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31 |
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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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38号《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本公司之子公司岭澳核电、岭东核电、阳江核电、防城港核电、宁德核电及台山核电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分3个阶段逐级递减。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5%;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6至第10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0%;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11至第1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5%;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满15个年度以后,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和《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阳江核电、防城港核电、宁德核电、台山核电及中广核陆丰核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丰核电”)符合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税收优惠的有关规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阳江核电1号及2号机组2018年及2019年按1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3号机组2018年免缴企业所得税,2019年按1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4号及5号机组2018年及2019年免缴企业所得税。阳江核电6号机组2019年免缴企业所得税。
防城港核电1号及2号机组2018年免缴企业所得税,2019年按7.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宁德核电1号机组2018年按1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9年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号及3号机组2018年及2019年按1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4号机组2018年免缴企业所得税,2019年按1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台山核电1号机组及2号机组分别于2018年12月及2019年9月正式商业投产,2019年免缴企业所得税。
截至2019年12月31日,陆丰核电尚未产生营业利润。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于2015年6月19日,核电合营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GR201544200288),有效期为3年。于2018年10月16日,核电合营公司被再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GR201844202215),有效期为3年。核电合营公司2018年及2019年按照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于2016年11月21日,岭澳核电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取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