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税项 |
应交税率(%) |
实际税率(%) |
备注 |
2022-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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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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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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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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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弘高装饰下属的辽宁弘高经沈阳市国家税务局以《税种核定通知书》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按收入总额的15%计算。 |
2017-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2016-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
2015-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弘高装饰下属的辽宁弘高经沈阳市国家税务局以《税种核定通知书》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按收入总额的15%计算。 |
2014-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
2014-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5 |
5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5 |
5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江苏省科学技术厅认定本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发证日期为2008年9月24日,证书编号为GR200832000261,有效期3年。根据相关规定,本公司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起连续三年内将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上述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到期前,本公司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为2011年9月9日,证书编号为GF201132000321,有效期3年。根据相关规定,本公司将自2011年起连续三年继续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浙江长兴电子厂有限公司2009年经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取得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为2009年10月12日,证书编号为GR200933000488,有效期3年。根据相关规定,浙江长兴电子厂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自2009年起连续三年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2年浙江长兴电子厂有限公司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取得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为2012年10月29日,证书编号为GF201233000305,有效期3年。根据相关规定,浙江长兴电子厂有限公司自2012年起连续三年继续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13-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认定本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发证日期为2008年9月24日,证书编号为GR200832000261,有效期3 年。根据相关规定,本公司企业所得税自2008 年起连续三年内将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上述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到期前,本公司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为2011年9月9日,证书编号为GF201132000321,有效期3年。根据相关规定,本公司将自2011年起连续三年继续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13-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其中:浙江长兴电子厂有限公司、无锡迅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5%。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认定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发证日期为2008年9月24日,证书编号为GR200832000261,有效期3年。根据相关规定,公司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起连续三年内将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上述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到期前,公司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为2011年9月9日,证书编号为GF201132000321,有效期3年。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将自2011年起连续三年继续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9年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长兴电子厂有限公司经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取得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为2009年10月12日,证书编号为GR200933000488,有效期3年。根据相关规定,公司企业所得税自2009年起连续三年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2年公司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取得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为2012年10月29日,证书编号为GF201233000305,有效期3年。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自2012年起连续三年继续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教育费附加 |
5 |
5 |
教育费附加(含地方) |
2012-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认定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发证日期为2008年9月24日,证书编号为GR200832000261,有效期3年。根据相关规定,公司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起连续三年内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上述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到期前,公司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为2011年9月9日,证书编号为GF201132000321,有效期3年。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将自2011年起连续三年继续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09年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长兴电子厂有限公司经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取得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为2009年10月12日,证书编号为GR200933000488,有效期3年。根据相关规定,公司企业所得税自2009年起连续三年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2年公司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取得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为2012年10月29日,证书编号为GF201233000305,有效期3年。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自2012年起连续三年继续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12-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认定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发证日期为2008年9月24日,证书编号为GR200832000261,有效期3年。根据相关规定,公司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起连续三年内将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上述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到期前,公司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为2011年9月9日,证书编号为GF201132000321,有效期3年。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将自2011年起连续三年继续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教育费附加 |
5 |
5 |
|
2011-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5 |
5 |
教育费附加(含地方) |
企业所得税 |
25 |
12.5 |
1、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认定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发证日期为2008 年9 月24日,证书编号为GR200832000261,有效期3 年。根据相关规定,公司企业所得税自2008 年起连续三年内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上述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到期前,公司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为2011年9月9日,证书编号为GF201132000321,有效期3 年。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将自2011 年起连续三年继续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对生产线宽小于0.8 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69 号)的有关规定,以及根据(2009)宜地税评字第910022 号《纳税评估报告》,公司经宜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分局认定后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即公司2007 年度、2008 年度为免征期,2009年度、2010 年度、2011 年度为减半征收期。
3、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 号)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公司2007年度、2008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2009 年度、2010年度、2011 年度减半按12.5%计征企业所得税。后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即公司2007 年度、2008 年度为免征期,2009年度、2010 年度、2011 年度为减半按12.5%计征企业所得税。 |
2011-06-30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江苏省科学技术厅认定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发证日期为2008年9月24日,证书编号为GR200832000261,有效期3年。根据相关规定,公司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起三年内将减按15%的税率征收。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有关规定,以及根据(2009)宜地税评字第910022号《纳税评估报告》,公司经宜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分局认定后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即公司2007年度、2008年度为免征期,2009年度、2010年度、2011年度为减半征收期。
3、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公司2007年度、2008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2009年度、2010年度、2011年度减半按12.5%计征企业所得税。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2010-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认定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发证日期为2008 年9 月24 日,证书编号为GR200832000261,有效期3 年。根据相关规定,公司企业所得税自2008 年起三年内将减按15%的税率征收。 |
2010-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2.5 |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认定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发证日期为2008 年9月24 日,证书编号为GR200832000261,有效期3 年。根据相关规定,公司企业所得税自2008 年起三年内将减按15%的税率征收。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 号)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公司2007 年度、2008 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2009 年度、2010年度、2011 年度减半按12.5%计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对生产线宽小于0.8 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69 号)的有关规定,以及根据(2009)宜地税评字第910022 号《纳税评估报告》,公司经税局认定后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即公司2007 年度、2008 年度为免征期,2009 年度、2010 年度、2011 年度为减半征收期。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2009-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2.5 |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认定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发证日期为2008 年9月24 日,证书编号为GR200832000261,有效期3 年。根据相关规定,公司企业所得税自2008 年起三年内将减按15%的税率征收。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 号)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公司2007 年度、2008 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2009 年度、2010年度、2011 年度减半按12.5%计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对生产线宽小于0.8 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69 号)的有关规定,以及根据(2009)宜地税评字第910022 号《纳税评估报告》,公司经税局认定后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即公司2007 年度、2008 年度为免征期,2009 年度、2010 年度、2011 年度为减半征收期。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2008-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企业所得税 |
25 |
0 |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认定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发证日期为2008 年9月24 日,证书编号为GR200832000261,有效期3 年。根据相关规定,公司企业所得税自2008 年起三年内将减按15%的税率征收。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 号)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公司2007 年度、2008 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2009 年度、2010年度、2011 年度减半按12.5%计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对生产线宽小于0.8 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69 号)的有关规定,以及根据(2009)宜地税评字第910022 号《纳税评估报告》,公司经税局认定后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即公司2007 年度、2008 年度为免征期,2009 年度、2010 年度、2011 年度为减半征收期。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2007-12-31 |
企业所得税 |
33 |
0 |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认定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发证日期为2008年9月24日,证书编号为GR200832000261,有效期3年。根据相关规定,公司企业所得税自2008 年起三年内将减按15%的税率征收。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公司2007 年度、2008 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2009 年度、2010年度、2011 年度减半按12.5%计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对生产线宽小于0.8 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69 号)的有关规定,以及根据(2009)宜地税评字第910022 号《纳税评估报告》,公司经税局认定后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即公司2007 年度、2008年度为免征期,2009年度、2010年度、2011年度为减半征收期。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