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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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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本公司所属露水河刨花板分公司的汽销售按13%计算销项税额、其余产品
均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后的差额计缴。
根据财税字[2001]72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
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
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2.营业税:本公司按照5%的税率计缴。
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本公司除所属红石林业分公司、露水河刨花板分公司、三
岔子刨花板分公司按应缴纳流转税额5%、3%的费率计缴,其余均按照应缴纳流转税额的
7%、3%的费率计缴。
4.所得税:本公司按照33%的所得税率计缴。
根据财税[2001] 1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本公司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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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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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本公司所属露水河刨花板分公司的水汽销售按13%计算销项税额、其余
产品均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后的差额计缴。
根据财税字[2001]72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
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
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2.营业税:本公司按照5%的税率计缴。
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本公司除所属红石分公司、露水河刨花板分公司、三岔子
刨花板分公司按
应缴纳流转税额5%、3%的费率计缴,其余均按照应缴纳流转税额的7%、3%的费率计
缴。
4.所得税:本公司按照33%的所得税率计缴。
根据财税[2001] 1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本公司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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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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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本公司所属露水河刨花板分公司的水汽销售按13%计算销项税额、其余
产品均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后的差额计缴。
根据财税字[2001]72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
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
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2.营业税:本公司按照5%的税率计缴。
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本公司除所属红石分公司、露水河刨花板分公司、三岔
子刨花板分公司按应缴纳流转税额5%、3%的费率计缴,其余均按照应缴纳流转税额的7
%、3%的费率计缴。
4.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1号文件以及吉政发[19
95]47号文件规定,本公司为吉林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根据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吉财税[2004]1558号
文件规定,本公司不再享受上述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04年11月起执行33%的所得税率
。
本公司下属北京分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北京门业分公司、江苏分公司执行33%
的所得税率。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吉林森工健今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森林工业集团金桥木业有
限公司执行33%的所得税率。
根据财税[2001] 1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本公司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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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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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本公司所属露水河刨花板分公司的水汽销售按13%计算销项税额、其余
产品均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后的差额计缴。
根据财税字[2001]72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
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
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2.农业特产税:根据财税[2001]200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采伐国
有林区原木的企业减免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本公司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
月31日止按原木包括小径材、薪材、次加工材)销售收入的5%计缴农业特产税。
3.营业税:本公司按照5%的税率计缴。
4.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本公司除所属红石分公司、露水河刨花板分公司、三岔
子刨花板分公司按应缴纳流转税额5%、3%的费率计缴,其余均按照应缴纳流转税额的7%
、3%的费率计缴。
5.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1号文件以及吉政发[19
95]47号文件规定,本公司为吉林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本公司
下属北京分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北京门业分公司执行33%的所得税率。
根据财税[2001] 1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本公司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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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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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本公司所属露水河刨花板分公司的水汽销售按13%计算销项税额、其余
产品均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后的差额计缴。
根据财税字[2001]72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
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
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2.农业特产税:根据财税[2001]200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采伐国
有林区原木的企业减免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本公司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
2月31日止按原木(包括小径材、薪材、次加工材)销售收入的5%计缴农业特产税。
3.营业税:本公司按照5%的税率计缴。
4.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本公司除所属红石分公司、露水河刨花板分公司、三岔
子刨花板分公司按应缴纳流转税额5%、3%的费率计缴,其余均按照应缴纳流转税额的7
%、3%的费率计缴。
5.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1号文件以及吉政发[19
95]47号文件规定,本公司为吉林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本公
司下属北京分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北京门业分公司执行33%的所得税率。
根据财税[2001]1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本公司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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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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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本公司所属露水河刨花板分公司的水汽销售按13%计算销项税额、其余
产品均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后的差额计缴。
根据财税[2001]72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
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
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2.农业特产税:按木材销售收入的5%计缴,其中次加工、小规格材、薪材销售免
税。
3.营业税:本公司按照5%的税率计缴。
4.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本公司除所属红石林业分公司、露水河刨花板分公司、
三岔子刨
花板分公司按应缴纳流转税额5%、3%的费率计缴,其余均按照应缴纳流转税额的
7%、3%的费率计缴。
5.所得税:本公司是注册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国务
院国发
(1991)12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规定,本公
司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本公司下属北京分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执行33%的所
得税率。根据[2001]财税字第1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
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本公司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
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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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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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本公司所属露水河刨花板分公司的水汽销售按13%计算销项税额、其余
产品均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后的差额计缴。
根据财税[2001]72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
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
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2.农业特产税:按木材销售收入的5%计缴,其中次加工、小规格材、薪材销售免税
。
3.营业税:本公司按照5%的税率计缴。
4.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本公司除所属红石林业分公司、露水河刨花板分公司、三
岔子刨花板分公司按应缴纳流转税额5%、3%的费率计缴,其余均按照应缴纳流转税额的
7%、3%的费率计缴。
5.所得税:本公司是注册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国务院
国发(1991)12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以及吉政发[
1995]47号文件规定,本公司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本公司下属北京分公司、北京
销售分公司执行33%的所得税率。
根据[1994]财税字第00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
的通知》,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
征或者免征所得税。2001年5月,本公司三岔子刨花板分公司的均质刨花板、露水河刨
花板分公司的刨花板和红石林业分公司的中密度纤维板获得《吉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项目)认定证书》(有效期2年)。经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免征本公司上述三种产
品2002年的所得税。
根据[2001]财税字第1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本公司红石林业分公司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
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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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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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 增值税:本公司所属露水河刨花板分公司的水汽销售按13%计算销项税额、其余
产品均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后的差额计缴。
根据财税[2001]72 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
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
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5 年12 月31 日以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2. 农业特产税:按木材销售收入的5%计缴,其中次加工、小规格材、薪材销售免
税。
3. 营业税:本公司按照5%的税率计缴。
4.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本公司除所属红石林业分公司、露水河刨花板分公司、
三岔子刨花板分公司按应缴纳流转税额5%、 3%的费率计缴,其余均按照应缴纳流转税
额的7%、 3%的费率计缴。
5. 所得税:本公司在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注册,适用所得税率为15%, 本
公司下属北京分公司、销售分公司执行33%的所得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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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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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公司所属露水河刨花板分公司的水汽销售按 13%计算销项税额, 其余均为销售收入的17% 计算销项税款(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 的综合利用产品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扣除进项税后计缴;     (2)农业特产税:按木材销售收入的5%计缴(次加工、小规格材、 薪材销售 免税).     (3)营业税:按代购代销收入的5%计缴。     (4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公司所属林业进出口分公司和林业技术 经济开发分公司按应缴流转税额的7%和3%计缴;红石分公司和露水河刨花板分公司 按应缴流转税额的5%和3%计缴。 (5)所得税:公司在长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注册,执行15%的所得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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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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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
项 目 金 额 ※ 吉林市亚宏木业有限公司 -128,064.90 合 计 -128,064.90 ※系按权益法调整对以上公司长期投资而取得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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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8-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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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公司所属露水河刨花板分公司的水汽销售按13%计算销项税额, 其 余均为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款(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 合利用产品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2)农业特产税:按木材销售收入的5%计缴(次加工、小规格材、薪材销售免税) 。     (3)营业税:按代购代销收入的5%计缴。     (4)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公司所属林业进出口分公司和林业技术经 济开发分公司按应缴流转税额的7%和3%计缴;红石分公司和露水河刨花板分公司按 应缴流转税额的5%和3%计缴。     (5)所得税:公司在长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注册,执行15%的所得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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