |
北京和讯通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2011年新设立的软件企业,于2011年9月20日取得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发的“京R-2011-0434”号《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根据财税[2008]1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该公司2011年、2012年免税。
本公司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认定为2011-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低于10%的税率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本公司2012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0%,本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在总机构合并纳税,适用本部的所得税税率。 |
2012-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本公司上海分公司执行的增值税税率为3%,其他执行的增值税税率为17%。本公司所属子公司之北京亿中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的增值税税率为17%,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本公司所属子公司之厦门三五互联移动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的增值税税率为17%。
子公司北京亿中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根据―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根据―京财税[2011]2325号‖文件规定,对销售符合―财税[2011]100号‖规定的软件产品,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增值税退税政策。2011年12月22日,该公司经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以―海国税批[2011]812056号‖通知书核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执行的所得税税率为15%。本公司所属子公司之北京亿中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公司所属子公司北京中亚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的所得税税率为15%;本公司所属子公司之苏州三五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公司所属子公司之厦门精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所属子公司之青岛三五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所属子公司之天津三五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所属子公司之天津三五互联移动通讯有限公司、本公司所属子公司之厦门三五互联移动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所属子公司之北京荣轩嘉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的所得税税率为25%;本公司所属子公司之北京和讯通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的所得税税率为0%。
本公司及子公司北京亿中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亚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均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2012年企业所得税均适用15%的优惠税率。
厦门精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注册于厦门经济特区,2008年1月1日之前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根据新所得税法过渡优惠政策,2012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北京和讯通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2011年新设立的软件企业,于2011年9月20日取得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发的―京R-2011-0434‖号《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根据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该公司2012年免税。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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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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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注:子公司北京亿中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根据“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根据“京财税[2011]2325号”文件规定,对销售符合“财税[2011]100号”规定的软件产品,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增值税退税政策。2011年12月22日,该公司经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以“海国税批[2011]812056号”通知书核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
营业税 |
5 |
5 |
5%:劳务收入
3%:电信增值业务收入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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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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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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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注1:本公司及子公司北京亿中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亚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均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2011年适用15%的优惠税率。
注2:厦门精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注册于厦门经济特区,2008年1月1日之前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根据新所得税法过渡优惠政策,2011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4%。
注3:北京和讯通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2011年新设立的软件企业,于2011年9月20日取得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发的“京R-2011-0434”号《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根据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该公司2011年免税。 |
房产税 |
1.2 |
1.2 |
房产税按照房产原值的70%为纳税基准,税率为1.2%,或以租金收入为纳税基准,税率为12%。 |
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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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注:根据“财税[2000]25号”文件和“京国税[2000]187号”文件规定,对一般纳税人销售其符合一定条件的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2002年5月8日,子公司北京亿中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海国税批复[2002]第18804号”文件批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
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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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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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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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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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注1:本公司于2008年9月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2011年适用15%的优惠税率,根据新所得税法,本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在总机构合并纳税,适用本部的所得税税率。
注2:厦门精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注册于厦门经济特区,2008年1月1日之前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根据新所得税法过渡优惠政策, 2011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4%。
注3:北京亿中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2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2011年适用15%的优惠税率。 |
房产税 |
1.2 |
1.2 |
房产税按照房产原值的75%为纳税基准,税率为1.2%,或以租金收入为纳税基准,税率为12%。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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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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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个人所得税由本公司代扣代缴。 |
2010-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根据“财税[2000]25号”文件和“京国税[2000]187号”文件规定,对一般纳税人销售其符合一定条件的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2002年5月8日,子公司北京亿中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海国税批复[2002]第18804号”文件批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
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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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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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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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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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0 |
本公司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认定为2010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低于10%的税率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本公司2010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0%,根据新所得税法,本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在总机构合并纳税,适用本部的所得税税率。 |
房产税 |
1.2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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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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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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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30 |
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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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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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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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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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注1:本公司于2008 年9 月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自2009 年开始适用15%的优惠税率。根据新所得税法,本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在总机构合并纳税,适用本部的所得税税率。注2:厦门精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注册于厦门经济特区,2008 年1 月1 日之前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根据新所得税法过渡优惠政策,2010 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2%。 |
房产税 |
1.2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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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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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31 |
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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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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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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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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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注1:本公司于2008 年9 月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自2009 年开始适用15%的优惠税率。根据新所得税法,本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在总机构合并纳税,适用本部的所得税税率。
注2:厦门精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注册于厦门经济特区,2008 年1 月1 日之前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根据新所得税法过渡优惠政策,2009 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0%。 |
房产税 |
1.2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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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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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30 |
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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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
1.2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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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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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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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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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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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公司名称 2009年 2008年 2006至2007年 获利起始年度
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5% 9% 7.5% 2004年 注1
厦门精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20% 18% 15%、33% 注2
苏州三五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5% 25%
青岛三五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25% 25%
天津三五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25% 25%
三五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25% 25%
厦门市二进制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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