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税项 |
应交税率(%) |
实际税率(%) |
备注 |
2022-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
2021-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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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海科华实验系统有限公司、子公司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子公司苏州天隆科技生物有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20年至2022年所得税减按15%计缴。子公司山东科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根据财税〔2019〕13号文件,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子公司山东科华悦新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根据财税〔2019〕13号文件,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19-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公司2017年至2019年所得税减按15%计缴。
子公司上海科华实验系统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取得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签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分别为:GR201731000275),根据《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子公司2017年至2019年所得税减按15%计缴。
子公司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取得由陕西省科学技术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联合签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1761000231),根据《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子公司2017年至2019年所得税减按15%计缴。
子公司苏州天隆科技生物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取得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签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1732000718),根据《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子公司2017年至2019年所得税减按15%计缴。 |
2018-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取得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签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分别为:GR201731000357),根据《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公司2017年至2019年所得税减按15%计缴。
子公司上海科华实验系统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取得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签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分别为: GR20173100027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子公司2017年至2019年所得税减按15%计缴。
子公司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取得由陕西省科学技术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联合签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17610002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子公司2017年至2019年所得税减按15%计缴。
子公司苏州天隆科技生物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取得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签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17320007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子公司2017年至2019年所得税减按15%计缴。
子公司无锡瑞奇基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度所得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根据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所得税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税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17-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上海科华实验系统有限公司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企业申报、专家审评、公示等程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已取得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签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分别为:GR201731000357、GR201731000275),发证时间均为2017年10月23日,认定有效期为3年。根据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政策,公司及上述子公司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三年内(2017年至2019年),所得税减按15%计缴。 |
2016-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上海科华实验系统有限公司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企业申报、专家审评、公示等程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已取得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签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分别为:GR201431000455、GR201431000517),发证时间均为2014年09月04日,认定有效期为3年。根据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政策,公司及上述子公司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三年内(2014年至2016年),所得税减按15%计缴。 |
2015-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上海科华实验系统有限公司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企业申报、专家审评、公示等程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已取得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签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分别为:GR201431000455、GR201431000517),发证时间均为2014年09月04日,认定有效期为3年。根据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政策,公司及上述子公司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三年内(2014年至2016年),所得税减按15%计缴。 |
2014-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上海科华实验系统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科华检验医学产品有限公司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企业申报、专家审评、公示等程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已取得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签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分别为:GR201431000455、GR201431000517、GF201431000244),发证时间均为2014年09月04日,认定有效期为3年。根据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政策,公司及上述子公司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三年内(2014年至2016年),所得税减按15%计缴。
全资子公司上海科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2014年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按应税收入总额的4%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全资子公司上海科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2014年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按应税收入总额的4%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全资子公司上海科华实验仪器发展有限公司2014年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按应税收入总额的4%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全资子公司上海哲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2014年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按应税收入总额的10%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全资子公司上海科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14年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按应税收入总额的4%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
2014-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科华实验系统有限公司、上海科华检验医学产品有限公司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企业申报、专家审评、公示等程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已取得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签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分别为:GF201131000104、GF201131001430、GR201131000101),发证时间分别为2011年10月20日、2011年10月20日、2011年11月28日,认定有效期为3年。根据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政策,公司及上述控股子公司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三年内(2011年至2013年),所得税率按15%的比例征收。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相关规定,公司及上述控股子公司2014年1-6月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控股子公司上海科华实验系统有限公司,根据财税[2011]100号规定:自2011年01月0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控股子公司上海科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2014年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按收入总额的4%计提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控股子公司上海科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2014年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按收入总额的4%计提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科华实验仪器发展有限公司2014年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按收入总额的4%计提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哲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2014年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按收入总额的10%计提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科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14年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按收入总额的4%计提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
2013-12-31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科华实验系统有限公司、上海科华检验医学产品有限公司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企业申报、专家审评、公示等程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已取得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签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分别为:GF201131000104、GF201131001430、GR201131000101),发证时间分别为2011年10月20日、2011年10月20日、2011年11月28日,认定有效期为3年。根据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政策,公司及上述控股子公司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三年内(2011年至2013年),所得税率按15%的比例征收。
控股子公司上海科华实验系统有限公司,根据财税[2011]100号规定:自2011年01月0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控股子公司上海科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2013年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按收入总额的4%计提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控股子公司上海科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2013年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按收入总额的4%计提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科华实验仪器发展有限公司2013年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按收入总额的4%计提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哲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2013年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按收入总额的10%计提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科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13年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按收入总额的4%计提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
增值税 |
17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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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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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子公司上海科华实验系统有限公司,根据财税[2011]100号规定:自2011年01月0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
营业税 |
5 |
5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科华实验系统有限公司、上海科华检验医学产品有限公司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企业申报、专家审评、公示等程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已取得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签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分别为:GF201131000104、GF201131001430、GR201131000101),发证时间分别为2011年10月20日、2011年10月20日、2011年11月28日,认定有效期为3年。根据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政策,公司及上述控股子公司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三年内(2011年至2013年),所得税率按15%的比例征收。
子公司上海科华实验仪器发展有限公司,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2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子公司上海科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2013年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按收入总额的4%计提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子公司上海哲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2013年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按收入总额的10%计提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子公司上海科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13年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按收入总额的4%计提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
2012-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子公司上海科华实验系统有限公司,根据财税[2011]100号规定:自2011年01月0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
营业税 |
5 |
5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科华实验系统有限公司、上海科华检验医学产品有限公司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企业申报、专家审评、公示等程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已取得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签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分别为:GF201131000104、GF201131001430、GR201131000101,发证时间分别为2011年10月20日、2011年10月20日、2011年11月28日,认定有效期为3年。根据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政策,公司及上述控股子公司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三年内(2011年至2013年),所得税率按15%的比例征收。
子公司上海科华实验仪器发展有限公司,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2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子公司上海科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2012年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按收入总额的4%计提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子公司上海科启医疗设备有限公司2012年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按收入总额的4%计提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子公司上海哲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2012年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按收入总额的10%计提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子公司上海科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12年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按收入总额的4%计提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
2012-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子公司上海科华实验系统有限公司,根据财税[2011]100号规定:自2011年01月0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
营业税 |
5 |
5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二家控股子公司上海科华实验系统有限公司、上海科华检验医学产品有限公司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企业申报、专家审评、公示等程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已取得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签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分别为:GF201131000104、GF201131001430、GR201131000101,发证时间分别为2011年10月20日、2011年10月20日、2011年11月28日),认定有效期为3年。根据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政策,公司及上述控股子公司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三年内(2011年至2013年),所得税率按15%的比例征收。
子公司上海科启医疗设备有限公司2012年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按收入总额的4%计提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子公司上海哲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2012年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按收入总额的10%计提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子公司上海科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12年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按收入总额的4%计提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子公司上海科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2012年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按收入总额的4%计提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
2011-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子公司上海科华实验系统有限公司,根据财税[2011]100号规定:自2011年01月0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
营业税 |
5 |
5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科华实验系统有限公司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企业申报、专家审评、公示等程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已取得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签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分别为:GF201131000104、GF201131001430,发证时间均为2011年10月20日),认定有效期为3年。根据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政策,公司及上述控股子公司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三年内(2011年至2013年),所得税率按15%的比例征收子公司上海科启医疗设备有限公司2011年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按收入总额的4%计提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子公司上海哲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2011年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按收入总额的10%计提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子公司上海科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11年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按收入总额的4%计提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
2011-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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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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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科华实验系统有限公司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企业申报、专家审评、公示等程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于2009年1月12日收到了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签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分别为:GR200831000538、GR200831000540,发证时间均为2008年11月25日),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根据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政策,公司及上述控股子公司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三年内(2008年至2010年),所得税率按15%的比例征收。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相关规定,公司及上述控股子公司2011年1-6月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子公司上海科华实验系统有限公司,根据财税[2000]25号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以及相应的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11]4号)的规定,2011年起子公司上海科华实验系统有限公司继续享受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
子公司上海科启医疗设备有限公司2011年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按收入总额的4%计提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子公司上海哲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2011年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按收入总额的10%计提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子公司上海科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11年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按收入总额的4%计提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
2010-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二家控股子公司上海科华东菱诊断用品有限公司、上海科华实验系统有限公司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企业申报、专家审评、公示等程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于2009年1月12日收到了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签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分别为:GR200831000538、GR200831000537、GR200831000540,发证时间均为2008年11月25日),认定有效期为3年。根据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政策,公司及上述控股子公司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三年内(2008年至2010年),所得税率按15%的比例征收。
子公司上海科华企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上海科华实验系统有限公司,根据财税[2000]25号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以及相应的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子公司上海科启医疗设备有限公司2010年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按收入总额的4%计提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
2010-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两家控股子公司上海科华东菱诊断用品有限公司、上海科华实验系统有限公司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企业申报、专家审评、公示等程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于2009年1月12日收到了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签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分别为:GR200831000538、GR200831000537、GR200831000540,发证时间均为2008年11月25日),认定有效期为3年。根据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政策,公司及上述控股子公司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三年内(2008年至2010年),所得税率按15%的比例征收。
子公司上海科华企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上海科华实验系统有限公司,根据财税[2000]25号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以及相应的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子公司上海科启医疗设备有限公司2010年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按收入总额的4%计提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子公司上海哲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2010年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按收入总额的10%计提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子公司上海科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10年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按收入总额的4%计提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子公司上海科华齐效电脑技术有限公司2010年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按收入总额的5%计提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
2009-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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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5 |
5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三家控股子公司上海科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科华东菱诊断用品有限公司、上海科华实验系统有限公司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企业申报、专家审评、公示等程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于2009年1月12日收到了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签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分别为:GR200831000538、GR200831000539、GR200831000537、GR200831000540,发证时间均为2008年11月25日),认定有效期为3年。根据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政策,公司及上述控股子公司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三年内(2008年至2010年),所得税率按15%的比例征收。
子公司上海科华企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上海科华实验系统有限公司,根据财税[2000]25号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以及相应的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子公司上海科启医疗设备有限公司2009年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按收入总额的4%计提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子公司上海亿普商务咨询有限公司2009年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按收入总额的10%计提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子公司上海哲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2009年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按收入总额的10%计提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子公司上海科华齐效电脑技术有限公司2009年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按收入总额的5%计提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
2009-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企业所得税 |
25 |
15 |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三家控股子公司上海科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科华东菱诊断用品有限公司、上海科华实验系统有限公司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企业申报、专家审评、公示等程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于2009年1月12日收到了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签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分别为:GR200831000538、GR200831000539、GR200831000537、GR200831000540,发证时间均为2008年11月25日),认定效期为3年。根据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政策,公司及上述控股子公司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三年内(2008年至2010年),所得税率仍按15%的比例征收。
子公司上海科启医疗设备有限公司2009年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按收入总额的4%计提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子公司上海哲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2009年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按收入总额的10%计提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子公司上海科华齐效电脑技术有限公司2009年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按收入总额的5%计提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子公司上海科华企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科华齐效电脑技术有限公司和上海科华实验系统有限公司,根据财税[2000]25号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以及相应的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
2008-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企业所得税 |
25 |
25 |
|
2008-06-30 |
增值税 |
17 |
13 |
|
营业税 |
5 |
5 |
|
企业所得税 |
33 |
25 |
子公司上海科华东菱诊断用品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率为18%。
子公司上海科华企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根据财税[2000]25号规定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子公司上海科启医疗设备有限公司2008年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按收入总额的4%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子公司上海亿普商务咨询有限公司2008年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按收入总额的10%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子公司上海科华齐效电脑技术有限公司2008年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按收入总额的4%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
2007-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企业所得税 |
33 |
33 |
|
2007-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企业所得税 |
33 |
33 |
|
2006-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教育费附加 |
3 |
3 |
|
企业所得税 |
33 |
15 |
|
2006-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企业所得税 |
33 |
33 |
|
房产税 |
12 |
12 |
|
2005-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上海科华企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根据财税[2000]25号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企业所得税 |
33 |
33 |
上海实业科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享受三资企业27%的所得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五款规定及国发(2004)16号文件《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上海科华东菱诊断用品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享受15%税率,1998年-1999年属免征期;2000-2002年属减半期按7.5%缴纳。按沪地税七税(2003)17号“关于对上海科华东菱诊断用品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2003年-2005年按10%缴纳。
上海科启医疗设备有限公司2005年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按主营业务收入的0.5%和其他业务收入的4%计提企业所得税。 |
房产税 |
12 |
12 |
|
2005-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企业所得税 |
33 |
15 |
|
房产税 |
12 |
12 |
|
2004-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房产税 |
12 |
12 |
|
企业所得税 |
33 |
15 |
(1)上海实业科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享受三资企业27%的所得税率。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于2004 年6 月18 日出具徐税三综(2004)158号《减免税通知书》(管理码:04758),根据国发[1991]12 号文的规定,自2004 年1 月1 日至2004 年12 月31 日,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2)上海科华东菱诊断用品有限公司作为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区内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享受15%税率,1998 年-1999 年属免征期;2000-2002 年属减半期按7.5%缴纳。按沪地税七税(2003)17 号“关于对上海科华东菱诊断用品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2003 年-2005 年按10%缴纳。 |
2004-06-30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7 |
|
企业所得税 |
33 |
15 |
1、2003 年子公司上海实业科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自2004 年1 月1 日至2004 年12 月31 日,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子公司上海科华东菱诊断用品有限公司2003 年至2005 年为减半征收期,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03-12-31 |
增值税 |
17 |
17 |
|
营业税 |
5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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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0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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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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