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税项 |
应交税率(%) |
实际税率(%) |
备注 |
2013-06-30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本公司之母公司的主管税务部门自2010年8月始计收2%的地方教育费附加,因此本公司之母公司教育费附加的计缴税率由原来的3%增加至5%。 |
教育费附加 |
5 |
5 |
本公司之母公司的主管税务部门自2010年8月始计收2%的地方教育费附加,因此本公司之母公司教育费附加的计缴税率由原来的3%增加至5%。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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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之母公司在2010年度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出具的甘政函[2009]86号文免征2008年至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因此2010年度母公司企业所得税执行的所得税率为0;2011年度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出具的甘政函[2011]136号文免征2011年至2013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因此2011年度起母公司企业所得税执行的所得税率为15%。
《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以上政策措施,主要适用于当前和今后10年(2001~201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于2009年10月13日出具甘政函[2009]86号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减免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的批复》,批准免征本公司2008年至2010年的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上述法律并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于2011年9月20日下发的《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减免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的批复》(甘政函[2011]136号),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免征发行人2011年至2013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
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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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17 |
17 |
本公司采购的牛羊毛皮时,系按照农牧产品收购发票的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并予抵扣应交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