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税项 |
应交税率(%) |
实际税率(%) |
备注 |
2024-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①本公司本公司(母公司)于2023年11月6日通过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复审,继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3年),享受自认定年度起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
2023-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本公司本公司(母公司)于2023年11月6日通过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复审,继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3年),享受自认定年度起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
2022-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本公司本公司(母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通过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复审,继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3年),享受自认定年度起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
2021-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本公司本公司(母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通过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复审,继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3年),享受自认定年度起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
2020-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广州拉斯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清源水处理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清泉水处理有限公司本期减按15%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张家港市格锐环保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清源污水处理管理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清泉污水处理管理有限公司、张家港久兴固废处置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合力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无锡雷驰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张家港海陆新能源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无锡市南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卢氏县瑞泰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无锡市瑞峰亿光伏电力有限公司部分电站、无锡市金宏宣光伏电力有限公司部分电站、东台海汇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无锡美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阜城县汇光新能源有限公司和潍坊协高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在2020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张家港海陆新能源有限公司、无锡市瑞峰亿光伏电力有限公司部分电站、无锡市金宏宣光伏电力有限公司部分电站、鄱阳县博达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石城县马丁光伏电力有限公司、阜城县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和宁夏汉南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在202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2019-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母公司)于2017 年11 月17 日继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3 年),享受自认定年度起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广州拉斯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3 年),享受自认定年度起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张家港市清源水处理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3 年),享受自认定年度起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张家港市合力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污泥处置业务符合上述规定,自2014年起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期子污泥处置业务减按12.5%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张家港市清泉水处理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张家港市清泉水处理有限公司符合上述规定,本期减按15%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张家港市格锐环保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清源污水处理管理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清泉污水处理管理有限公司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企业,本期减按5%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霍尔果斯江南新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取得由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税务下发的霍经国税通[2017]24239号事项通知书。依据《财税[2011]1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2010年1月1日至2020 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8)张家港海陆新能源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 号)、《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 号)的相关政策: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2018-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①本公司
本公司(母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通过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复审,继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3年),享受自认定年度起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②杭州海陆重工有限公司
该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经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审核,继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3年),享受自认定年度起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③张家港市合力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三)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8条:“对企业从事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三)项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张家港市合力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污泥处置业务符合上述规定,自2014年起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期处于减半期。
④张家港润通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该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经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审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3年),享受自认定年度起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⑤张家港市清泉水处理有限公司
该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经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审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3年),享受自认定年度起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⑥张家港市清源水处理有限公司
该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经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审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3年),享受自认定年度起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⑦霍尔果斯江南新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该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取得由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税务下发的霍经国税通[2017]24239号事项通知书。依据《财税[2011]1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 |
2017-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母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通过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复审,继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3年),享受自认定年度起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
2016-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本公司本公司
(母公司)于2014年9月2日通过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复审,继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3年),享受自认定年度起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子公司
①张家港格林沙洲锅炉有限公司
该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经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复审,继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3年),享受自认定年度起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②杭州海陆重工有限公司
该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经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审核,继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3年),享受自认定年度起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③张家港市合力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三)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8条:“对企业从事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三)项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张家港市合力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污泥处置业务符合上述规定,自2014年起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期处于免税期。
④张家港润通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该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经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复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3年),享受自认定年度起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⑤张家港市清泉水处理有限公司
该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经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复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3年),享受自认定年度起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⑥张家港市清源水处理有限公司
该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经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复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3年),享受自认定年度起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
2015-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本公司
本公司(母公司)于2014年9月2日通过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复审,继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3年),享受自认定年度起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子公司
①江阴海陆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该公司于2014 年9 月2 日经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复审,继续呗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3 年),享受自认定年度起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②张家港格林沙洲锅炉有限公司
该公司于2015 年8 月24 日经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复审,继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3 年),享受自认定年度起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③杭州海陆重工有限公司
该公司于2013 年12 月30 日经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审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3 年),享受自认定年度起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④张家港市合力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7 条第(三)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8 条:“对企业从事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27 条第(三)项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张家港市合力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污泥处置业务符合上述规定,自2014 年起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2014-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于2014年9月2日通过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复审,继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3年),享受自认定年度起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
2014-06-30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境外子公司Raschka Holding AG及其子公司Raschka Engineering AG适用瑞士当地所得税8.5%。
1、本公司(母公司):
本公司于2011年9月30日通过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复审,继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3年),享受自认定年度起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子公司
(1)子公司江阴海陆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30日通过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复审,继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3年),享受自认定年度起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张家港格林沙洲锅炉有限公司
于2012年10月23日经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3年),享受自认定年度起三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3)杭州海陆重工有限公司
于2013年12月30日经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3年),享受自认定年度起三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
教育费附加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
2013-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境外子公司Raschka Holding AG及其子公司Raschka Engineering AG适用瑞士当地所得税8.5%。
本公司(母公司):
本公司于2011年9月30日通过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复审,继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3年),享受自认定年度起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子公司:
(1)江阴海陆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于2011年9月30日通过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复审,继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3年),享受自认定年度起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张家港格林沙洲锅炉有限公司
于2012年10月23日经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3年),享受自认定年度起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3)杭州海陆重工有限公司
于2013年12月30日经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3年),享受自认定年度起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
教育费附加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
2013-06-30 |
教育费附加 |
5 |
5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企业所得税税率中,本公司及子公司江阴海陆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税率为15%;其他子(孙)公司税率均为25%。
本公司于2011年9月30日通过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复审,继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3年),享受自认定年度起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子公司江阴海陆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30日通过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复审,继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3年),享受自认定年度起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
2012-12-31 |
教育费附加 |
5 |
5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江阴海陆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30日通过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复审,继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3年),享受自认定年度起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张家港格林沙洲锅炉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23日通过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复审,继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3年),享受自认定年度起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本公司于2011年9月30日通过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复审,继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3年),享受自认定年度起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
2012-06-30 |
教育费附加 |
5 |
5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本公司:
本公司于2011年9月30日通过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复审,继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3年),享受自认定年度起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子公司
子公司江阴海陆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30日通过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复审,继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3年),享受自认定年
度起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税率中,本公司及子公司江阴海陆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税率为15%;其他子(孙)
公司税率均为25%。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
2011-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本公司:
(1)2007年12月28日经张家港市地方税务局张地税函[2007]115号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准予抵免企业所得税通知书批准本公司余热锅炉、核电配套设备等技术改造项目符合有关条件,为实施该项目所购置的国产设备准予享受有关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可抵免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投资额为3,021.16万元,时间为自设备购置年度起5年内。2011年度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金额3,176,472.46元。
(2)本公司于2011年9月30日通过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复审,继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3年),享受自认定年度起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子公司
子公司江阴海陆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于2011年9月30日通过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复审,继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3年),享受自认定年度起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
教育费附加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
2011-06-30 |
教育费附加 |
4 |
4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 2007年12月28日,经张家港市地方税务局张地税函[2007]115号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准予抵免企业所得税通知书批准:本公司余热锅炉、核电配套设备等技术改造项目符合有关条件,为实施该项目所购置的国产设备准予享受有关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可抵免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投资额为3,021.16万元,时间为自设备购置年度起5年内。(2)根据有关规定,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于2008年12月9日下发<关于认定江苏省2008年度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该通知中认定本公司为江苏省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根据相关规定, 本公司所得税自2008年起三年内享受10%优惠,即按15%的税率征收。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
2010-12-31 |
个人所得税 |
|
|
|
房产税 |
1.2 |
1.2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企业所得税税率中,本公司及子公司江阴海陆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税率为15%,孙公司沙洲动力设备(香港)有限公司税率为16.5%;其他子(孙)公司税率均为25%。
(1)2007年12月28日经张家港市地方税务局张地税函[2007]115号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准予抵免企业所得税通知书批准本公司余热锅炉、核电配套设备等技术改造项目符合有关条件,为实施该项目所购置的国产设备准予享受有关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可抵免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投资额为3,021.16万元,时间为自设备购置年度起5年内。2008年度收到2007年度实际抵免所得税额为4,585,176.17元;2010年度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金额6,332,529.76元,结转以后年度抵免所得税额为1,166,934.00元。
(2)根据有关规定,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于2008年12月9日下发《关于认定江苏省2008年度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该通知中认定本公司为江苏省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根据相关规定,本公司所得税自2008年起三年内享受10%优惠,即按15%的税率征收。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1 |
1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2010-06-30 |
教育费附加 |
4 |
4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
2009-12-31 |
教育费附加 |
4 |
4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本公司:
(1) 2007年12月28日,经张家港市地方税务局张地税函[2007]115号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准予抵免企业所得税通知书批准:本公司余热锅炉、核电配套设备等技术改造项目符合有关条件,为实施该项目所购置的国产设备准予享受有关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可抵免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投资额为3,021.16万元,时间为自设备购置年度起5年内。2008年度收到2007年度实际抵免所得税额为
4,585,176.17元。
(2)根据有关规定,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于2008年12月9日下发<关于认定江苏省2008年度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该通知中认定本公司为江苏省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根据相关规定, 本公司所得税自2008年起三年内享受10%优惠,即按15%的税率征收。
2、子公司
(1)本公司的孙公司张家港格林沙洲锅炉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自2005年度至2009年度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由于股东张家港海陆沙洲锅炉有限公司收购了外方股权,该公司自2009年7月起变更为内资企业。根据张家港市地方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分局于2009年7月29日出具的税务清算检查报告,该公司补缴享受了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减免税金,其中2005-2008年度的已减免税金 7,660,062.00元,2009年1-2季度的已减免税金1,767,022.98元,合计补缴税金9,427,084.98元。
(2)子公司江阴海陆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①根据无锡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3月5日出具的(2007)032号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核准通知单,该公司烟气除尘、脱硫技术及装置开发,成套设备制造项目,符合有关条件,为实施该项目所购置的国产设备准予享受关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可抵免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投资额为1,577万元,2008年度收到2007年度实际抵免所得税额为5,036,660.00元。
②该公司被认定为江苏省2008年度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发证日期为2008年12月9日,有效期为三年。根据相关规定, 该公司所得税自2008年起三年内享受10%优惠,即按15%的税率征收。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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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30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4 |
4 |
|
增值税 |
17 |
17 |
|
2008-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4 |
4 |
|
增值税 |
17 |
17 |
|
2008-06-30 |
企业所得税 |
33 |
1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4 |
4 |
|
增值税 |
17 |
17 |
|
2007-12-31 |
企业所得税 |
33 |
3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4 |
4 |
|
增值税 |
17 |
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