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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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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后事项
无需要披露的重大期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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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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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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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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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后事项
无需要披露的重大期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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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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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后事项
(2)2004年2月7日,公司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
司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泰安市分行购买房地产的议案》:公司控股子
公司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以评估价人民币34,647,780.77元向中国农业银行泰安市分
行购买位于泰安市龙潭路2号原泰山商场三期工程主楼房产及其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相
应土地使用权——现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截止报告期末,上述相关的房
地产过户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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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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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后事项
无需要披露的重大期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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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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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后事项
无需要披露的重大期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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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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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后事项
本公司于2003年4月17日接到本公司股东济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济南
市国资局”)和山东恒坤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坤实业“)书面通知,济南市
国资局和恒坤实业于2003年4月16日分别与山东省商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商业集
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商业集团拟分别协议受让
济南市国资局持有的本公司国家股17,000,000.00股(占总股份的14.01%)和恒坤实业
持有的本公司社会法人股9,756,000.00股(占总股份的8.03%),受让价格均为每股1
元,受让金额为26,756,000.00元整(贰仟陆佰柒拾伍万陆仟元整)。
在签订上述《股份转让协议》的同时,上述股东与商业集团分别签订了一份《股
权托管协议》,约定自《股权托管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上述转让股份过户给商业集团
之日止,将其因持有转让股份而应享有的除处分权和股东收益权以外的所有股东权利
委托给商业集团全权管理。
在签订上述《股份转让协议》的同时,恒坤实业与商业集团签订了一份《股份质
押合同》,约定恒坤实业将相应的转让股份质押给商业集团,以担保恒坤实业全面履
行其与商业集团签订的上述《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义务,质押期限自质押登记完毕
之日起至上述转让股份过户给商业集团之日止。
完成本次转让后,本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动,济南市国资局将持有本公司600,00
0.00国家股(占总股份的0.49%),而恒坤实业将不再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商业集团将
持有本公司26,756,000.00股,占股份总额的22.04%,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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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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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后事项
本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无需要披露的期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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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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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后事项
    在资产负债表日至审计报告日无需要披露的其他重大期后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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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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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负债表期后事项
    截止1999年6月30日,公司未发现影响会计报表阅读和理解的期后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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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8-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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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期后事项
    截止审计报告日(1999年4月7日),公司未发现影响会计报表阅读和理解的期后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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