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税项 |
应交税率(%) |
实际税率(%) |
备注 |
2022-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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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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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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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本公司之子公司北京赞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已报备通过。故该公司2019年度执行所得税税率15%。
本公司之子公司北京思凯通科技有限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已报备通过。故该公司2019年度执行所得税税率15%。
根据规定,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本公司之子公司霍尔果斯定坤影视传播有限公司和新疆赞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符合上述优惠政策条件并向当地税务部门备案,2019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 |
2018-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1、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七税务所的认定,本公司之子公司北京赞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8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已报备通过。故该公司2018年度执行所得税税率15%。
2、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所的认定,本公司之子公司北京思凯通科技有限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8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已报备通过。故该公司2018年度执行所得税税率15%。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第一条规定,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本公司之子公司霍尔果斯定坤影视传播有限公司和新疆赞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符合上述优惠政策条件并向当地税务部门备案,2018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 |
2017-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七税务所的认定,本公司之子公司北京赞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7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已报备通过。故该公司2017年度执行所得税税率15%。 |
2016-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1、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七税务所的认定,本公司之孙公司北京赞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已报备通过。故该公司2016年度执行所得税税率15%。
2、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所的认定,本公司之孙公司北京思凯通科技有限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已报备通过。故该公司2016年度执行所得税税率15%。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第一条,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本公司之孙公司霍尔果斯定坤影视传播有限公司和新疆赞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符合上述优惠政策条件,2016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 |
2015-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本公司之子公司北京赞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5年度执行所得税税率15%。根据2013年4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七税务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回执"确认"北京赞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5年9月10日,北京赞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已报备通过。
本公司之孙子公司北京思凯通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度执行所得税税率15%。根据2014年4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回执"确认"北京思凯通科技有限公司"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5年9月10日,北京思凯通科技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已报备通过。 |
2014-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杭州新源电子研究所等1125家企业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通知》(浙科发高[2011]263号),本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通过,认定有效期限为3年(2011-2013年)。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示浙江省2014年第二批1087家和2家复审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浙高企认[2014]05号),本公司属于认定名单内企业,本期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 |
2014-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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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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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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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嘉兴禾大科技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大科技公司)、禾欣可乐丽超纤皮(嘉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乐丽公司)按15%的税率计缴。嘉兴越隽合成革基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越隽公司)、嘉兴禾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欣化学公司)、嘉兴斯威德绒面超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威德公司)、福建禾欣合成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禾欣公司)、台州禾欣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禾欣公司)、嘉兴迪肯特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肯特公司)、可乐丽禾欣环保科技(嘉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乐丽禾欣环保公司)、张家港宏国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宏国化工公司)、张家港宏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宏国贸易公司)按25%的税率计缴。
1、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杭州新源电子研究所等1125家企业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通知》(浙科发高[2011]263号),本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限为3年(2011-2013年)已到期,2014年正在重新认定过程中。本公司本期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计缴。
2、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杭州大光明通信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等735家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通知》(浙科发高[2012]312号),禾大科技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限为3年(2012-2014)。禾大科技公司本期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
3、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杭州大光明通信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等735家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通知》(浙科发高[2012]312号),可乐丽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限为3年(2012-2014)。可乐丽公司本期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 |
房产税 |
1.2 |
1.2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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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子公司嘉兴禾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欣化学公司)、嘉兴禾大科技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大科技公司)、禾欣可乐丽超纤皮(嘉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乐丽公司)按15%的税率计缴。嘉兴越隽合成革基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越隽公司)、上虞禾欣合成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虞禾欣公司)、嘉兴斯威德绒面超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威德公司)、福建禾欣合成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禾欣公司)、台州禾欣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禾欣公司)、嘉兴迪肯特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肯特公司)、可乐丽禾欣环保科技(嘉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乐丽禾欣环保公司)、张家港宏国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宏国化工公司)、张家港宏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宏国贸易公司)按25%的税率计缴。
1、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杭州新源电子研究所等1125家企业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通知》(浙科发高[2011]263号),本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通过,认定有效期限为3年(2011-2013年)。本公司本期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
2、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杭州新源电子研究所等1125家企业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通知》(浙科发高[2011]263号),禾欣化学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通过,认定有效期限为3年(2011-2013年)。禾欣化学公司本期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
3、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杭州大光明通信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等735家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通知》(浙科发高[2012]312号),禾大科技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限为3年(2012-2014)。禾大科技公司本期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
4、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杭州大光明通信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等735家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通知》(浙科发高[2012]312号),可乐丽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限为3年(2012-2014)。可乐丽公司本期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房产税 |
1.2 |
1.2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2013-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子公司嘉兴禾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欣化学公司)、嘉兴禾大科技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大科技公司)、禾欣可乐丽超纤皮(嘉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乐丽公司)按15%的税率计缴。
嘉兴越隽合成革基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越隽公司)、嘉兴斯威德绒面超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威德公司)、福建禾欣合成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禾欣公司)、台州禾欣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禾欣公司)、嘉兴迪肯特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肯特公司)、可乐丽禾欣环保科技(嘉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乐丽禾欣环保公司)、张家港宏国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国化工公司)、张家港宏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国贸易公司)按25%的税率计缴。
1、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杭州新源电子研究所等1125家企业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通知》(浙科发高[2011]263号),本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通过,认定有效期限为3年(2011-2013年)。本公司本期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
2、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杭州新源电子研究所等1125家企业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通知》(浙科发高[2011]263号),禾欣化学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通过,认定有效期限为3年(2011-2013年)。禾欣化学公司本期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
3、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杭州大光明通信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等735家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通知》(浙科发高[2012]312号),禾大科技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限为3年(2012-2014)。禾大科技公司本期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
4、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杭州大光明通信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等735家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通知》(浙科发高[2012]312号),可乐丽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限为3年(2012-2014)。可乐丽公司本期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 |
房产税 |
1.2 |
1.2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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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杭州新源电子研究所等1125
家企业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通知》(浙科发高[2011]263号),本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通过,认定有效期限为3年(2011-2013年)。本公司本期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
2、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杭州新源电子研究所等1125家企业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通知》(浙科发高[2011]263号),禾欣化学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通过,认定有效期限为3年(2011-2013年)。禾欣化学公司本期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
3、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杭州大光明通信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等735家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通知》(浙科发高[2012]312号),禾大科技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限为3年(2012-2014)。禾大科技公司本期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
4、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杭州大光明通信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等735家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通知》(浙科发高[2012]312号),可乐丽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限为3年(2012-2014)。可乐丽公司本期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 |
房产税 |
1.2 |
1.2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2012-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杭州新源电子研究所等1125家企业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通知》(浙科发高[2011]263号),本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通过,认定有效期限
为3年(2011-2013年)。本公司本期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
2)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杭州新源电子研究所等1125家企业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通知》(浙科发高[2011]263号),禾欣化学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通过,认定有
效期限为3年(2011-2013年)。禾欣化学公司本期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
嘉兴越隽合成革基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越隽公司)、上虞禾欣合成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虞禾欣公司)、嘉兴斯威德绒面超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威德公司)、福建禾欣合成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禾欣公司)、台州禾欣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禾欣公司)、嘉兴迪肯特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肯特公司)、可乐丽禾欣环保科技(嘉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乐丽禾欣环保公司)按25%的税率计缴。禾欣可乐丽超纤皮(嘉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乐丽公司)、嘉兴禾大科技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大科技公司)在高薪技术企业复审过程中,本期暂按25%的税率计缴。 |
房产税 |
1.2 |
1.2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2011-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
营业税 |
5 |
5 |
|
房产税 |
1.2 |
1.2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杭州新源电子研究所等1125家企业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通知》(浙科发高[2011]263号),本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通过,认定有效期限为3年(2011-2013年)。本公司本期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
2、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杭州新源电子研究所等1125家企业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通知》(浙科发高[2011]263号),禾欣化学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通过,认定有效期限为3年(2011-2013年)。禾欣化学公司本期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3、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微宏软件技术(杭州)有限公司等236家企业为2009年度第四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浙科发高[2009]289号),禾大科技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限为3年(2009-2011年)。禾大科技公司本期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浙江省嘉兴市国家税务局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关于禾欣可乐丽超纤皮(嘉兴)有限公司享受定期减免税收优惠资格的批复》(嘉国税经开[2006]5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可乐丽公司系地处沿海经济开发区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期处于减半期的第三年,按12.5%的税率计缴。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杭州衡泰软件有限公司等282家企业为2009年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浙科发高[2009]276号),可乐丽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限为3年(2009-2011年)。自2009年度起,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可乐丽公司本期企业所得税按12.5%的税率计缴。 |
2011-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房产税 |
1.2 |
1.2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本公司、子公司嘉兴禾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欣化学公司),嘉兴越隽合成革基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越隽公司)、上虞禾欣合成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虞禾欣公司)、嘉兴斯威德绒面超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威德公司)、福建禾欣合成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禾欣公司)和台州禾欣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禾欣公司)按25%的税率计缴。嘉兴禾大科技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大科技公司)按15%的税率计缴。禾欣可乐丽超纤皮(嘉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欣可乐丽公司)按12.5%的税率计缴。
1.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微宏软件技术(杭州)有限公司等236 家企业为2009 年度第四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浙科发高[2009]289 号),禾大科技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限为3 年(2009-2011 年)。禾大科技公司本期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浙江省嘉兴市国家税务局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关于禾欣可乐丽超纤皮(嘉兴)有限公司享受定期减免税收优惠资格的批复》(嘉国税经开[2006]52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禾欣可乐丽公司系地处沿海经济开发区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期处于减半期的第三年,按12.5%的税率计缴。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杭州衡泰软件有限公司等282 家企业为2009 年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浙科发高[2009]276 号),禾欣可乐丽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限为3 年(2009-2011年)。自2009 年度起,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 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禾欣可乐丽公司本期企业所得税按12.5%的税率计缴。 |
2010-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房产税 |
1.2 |
1.2 |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余值的1.2%计缴;从租计征的,按租金收入的12%计缴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242 家企业为2008 年度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浙科发高[2008]250 号),本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限为3 年(2008-2010年)。本公司本期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
2.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430 家企业为2008 年度第四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浙科发高[2008]337 号),禾欣化学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限为3 年(2008-2010年)。禾欣化学公司本期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
3.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微宏软件技术(杭州)有限公司等236 家企业为2009 年度第四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浙科发高[2009]289 号),禾大科技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限为3 年(2009-2011年)。禾大科技公司本期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浙江省嘉兴市国家税务局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关于禾欣可乐丽超纤皮(嘉兴)有限公司享受定期减免税收优惠资格的批复》(嘉国税经开[2006]52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可乐丽公司系地处沿海经济开发区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期处于减半期的第一年,按12.5%的税率计缴。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杭州衡泰软件有限公司等282 家企业为2009 年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浙科发高[2009]276 号),可乐丽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限为3 年(2009-2011 年)。自2009 年度起,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
2010-06-30 |
增值税 |
17 |
13 |
|
营业税 |
5 |
5 |
|
房产税 |
1.2 |
1.2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子公司嘉兴禾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欣化学公司)、嘉兴禾大科技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大科技公司)按15%的税率计缴。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430家企业为2008年度第四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浙科发高[2008]337号),禾欣化学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限为3年(2008-2010年)。禾欣化学公司本期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 |
2009-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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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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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
1.2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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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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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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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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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子公司嘉兴禾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欣化学公司)、嘉兴禾大科技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大科技公司)按15%的税率计缴。禾欣可乐丽超纤皮(嘉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乐丽公司)按12.5%的税率计缴,嘉兴越隽合成革基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越隽公司)、上虞禾欣合成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虞禾欣公司)、嘉兴斯威德绒面超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威德公司)和福建禾欣合成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禾欣公司)按25%的税率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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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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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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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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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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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
1.2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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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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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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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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