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税项 |
应交税率(%) |
实际税率(%) |
备注 |
2022-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证,取得编号为GR202034002811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2020年度至2022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2021-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证,取得编号为GR202034002811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2020年度至2022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2020-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2020年度至2022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余良卿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取得编号为GR201834001222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 2018年度至2020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恒益公司于2019年9月9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取得编号为GR201934000932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 2019年度至2021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苏豪逸明于2019年10月8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取得编号为GR201931000712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2019年度至2021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中德美联于2017年11月17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取得编号为GF201732000759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 2017年度至2019年度减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于2020年12月20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取得编号为GR202032005900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 2020年度至2022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华美众源于2019年11月30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取得编号为GR201944004113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2019—年度至2021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鑫华坤于2017年11月7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取得编号为GR201734001735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2017年度至2019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于2020年8月17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取得编号为GR202034001012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 2020年度至2022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瀚科迈博于2017年7月20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取得编号为GR201734001103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2017年度至2019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于2020年8月17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取得编号为GR202034001789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 2020年度至2022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海锦博于2019年12月6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取得编号为GR201931003731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2019年度至2021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华南生物于2020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取得编号为GR202044007562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2020年度至2022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育高医疗2020年度为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执行20%税率。 |
2019-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母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由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为2017年11月7日,证书编号为GR201734001157,有效期为3年,母公司2017—2019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2018-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母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由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为2017年11月7日,证书编号为GR201734001157,有效期为3年。经合肥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批准,母公司2017—2019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余良卿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由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税务局联合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为2018年7月24日,证书编号为GR201834001222,有效期为3年,余良卿公司2018—2020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恒益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由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为2016年10月21日,证书编号为GR201634000635,有效期为3年,恒益公司2016—2018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苏豪逸明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为2016年11月24日,证书编号GR201631000075,有效期为3年,苏豪逸明2016—2018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中德美联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为2017年11月17日,证书编号为GF201732000759,有效期为3年。经无锡市惠山区国家税务局批准,中德美联2017—2019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华美众源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为2016年11月30日,证书编号为GR201644000489,有效期为3年。华美众源2016—2018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鑫华坤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由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为2017年11月7日,证书编号为GR201734001735,有效期为3年。经合肥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批准,鑫华坤公司2017—2019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瀚科迈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由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为2017年7月20日,证书编号为GR20173400 |
2017-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母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由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为2017年11月7日,证书编号为GR201734001157,有效期为3年。经合肥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批准,母公司2017—2019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余良卿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由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为2015年6月19日,证书编号为GR201534000169,有效期为3年,余良卿公司2015—2017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恒益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由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为2016年10月21日,证书编号为GR201634000635,有效期为3年,恒益公司2016—2018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苏豪逸明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为2016年11月24日,证书编号GR201631000075,有效期为3年,苏豪逸明2016—2018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中德美联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为2017年11月17日,证书编号为GF201732000759,有效期为3年。经无锡市惠山区国家税务局批准,中德美联2017—2019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华美众源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 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为2016年11月30日,证书编号为GR201644000489,有效期为3年。华美众源2016—2018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鑫华坤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由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为2017年11月7日,证书编号为GR201734001735,有效期为3年。经合肥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批准,鑫华坤公司2017—2019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2016-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母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证,由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为2014年10月21日,证书编号为GR201434000920,有效期为3年。经合肥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批准,母公司2014-2016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皖高企认〔2015〕7号《关于公示安徽省2015年第一批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余良卿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由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为2015年6月19日,证书编号为GR201534000169,有效期为3年,余良卿公司2015—2017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恒益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由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为2016年10月21日,证书编号为GR201634000635,有效期为3年,恒益公司2016—2018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苏豪逸明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为2016年11月24日,证书编号GR201631000075,有效期为3年,苏豪逸明2016—2018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中德美联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为2014年8月5日,证书编号为GF201432000671,有效期为3年。经无锡市惠山区国家税务局批准,中德美联2014—2016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华美众源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为2016年11月30日,证书编号为GR201644000489,有效期为3年。华美众源2016—2018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2015-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证,由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为2014年10月21日,证书编号为GR201434000920,有效期为3年。经合肥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批准,母公司2014-2016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科高[2013]16号《关于公布安徽省2012年第二批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余良卿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由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为2012年10月31日,证书编号为GF20123400012,有效期为3年,余良卿公司2012-2014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恒益公司于2013年7月16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由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为2013年7月16日,证书编号为GR201334000114,有效期为3年,恒益公司2013-2015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福韦公司、泽平公司、鑫华坤公司、惠民医院、苏豪逸明、安高公司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执行25%税率。 |
2014-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由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为2014年10月21日,证书编号为GR201434000920,有效期为3年。经合肥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批准,本公司2014-2016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科高[2013]16号《关于公布安徽省2012年第二批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余良卿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由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为2012年10月31日,证书编号为GF20123400012,有效期为3年,余良卿公司2012-2014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恒益公司于2013年7月16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由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为2013年7月16日,证书编号为GR201334000114,有效期为3年,恒益公司2013-2015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
2014-06-30 |
营业税 |
|
|
根据国务院令第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42号《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惠民医院现免征营业税、增值税。 |
增值税 |
17 |
17 |
公司本部2013年9月30日之前产品或劳务收入执行17%的增值税税率,自2013年10月1日起,公司本部按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本公司销售分公司(2013年3月28日已注销)和子公司安徽安科余良卿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余良卿公司‖)、安徽安科恒益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益公司‖)、浙江福韦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韦公司‖)的产品或劳务收入执行17%的增值税税率。公司本部2013年9月30日之前产品或劳务收入执行17%的增值税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9号《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及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征收办法变更的备案通知书》,自2013年10月1日起,公司本部按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务院令第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42号《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惠民医院现免征营业税、增值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公司本部2011-2013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工作正在进行中,2014年1-6月暂减按15%的税率预交企业所得税。余良卿公司2012-2014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恒益公司于2013年7月16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恒益公司2013-2015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福韦公司、惠民医院企业所得税执行25%税率。根据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国科火字[2012]024号《关于安徽省2011年复审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申请的复函》,本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由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为2011年10月14日,证书编号为GF201134000012,有效期为3年。经合肥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批准,公司本部2011-2013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工作正在进行中,2014年1-6月暂减按15%的税率预交企业所得税。根据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科高[2013]16号《关于公布安徽省2012年第二批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余良卿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由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为2012年10月31日,证书编号为GF20123400012,有效期为3年,余良卿公司2012-2014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恒益公司于2013年7月16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由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为2013年7月16日,证书编号为GR201334000114,有效期为3年,恒益公司2013-2015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公司本部及销售分公司和余良卿公司、恒益公司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分别按应缴流转税的7%、3%、2%缴纳,福韦公司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分别按应缴流转税的5%、3%、2%缴纳。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公司本部及销售分公司和余良卿公司、恒益公司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分别按应缴流转税的7%、3%、2%缴纳,福韦公司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分别按应缴流转税的5%、3%、2%缴纳。 |
2013-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公司本部2013年9月30日之前产品或劳务收入执行17%的增值税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9号《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及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核准简易办法征收通知书》,自2013年10月1日起,公司本部按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本公司销售分公司(2013年6月19日已注销)和子公司安徽安科余良卿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余良卿公司”)、安徽安科恒益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益公司”)、浙江福韦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韦公司”)的产品或劳务收入执行17%的增值税税率。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公司本部及销售分公司和余良卿公司、恒益公司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分别按应缴流转税的7%、3%、2%缴纳,福韦公司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分别按应缴流转税的5%、3%、2%缴纳。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公司本部及销售分公司和余良卿公司、恒益公司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分别按应缴流转税的7%、3%、2%缴纳,福韦公司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分别按应缴流转税的5%、3%、2%缴纳。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公司本部及销售分公司和余良卿公司、恒益公司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分别按应缴流转税的7%、3%、2%缴纳,福韦公司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分别按应缴流转税的5%、3%、2%缴纳。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国科火字[2012]024号《关于安徽省2011年复审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申请的复函》,本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由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为2011年10月14日,证书编号为GF201134000012,有效期为3年。经合肥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批准,公司本部2011-2013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科高[2013]16号《关于公布安徽省2012年第二批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余良卿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由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为2012年10月31日,证书编号为GF20123400012,有效期为3年,余良卿公司2012-2014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恒益公司原所得税税率为25%。恒益公司于2013年7月16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由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为2013年7月16日,证书编号为GR201334000114,有效期为3年,恒益公司2013-2015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本公司销售分公司和福韦公司企业所得税执行25%税率。 |
2013-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公司本部及销售分公司和子公司安徽安科余良卿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余良卿公司‖)、安徽安科恒益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益公司‖)、浙江安科福韦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韦公司‖)的产品或劳务收入执行17%的增值税税率。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公司本部及销售分公司和余良卿公司、恒益公司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分别按应缴流转税的7%、3%、2%缴纳,福韦公司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分别按应缴流转税的5%、3%、2%缴纳。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公司本部2011-2013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余良卿公司2009-2011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2年8月5日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初审,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故本期按15%的税率计算预交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销售分公司和恒益公司、福韦公司企业所得税执行25%税率。
根据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国科火字[2012]024号《关于安徽省2011年复审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申请的复函》,本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由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为2011年10月14日,证书编号为GF201134000012,有效期为3年。经合肥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批准,公司本部2011-2013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余良卿公司于2009年11月11日被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经安庆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批准,余良卿公司2009-2011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2年10月31日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初审,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故本期按15%的税率计算预交企业所得税。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2012-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公司本部及销售分公司和子公司安徽安科余良卿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余良卿公司")、安徽安科恒益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益公司")、浙江安科福韦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韦公司")的产品或劳务收入执行17%的增值税税率。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公司本部及销售分公司和余良卿公司、恒益公司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分别按应缴流转税的7%、3%、2%缴纳,福韦公司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分别按应缴流转税的5%、3%、2%缴纳。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公司本部2011-2013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余良卿公司2009-2011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2年8月5日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初审,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故本期按15%的税率计算预交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销售分公司和恒益公司、福韦公司企业所得税执行25%税率。
根据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国科火字[2012]024号《关于安徽省2011年复审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申请的复函》,本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由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为2011年10月14日,证书编号为GF201134000012,有效期为3年。经合肥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批准,公司本部2011-2013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余良卿公司于2009年11月11日被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经安庆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批准,余良卿公司2009-2011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2年10月31日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初审,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故本期按15%的税率计算预交企业所得税。 |
2012-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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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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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经合肥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批准,公司本部2011-2013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余良卿公司于2009年11月11日被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经安庆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批准,余良卿公司2009-2011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2年8月5日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初审,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故本期暂按15%的税率计算预交企业所得税。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2011-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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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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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国科火字[2012]024号《关于安徽省2011年复审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申请的复函》,本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由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为2011年10月14日,证书编号为GF201134000012,有效期为3年。经合肥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批准,公司本部2011-2013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余良卿公司于2009年11月11日被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经安庆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批准,余良卿公司2009-2011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销售分公司和恒益公司、福韦公司企业所得税执行25%税率。 |
2011-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4号《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9号《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公司本部2010年8月31日之前按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征收办法变更的备案通知书》,自2010年9月1日起,公司本部的产品或劳务收入执行17%的增值税税率。本公司销售分公司和子公司安徽安科余良卿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余良卿公司”)、安徽安科恒益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益公司”)、浙江安科福韦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韦公司”)的产品或劳务收入执行17%的增值税税率。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公司本部及销售分公司和子公司余良卿公司、恒益公司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分别按应缴流转税的7%、5%缴纳,子公司福韦公司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分别按应缴流转税的5%、5%缴纳。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于2008年11月19日被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经合肥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批准,公司本部2008-2010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正在进行中,暂减按15%的税率预交2011年上半年企业所得税。
子公司余良卿公司于2009年11月11日被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经安庆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批准,余良卿公司2009-2011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销售分公司和子公司恒益公司、福韦公司企业所得税执行25%税率。 |
2010-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4 |
4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于2008年11月19日被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经合肥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批准,公司本部2008-2010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子公司余良卿公司于2009年11月11日被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经安庆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批准,余良卿公司2009-2011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销售分公司和子公司恒益公司、福韦公司企业所得税执行25%税率。 |
2010-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4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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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于2008年11月19日被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经合肥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批准,公司本部2008‐2010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子公司余良卿公司于2009年11月11日被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经安庆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批准,余良卿公司2009‐2011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司销售分公司、子公司恒益公司和福韦公司企业所得税执行25%税率。 |
2009-12-31 |
增值税 |
6 |
6 |
本公司系生物制药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4 号《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9 号《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公司本部按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本公司药房系小规模纳税人,按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本公司供销部、销售分公司和子公司安徽安科余良卿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余良卿公司”)、安徽安科恒益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益公司”)的产品或劳务收入执行17%的增值税税率。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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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4 |
4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于2008 年11 月19 日被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经合肥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批准,公司本部及供销部2008-2010 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子公司余良卿公司于2009 年11 月11 日被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经安庆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批准,余良卿公司2009-2011 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司销售分公司、药房和子公司恒益公司企业所得税执行25%税率。 |
2009-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本公司系生物制药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4号《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9号《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公司本部按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本公司药房系小规模纳税人,按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本公司供销部、销售分公司和子公司安徽安科余良卿药业有限公司、安徽安科恒益药业有限公司、安徽安科申联药业有限公司(2008年4月25日更名为安徽安科新创科技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新创生物医药创业孵化有限公司的产品或劳务收入执行17%的增值税税率。 |
教育费附加 |
4 |
4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系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公司本部及供销部2006年度、2007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本公司于2008年11月19日被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经合肥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批准,公司本部及供销部2008-2010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本公司销售分公司、药房和子公司余良卿公司、恒益公司2006年度、2007年度所得税执行33%税率,2008年度、2009年1-6月所得税执行25%税率。子公司新创科技、新创孵化2006年度、2007年度所得税执行33%税率,新创科技公司2008年1-6月和新创孵化公司2008年1-5月所得税执行25%税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