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税项 |
应交税率(%) |
实际税率(%) |
备注 |
2023-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对河南省认定机构2023 年认定
报备的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备案的公告》, 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证书编号:
GR202341001089),享受连续三年(2023 年-2025 年)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
2022-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联合下发的 《关于认定河南省2020 年度第
三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豫科【2021】15 号),公司本部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2041002586),
享受连续三年(2020 年-2022 年)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
2021-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
2020-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根据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联合下发的 《关于认定河南省2020年度第三批
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豫科【2021】15号),公司本部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2041002586),享受连
续三年(2020年-2022年)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
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公司子公司恺缌珈棉业、新新棉业,孙公司新贝棉业、贝正棉业、科纺棉花为棉花初加工企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3.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58号),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子公司宇华纺织、锦域纺织和孙公司新发棉业为纺纱类企业,属于鼓励类产业企业,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
2019-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1.根据河南省科技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认定河南省2017年度第
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公司本部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从2017年开始的三年高新技术企业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
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公司孙公司恺缌珈棉业、新新棉业、新贝棉业、贝正棉业、科纺棉花为棉花初加工企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3.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
号),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子公司宇华纺织、锦域纺织和新发棉业为纺纱类企业,属于鼓励类产业企业,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
2018-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河南省科技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认定河南省2017年度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公司本部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从2017年开始的三年高新技术企业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公司孙公司恺缌珈棉业、新新棉业、贝正棉业、科纺棉花为棉花初加工企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子公司宇华纺织、锦域纺织和孙公司新发棉业为纺纱类企业,属于鼓励类产业企业,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
2017-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根据河南省科技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认定河南省2017年度第
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公司本部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从2017年开始的三年高新技术企业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
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公司孙公司恺缌珈棉业、新新棉业、贝正棉业、科纺棉花为棉花初加工企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58号),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子公司宇华纺织、锦域纺织和孙公司新发棉业为纺纱类企业,属于鼓励类产业企业,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
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在新疆自治区阿拉尔市的子公司锦域纺织在本年度享受了此优惠政策,因此锦域纺织的实际企业所得税税率为9% |
2016-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公司孙公司恺缌珈棉业、新新棉业为棉花初加工企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2.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子公司宇华纺织和孙公司锦域纺织、新发棉业为纺纱类企业,属于鼓励类产业企业,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在新疆自治区阿拉尔市的孙公司锦域纺织在本年度享受了此优惠政策,因此锦域纺织的实际企业所得税税率为9%。 |
2015-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自治区纺织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99号),对自治区内的纺织企业,自2011年起,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故公司子公司新发棉业、锦域纺织和宇华纺织,自2011年起,享受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实际所得税税率为15%。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公司子公司恺缌珈棉业、新新棉业为棉花初加工企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
2014-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自治区纺织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99号),对自治区内的纺织企业,自2011年起,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故公司子公司新发棉业、锦域纺织和宇华纺织,自2011年起,享受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实际所得税税率为15%。 |
2014-06-30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1、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自治区纺织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99号),2011年至2015年,自治区内新成立的纺织企业免征5年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故公司子公司新疆锦域自2011年至2015年,享受免征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
2、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自治区纺织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99号),对自治区内的纺织企业,自2011年起,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故公司子公司新疆锦域自2011年起,享受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实际所得税税率为15%。
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公司子公司新新棉业、恺缌珈棉业为棉花初加工企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5 |
5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
2013-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自治区纺织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99号),对自治区内的纺织企业,自2011年起,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故公司子公司新疆锦域自2011年起,享受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实际所得税税率为15%。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公司子公司新新棉业为棉花初加工企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5 |
5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
2013-06-30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自治区纺织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99号),2011年至2015年,自治区内新成立的纺织企业免征5年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故公司子公司新疆锦域自2011年至2015年,享受免征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 |
房产税 |
|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自治区纺织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99号),2011年至2015年,自治区内新成立的纺织企业免征5年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故公司子公司新疆锦域自2011年至2015年,享受免征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自治区纺织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99号),对自治区内的纺织企业,自2011年起,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故公司子公司新疆锦域自2011年起,享受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实际所得税税率为15%。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公司子公司新新棉业为棉花初加工企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5 |
5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
2012-12-31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自治区纺织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99号),2011年至2015年,自治区内新成立的纺织企业免征5年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故公司子公司新疆锦域自2011年至2015年,享受免征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 |
房产税 |
|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自治区纺织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99号),2011年至2015年,自治区内新成立的纺织企业免征5年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故公司子公司新疆锦域自2011年至2015年,享受免征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自治区纺织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99号),对自治区内的纺织企业,自2011年起,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故公司子公司新疆锦域自2011年起,享受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实际所得税税率为15%。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公司子公司新新棉业为棉花初加工企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5 |
5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
2012-06-30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5 |
5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
2011-12-31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5 |
5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基本税率17%;原棉税率13%。 |
2011-06-30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2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5 |
5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基本税率17%;原棉税率13% |
2010-12-31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5 |
5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
2010-06-30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5 |
5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3 |
增值税按产品销售收入计算销项税额,并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的基本税率17%;原棉税率13%缴纳。 |
2009-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5 |
5 |
|
营业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基本税率17%;原棉税率13% |
2009-06-30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增值税 |
17 |
17 |
|
2008-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
2008-06-30 |
企业所得税 |
33 |
25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
2007-12-31 |
企业所得税 |
33 |
33 |
本公司2007年及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33%。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改为执行25%的所得税税率。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基本税率17%;原棉、煤适用低税率13%;运费扣税率7%;出口产品按照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的规定,增值税实行“免、抵、退”政策; |
2007-06-30 |
企业所得税 |
33 |
33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7 |
|
2006-12-31 |
企业所得税 |
33 |
33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5 |
5 |
|
增值税 |
17 |
13 |
|
2006-06-30 |
教育费附加 |
0 |
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0 |
5 |
|
增值税 |
0 |
17 |
|
企业所得税 |
33 |
33 |
|
2000-06-30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5 |
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