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税项 |
应交税率(%) |
实际税率(%) |
备注 |
2022-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
2021-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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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于2020年9月10日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2022000317,本公司被审核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20年度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根据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于2018年11月23日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1812000160,本公司之子公司天津启明被审核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20年度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根据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于2018年8月13日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1821200007,本公司之子公司大连启明被审核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20年度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
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税发[2008]28号文件、吉地税发[2008]33号文件、吉财预[2008]147号文件、吉财预[2009]185号文件的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公司本部与所属分支机构合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根据本期累计实际经营结果统一计算企业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其中,50%由总机构就地预缴;50%由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总机构按照以前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分摊时三个因数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0),将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
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司之子公司成都启明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
2019-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经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9月25日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722000263,本公司被审核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9年度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 |
2018-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经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9月25日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722000263,本公司被审核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8年度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
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税发[2008]28号文件、吉地税发[2008]33号文件、吉财预[2008]147号文件、吉财预[2009]185号文件的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公司本部与所属分支机构合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根据本期累计实际经营结果统一计算企业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其中,50%由总机构就地预缴;50%由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总机构按照以前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分摊时三个因数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0),将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
公司需遵守 《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 12号——上市公司 从事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 业》的披露要求 |
2017-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经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于2014年9月17日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422000074,本公司被审核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7年度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 |
2016-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经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于2014年9月17日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422000074,本公司被审核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6年度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5]99号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长春启明瑞升科技有限公司享受该政策。 |
2015-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于2014年9月17日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422000074,本公司被审核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5年度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5]99号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长春启明瑞升科技有限公司享受该政策。 |
2014-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核,天津启明于2009年5月11日获得了其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根据财税(2008)1号文件的规定,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政策。按上述优惠政策,天津启明本期享受所得税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经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于2014年9月17日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422000074,本公司被审核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4年度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 |
2014-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大连启明、天津启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天津启明签署技术转让、开发合同,到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
营业税 |
5 |
5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的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营改增除外)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核,天津启明于2009年5月11日获得了其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根据财税(2008)1号文件的规定,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政策。按上述优惠政策,天津启明本期享受所得税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经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于2011年10月13日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F201122000037,本公司被审核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3年度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 |
2013-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大连启明、天津启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天津启明签署技术转让、开发合同,到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
营业税 |
5 |
5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的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营改增除外)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核,天津启明于2009年5月11日获得了其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根据财税(2008)1号文件的规定,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政策。按上述优惠政策,天津启明本期享受所得税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经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于2011年10月13日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F201122000037,本公司被审核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3年度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 |
2013-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大连启明、天津启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天津启明签署技术转让、开发合同,到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
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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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5 |
5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的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营改增除外)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核,天津启明于2009年5月11日获得了其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根据财税(2008)1号文件的规定,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政策。按上述优惠政策,天津启明本期享受所得税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
2012-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大连启明、天津启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技术转让 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天津启明签署技术转让、开发合同,到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
营业税 |
5 |
5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的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营改增除外)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0 |
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核,天津启明于2009年5月11 日获得了其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根据财税(2008)1号文件的规定,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政策。按上述优惠政策,天津启明本期享受所得税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产业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2月17日下发的发改高技[2013]234号《关于认定2011-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通知》的文件,本公司被审核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2011-2012年度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0%。 |
2012-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大连启明从2000年6月24日到201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
营业税 |
5 |
5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的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于2011年10月13日取得由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财政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颁发的编号为GF201122000037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2011-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大连启明从2000年6月24日到201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
营业税 |
5 |
5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的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于2011年10月13日取得由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财政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颁发的编号为GF201122000037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2号)的规定,经大连市信息产业局审核,大连启明于2006年11月17日获得了其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和"启明海通PDM产品数据管理软件V2.0"《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二免三减半政策。按上述优惠政策,大连启明本期不再享受减免优惠,适用税率应为25%。
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核,天津启明于2009年5月11日获得了其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根据财税(2008)1号文件的规定,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二免三减半政策。按上述优惠政策,天津启明本期享受免税政策。 |
2011-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大连启明从2000年6月24日到2011年6月30日之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
营业税 |
5 |
5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的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2号)的规定,经大连市信息产业局审核,大连启明于2006 年11 月17 日获得了其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和“启明海通PDM 产品数据管理软件V2.0”《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二免三减半政策。按上述优惠政策,大连启明本期应享有最后一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政策,适用税率应为12.5%。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 82号)的规定,经吉林省信息产业厅审核,长春车载于2008年2月14日获得了其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二免三减半政策。按上述优惠政策,长春车载本期应享有第一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政策,适用税率应为12.5%。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2010-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大连启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之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
营业税 |
5 |
5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的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0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产业化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2月21日下发的发改高技[2011]342号《关于发布2010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的文件,本公司被审核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2010年度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0%。 |
2010-06-30 |
增值税 |
17 |
3 |
|
营业税 |
5 |
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0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按12.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低于10%的税率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产业化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6月30日下发的发改高技[2009]3357号《关于发布2009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的文件,本公司被审核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2009年度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0%。
经大连市信息产业局审核,大连启明海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符合《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和《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并取得了《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根据财税(2000)25号文的规定,大连启明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减半按12.5%交企业所得税。
经吉林省信息产业厅审核,长春启明车载电子有限公司符合《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和《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并取得了《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根据财税[2000]25号文件的规定,长春车载2008年、2009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10年、2011年、2012年减半按12.5%征收企业所得税。 |
2009-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
2009-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本公司、大连启明海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明海通公司”)和长春启明车载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载电子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减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增值税的销项税率为17%。
吉林省启明软件园企业孵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孵化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其计税销售收入的4%计缴增值税。
天津启明通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明通海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其计税销售收入的6%计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
营业税 |
5 |
5 |
本公司营业税按技术服务收入的5%、安装收入的3%计缴,技术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
启明海通公司营业税按技术服务收入的5%计缴、技术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
车载电子公司营业税按技术服务收入的5%计缴、技术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
孵化公司营业税按技术服务收入的5%、安装收入的3%计缴。
启明通海公司营业税按技术服务收入的5%计缴、技术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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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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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0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2001年7月5日经吉林省信息产业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认定为软件企业。本公司已取得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本公司2004年2月6日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改高技[2004]208号《关于发布2003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根据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国税发340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一汽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减免税问题的批复》,自2004年起享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大连市信息产业局审核,启明海通公司符合《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和《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PDM产品数据管理软件V2.0符合《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分别颁发了《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根据前述财税(2000)25号文的规定,启明海通公司2006年、2007年度免交企业所得税。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减半交企业所得税。
经吉林省信息产业厅审核,车载电子公司符合《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和《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颁发了《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根据前述财税(2000)25号文的规定,车载电子公司自开始获利年度起,2008年、2009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10年、2011年、201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孵化公司、启明通海公司按25%计缴企业所得税。 |
2008-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本公司、大连启明海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明海通公司”)和长春启明车载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载电子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减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增值税的销项税率为17%。
吉林省启明软件园企业孵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孵化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其计税销售收入的4%计缴增值税。
天津启明通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明通海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其计税销售收入的6%计缴增值税。 |
营业税 |
5 |
5 |
本公司营业税按技术服务收入的5%、安装收入的3%计缴,技术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
启明海通公司营业税按技术服务收入的5%计缴、技术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
车载电子公司营业税按技术服务收入的5%计缴、技术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 孵化公司营业税按技术服务收入的5%、安装收入的3%计缴。
启明通海公司营业税按技术服务收入的5%计缴、技术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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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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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孵化公司、启明通海公司按25%计缴企业所得税。 |
2008-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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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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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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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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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33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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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软件园孵化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其销售收入的4%计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
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 号)规定,自2000 年6 月24日起至2010 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本公司及大连启明海通收到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将其计入营业外收
入。 |
营业税 |
5 |
5 |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 号)的规定,对技术开发收入抵免营业税,自2004 年度起,技术开发收入直接免征营业税,以前年度未抵免金额继续分年以技术服务收入的营业税及其附加抵免直至抵完。
大连启明海通公司营业税按技术服务收入的5%、技术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
车载电子公司营业税按技术服务收入的5%。
软件园孵化公司营业税按技术服务收入的5%、安装收入的3%计缴。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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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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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33 |
33 |
本公司2002、2003、2004、2005、2006 年连续五年获得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认定的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根据财税[2000]25 号文的规定,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得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过大连市信息产业局审核,大连启明海通公司符合《鼓励软件产业和集
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和《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PDM 产品数据管理软件V2.0 符合《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分别颁发了《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根据前述财税(2000)25 号文的规定,大连启明海通公司2006 年、2007 年免交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