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股
- 我的自选股
快速通道: |
报告期:2005-12-31 |
---|
`税项
本公司应缴纳的税项及税率如下:
1、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规定,国务院
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该税收优惠
政策经本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绵阳市地方税务局[绵地税函(2001)40号]确认。
各子公司执行的所得税政策及依据如下:
子公司名称 税率 备注
吉林长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33%
江苏长虹电视机有限公司 33%
四川长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33%
广东长虹电子有限公司 15%
长虹电器(澳大利亚)有限公司 30%
15%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
中山长虹电器有限公司 若干问题的决定》[粤发(1995)7号]
四川长虹朝华信息产品有限责 15% (绵国税直函【2006】6号)批复2005年执
任公司 行15%的税率
33% 上海市税务局闸北区分局[(2005)闸税十
上海长虹空调有限公司 所字
X006号]同意2005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川长虹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33%
绵阳国虹通讯数码集团有限责任 15%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2减3。
公司
15%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内资企业享受西部大
四川长虹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批表,减半征收
所得税1年,2005年按15%计。
长虹(香港)贸易有限公司 17.5%
四川虹微技术有限公司 33%
四川长虹电子系统有限公司 33%
四川长虹模塑科技有限公司 33%
2、增值税:按主营(彩电、空调、电池)业务收入和材料、废料销售收入的17%计
算销项税扣除进项税后的金额缴纳。长虹电器(澳大利亚)有限公司执行10%的增值税税
率。长虹(香港)贸易有限公司无增值税。
3、其他税项按国家规定计缴。
|
↑返回页顶↑ |
报告期:2005-06-30 |
---|
`税项
本公司应缴纳的税项及税率如下:
1、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规定,国务院
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该税收优惠
政策经本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绵阳市地方税务局[绵地税函(2001)40号]确认。控股子
公司江苏长虹电视机有限公司、吉林长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广东长虹电子有限公司、
四川长虹朝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长虹空调销售有限公司、绵阳国虹通讯数码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长虹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长虹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的所得税税率均为33%。2002年5月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粤科高字(2002)94号]认定控股
子公司中山长虹电器有限公司(原名为广东长虹电器有限公司)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若干问题的决定》[粤发
(1995)7号]规定,中山长虹电器有限公司享受“减按15%征收所得税”和“自投产年度
起免征所得税两年”的优惠政策;长虹电器(澳大利亚)有限公司的所得税率为30%。
2、增值税:按主营(彩电、空调、电池)业务收入和材料、废料销售收入的17%计
算销项税扣除进项税后的金额缴纳。长虹电器(澳大利亚)有限公司执行10%的增值税
税率。
3、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按实际交纳(纳入合并范围两子公司按应纳)增值税
、应交营业税额的7%和3%计缴。
4、其他税项按国家规定计缴。
|
↑返回页顶↑ |
报告期:2004-12-31 |
---|
`税项
本公司应缴纳的税项及税率如下:
1、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规定,国务院
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该税收优
惠政策经本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绵阳市地方税务局[绵地税函(2001)40号]确认。控股
子公司江苏长虹电视机有限公司、吉林长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广东长虹电子有限公司
的所得税税率均为33%。2002年5月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粤科高字(2002)94号]认定控股
子公司中山长虹电器有限公司(原名为广东长虹电器有限公司)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若干问题的决定》[粤
发(1995)7号]规定,中山长虹电器有限公司享受“减按15%征收所得税”和“自投产
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的优惠政策;长虹电器(澳大利亚)有限公司的所得税率为3
0%。
2、增值税:按主营(彩电、空调、电池)业务收入和材料、废料销售收入的17%计
算销项税扣除进项税后的金额缴纳。长虹电器(澳大利亚)有限公司执行10%的增值税
税率。
3、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按实际交纳(纳入合并范围两子公司按应纳)增值
税、应交营业税额的7%和3%计缴。
4、其他税项按国家规定计缴。
|
↑返回页顶↑ |
报告期:2004-06-30 |
---|
`税项
本公司应缴纳的税项及税率如下:
1、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规定,国务院
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本公司该
税收优惠政策经绵阳市地方税务局[绵地税函(2001)40号]确认。控股子公司江苏长虹
电视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长虹)、吉林长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长
虹)、广东长虹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长虹)的所得税税率均为33%。2002年5月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粤科高字(2002)94号]认定控股子公司中山长虹电器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山长虹,原名为广东长虹电器有限公司)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中共广
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若干问题的决定》[粤发(1995)7号
]规定,中山长虹享受“减按15%征收所得税”和“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的
优惠政策;长虹电器(澳大利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大利亚长虹)的所得税率为3
0%。
2、增值税:按主营(彩电、空调、电池)业务收入和材料、废料销售收入的17%计
算销项税扣除进项税后的金额缴纳。澳大利亚长虹执行10%的税率。
3、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按实际交纳(纳入合并范围两子公司按应纳)增值
税、应交营业税额的7%和3%计缴。
4、其他税项按国家规定计缴。
|
↑返回页顶↑ |
报告期:2003-12-31 |
---|
`税项
公司应缴纳的税项及税率如下:
1、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 号]规定,国务
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公司该
税收优惠政策经绵阳市地方税务局[绵地税函(2001)40 号]确认。控股子公司江苏长
虹、吉林长虹、广东长虹的所得税税率均为33%。2002 年5 月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粤科
高字(2002)94 号]认定控股子公司中山长虹(原名为广东长虹电器有限公司)为广东
省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若干问
题的决定》[粤发(1995)7 号]规定,中山长虹享受“减按15%征收所得税”和“自投
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的优惠政策;澳大利亚长虹的所得税率为30%。
2、增值税:按主营(彩电、空调、电池)业务收入和材料、废料销售收入的17%计
算销项税扣除进项税后的金额缴纳。澳大利亚长虹执行10%的税率。
3、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按实际交纳(纳入合并范围两子公司按应纳)增值
税、应交营业税额的7%和3%计缴。
4、其他税项按国家规定计缴。
|
↑返回页顶↑ |
报告期:2003-06-30 |
---|
`税项
公司应缴纳的税项及税率如下:
1、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 号]规定,国务
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该税收
优惠政策经绵阳市地方税务局[绵地税函(2001)40 号]确认。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
江苏长虹、吉林长虹、广东长虹的所得税税率均为33%;澳大利亚长虹的所得税率为3
0%。
2、增值税:按主营(彩电、空调、电池)业务收入和材料、废料销售收入的17%
计算销项税扣除进项税后的金额缴纳。澳大利亚长虹执行10%的税率。
3、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按实际交纳(纳入合并范围两子公司按应纳)增值
税、应交营业税额的7%和3%计缴。
4、其他税项按国家规定计缴。
|
↑返回页顶↑ |
报告期:2002-12-31 |
---|
`税项
公司应缴纳的税项及税率如下:
1、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 号]规定,国务
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该税收
优惠政策经绵阳市地方税务局[绵地税函(2001)40 号]确认。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
江苏长虹、吉林长虹、广东长虹的所得税税率均为33%;澳大利亚长虹的所得税率为30
%。
2、增值税:按主营(彩电、空调、电池)业务收入和材料、废料销售收入的17%计
算销项税扣除进项税后的金额缴纳。澳大利亚长虹执行10%的税率。
3、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按实际交纳(纳入合并范围两子公司按应纳)增值
税、应交营业税额的7%和3%计缴。
4、其他税项按国家规定计缴。
|
↑返回页顶↑ |
报告期:2002-06-30 |
---|
`税项
公司应缴纳的税项及税率如下:
1、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 号]规定,国务
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该税收
优惠政策经绵阳市地方税务局[绵地税函(2001)40 号]确认。
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江苏长虹、吉林长虹、广东长虹的所得税税率均为33%。
2、增值税:按主营(彩电、空调、电池)业务收入和材料、废料销售收入的17%计
算销项税扣除进项税后的金额缴纳。
3、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按实际交纳(纳入合并范围两子公司按应纳)增值
税、应交营业税额的7%和3%计缴。
4、其他税项按国家规定计缴。
|
↑返回页顶↑ |
报告期:2000-12-31 |
---|
`税项
    本公司应缴纳的税项及税率如下:     1)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 001号〗规定,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该税收优惠政策经绵阳市地方税务局〖绵地税函(2001)40号〗确认。     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江苏长虹电视机有限公司、吉林长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的所得税税率为33%。     2)增值税:按主营(彩电、空调、电池)业务收入和材料、 废料销售收入的 17%计算销项税扣除进项税后的金额缴纳。     3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按实际交纳(纳入合并范围两子公司按应纳) 增值税、营业税额的7%和3%计缴。     4)其他税项按国家规定计缴。
|
↑返回页顶↑ |
报告期:1999-12-31 |
---|
`税项
    本公司应缴纳的税项及税率如下:     1、企业所得税:根据绵阳市人民政府 绵府函 1993 89号 规定,实际按 15% 水平负担。     2、增值税:按主营(彩电、空调、电池)业务收入和材料、 废料销售收入的 17%计算销项税扣除进项税后的金额缴纳。     3、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按实际交纳增值税额的7%和3%计缴。     4、其他税项按国家规定计缴。 |
↑返回页顶↑ |
报告期:1999-06-30 |
---|
`投资收益
项 目 股票投 债权投 非控股公司分 期末调整的被投 资收益 资收益 配来的利润 资公司所有者权 合 计 益净增减的金额 短期投资 长期投资 *462,883.02 462,883.02 合 计 462,883.02 462,883.02
    *是长期投资按“权益法”核算,根据本公司控股子公司1999年1-6月实现的净 利润和本公司所占权益比例计算的本公司应分享的利润。     投资收益本期较上年同期减少97.93%,主要系子公司经营业务适当调整所致。 |
↑返回页顶↑ |
报告期:1998-12-31 |
---|
`税项
    本公司应缴纳的税项及税率如下:     (1)企业所得税:根据绵阳市人民政府[绵府函(1993)89号]规定,实际按 15% 水平负担。     (2)增值税:按主营(彩电)业务收入和材料、废料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 税,扣除进项税后缴纳。     (3)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按实际交纳增值税额的7%和3%计缴。     (4)其他税项按国家规定计缴。 |
↑返回页顶↑ |
报告期:1998-06-30 |
---|
`投资收益
1998年1-6月投资收益明细项目如下表:
    *:于1998年6月收到金峰通信有限公司汇来的投资分利款。     **:根据吉林长虹电子有限公司等四家子公司会计报表净资产增加数计算应属 本公司所有的部分。 |
↑返回页顶↑ |
报告期:1997-12-31 |
---|
`税项
    本公司应纳税项如下:     1增值税:按主营(彩电)业务收入和材料、废料销售收入的17 %计算销项税, 扣除进项税后缴纳。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按实际交纳增值税额的7%和3%计缴。     3所得税:根据四川省绵阳市政府绵府函(1993)89号文规定,实际按15 %水平 负担。     4其他税项: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 |
↑返回页顶↑ |
报告期:1997-06-30 |
---|
`投资收益
430,000元,为收到华夏证券公司分红。
|
↑返回页顶↑ |
报告期:1996-12-31 |
---|
`税项
    本公司应纳税项如下: 税项 税率 适用范围
|
↑返回页顶↑ |
报告期:1996-06-30 |
---|
`投资收益
    650000元,系公司投资金蜂公司所获收益。 |
↑返回页顶↑ |
报告期:1995-12-31 |
---|
`税项
税种 税率 适用范围 企业所得税 15% 应税所得额
    其他税项,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 |
↑返回页顶↑ |
报告期:1994-12-31 |
---|
`税项
    流转税按增值部分的17%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按应税收入的5%缴纳, 企业所得税 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缴纳。 |
↑返回页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