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椰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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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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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税项 3.1流转税及附加税费的适用税率 (1)增值税:产品销售收入按17%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 的余额交纳;其中,自营出口销项税额按“免、抵、退”办法抵减内销产品应纳增值税 额。 (2)消费税:白酒、大曲酒的比例税率按主营业务收入的25%计交,定额税率按0.50 元/斤(500克)或0.50元/500毫升从量计交;三椰春酒、米酒、鹿龟酒、配制酒按主营业 务收入的10%或5%计交。 (3)营业税:按当期其他收入的5%计交。 (4)城市维护建设税:海南地区按当期应交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7%或5%计交; 上海地区按当期应交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1%计交。 (5)教育费附加:海南地区按当期应交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1%或3%计交;上海 地区按主营业务收入的0.03%计交。 (6)房产税:按房屋原值扣除30%的余值后按1.2%或按房租收入的12%计交。 (7)河道维护建设费:按当期应交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1%计交。 3.2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 海南地区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上海地区按主营业务收入的0.5%计交;其他 地区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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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税项 3.1流转税及附加税费的适用税率 (1)增值税:产品销售收入按17%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 的余额交纳;其中,自营出口销项税额按“免、抵、退”办法抵减内销产品应纳增值税 额。 (2)消费税:白酒、大曲酒按主营业务收入的25%计交;三椰春酒、米酒、鹿龟酒、 配制酒按主营业务收入的10%或5%计交。 (3)营业税:按当期其他收入的5%计交。 (4)城市维护建设税:海南地区按当期应交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7%或5%计算计 交;上海地区按当期应交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1%计交。 (5)教育费附加:海南地区按当期应交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3%或2%计算计交; 上海地区按主营业务收入的0.03%计交。 (6)房产税:按房屋原值扣除30%的余值后按1.2%或按房租收入的12%计交。 (7)河道维护建设费:按当期应交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0.25%计交。 (8)义务兵优待金:按当期应交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1.5%计交。 (9)小区管理费:按当期应交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4%计交。 3.2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 海南地区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上海地区按主营业务收入的0.5%计交;其他 地区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3.3税收优惠及批文 3.3.1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26号文,经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同意本公司的子公司 海口椰岛酒厂有限公司从2000年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 征收企业所得税。 3.3.2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26号文,经海南省澄迈县地方税务局审核同意本公司的 子公司海口椰岛酒业有限公司从2000年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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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税项 3.1流转税及附加税费的适用税率 (1)增值税:产品销售收入按17%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后的余额交纳;其中,自营出口销项税额按“免、抵、退”办法抵减内销产品应纳增值 税额。 (2)消费税:白酒、大曲酒按主营业务收入的25%计交;三椰春酒、米酒、鹿龟酒、 配制酒按主营业务收入的10%或5%计交。 (3)营业税:按当期其他收入的5%计交。 (4)城市维护建设税:海南地区按当期应交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7%或5%计算 计交;上海地区按当期应交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1%计交。 (5)教育费附加:海南地区按当期应交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7%或5%计算计交 ;上海地区按主营业务收入的0.03%计交。 (6)房产税:按房屋原值扣除30%的余值后按1.2%或按房租收入的12%计交。 (7)河道维护建设费:按当期应交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0.25%计交。 (8)义务兵优待金:按当期应交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1.5%计交。 (9)小区管理费:按当期应交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4%计交。 3.2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 海南地区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上海地区按主营业务收入的0.5%计交;其 他地区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3.3税收优惠及批文 3.3.1经海口市国家税务局海国税函[2004]355号文同意本公司的子公司海南椰岛昌 源商贸有限公司享受2004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3.3.2经海口市国家税务局海国税函[2004]291号文同意本公司的子公司海南椰岛益 得商贸有限公司享受2004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3.3.3经海口市国家税务局海国税函[2004]297号文同意本公司的子公司海口开福商 贸有限公司公司享受2004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3.3.4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26号文,经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同意本公司的子公司 海口椰岛酒厂有限公司从2000年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3.5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26号文,经海南省澄迈县地方税务局审核同意本公司的 子公司海口椰岛酒业有限公司从2000年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 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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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06-30
`税(费)项 3.1增值税:以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差额计算缴纳; 3.2消费税: 白酒、大曲酒:按主营业务收入的25%计征; 三椰春酒、米酒、鹿龟酒、配制酒:按销售收入的10%或5%计征; 3.3营业税:以营业额的5%计算缴纳; 3.4城市维护建设税:海南地区以应纳流转税额的7%或5%计算缴纳; 上海地区以应纳流转税额的1%计算缴纳; 3.5教育费附加:海南地区以应纳流转税额的3%计算缴纳; 上海地区以主营业务收入的0.03%计算缴纳; 3.6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以应纳流转税额的5%计算缴纳; 3.7义务兵优待金:以应纳流转税额的1.5%计算缴纳; 3.8小区管理费:以应纳流转税额的4%计算缴纳; 3.9河道维护建设费:以应纳流转税额的0.25%计算缴纳; 3.10企业所得税: 海南地区:以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缴纳; 上海地区:以主营业务收入的0.5%计算缴纳; 其他地区:以应纳税所得额的33%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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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12-31
`税(费)项 3.1增值税:以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差额计算缴纳; 3.2消费税: 白酒、大曲酒:按主营业务收入的25%计征; 三椰春酒、米酒、鹿龟酒、配制酒:按销售收入的10%或5%计征; 3.3营业税:以营业额的5%计算缴纳; 3.4城市维护建设税:海南地区以应纳流转税额的7%或5%计算缴纳; 上海地区以应纳流转税额的1%计算缴纳; 3.5教育费附加:海南地区以应纳流转税额的3%计算缴纳; 上海地区以主营业务收入的0.03%计算缴纳; 3.6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以应纳流转税额的5%计算缴纳; 3.7义务兵优待金:以应纳流转税额的1.5%计算缴纳; 3.8小区管理费:以应纳流转税额的4%计算缴纳; 3.9河道维护建设费:以应纳流转税额的0.25%计算缴纳; 3.10企业所得税: 海南地区:以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缴纳; 上海地区:以主营业务收入的0.5%计算缴纳; 其他地区:以应纳税所得额的33%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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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06-30
`税(费)项 3.1增值税:以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差额计算缴纳; 3.2消费税: 白酒、大曲酒:按主营业务收入的25%计征; 三椰春酒、米酒、鹿龟酒、配制酒:按销售收入的10%或5%计征; 3.3营业税:以营业额的5%计算缴纳; 3.4城市维护建设税:海南地区以应纳流转税额的7%或5%计算缴纳; 上海地区以应纳流转税额的1%计算缴纳; 3.5教育费附加:海南地区以应纳流转税额的3%计算缴纳; 上海地区以主营业务收入的0.03%计算缴纳; 3.6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以应纳流转税额的5%计算缴纳; 3.7义务兵优待金:以应纳流转税额的1.5%计算缴纳; 3.8小区管理费:以应纳流转税额的4%计算缴纳; 3.9河道维护建设费:以应纳流转税额的0.25%计算缴纳; 3.10企业所得税: 海南地区:以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缴纳; 上海地区:以主营业务收入的0.5%计算缴纳; 其他地区:以应纳税所得额的33%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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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12-31
`税(费)项 3.1 增值税:以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差额计算缴纳; 3.2 消费税: 白酒、大曲酒:按主营业务收入的25%计征; 三椰春酒、米酒、鹿龟酒、配制酒:按销售收入的10%或5%计征; 3.3 营业税:以营业额的5%计算缴纳; 3.4 城市维护建设税:海南地区以应纳流转税额的7%或5%计算缴纳; 上海地区以应纳流转税额的1%计算缴纳; 3.5 教育费附加: 海南地区以应纳流转税额的3%计算缴纳; 上海地区以主营业务收入的0.03%计算缴纳; 3.6 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以应纳流转税额的5%计算缴纳; 3.7 义务兵优待金: 以应纳流转税额的1.5%计算缴纳; 3.8 小区管理费:以应纳流转税额的4%计算缴纳; 3.9 河道维护建设费:以应纳流转税额的0.25%计算缴纳; 3.10 企业所得税: 海南地区:以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缴纳; 上海地区:以主营业务收入的0.5%计算缴纳; 其他地区:以应纳税所得额的33%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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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06-30
`税(费)项 3.1 增值税:以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差额计算缴纳; 3.2 消费税: 白酒、大曲酒:按主营业务收入的25%计征; 三椰春酒、米酒、鹿龟酒、配制酒:按销售收入的10%或5%计征; 3.3 营业税:以营业额的5%计算缴纳; 3.4 城市维护建设税:海南地区以应纳流转税额的7%或5%计算缴纳; 上海地区以应纳流转税额的1%计算缴纳; 3.5 教育费附加: 海南地区以应纳流转税额的3%计算缴纳; 上海地区以主营业务收入的0.03%计算缴纳; 3.6 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以应纳流转税额的5%计算缴纳; 3.7 义务兵优待金: 以应纳流转税额的1.5%计算缴纳; 3.8 小区管理费:以应纳流转税额的4%计算缴纳; 3.9 河道维护建设费:以应纳流转税额的0.25%计算缴纳; 3.10 企业所得税: 海南地区:以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缴纳; 上海地区:以主营业务收入的0.5%计算缴纳; 其他地区:以应纳税所得额的33%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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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0-12-31
`税项

    3.1增值税:以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差额计算缴纳;

    3.2消费税:

    白酒、大曲酒: 按销售收入的15%计征;

    三椰春酒、米酒、鹿龟酒、配制酒: 按销售收入的10%计征;

    本公司按提取的税金减去可抵扣的购进原料已交纳的消费税计算应纳税额;

    3.3营业税:以营业额的5%计算缴纳;

    3.4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应纳增值税额、消费税额和营业税额的7%计算缴纳;

    3.5教育费附加: 以应纳增值税额、消费税额和营业税额的3%计算缴纳;

    3.6企业所得税:

    海南地区:以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缴纳;

    其他地区:以应纳税所得额的33%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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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12-31
`税项

    (1)增值税:以销售收入的17%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扣除允许在当期抵扣的 进项税额后的差额计算缴纳;另外,根据国务院1988年5月4日国发(1988)26 号《 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和海南省人民政府1988年8月5日琼府(1988)27 号《关于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办法》的规定,经济特区生产的产品,在特区内销售的, 除矿物油、烟、酒、糖减半征收增值税外,其余产品一律暂免征收增值税。

    (2)消费税:

    白酒、大曲酒: 按销售收入的15%计征;

    三椰春酒、米酒、鹿龟酒、配制酒:按销售收入的10%计征。

    本公司按提取的税金减去可抵扣的购进原料已交纳的消费税后计算应纳税额。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实际缴纳流转税的7%、3% 计算并缴 纳。

    (4)企业所得税: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1988年8月5日琼府(1998)27 号《关 于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办法》的规定,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新成立的企业,根据 不同行业实行“免二减三”(免税二年、减税三年)的优惠政策。

    (5)营业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5%计征。

(6)其他税项: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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