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税项 |
应交税率(%) |
实际税率(%) |
备注 |
2022-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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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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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子公司江苏美大电器有限公司本期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计缴。
子公司浙江美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征收率为5%);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征收率为10%) |
2019-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
2018-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年12月15日下发的《关于浙江省2017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17〕201号),公司通过高新企业复审(有效期2017年-2019年),故本期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计缴。
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6年12月16日下发的《关于江苏省2016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16〕156号),子公司江苏美大电器有限公司通过高新企业复审(有限期2016年-2018年),故本期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计缴。 |
2017-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年12月15日下发的《关于浙江省2017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17〕201号),公司通过高新企业复审(有效期2017年-2019年),故本期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计缴。
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6年12月16日下发的《关于江苏省2016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16〕156号),子公司江苏美大电器有限公司通过高新企业复审(有限期2016年-2018年),故本期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计缴。 |
2016-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4年10月27日下发的《关于浙江省2014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15〕31号),公司通过高新企业复审(有效期2014年-2016年),故本期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计缴。
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6年12月16日下发的《关于江苏省2016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16〕156号),子公司江苏美大电器有限公司通过高新企业复审(有限期2016年-2018年),故本期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计缴。 |
2015-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4年10月27日下发的《关于浙江省2014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15〕31号),公司通过高新企业复审(有效期2014年-2016年),故本期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计缴。根据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2014年4月9日印发的《关于认定江苏省2013年度第二批及第一批补充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2014〕4号),子公司江苏美大电器有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限期2013年-2015年),故本期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计缴。2)2013年度公司被浙江省民政厅认定为社会福利企业(有限期2013年-2015年)。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49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文,企业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实际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加计100%税前扣除。公司2015年度支付残疾人工资1,030,813.60元,相应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1,030,813.60元。 |
2014-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4年10月27日下发的《关于浙江省2014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15〕31号),公司通过高新企业复审(有效期2014-2016年),故本期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计缴。 根据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2014年4月9日印发的《关于认定江苏省2013年度第二批及第一批补充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2014〕4号),子公司江苏美大电器有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限期2013年-2015年),故本期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计缴。 2)2013年度公司被浙江省民政厅认定为社会福利企业(有限期2013年-2015年)。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49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文,企业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实际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加计100%税前扣除。公司2014年度支付残疾人工资3,870,344.72元,相应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3,870,344.72元。 |
2014-06-30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2月19日联合印发的《关于杭州新源电子研究所等1125家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通知》(浙科发高〔2011〕263号),本公司(母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有效期2011-2013年;本期已申报重新认定,尚未审批,本期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计缴;
2014年4月12日收到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印发的《关于认定江苏省2013年度第二批及第一批补充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2014〕4号),本公司子公司江苏美大电器有限公司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评审(有效期三年,为2013-2015年),故本期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计缴。
母公司为15%,子公司江苏美大电器有限公司为15%、浙江美大节能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为25%。 |
增值税 |
17 |
17 |
2014年度公司被浙江省民政厅认定为社会福利企业。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浙国税〔2007〕17号)的规定,并经浙江省海宁市国家税务局(海国税函〔2014〕20号)批复,本公司享受按每位残疾人员3.5万元/年的限额返还已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2014年1-6月收到返还的增值税2,065,002.36元。 |
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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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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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
1.2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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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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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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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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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
1.2 |
1.2 |
根据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税费优惠批复通知书》(浙海地税袁优批〔2012〕70号),公司2012年度享受房产税减免50%的税收优惠,公司已于2013年1月29日收到减免的2012年房产税额201,601.83元。
根据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税费优惠批复通知书》(浙海地税袁优批〔2013〕163号),公司2013年度享受当年度已缴房产税减免20%的税收优惠。公司已于2013年12月24日收到减免的2013年上半年已缴房产税额84,787.49元,同时直接减免2013年下半年房产税84,787.49元。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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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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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2月19日联合印发的《关于杭州新源电子研究所等1125家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通知》(浙科发高〔2011〕263号),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有效期2011-2013年),故本期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计缴。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
|
根据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税费优惠批复通知书》(浙海地税袁优批〔2013〕100号),公司2012年度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司已于2013年11月19日收到减免的2012年城镇土地使用税220,500.00元。
根据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税费优惠批复通知书》(浙海地税袁优批〔2013〕194号),公司2013年度享受减免当年度土地使用税80%的税收优惠。公司2013年减免土地使用税额1,568,755.20元,其中于2013年12月24日收到已缴土地使用税196,094.40元,直接减免土地使用税1,372,660.80元。 |
2013-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2013年度公司被浙江省民政厅认定为社会福利企业。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浙国税〔2007〕17号)的规定,并经浙江省海宁市国家税务局批复,本公司享受按每位残疾人员3.5万元/年的限额返还已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2013年度1-6月份收到返还的增值税1,575,001.80元。 |
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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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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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2月19日联合下发的《关于杭州新源电子研究所等1125家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通知》(浙科发高〔2011〕263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公司2011-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本期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计缴。 |
房产税 |
1.2 |
1.2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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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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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2012年度公司被浙江省民政厅认定为社会福利企业。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浙国税〔2007〕17号)的规定,并经浙江省海宁市国家税务局批复,本公司享受按每位残疾人员3.5万元/年的限额返还已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2012年度收到返还的增值税4,914,588.95元。 |
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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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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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母公司为15%,其余公司为25%。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2月19日联合下发的《关杭州新源电子研究所等1125家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通知》(浙科发高〔2011〕263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公司2011-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本期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计缴。
2012年度,公司被浙江省民政厅认定为社会福利企业。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49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文),企业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实际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加计100%税前扣除。公司2012年度支付残疾人工资3,007,877.00元,相应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3,007,877.00元。 |
房产税 |
1.2 |
1.2 |
根据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税费优惠批复通知书》(浙海地税袁优批2012〔70〕号),公司2012年度享受减免当年度已缴房产税50%的税收优惠。公司已于2012年12月27日收到减免的本期已缴房产税额194,252.24元。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2012-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本公司被浙江省民政厅认定为社会福利企业。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浙国税〔2007〕17号)的规定,并经浙江省海宁市国家税务局批复,本公司享受按每位残疾人员3.5万元/年的限额返还已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5 |
5 |
|
房产税 |
1.2 |
1.2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2月19日联合下发的《关于杭州新源电子研究所等1125家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通知》(浙科发高〔2011〕263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公司2011-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计缴。 |
2011-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2009~2011年度,本公司被浙江省民政厅认定为社会福利企业。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国税〔2007〕17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并经浙江省海宁市国家税务局批复,本公司享受按每位残疾人员3.5万元/年的限额返还已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
营业税 |
5 |
5 |
|
房产税 |
1.2 |
1.2 |
经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浙海地税〔2009〕347号《减免税(费)批复》同意,公司2009年度享受减免当年度房产税233,106.42元的税收优惠。
根据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费)批复》(浙海地税〔2011〕1079号),公司2011年度享受减免当年度房产税438,175.00元的税收优惠。公司已经于2011年11月14日收到从价计征部分的房产税减免49,671.00元。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5 |
5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子公司江苏美大电器有限公司2011年1月前为1%,2011年2月调整为2%,其余公司为2%。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①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008年12月11日联合下发的浙科发高〔2008〕314号《关于认定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309家企业为2008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公司2008至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计缴。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2月19日联合下发的浙科发高〔2011〕263号《关于杭州新源电子研究所等1125家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公司2011至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计缴。
②本公司被浙江省民政厅认定为社会福利企业。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财税〔2006〕491号《关于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92号文《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企业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实际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加计100%税前扣除。公司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分别支付残疾人工资1,950,965.00元、2,047,773.78元和2,980,268.00元,相应企业所得税税前分别加计扣除1,950,965.00元、2,047,773.78元和2,980,268.00元。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
|
经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浙海地税政〔2009〕3322号《减免税(费)批复》同意,公司2009年度享受减免当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154,680.00元的税收优惠。
根据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费)批复》(浙地税优批〔201100535〕号),公司2011年度享受减免当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215,505.00元的税收优惠。 |
2011-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房产税 |
1.2 |
1.2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5 |
5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子公司江苏美大电器有限公司为1%,其余公司为2%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008年12月11日联合下发的浙科发高〔2008〕314号《关于认定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309家企业为2008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公司2008-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计缴。
2011年1~6月,公司高新技术企业相关资格复评工作正在进行中,企业所得税暂按15%预缴。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
|
经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浙海地税政〔2008〕81号文同意,并经并经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袁花税务分局浙海地税袁〔2008〕25-46号《关于同意海宁市黄湾供销合作社等46户企业减免2008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同意,公司2008年度享受减免当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30,000.00元的税收优惠。
经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浙海地税政〔2009〕3322号《减免税(费)批复》同意,公司2009年度享受减免当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154,680.00元的税收优惠。 |
2010-12-31 |
增值税 |
|
|
2009~2011年度,本公司被浙江省民政厅认定为社会福利企业。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国税〔2007〕17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并经浙江省海宁市国家税务局批复,本公司享受按每位残疾人员3.5万元/年的限额返还已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2010年度收到返还的增值税金额为4,975,839.02元。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008年12月11日联合下发的浙科发高〔2008〕314号《关于认定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309家企业为2008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公司2008至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计缴。
本公司被浙江省民政厅认定为社会福利企业。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财税〔2006〕491号《关于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92号文《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企业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实际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加计100%税前扣除。公司2010年支付残疾人工资2,047,773.78元,相应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2,047,773.78元。 |
2009-12-31 |
增值税 |
|
|
2009~2011年度,本公司被浙江省民政厅认定为社会福利企业。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国税〔2007〕17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并经浙江省海宁市国家税务局批复,本公司享受按每位残疾人员3.5万元/年的限额返还已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2009年收到返还的增值税金额为4,949,588.99元。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008年12月11日联合下发的浙科发高〔2008〕314号《关于认定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309家企业为2008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公司2008至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计缴。
本公司被浙江省民政厅认定为社会福利企业。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财税〔2006〕491号《关于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92号文《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企业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实际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加计100%税前扣除。公司2009年支付残疾人工资1,950,965.00元,相应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1,950,965.00元。 |
房产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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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浙海地税〔2009〕347号《减免税(费)批复》同意,公司2009年度享受减免当年度房产税233,106.42元的税收优惠。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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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浙海地税政〔2009〕3322号《减免税(费)批复》同意,公司2009年度享受减免当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154,680.00元的税收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