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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截至2006年3月28日止,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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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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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本公司于2005年1月27日收到何鸣娟女士支付的股权转让款58,840.00美元,并于2 005年3月7日结汇。至此,本公司转让所持有的安智泰科电子系统(北京)有限公司51 %股权的业务全部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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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06-30
`预计负债 2004.06.30 2003.12.31 22,585,132.58 22,585,13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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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12-3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本公司于2004 年1 月9 日与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将本公司持有的北京国际交换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ISC”)2%的股权以240 万美 元的价格转让给受让方。同日BISC、本公司及其他股东与德国西门子股份公司签订《西 门子名称使用合同》,约定BISC 将更名为“北京西门子通信网络有限公司”。同时, 本公司与其他股东草签了关于BISC 股份制改造的《发起人协议》、外商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的《章程》等相关文件,确认BISC 股权转让工作完成后,在所有股东不增加出资 的条件下,将其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BISC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德国西门 子股份公司将继续收购BelvoryAssets Limited 和Cartwright Group Limited 两家公 司以最终持有BISC67%的股权。 2、本公司于2004 年1 月14 日收到北京兆维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北 京康宁光缆有限公司1%的股权转让款300 万元人民币,本公司持有该公司股权比例由原 20%变更为19%,本公司自2004 年1 月1 日起对该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 3、本公司于2004 年2 月9 日接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执字第2 70号《执行通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展览路支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业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该案(2000)高经终字第342 号民事判决,自2 003 年11月11 日发生法律效力。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展览路支行于2004 年2 月 2 日依法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通知》责令本公司在接到通知后 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将被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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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06-30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公司于2003年7月21日召开第五届第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同意放弃 行使公司在华鑫金融设备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先购买权的议案》,鉴于华鑫近年来 的经营状况一般,同意放弃行使公司在华鑫的优先购买权。 2、公司于2003年7月21日召开第五届第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购买北京 博西电力转换设备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及放弃行使其余部分优先购买权的议案》,决定 购买博西百分之二十六(26%)的股权,相等于美元五十六万四千八百一十三元八十美分 (US$564,813.80),其中包括易达集团拥有的百分之六(6%)的股权;并放弃对其余2 5%的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同时,根据博西2001年召开的第四次董事会决议,已通过了 向PCP分配美元四十四万二千零九十六元(US$442,096)利润,至今尚未支付,因此,此 次购买的股权价款中不含此利润,在《股权转让协议》签定后将此部分利润分配给PC P。股权转让后,公司拥有博西75%的股权,兆维集团拥有25%的股权,博西由中外合资 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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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12-3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公司应付杨凌勤众电子信息有限公司的票据已于2003年1月29日支付。 2、公司于2003年3月4日第五届第七次董事会就增资安智泰科电子系统(北京)有 限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公司以人民币现金出资8,615,202.07元对其进行增资,占该 公司注册资本的51%。增资后该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6,892,553.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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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06-30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非调整事项 1、2002 年7 月1 日归还山西大同法院执行案余款383,701.97 元,至此该笔担保 事项已结清。 2、2002 年7 月10 日公司归还中国工商银行短期贷款人民币3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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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1-06-30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2000年8月28 日原北京市天龙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北京市益德不锈钢商行(以下 简称益德商行)向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崇文区支行(以下简称崇文农行)贷款 800 万元期限为从2000年8月28日至2001年6月27日。益德商行在借款期限内已偿还了90 万元借款本金。同年12月8日本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将益德商行的800 万元债务留在 本公司帐内,但未及时办理新的借款合同,变更借款人。合同到期后, 崇文农行提出 诉讼,要求益德商行及本公司偿付未付的710万元。本公司已于2001年7月23日将710 万元划到益德商行的银行帐户内,益德商行已于次日用此款项偿还了710万元的借款 本金。崇文农行收款后即向法院申请撤诉,2001年7月26日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以 (2001)崇经初字第3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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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0-12-3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按照北京市崇文天龙公司于2001年1月18日向本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对于 本公司为其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共计1784万元, 其承诺在本年度底及在此之前尽可 能早的时间向有关银行归还借款本息,并愿以其3项房产向本公司提供抵押。

    2.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北京兆维工装有限公司2001年2月7日作出决定:吸收北 京兆维晓通科技有限公司为另一股东,并将注册资本由原875万元增至1000万元, 其 中:本公司出资87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7.5%;北京兆维晓通科技有限公司出资125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2.5%。截止报告日,工商登记变更工作已经完成。

    3.2001年2月20日本公司与兆维集团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租用兆维集团拥有 的部分办公和生产用房,租期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1年12月31 日止 ,年租金为7 ,641,944.40元人民币

    4.2001年2月,北京市崇文天龙公司、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与本公司签定《股权 转让协议》,北京市崇文天龙公司将其所持有的天津天龙科技有限公司190万元(占 天津天龙科技有限公司总股权1.9%)股权转让给本公司, 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将其 所持有的天津天龙科技有限公司50万元(占天津天龙科技有限公司总股权0.5%)股 权转让给本公司,从而使本公司对天津天龙科技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达到100%。 本 公司决定将天津天龙科技有限公司实施法人清算程序,变更为本公司之分公司。 截 止报告日,此项工作正在实施中。

    5.本公司于2001年2月28日与兆维集团签定《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兆维集 团同意将现持有的第1457851号、第1245962号、第1377017号、第1377016 号、 第 1388156号和第1376324号《商标注册证》中经修改的商标允许本公司在合同生效日 起两年内免费使用,该免费使用期满后,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商标使用费的支付事宜。

    6.本公司于2000年12月25日与北京瑞普电子集团(以下简称瑞普集团)签定《 股权转让协议》,将本公司持有的北京天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20万股法人股和北京 比特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18.30万股法人股转让给瑞普集团,协议总价 19, 666 ,620元,此部分转让价款瑞普集团于2000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0,000元, 其余价款 计17,666,620元分别于2001年2月7日和2001年3月1日付清。本公司因转让上述两公 司股权获得投资转让收益17,016,620元。

    7.本公司于2001年3月10日召开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主要决议 包括:

    (1) 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的主营业务修订为:移动通信、光通信、计算 机软硬件及网络、金融电子设备、数字化多媒体产品、机箱制造、程控交换机、印 制板、电子元器件、电子材料、印刷设备及材料,上述产品相关的技术开发、咨询、 服务、转让。

    (2) 变更公司注册名称。公司新的注册名称为: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兆维科技)。英文名称:BEIJING C&W TECHNOLOGY CO.,LTD(简称:C& W TECH)。

    (3) 调整公司董事会对外投资风险权限。董事会的单项对外风险投资权限为 上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的20%,我国法律法规及有关上市公司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 除外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截止报告日,本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变更工作已经完成。

    8.截止审计报告日,兆维集团已将在资产置换时形成的欠款支付给本公司。 对 于此次资产置换事宜,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已于2001年3月12日出具的中伦金通 股字〖2001〗042 号《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市天龙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重组实施结果的法律意见书》给予确认。

    9.截止审计报告日, 本公司与北京崇文天龙公司资产转让所涉及的资金划转事 项和帐务处理事宜全部办理完毕。对于此次资产转让事宜, 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 所已于2001年3月12日出具的中伦金通股字〖2001〗042号《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 所关于北京市天龙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实施结果的法律意见书》给予确认。

    10. 本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陶然路分理处账号 801004621的存款1 ,646.56元,因担保原因于2000年9月21日至2001年3月21日被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 法院冻结 , 截至报告日该账号已经解冻; 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红桥分理处 801007688的存款8,696.92元,因担保原因于2000年10月12日至2001年4月14 日被北 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冻结,截至报告日,仍在执行中。

    11.本公司以北京市崇文区白桥大街12号办公楼和白桥大街24号楼为抵押,向中 信实业银行借款1500万元,该笔借款已于1997年6月逾期,已偿还1200万元,余300 万 元。本公司已于2001年3月23日偿还此笔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17万元。

    12.本公司于2001年3月26日与兆维集团签定了《综合服务协议》。

    13.按照兆维集团与崇文天龙2000年12月25日签署的《授权书》相关条款,以上 双方已经共同设立专项基金3000万元人民币, 授权本公司用于偿还已经发生和可能 发生的或有负债,该笔资金已于2001年3月26日存入本公司指定帐户。

    14.按照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咨询公司于2001年3月26日向本公司出具的《承诺书》 ,对于本公司为其应承担的担保金额计300万美元及8,864,195.62元人民币, 承诺以 其现有全部资产先行向法院提供执行,从而解除本公司的担保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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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12-31
`日后与诉讼事项

    1. 1996年10月8日,北京惠侨技术开发公司从工行宣武支行贷款100万元, 期限 六个月,由本公司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北京惠侨技术开发公司只还款10万元, 余 90万元本金及利息未归还。1999年4月9日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中经 终字第232号判决,由本公司偿还本金利息共计120万元,本公司已于1999年9 月支付 完毕,目前本公司正准备起诉北京惠侨技术开发公司。

    2. 1996年12月1日, 北京华诚中宇空间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向北京市商业银行双 秀支行贷款60万元,期限7个月,由本公司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北京华诚中宇空间 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未向北京商业银行双秀支行偿还贷款本息。经海淀区人民法院判 决由本公司承担还款义务并强制执行,本公司于1996 年12月29日支付北京商业银行 双秀支行本金利息等合计653,010.00元。 本公司已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北京华 诚中宇空间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7月5日(1999 )海经初字 第343号判决北京华诚中宇空间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偿付本公司本息678,210.00 元及 滞纳金等,目前此案尚未执行。

    3.北京发达有限责任公司向建行北京城建支行借款300万元,由本公司提供担保, 到期后因北京发达有限责任公司无力偿还, 建行北京城建支行向丰台区人民法院起 诉本公司,丰台区人民法院于1996年11月以(1996)丰经初字第732号判决本公司偿 还本息。1996年12月13日本公司向建行北京城建支行支付本息2,785,168. 76 元。 1999年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1999)丰经督字第16号下达支付令, 令北京发达 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本公司2,785,168.76元。因北京发达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还款有 困难,提出分期分批还款于2000年6月30日结束。1999年11月首期还款30万元已入账。

    4.1999年7月30日,崇文区人民法院(1998)崇民初字第192 号文判决本公司承 担连带偿还50万元租金给北京华普国际大厦有限公司。本公司向北京第二中级人民 法院上诉,2000年2月16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 1999 )二中民终字第 4158号民事判决书,因本公司与北京合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比尔餐饮有限公 司和北京华普国际大厦有限公司因房租债务纠纷一案, 终审判决:“北京比尔餐饮 有限公司应给付北京华普国际大厦有限公司房屋租金及其他费用人民币50万元及逾 期利息,北京市天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和给付利息的责任,”目前本公司正 与北京比尔餐饮有限公司、北京华普国际大厦有限公司协商解决还款事宜。

    5.1998年6月29日、7月7 日中国华兴(集团)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海淀支行签 订(1998)工流字第100号和第105号贷款合同,贷款金额分别为2000万元和3000 万 元,共计5000万元,由本公司提供担保, 同时中国华兴(集团)公司出具反担保承诺 书。贷款到期后,中国华兴(集团)公司未能偿还本息。1999年11月8日建行海淀支 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国华兴(集团)公司, 要求中国华兴(集团) 公司偿还两笔本息分别为21,322,803.05元和31,770,426.64元,合计53,093,229.69 元,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999年12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 ) 一中经初字第1930号、第19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国华兴(集团)公司应偿还 中国建设银行海淀支行贷款二千万元及利息、三千万元及利息, 北京市天龙股份有 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已向北京市高级人 民法院上诉。

    6.1998年3月27日、9月 23 日大同工贸公司向大同市通宝城市信用社分别借款 180万元和200万元,由本公司担保。到期后,大同市工贸公司未能支付本息。大同市 通宝城市信用社已于1999年9月20日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山西省大同 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9)同经初字第169号下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山西大同工贸 公司应偿还大同市通宝城市信用社借款三百八十万元及利息,逾期不能偿还,北京市 天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已向山西省高级人 民法院上诉。

    7.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咨询公司于1998年5月29 日从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展览路支 行贷款1600万元,由本公司与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提供担保。至1999年4月28日贷 款到期,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咨询公司只偿还了贷款利息未还本金,并与招商银行北京 分行展览路支行协商将上述贷款展期至2000年1月29日,同时由本公司、中国国际企 业合作公司及另外两家公司提供担保。由于该笔贷款展期届满, 中国经济贸易咨询 公司未能偿还贷款本金及展期间的部分利息,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展览路支行于 2000 年3月14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咨询公司,要求偿还到 期贷款本金15,976,147.00元、利息788,720.48元及其一切费用。 本公司及其他三 家公司因此笔贷款担保负连带责任。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8.2000年2月28日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下达(2000年)崇民初字第152号民事 判决书,因1997年11月28日本公司原董事、 总会计师濮复中以公司资金紧张为由向 山西省大同市天成实业有限公司刘航(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 约定一个月还款 并写有借条及加盖公司财务计划部公章。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判决:本公司一次 性给付刘航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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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8-12-31
`期后事项

    本公司没有期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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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6-12-31
`其它说明事项

    (1).短期投资年末数2027万元,其中:短期合作经营投资2000万元,债券投资 27万元。

    2.应收帐款年末数2793万元,

其中:

一年以内应收帐款 189户,371万元;

一年以上二年以内 342户,272万元:

三年以上 1433户,2150万元。

3.其他应收款年末数14685万元,其中:

一年以内 15户 5914万元;

一年以上二年以内 177户 2631万元;

三年以上 157户 6140万元。

4.长期投资年末数1911万元,其中:

    A.股权投资2806万元

    (1)津友房地产开发公司1554万元,占被投资公司65%股份

    (2)龙漏再生制品有限公司83万元,占披投资公司58%股份

    (3)北京五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0万元,占被投资公司3.63%股份

    (4)天兴印刷材料有限公司430万元,占被投资公司60%股份

    (5)燕美实业有限公司174万元,占被投资公司5.3%股份

    (6)青海百货股份有限公司100万元,占被投资公司1.82%股份

    (7)杭州外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0万元,占被投资公司1%股份

    (8)北京比特股份有限公司65万元,占被投资公司1%股份

    B.联营投资126万元

    (1)山东篷莱装饰公司30万元,联营期限5年,占联营单位30%比例

    (2)胶州联营商行25万元,联营期限3年,占联营单位10%比例。

    (3)迈利生物公司14万元,联营期限5年,占联营单位10%比例

    (4)天利礼品公司8万元,联营期限5年,占联营单位5%比例

    (5)燕京实业公司40万元,联营期限5年,占联营单位8%比例

    (6)建行信托证券部10万元,联营期限5年,占联营单位7%比例

    5.在建工程年末数为12323万元,其中利息资本化支出为385万元。

    6.资本公积年末数11160万元,本年度内无变化。

    7.盈余公积金年初数6421万元,根据董事会的利润分配方案,本年提取法定盈 余公积金235万元,提取法定公益金118万元,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235万元, 盈余 公积年末数为1010万元。

    8.未分配利润年初数为1198万元,本年增加1767万元,年末数为296 5万元。

    9.投资收益本年实际数1916万元,其中:

债券利息收入 37万元

联营投资收入 187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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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5-12-31
`其他事项

    本公司董事会于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七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二 届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公司一九九五年年度报告摘要。

    2.公司一九九五年利润分配预案。

    1995年实现净利润24871531.49元,根据公司章程,按10%提取法定 盈余公积金2487153.14元,按5%提取法定公益金1243576.58元,按10%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2487153.14元;按每股0.22元向股东派发1994、 1995年度股利。

    上述分配预案需经本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召开年度股 东大会事宜详见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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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3-12-31
`重要事项说明;

    (1)根据二届股东大会(通讯方式)特别决议,通过的对公司股东进行送配股方案, 公司委托北京证券公司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至 一九九四年一月七日按十股 送两股配八股的比例对股东实施送配股。公司股本由5675.6万股增为9034.48万股, 送配股后股权调整为国家股306.4万股,比例为3.39%,法人股4096.08万股,占45.34%, 社会个人股4632万股,占51.27%。

    (2)公司财务报表采用合并报表形式,合并时间为1993年12月31日,合并范围:所 有全资子公司和拥的50%股权以上的所有控股子公司。

    (3)公司所属长城拉丝模厂因经营性亏损,公司已决定对该厂撤销, 目前正在清 算之中。

    (4)93年分红工作已于93年12月在送配股中实施,故94年不再对93年进行红利分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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