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税项 |
应交税率(%) |
实际税率(%) |
备注 |
2022-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取得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颁发的签发日期为2015年9月17日的编号为GR201533000441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3年。2021年12月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有效期3年。本公司自2021年12月16日至2024年12月17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浙江尤夫科技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夫科技)取得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颁发的签发日期为2020年12月1日的编号为GR202033007454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本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2021-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取得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颁发的签发日期为2015年9月17日的编号为GR201533000441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3年。2021年12月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有效期3年。本公司自2021年12月16日至2024年12月17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浙江尤夫科技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夫科技)取得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颁发的签发日期为2020年12月1日的编号为GR202033007454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本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航新能源)取得2019年12月5日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932006810,有效期为三年。本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智航新能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1月26日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智航新能源于2017年12月15日向江苏省泰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备案,减免期限为2018年9月1日起长期有效。 |
2020-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取得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颁发的签发
日期为2015年9月17日的编号为GR201533000441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3年。2018年11月已通
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有效期3年。本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
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浙江尤夫科技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夫科技)取得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
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颁发的签发日期为2020年12月1日的编号为GR202033007454号《高新技术企业证
书》,有效期为3年。本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航新能源)取得2019年12月5日由江苏省科
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
号GR201932006810,有效期为三年。本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
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智航新能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1月26日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
“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
征消费税。智航新能源于2017年12月15日向江苏省泰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备案,减免期限为2018
年9月1日起长期有效。 |
2019-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取得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颁发的签发日期为2015年9月17日的编号为GR201533000441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3年。2018年11月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有效期3年。本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浙江尤夫科技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夫科技)取得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颁发的签发日期为2017年11月13日的编号为GR201733001760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本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航新能源)取得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颁发的签发日期为2016年11月30日的编号为GR201632002152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3年。智航新能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2020年2月11日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发布的《关于公示江苏省2019年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智航新能源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
2018-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取得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颁发的签发日期为2015年9月17日的编号为GR201533000441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3年。2018年11月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有效期3年。本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浙江尤夫科技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夫科技)取得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颁发的签发日期为2017年11月13日的编号为GR201733001760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本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航新能源)取得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颁发的签发日期为2016年11月30日的编号为GR201632002152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3年。智航新能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向江苏省泰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备案,减免期限为2018年9月1日起长期有效。 |
2017-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取得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颁发的签发日期为2015年9月17日的编号为GR201533000441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本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2016-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取得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颁发的签发日期为2015年9月17日的编号为GR201533000441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本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下属二级公司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航新能源”)取得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颁发的签发日期为2016年11月30日的编号为GR201632002152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3年。智航新能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下属二级公司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1月26日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本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江苏省泰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备案,减免期限为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本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江苏省泰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备案,减免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
2015-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依据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浙江省2015年拟认定1493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公示》(浙高企认〔2015〕1号),本公司取得证书编号为GR201533000441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资格有效期3年,在2015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
2014-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依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杭州大光明通信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等735家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通知》(浙科发高〔2012〕312号),本公司通过201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资格有效期3年,在2012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
2014-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本公司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切片退税率为13%,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6%。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5 |
5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依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杭州大光明通信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等735家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通知》(浙科发高〔2012〕312号),本公司已通过201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资格有效期3年,在2012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
房产税 |
1.2 |
1.2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
|
|
2013-12-31 |
房产税 |
1.2 |
1.2 |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
|
4元/平方米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5 |
5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依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杭州大光明通信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等735家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通知》(浙科发高〔2012〕312号),本公司已通过201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资格有效期3年,在2012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
增值税 |
17 |
17 |
本公司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切片退税率为13%、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6%。 |
2013-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本公司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政策,退税率为16%。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5 |
5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依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杭州大光明通信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等735家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通知》(浙科发高〔2012〕312号),本公司已通过201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资格有效期3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在优惠期内继续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
房产税 |
1.2 |
1.2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2012-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按17%的税率计缴。本公司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政策,退税率为16%。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5 |
5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依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杭州大光明通信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等735家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通知》(浙科发高〔2012〕312号),本公司已通过201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资格有效期3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在优惠期内继续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房产税 |
1.2 |
1.2 |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余值的1.2%计缴;从租计征的,按租金收入的12%计缴 |
2012-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5 |
5 |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2009年5月18日,公司被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认定浙江杭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134家企业为2009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浙科发高〔2009〕103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为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公司2009年度至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计缴。2012年6月份公司已向浙江省科技厅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资料,现正在审核过程中。 |
房产税 |
1.2 |
1.2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2011-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按17%的税率计缴。本公司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政策,退税率为16%。 |
房产税 |
1.2 |
1.2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5 |
5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2009年5月18日,公司被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认定浙江杭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134家企业为2009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浙科发高〔2009〕103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为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公司2009年度至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计缴。 |
2011-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5 |
5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
房产税 |
1.2 |
1.2 |
|
2010-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按17%的税率计缴。本公司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政策,退税率为16%。 |
房产税 |
1.2 |
1.2 |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余值的1.2%计缴;从租计征的,按租金收入的12%计缴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2009 年5 月18 日,公司被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科发高〔2009〕103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为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公司2009年度至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计缴。 |
2010-06-30 |
增值税 |
17 |
16 |
|
营业税 |
5 |
5 |
|
房产税 |
1.2 |
1.2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系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本期按15%计缴企业所得税。子公司尤夫科技按25%计缴企业所得税。 |
2009-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按17%的税率计缴。本公司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政策,退税率分别为:2007年1月一日至2008年7月31日为11%;2008年8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为31%;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为15%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为16%。 |
营业税 |
5 |
5 |
|
房产税 |
1.2 |
1.2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2.5 |
根据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老税法)规定,公司从开始获利年度(即2005年)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报告期内,公司2007年减半按13.20%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公司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公司继续按老税法规定享受原“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2009年)为止,2008年、2009年公司减半按12.50%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经湖州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并经湖州市国家税务局南浔分局确认,公司2007年和2008年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分别可抵免企业所得税56.74万元和418.77万元,连同2007年年初留存可抵免企业所得税781.27万元共计可抵免企业所得税1,256.78万元。2007年和2008年,公司分别冲减了所得税费用56.74万元和418.77万元。公司实际已抵免了2007年和2008年应交所得税605.11万元和651.67万元,共计已抵免1,256.78万元。3、外商投资项目国产设备投资增值税退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并经浙江省湖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公司享受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报告期内,公司于2007年、2008年和2009年分别取得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4.36万元、234.13万元和98.06万元,已冲减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