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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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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项
(一)增值税
母公司及子公司成都国祥王牌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按17%的税率计缴;子公司东莞市国
祥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按4%的税率计缴。
(二)营业税
按5%的税率计缴。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无需计缴;子公司东莞市国祥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和成都国祥
王牌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7%计缴。
(四)教育费附加
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无需计缴;子公司东莞市国祥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按应缴流转
税税额的3%计缴;子公司成都国祥王牌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4%计缴。
(五)农村教育费附加
公司按业务收入乘以中方投资比例后的6‰计缴,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发[
2005]67号文规定自2005年8月起停止计缴;子公司均无需计缴。
(六)印花税
按业务收入的0.3‰计缴;子公司按税法规定计缴。
(七)所得税
按26.4%的税率计缴;子公司成都国祥王牌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按33%的税率计缴;子
公司东莞市国祥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按业务收入2%的核定征收率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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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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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一)增值税按17%的税率计缴。
(二)农村教育费附加
按业务收入乘以中方投资比例后6‰计缴。
(三)印花税
按业务收入的0.3‰计缴。
(四)所得税
按26.4%的税率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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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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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项
(一)增值税
按17%的税率计缴。
(二)农村教育费附加
2004年7月1日前按业务收入乘以中方投资比例后的4‰计缴,2004年7月1日后按业
务收入乘以中方投资比例后的6‰计缴。
(三)印花税
按业务收入的0.3‰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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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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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项
(一)增值税
按17%的税率计缴。
(二)农村教育费附加
按业务收入乘以中方投资比例后的4‰计缴。
(三)印花税
按业务收入的0.3‰计缴。
(四)所得税
按26.4%的税率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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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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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项
(一)增值税
按17%的税率计缴。
(二)农村教育费附加
按业务收入乘以中方投资比例后的5‰计缴。
(三)印花税
按业务收入的0.3‰计缴。
(四)所得税
按26.4%的税率计缴。由于本公司系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享受国家“两免三减
半”的税收优惠政策,本年度为“两免三减半”的第三个减半年度,实际税负为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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