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税项 |
应交税率(%) |
实际税率(%) |
备注 |
2022-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经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批准,公司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2133000919),本公司之子公司浙江亿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利达科技”)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亿利达科技所得税享受15%的优惠税率。本公司之子公司台州华德通风机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规定的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司之子公司天津亿利达风机有限公司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规定的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三章税收减免第十三条: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本公司之子公司广东亿利达风机有限公司本期根据每季度具体排放量适用环境保护税优惠政策,于申报时自动计算减免。 |
2021-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经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批准,公司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2133000919),本公司之子公司浙江亿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利达科技”)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亿利达科技所得税享受15%的优惠税率。本公司之子公司台州华德通风机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的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司之子公司天津亿利达风机有限公司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的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三章税收减免第十三条: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本公司之子公司广东亿利达风机有限公司本期根据每季度具体排放量适用环境保护税优惠政策,于申报时自动计算减免。 |
2020-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2020年12月1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2033002706),认定本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三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公司所得税享受15%的优惠税率 |
2019-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2017年11月13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733003115),认定本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三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公司所得税享受15%的优惠税率。
本公司符合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483号令第七条,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减免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根据2018年11月28日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832004366),本公司之子公司江苏富丽华通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富丽华”)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江苏富丽华所得税享受15%的优惠税率。
根据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833001396),本公司之子公司浙江三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进科技”)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三进科技所得税享受15%的优惠税率。
根据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833003244),本公司之子公司浙江马尔风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马尔”)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浙江马尔所得税享受15%的优惠税率。
经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批准,公司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1833003726),本公司之子公司杭州铁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铁城”)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三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杭州铁城所得税享受15%的优惠税率。
本公司之子公司台州华德通风机有限公司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18-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2017年11月13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733003115),认定本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三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公司所得税享受15%的优惠税率。
根据2018年11月28日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832004366),本公司之子公司江苏富丽华通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公司所得税享受15%的优惠税率。
根据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833003244),本公司之子公司浙江马尔风机有限公司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公司所得税享受15%的优惠税率。
根据2018年11月30日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837101077),公司之子公司青岛海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三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公司所得税享受15%的优惠税率。
根据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833003726),本公司之子公司杭州铁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公司所得税享受15%的优惠税率。
根据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833001396),本公司之子公司浙江三进科技有限公司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公司所得税享受15%的优惠税率。
本公司之子公司上海朗炫贸易有限公司根据财税2018(77号),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17-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2017年11月13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733003115),认定本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三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公司所得税享受15%的优惠税率。 |
2016-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2014年10月27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433001071),认定本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三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公司所得税享受15%的优惠税率。
根据2015年8月24日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F201532000710),本公司之子公司江苏富丽华通用设备有限公司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公司所得税享受15%的优惠税率。
根据2015年9月17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533000905),本公司之子公司浙江马尔风机有限公司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公司所得税享受15%的优惠税率。
根据2015年10月8日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出具的青高认办字〔2015〕1 号文件,公司之子公司青岛海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认定本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三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公司所得税享受15%的优惠税率。 |
2015-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下发的《关于浙江省2014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15]31号),认定本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资格有效期三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公司所得税享受15%的优惠税率。
根据2015年8月24日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本公司之子公司江苏富丽华通用设备有限公司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公司所得税享受15%的优惠税率。
根据2015年9月17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本公司之子公司浙江马尔风机有限公司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公司所得税享受15%的优惠税率。 |
2014-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下发的《关于浙江省2014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15]31号),认定本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资格有效期三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公司所得税享受15%的优惠税率。
根据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下发的《关于认定江苏省2012年度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2013]3号),认定本公司之子公司江苏富丽华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为江苏省2012年度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三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公司所得税享受15%的优惠税率。 |
2014-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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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下发的《关于杭州新源电子研究所等1125家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通知》(浙科发高[2011]263号文件),认定本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享受15%的优惠税率。
根据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下发的《关于认定江苏省2012年度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2013]3号),认定本公司之子公司江苏富丽华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为江苏省2012年度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享受15%的优惠税率。 |
2013-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及批文
本公司之子公司台州华德通风机有限公司属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子公司台州华德通风机有限公司自2008年为两免三减半的第一年,2012年执行12.5%的企业所得税率,2013年优惠期满执行25%的企业所得税率。
(2)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下发的《关于杭州新源电子研究所等1125家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通知》(浙科发高[2011]263号文件),认定本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资格有效期三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公司所得税享受15%的优惠税率。
根据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下发的《关于认定江苏省2012年度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2013]3号),认定本公司之子公司江苏富丽华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为江苏省2012年度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三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公司所得税享受15%的优惠税率。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2013-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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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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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下发的《关于杭州新源电子研究所等1125家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通知》(浙科发高[2011]263号文件),认定本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资格有效期三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公司所得税享受15%的优惠税率。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经企业申报、地方初审、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组织专家审查等程序,对江苏省2012年第一批801家企业拟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江苏富丽华通用设备有限公司名列其中,所得税享受15%的优惠税率。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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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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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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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及批文
本公司之子公司台州华德通风机有限公司属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子公司台州华德通风机有限公司自2008年为两免三减半的第一年,2010年至2012年执行12.5%的企业所得税率。
(2)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下发的《关于杭州新源电子研究所等1125家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通知》(浙科发高[2011]263号文件),认定本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资格有效期三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公司所得税享受15%的优惠税率。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
|
根据台州市路桥地方税务局新桥税务分局(浙地税政)【2010】11816号减免税(费)批复,依据减免项目:节能节水节电等资源节约型企业,减免本公司2011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25%,计112,000.00元。 |
房产税 |
|
|
根据台州市路桥地方税务局新桥税务分局(台地税减)【2009】429号减免税(费)批复,依据减免项目:节能节水节电等资源节约型企业,减免本公司2011年度房产税的30%,计150,451.63元。 |
2012-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产品出口增值税执行―免、抵、退‖政策,自2008年12月1日起水盘及风机配件的出口退税率为14%;根据财税[2008]177号《关于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风机出口退税率为14%;根据财税[2009]88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自2009年6月1日起,水盘及风机配件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5%、风机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7%。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广东亿利达所得税税率25%;台州华德所得税税率12.5%、25%;亿利达科技所得税税率25%;天津亿利达所得税税率25%。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下发的《关于杭州新源电子研究所等1125家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通知》(浙科发高[2011]263号文件),认定本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资格有效期三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公司所得税享受15%的优惠税率。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2011-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亿利达有限自2005年度起成为外商投资企业且当年获利,因此本公司2005年-2007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2009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2.5%。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下发的“浙科发高[2008]337号”《关于认定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430家企业为2008年第四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亿利达有限为浙江省2008年第四批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2008年至2010年);根据浙科发高[2011]263号文件,本公司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复审,有效期三年(2011年至2013年)。因此本公司在2010年和2011年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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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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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亿利达有限自2005年度起成为外商投资企业且当年获利,因此本公司2005年-2007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2009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2.5%。台州华德是成立于2006 年的外商投资企业,至2007 年度始终亏损,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 号,台州华德应自2008 年1 月1 日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因此台州华德2008 年、2009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10年和2011 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2.5%。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下发的“浙科发高[2008]337号”《关于认定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430家企业为2008年第四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亿利达有限为浙江省2008年第四批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2008年至2010年);根据浙科发高[2011]263号文件,本公司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复审,有效期三年(2011年至2013年)。因此本公司在2010年和2011年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
增值税 |
17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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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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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2.5 |
1、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亿利达有限自2005年度起成为外商投资企业且当年获利,因此本公司2005年-2007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2009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2.5%。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下发的“浙科发高[2008]337号”《关于认定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430家企业为2008年第四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亿利达有限为浙江省2008年第四批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2008年至2010年);根据浙科发高[2011]263号文件,本公司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复审,有效期三年(2011年至2013年)。因此本公司在2010年和2011年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
增值税 |
17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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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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