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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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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1、2006年4月25日经公司三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决定2005年度按每股0.18元(含税
)分配现金股利。
2、还款、贷款事项:
(1)2006年1月子公司常州新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分行贷款19,357.00万元,本公司归还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分行贷款15,000.00万元以
及中国农业银行常州市武进支行贷款6,000.00万元。
(2)2006年1月19日,子公司常州新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常州分行签订《借款合同》,贷款人民币共12,500万元,以金色新城西城区地块64,0
08平方米抵押,抵押金额12,800万元,借款期间为:2006年1月19日起至2007年7月18日
。
(3) 2006年1月19日,子公司常州新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常州分行签订《借款合同》,贷款人民币共3,500万元,以金色新城西城区地块19,02
2平方米抵押,抵押金额3,800万元,借款期间为:2006年1月19日起至2007年7月18日。
(4) 2006年1月17日,子公司常州新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常州分行签订《借款合同》,贷款人民币共4,000万元,以小庙地块34,000平方米抵押
,抵押金额4,200万元,借款期间为:2006年1月17日起至2007年7月16日。
(5)2006年1月19日,子公司常州新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常州市武进
支行签订《借款合同》,贷款人民币共3,500.00万元,分别以湖塘东庄村地块18,466平
方米和湖塘邱墅村(工商所北)地块5,471.30平方米抵押,抵押金额分别为2,800万元和
700万元,借款期间为:2006年1月19日起至2008年1月19日。
(6)2006年2月28日,子公司常州新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常州市武进
支行签订《借款合同》,贷款人民币共1,500.00万元,以湖塘金鸡东路7-11号房屋3,7
85.87平方米抵押,抵押金额1,500.00万元,借款期间为:2006年2月28日起至2008年1月
28日。
(7)2006年3月15日,子公司常州新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常州市武进
支行签订《借款合同》,贷款人民币共1,000.00万元,以湖塘小庙地块8,240.00平方米
抵押,抵押金额1,000.00万元,借款期间为:2006年3月15日起至2008年1月18日。
(8)2006年1月19日,本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分行签订《借款合同》,贷款
人民币分别为5,000万元和4,000万元,以湖塘镇何留村、浒路村地块103,757.88平方米
抵押,抵押金额为9,000万元,借款期间分别为:2006年1月19日起至2007年1月18日和
2006年1月19日起至2007年12月18日,抵押日期为2006年1月19日起至2008年1月18日。以
上借款同时由江苏新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9)2006年1月9日,本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分行签订《借款合同》,贷款人
民币分别为6,000万元和5,000万元,以子公司常州新城所拥有的湖塘夏雷村地块98,356
.70平方米抵押,抵押金额为11,000万元,借款期间分别为:2006年1月9日起至2008年1
月8日、2006年1月9日起至2007年1月8日,抵押日期为2006年1月5日起至2008年1月4日。
3、收购及投资事项:
2006年1月23日,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本公司(以9万元的价
格)与子公司常州新城房产(以1万元的价格)分别向江苏新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占9
0%的股权)和陆勇(占10%的股权)收购江苏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2006年4月7日,子公司常州新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苏州新城万嘉房地产有限公司
分别出资4,000.00万元和1,000.00万元成立了昆山新城创置房地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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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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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金的核算方法
质量保证金的核算方法:质量保证金按施工单位工程款的5%预留,列入“应付账款
”,待工程验收合格并在约定的保证期内无质量问题时,支付给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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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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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1、2005年3月18日经公司三届五次董事会会议决定2004年度按每股0.1元分配现金
股利。
2、贷款事项:
(1)2005年1月13日,子公司常州新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常州市城中
支行签订 《借款合同》,贷款人民币共5,000.00万元,以金色新城西城区地块抵押,
借款期间为:2005年1月13日起至2006年1月12日。
(2)2005年1月25日,子公司常州新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常州市城中
支行签订《借款合同》,贷款人民币共5,500.00万元,以金色新城西城区地块抵押,借
款期间为:2005年1月25日起至2006年1月24日。
(3)2005年1月26日,本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常州分行签订《借款合同》,贷款人民
币共3,000.00万元,子公司常州新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夏雷地块作最高额抵押,最高
余额4,700.00万元,借款期间为:2005年1月26日起至2006年10月10日。
3、土地事项:
子公司南京新城创置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新城创置)2005年1月21日收
到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宁国土资[2005]40号《关于收回玄武门地块土地使用权的通知》,
2005年2月7日,南京新城创置与南京市国土资源局签定了补偿协议,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于2005年3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18,000.00万元给南京新城创置,南京新城创置截止200
4年12月31日,已在该地块上实际发生土地费及设计费等15,587.74万元。
4、投资及收购事项:
2004年12月28日,本公司和子公司常州新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及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上
海叶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叶城”)全部产权。截至2004年12月31日,交易各方
尚未签署《产权交割完毕确认书》,故该交易尚未完成。
本公司进行收购交易的主要目的是购买叶城所持有的土地及开发中物业。为了利于
交易的进行,交易各方同意按照交易实质及拟实现的交易成果对原有合同进行适当的补
充。截至本财务报表签发日,谈判正在进行中,管理层预期补充后的协议将会在适当的
时间完成并生效。
同时,2005年1月10日,本公司与子公司常州新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投资500万
元和4500万元成立上海清水颐园房地产有限公司,领取了注册号为3101111015447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2005年1月25日,上海清水颐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以55,209.35万元受让
了上海叶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叶城四街坊在建工程项目”,并于2005年1月27日,取
得了相关资产的房地产权证。“叶城四街坊在建工程项目”含土地出让金,在建工程成
本,拆迁安置补偿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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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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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后事项
期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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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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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后事项
(1)2004 年3 月23 日公司经二届二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决定2003 年度不分配利润
。
(2)2004 年2 月13 日,子公司常州新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常州
市武进支行签订《借款合同》,贷款人民币共3,000.00 万元(转贷),由江苏新城实
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借款期间为:2004 年2 月13 日起至2005 年2 月13 日。
(3)2003 年12 月9 日,子公司上海新城创置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上海市
青浦支行签订《借款合同》,贷款人民币共1,000.00 万元,以青浦区工业园区15 街坊
9/7 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借款期间为:自2004 年1 月5 日起至2006 年1 月4 日
。
(4)2004 年1 月,子公司南京新城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交通银行汉中
门支行签订《借款合同》,贷款人民币共2,100.00 万元,由常州新城房产开发有限公
司提供担保。借款期间为:自2004 年1 月2 日起至2005 年1 月1 日,同时提前还贷中
国工商银行玄武支行的借款,金额为44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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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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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金的核算方法
质量保证金的核算方法:质量保证金按施工单位工程款的5%预留,列入“应付账
款 ”,待工程验收合格并在约定的保证期内无质量问题时,支付给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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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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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后事项
(1)2003年3月26日公司经二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决定2002年度不分配利润。
(2)2003年1月,公司与子公司常州新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投资300万元和2
700万元成立上海新城创置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新城创置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室内外装饰工程;建筑材料、装潢材料
销售,经济信息咨询服务等。
(3)2003年1月29日,公司与子公司常州新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在上海市青
浦区投资300万元和2700万元成立上海新城万嘉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新城万嘉房地产
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室内外装饰工程;
建筑材料、装潢材料销售,经济信息咨询服务等。
(4)2003年1月24日,子公司常州新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常州市
武进支行签订《借款合同》,贷款人民币共7000万元,由江苏新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借款期间为:人民币4000万元自2003年1月24日起至2003年7月24日,人民
币3000万元自2003年1月27日起至2003年7月27日;保证期间为:自《借款合同》确定
的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5)2003年1月31日,子公司常州新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常州分
行签订《借款合同》,贷款人民币共4000万元,由江苏新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
保。借款期间为:自2003年1月31日起至2004年1月30日;保证期间为:自《借款合同
》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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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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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后事项
本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中院”)于2002 年8 月9
日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02)常民二初字第289 号),要求就山西省运城杰强铸造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杰强公司”)与本公司欠款纠纷一案进行书面答辨。
原告山西杰强公司向常州中院起诉,要求判令本公司归还欠款31,776,496.24 元。
经本公司与武进柴油机厂初步核查,认为原告所诉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本公司实际应
收山西杰强公司10,780,075.56 元。
本公司已经2001 年11 月15 日召开的公司200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实施了重大资产重组,将与柴油机业务相关的除部分应收帐款外的全部资产转让予武
进柴油机厂,同时将全部负债转移由武进柴油机厂承担。2001 年12 月11 日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香港商报》上刊登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结果公
告。
重组时,上述本公司对山西杰强公司的债权已全部转让予武进柴油机厂。根据本公
司与武进柴油机厂于2001 年10 月12 日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规定:任何因本公司
的所有权或业务的运作而产生的债务或责任(包括或有负债)在资产转让和负债转移予
武进柴油机厂后,由武进柴油机厂承担;根据本公司与武进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武进柴油机厂于2001 年10 月12 日签署的《担保协议》规定:本公司转移由武进柴油
机厂承担的全部债务,武进柴油机厂负有优先偿还责任,在武进柴油机厂未能承担优先
偿还责任而导致本公司将就已转移的债务承担任何部分清偿或其他任何相关责任时,由
武进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偿还上述因武进柴油机厂未能优先偿还的该部分债务
并承担其他所有相关责任。据此,本公司转让予武进柴油机厂的资产及转移由武进柴油
机厂承担的全部债务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此次山西杰强公司与本公司欠款
纠纷一案无论判决结果如何不会影响本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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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1-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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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后事项
    1 公司于2001年11月30日完成资产重组工作, 公司的实质控制者江苏新城实 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的子公司武进新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资金往来情况。 2001年12月起,本公司开始对资产重组后关联方之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 经过清 理,截止2002年3月31日, 本公司的子公司武进新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实质控制者 江苏新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结清, 本公司应付江苏新城实 业集团有限公司79万元。     2 2002年4月21 日公司经二届九次董事会通过《关于运用公司资本公积金弥 补累计亏损的议案》,公司拟将公司资本公积弥补累计亏损291,541,773.32元。     3 2002年4月21日公司经二届九次董事会通过关于《公司2001 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及2002年度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于2001年度亏损,公司决定2001年度不分 配利润。公司在弥补2001年度亏损后若有盈余,则计划在2002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分 配形式以现金红利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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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1-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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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公司第一大股东武进柴油机厂于2001年7月10 日与江苏新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了《股权转让意向书》,将依法定程序向其转让所拥有的五菱股份的股权,此意 向书已于2001年7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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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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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本公司于2000年1月19日投资5,100,000元,与江苏常泰化工 集团 公司共同组 建江苏五菱常泰纳米材料有限公司,本公司投资比例为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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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8-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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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截止审计报告日,本公司未发生重大的建设投资项目,未发生重大的经济纠纷及 由此引起的重大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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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7-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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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后事项:
    (1)经本公司首届二次董事会决议,本公司将投资组建以下三个公司, 各 子公司的有关情况如下: 拟投资单位名称 注册资本 本公司拟 投资比例 主营业务 备 注
    (2)应收票据中溧水金马实业公司4000000元,于1998年2月28日到期,已如 期在3月初收妥入帐。     (3)在1998的3月7日到期的短期借款,归还情况如下: 借款单位 金 额 到期日 偿还情况 利 率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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