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税项 |
应交税率(%) |
实际税率(%) |
备注 |
2022-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2020年12月29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浙江省2020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20)251号),铂瑞环境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审核,自2020年度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计缴。 |
2021-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根据2020年12月29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浙江省2020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20) 251号),铂瑞环境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审核,自2020年度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计缴。
2.根据2020年12月2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关于江苏省2020年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21) 41号),新港热电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审核,自2020年度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计缴。
3.根据2021年12月16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关于对浙江省2021年认定的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备案的函》(国科火字(2022) 13号),东港热电公司、遂昌汇金公司和研究院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审核,自2021年度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计缴。
4.根据2021年12月13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公示江苏省2021年度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苏高企协(2021)34号),江苏热电公司和常安能源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审核,自2021年度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计缴。
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文件),自2015年7月1日起,遂昌汇金公司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按13%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30%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以及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自2021年1月1日起,遂昌汇金公司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
2020-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浙江省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19)70号),本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自2018年度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计缴。
2. 根据2020年12月29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浙江省2020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20) 251号),铂瑞环境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审核,自2020年度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计缴。
3.根据2020年12月2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关于江苏省2020年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21) 41号),新港热电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审核,自2020年度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计缴。
4. 根据2018年11月30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浙江省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19)70号),台州临港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审核,自2018年度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计缴。
5. 根据2018年11月30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浙江省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19)70号),遂昌汇金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审核,自2018年度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计缴。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的有关规定,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因技术改造投入大,短期内效益不明显,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遂昌汇金公司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3年,免征房产税。
7.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文件),自2015年7月1日起,遂昌汇金公司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按13%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30%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从事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清园生态公司污泥焚烧二期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自2015年度起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2020年度为第三个所得税减半期。 |
2019-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自2018年度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计缴。铂瑞环境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审核,自2018年度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计缴。台州临港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审核,自2019年度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计缴。清园生态公司污泥焚烧二期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自2015年度起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2019年度为第二个所得税减半期。 |
2018-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浙江省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19〕70号),本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自2018年度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计缴。本公司2018年度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江苏省2016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16〕156号),子公司新港热电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自2016年度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计缴,新港热电公司2018年度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从事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子公司清园生态公司污泥焚烧二期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自2015年度起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2018年度为第一个所得税减半期。 |
2017-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浙江省2015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15〕256号),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自2015年度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计缴。
2.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江苏省2016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16〕156号),子公司常州市新港热电有限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自2016年度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计缴。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从事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子公司浙江清园生态热电有限公司污泥焚烧二期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自2015年度起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2017年度为第三个免税期。 |
2016-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浙江省2015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15〕256号),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自2015年度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计缴。
2.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江苏省2016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16〕156号),子公司常州市新港热电有限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自2016年度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计缴。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从事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子公司浙江清园生态热电有限公司污泥焚烧二期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全额减免。 |
营业税 |
5 |
5 |
|
房产税 |
1.2 |
1.2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2015-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浙江省2015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15〕256号),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自2015年度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计缴。
根据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江苏省2013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13〕312号),子公司常州市新港热电有限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自2013年度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计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从事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子公司浙江清园生态热电有限公司自2010年度起,污泥焚烧一期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2.5%。 |
2014-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杭州大光明通信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等735家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通知》(浙科发高〔2012〕312号),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自2012年度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计缴。
2.根据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公示江苏省2013年第一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苏高企协〔2013〕11号),子公司常州市新港热电有限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自2013年度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计缴。 |
2014-06-30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杭州大光明通信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等735家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通知》(浙科发高〔2012〕312号),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证书号:GF201233000526),自2012年度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计缴。2.根据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公示江苏省2013年第一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苏高企协〔2013〕11号),子公司常州市新港热电有限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号:GR201332000061),自2013年度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计缴。 |
房产税 |
1.2 |
1.2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营业税 |
5 |
5 |
|
2013-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电力、冷轧钢卷、煤炭销售按17%计缴,热蒸汽销售按13%计缴
公司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期公司收到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的增值税退税4,203,984.11元。 |
营业税 |
5 |
5 |
|
房产税 |
1.2 |
1.2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杭州大光明通信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等735家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通知》(浙科发高〔2012〕312号),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自2012年度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计缴。根据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公示江苏省2013年第一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苏高企协〔2013〕11号),子公司常州市新港热电有限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自2013年度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计缴。 |
2013-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电力、冷轧钢卷、煤炭销售按17%计缴,热蒸汽销售按13%计缴;公司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5 |
5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杭州大光明通信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等735家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通知》(浙科发高〔2012〕312号),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自2012年度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计缴。
子公司浙江富春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富春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衢州东港环保热电有限公司及常州市新港热电有限公司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
房产税 |
1.2 |
1.2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2012-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电力、冷轧钢卷、煤炭销售按17%计缴,热蒸汽销售按13%计缴
公司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期公司收到2011年12月的增值税退税402,446.28元,收到2012年1-11月份的增值税退税4,381,640.42元;子公司衢州东港环保热电有限公司收到2011年度的增值税退税1,044,616.28元。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5 |
5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房产税 |
1.2 |
1.2 |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余值的1.2%计缴;从租计征的,按租金收入的12%计缴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子公司浙江富春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衢州东港环保热电有限公司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杭州大光明通信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等735家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通知》(浙科发高〔2012〕312号),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自2012年度起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计缴。 |
2012-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公司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期收到2011年12月的增值税退税402,446.28。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5 |
5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子公司浙江富春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衢州东港环保热电有限公司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公司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根据新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房产税 |
1.2 |
1.2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2011-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电力销售按17%计缴,热蒸汽销售按13%计缴 |
营业税 |
5 |
5 |
|
房产税 |
1.2 |
1.2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5 |
5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根据浙科发高〔2009〕166号《关于认定浙江德力西国际电工有限公司等273家企业为2009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文,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自2009年度起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计缴。 |
2011-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公司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营业税 |
5 |
5 |
|
土地增值税 |
2 |
2 |
|
房产税 |
1.2 |
1.2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5 |
5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浙科发高〔2009〕166号《关于认定浙江德力西国际电工有限公司等273家企业为2009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文,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自2009年度起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计缴。 |
2010-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电力销售按17%计缴,热蒸汽销售按13%计缴 |
营业税 |
5 |
5 |
|
土地增值税 |
2 |
2 |
|
房产税 |
1.2 |
1.2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5 |
5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根据浙科发高〔2009〕166号《关于认定浙江德力西国际电工有限公司等273家企业为2009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文,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自2009年度起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计缴。
2.公司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010年度收到2009年度的增值税退税7,428,134.12元,收到2010年1-11月的增值税退税4,763,921.16元。
3. 2005和2006年度公司技改项目共计购买国产设备145,059,915.66元,获技改项目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58,023,966.26元。2010年度公司已抵免企业所得税6,668,114.58元,其中退回预缴企业所得税6,627,858.87元。截至2010年12月31日,公司技改项目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额度已全部享受。 |
2010-06-30 |
增值税 |
17 |
13 |
|
营业税 |
5 |
5 |
|
房产税 |
1.2 |
1.2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5 |
5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浙科发高[2009]166号《关于认定浙江德力西国际电工有限公司等273减企业为2009年第二批高新科技企业的通知》文,公司被认定为高新科技企业,自2009年起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计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