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税项 |
应交税率(%) |
实际税率(%) |
备注 |
2022-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本公司2020年12月本公司取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国家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2044205416,发证时间为2020年12月21日,有效期三年。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当年起连续三年内(2020年-2022年)将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即公司2022年度应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安徽科士达光伏有限公司本公司之子公司安徽科士达光伏有限公司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中电力项目投资,其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安徽科士达光伏有限公司自2018年起,2019-2020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21-202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2.50%,因此2022年度应按12.5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3、深圳市科士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之子公司深圳市科士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符合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的相关认定,2021年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预计2022年仍符合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的相关认定,可享受减按10%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4、荷兰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之子公司荷兰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荷兰税法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9.50万欧元以下的部分,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超出39.5万欧元的部分,适用25.8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5、科士达(香港)有限公司本公司之子公司科士达(香港)有限公司在报告期内适用香港所得税税率实施两级累进税制,首200万港币的应纳税利润适用8.25%税率;其余应纳税利润适用16.5%税率。报告期内2022年度应纳税利润小于200万港元,因此首200万港币的应纳税利润适用8.25%税率。 |
2021-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本公司2020年12月本公司取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国家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2044205416,发证时间为2020年12月21日,有效期三年。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当年起连续三年内(2020年-2022年)将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即公司2021年度应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安徽科士达光伏有限公司本公司之子公司安徽科士达光伏有限公司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中电力项目投资,其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安徽科士达光伏有限公司自2018年起,2019-2020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21-202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2.50%。 |
2020-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深圳科士达新能源有限公司2020年度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深圳市科士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度应按25%的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安徽科士达光伏有限公司2020年度仍处于免税期。广东友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企业所得税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之子公司东莞市煜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颁发的财税〔2019〕13号文规定,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19-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本公司
2017年10月本公司取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744203952,发证时间为2017年10月31日,有效期三年。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当年起连续三年内(2017年-2019年)将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即公司2019年度应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深圳科士达新能源有限公司
本公司之子公司深圳科士达新能源有限公司取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844202665,发证时间为2018年11月9日,有效期三年。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当年起连续三年内(2018年-2020年)将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即公司2019年度应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深圳市科士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据《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本公司之子公司深圳市科士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16年度深圳市科士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享受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2017年度深圳市科士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享受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2018年度及2019年度深圳市科士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即2019年度应按25%的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4)安徽科士达光伏有限公司
本公司之子公司安徽科士达光伏有限公司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中电力项目投资,其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安徽科士达光伏有限公司自2018年起,2019-2020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21-202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2.50%。 |
2018-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本公司
2017年10月本公司取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744203952,发证时间为2017年10月31日,有效期三年。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当年起连续三年内(2017年-2019年)将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即公司2018年度应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深圳科士达新能源有限公司
本公司之子公司深圳科士达新能源有限公司取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844202665,发证时间为2018年11月9日,有效期三年。根据相关规定,新能源公司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当年起连续三年内(2018年-2020年)将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即深圳科士达新能源有限公司2018年度应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深圳市科士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据《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本公司之子公司深圳市科土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仚业所得税。2016年度深圳市科士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享受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2017年度深圳市科士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享受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2018年度深圳市科士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享受第三年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即 2018年度应按25%的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4)安徽科士达光伏有限公司
本公司之子公司安徽科士达光伏有限公司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中电力项目投资,其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安徽科士达光伏有限公司自2018年起,2019-2020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21-202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2.50%。 |
2017-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2017年10月本公司取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744203952,发证时间为2017年10月31日,有效期三年。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自
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当年起连续三年内(2017年-2019年)将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即公司2017年度应按15%的税
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深圳科士达新能源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本公司之深圳科士达新能源有限公司取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F201544200229,发证时间为2015年11月2日,有效期三
年。根据相关规定,新能源公司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当年起连续三年内(2015年-2017年)将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即深圳科士达新能源有限公司2017年度应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深圳市科士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据《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本公司之子公
司深圳市科士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
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16年度深圳市科士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享受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2017年度
深圳市科士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享受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
2016-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2015年1月本公司取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444201606,发证时间为2014年9月30日,有效期三年。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当年起连续三年内(2014年-2016年)将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即公司2016年度应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2015年12月本公司之深圳科士达新能源有限公司取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税
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F201544200229,发证时间为2015年11月2日,有效期三年。根据相关规定,新能源公司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当年起连续三年内(2015年-2017年)将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即新能源公司2016年度应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据《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本公司之子公司深圳市科士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16年度深圳市科士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
2015-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2015年1月本公司取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444201606,发证时间为2014年9月30日,有效期三年。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当年起连续三年内(2014年-2016年)将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即公司2015年度应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2015年12月深圳科士达新能源有限公司取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F201544200229,发证时间为2015年11月2日,有效期三年。根据相关规定,新能源公司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当年起连续三年内(2015年-2017年)将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即新能源公司2015年度应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14-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2015年1月,本公司取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444201606,发证时间为2014年9月30日,有效期三年。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当年起连续三年内(2014年-2016年)将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即公司2014年度应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2年9月10日,深圳科士达新能源有限公司取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号码编号为GR201244200211,有效期三年,故深圳科士达新能源有限公司2014年度应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14-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及下属的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科士达(香港)有限公司依照香港立法局颁布的《税务条例》,依据课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16.5%的税率缴纳利得税;2008年12月16日,本公司取得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号码为GR200844200069。2011年10月31日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通过,并取得了由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编号为GF201144200184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本报告期,公司高新技术企业需进行重新认定,在认定通过之前,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25%的税率预缴,故本公司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暂为25%。2012年9月10日,深圳科士达新能源有限公司取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号码编号为GR201244200211,有效期三年,故深圳科士达新能源有限公司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2013-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及下属的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科士达(香港)有限公司依照香港立法局颁布的《税务条例》,依据课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16.5%的税率缴纳利得税;
2008年12月16日,本公司取得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号码为GR200844200069。2011年10月31日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通过,并取得了由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编号为GF201144200184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故本公司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
2012年9月10日,深圳科士达新能源有限公司取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号码编号为GR201244200211,有效期三年,故深圳科士达新能源有限公司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 |
2013-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2008年12月16日,本公司取得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号码为GR200844200069。2011年10月31日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通过,并取得了由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编号为GF201144200184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故本公司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
a、子公司广东科士达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士达工业公司”)2008、2009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2010-2012年度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故科士达工业公司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
b、根据国务院国发[2007]39号文《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二)的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05年子公司深圳市科士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士达软件公司”)开始赢利,故科士达软件公司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
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10月6日发布的深国税发【2008】145号文《关于印发深圳市自行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即征即退”工作方案的通知》,原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的企业,2008年至2012年,按照25%的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税额。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按照实际适用税率进行申报。2005年子公司深圳市科士达电气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士达电气公司")开始赢利,故科士达电气系统公司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
2012年9月10日,深圳科士达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士达新能源公司")取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号码编号为GR201244200211,有效期三年,故科士达新能源公司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2012-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及下属的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科士达(香港)有限公司依照香港立法局颁布的《税务条例》,依据课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16.5%的税率缴纳利得税;
本公司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及批文2008年12月16日,本公司取得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号码为GR200844200069。2011年10月31日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通过,并取得了由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编号为GF201144200184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故本公司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及批文
a、2008年12月2日,惠州市国家税务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分局惠国税仲函[2008]80号文《关于广东科士达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复函》,同意子公司广东科士达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士达工业公司‖)2008、2009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2010-2012年度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故科士达工业公司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2.5%。
b、根据国务院国发[2007]39号文《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二)的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05年子公司深圳市科士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士达软件公司‖)开始赢利,故科士达软件公司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
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10月6日发布的深国税发【2008】145号文《关于印发深圳市自行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即征即退‖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圳市经济特区外(宝安、龙岗)在2007年3月16日(含)之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原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的企业,2008年至2012年,按照25%的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税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2012-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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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及下属的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科士达(香港)有限公司依照香港立法局颁布的《税务条例》,依据课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16.5%的税率缴纳利得税;
2008年12月16日,本公司取得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号码为GR200844200069。2011年10月31日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通过,并取得了由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编号为GF201144200184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故本公司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
2008年12月2日,惠州市国家税务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分局惠国税仲函[2008]80号文《关于广东科士达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复函》,同意子公司广东科士达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士达工业公司‖)2008、2009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2010-2012年度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故科士达工业公司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2.5%。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7]39号文《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二)的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05年子公司深圳市科士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士达软件公司‖)开始赢利,故科士达软件公司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
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10月6日发布的深国税发【2008】145号文《关于印发深圳市自行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即征即退‖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圳市经济特区外(宝安、龙岗)在2007年3月16日(含)之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原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的企业,2008年至2012年,按照25%的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税额,按照适用税率(18%、20%、22%、24%、25%)减半或按0的税率计算实际应缴所得税税额,应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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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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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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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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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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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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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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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2008年12月16日,本公司取得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号码为GR200844200069。2011年10月31日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通过,并取得了由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编号为GF201144200184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故本公司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
2008年12月2日,惠州市国家税务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分局惠国税仲函[2008]80号文《关于广东科士达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复函》,同意子公司广东科士达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士达工业公司‖)2008、2009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2010-2012年度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故科士达工业公司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2.5%。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7]39号文《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二)的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05年子公司深圳市科士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士达软件公司‖)开始赢利,故科士达软件公司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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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30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根据《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府办〔2011〕60号)的有关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本公司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2008年12月16日,本公司取得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号码为GR200844200069。故本公司2008-2010年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2011年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报告期,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内,并已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复审资料,2011年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暂为15%。
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科士达(香港)有限公司依照香港立法局颁布的《税务条例》,依据课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16.5%的税率缴纳利得税。
2008年12月2日,惠州市国家税务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分局惠国税仲函[2008]80号文《关于广东科士达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复函》,同意子公司科士达工业公司2008、2009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2010-2012年度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故科士达工业公司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2.5%。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二)的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05年科士达软件公司开始赢利,故科士达软件公司2011年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4%。
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10月6日发布的深国税发【2008】145号文《关于印发深圳市自行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即征即退‖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圳市经济特区外(宝安、龙岗)在2007年3月16日(含)之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原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的企业,2008年至2012年,按照25%的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税额,按照适用税率(18%、20%、22%、24%、25%)减半或按0的税率计算实际应缴所得税税额,应纳所得税税额和实际应缴所得税税额的差额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按照实际适用税率进行申报。2005年科士达电气系统公司开始赢利,故科士达电气系统公司2011年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4%。 |
增值税 |
17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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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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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的有关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本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由1%上调到7%。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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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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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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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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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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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A、本公司及下属的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B、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科士达(香港)有限公司依照香港立法局颁布的《税务条例》,依据课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16.5%的税率缴纳利得税;
2008年12月16日,本公司取得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号码为GR200844200069。故本公司2008-2010年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 |
2010-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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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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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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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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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香港科士达(以下简称"香港科士达")依照香港立法局颁布的《税务条例》,依照课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16.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2007年3月20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以深地税三函[2007]85号文《关于深圳科士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所得税问题的复函》,认定本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2007年度,给予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故公司2007年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7.5%
2008年12月31日,本公司取得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故本公司2008-2010年企业所税税适用税率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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