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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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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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税项 1.增值税:本公司所属露水河刨花板分公司的汽销售按13%计算销项税额、其余产品 均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后的差额计缴。 根据财税字[2001]72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 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 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2.营业税:本公司按照5%的税率计缴。 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本公司除所属红石林业分公司、露水河刨花板分公司、三 岔子刨花板分公司按应缴纳流转税额5%、3%的费率计缴,其余均按照应缴纳流转税额的 7%、3%的费率计缴。 4.所得税:本公司按照33%的所得税率计缴。 根据财税[2001] 1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本公司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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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税项 1.增值税:本公司所属露水河刨花板分公司的水汽销售按13%计算销项税额、其余 产品均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后的差额计缴。 根据财税字[2001]72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 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 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2.营业税:本公司按照5%的税率计缴。 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本公司除所属红石分公司、露水河刨花板分公司、三岔子 刨花板分公司按 应缴纳流转税额5%、3%的费率计缴,其余均按照应缴纳流转税额的7%、3%的费率计 缴。 4.所得税:本公司按照33%的所得税率计缴。 根据财税[2001] 1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本公司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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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税项 1.增值税:本公司所属露水河刨花板分公司的水汽销售按13%计算销项税额、其余 产品均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后的差额计缴。 根据财税字[2001]72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 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 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2.营业税:本公司按照5%的税率计缴。 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本公司除所属红石分公司、露水河刨花板分公司、三岔 子刨花板分公司按应缴纳流转税额5%、3%的费率计缴,其余均按照应缴纳流转税额的7 %、3%的费率计缴。 4.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1号文件以及吉政发[19 95]47号文件规定,本公司为吉林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根据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吉财税[2004]1558号 文件规定,本公司不再享受上述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04年11月起执行33%的所得税率 。 本公司下属北京分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北京门业分公司、江苏分公司执行33% 的所得税率。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吉林森工健今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森林工业集团金桥木业有 限公司执行33%的所得税率。 根据财税[2001] 1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本公司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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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06-30
`税项 1.增值税:本公司所属露水河刨花板分公司的水汽销售按13%计算销项税额、其余 产品均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后的差额计缴。 根据财税字[2001]72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 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 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2.农业特产税:根据财税[2001]200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采伐国 有林区原木的企业减免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本公司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 月31日止按原木包括小径材、薪材、次加工材)销售收入的5%计缴农业特产税。 3.营业税:本公司按照5%的税率计缴。 4.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本公司除所属红石分公司、露水河刨花板分公司、三岔 子刨花板分公司按应缴纳流转税额5%、3%的费率计缴,其余均按照应缴纳流转税额的7% 、3%的费率计缴。 5.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1号文件以及吉政发[19 95]47号文件规定,本公司为吉林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本公司 下属北京分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北京门业分公司执行33%的所得税率。 根据财税[2001] 1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本公司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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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12-31
`税项 1.增值税:本公司所属露水河刨花板分公司的水汽销售按13%计算销项税额、其余 产品均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后的差额计缴。 根据财税字[2001]72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 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 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2.农业特产税:根据财税[2001]200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采伐国 有林区原木的企业减免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本公司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 2月31日止按原木(包括小径材、薪材、次加工材)销售收入的5%计缴农业特产税。 3.营业税:本公司按照5%的税率计缴。 4.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本公司除所属红石分公司、露水河刨花板分公司、三岔 子刨花板分公司按应缴纳流转税额5%、3%的费率计缴,其余均按照应缴纳流转税额的7 %、3%的费率计缴。 5.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1号文件以及吉政发[19 95]47号文件规定,本公司为吉林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本公 司下属北京分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北京门业分公司执行33%的所得税率。 根据财税[2001]1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本公司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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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06-30
`税项 1.增值税:本公司所属露水河刨花板分公司的水汽销售按13%计算销项税额、其余 产品均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后的差额计缴。 根据财税[2001]72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 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 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2.农业特产税:按木材销售收入的5%计缴,其中次加工、小规格材、薪材销售免 税。 3.营业税:本公司按照5%的税率计缴。 4.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本公司除所属红石林业分公司、露水河刨花板分公司、 三岔子刨 花板分公司按应缴纳流转税额5%、3%的费率计缴,其余均按照应缴纳流转税额的 7%、3%的费率计缴。 5.所得税:本公司是注册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国务 院国发 (1991)12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规定,本公 司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本公司下属北京分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执行33%的所 得税率。根据[2001]财税字第1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 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本公司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 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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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12-31
`税项 1.增值税:本公司所属露水河刨花板分公司的水汽销售按13%计算销项税额、其余 产品均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后的差额计缴。 根据财税[2001]72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 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 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2.农业特产税:按木材销售收入的5%计缴,其中次加工、小规格材、薪材销售免税 。 3.营业税:本公司按照5%的税率计缴。 4.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本公司除所属红石林业分公司、露水河刨花板分公司、三 岔子刨花板分公司按应缴纳流转税额5%、3%的费率计缴,其余均按照应缴纳流转税额的 7%、3%的费率计缴。 5.所得税:本公司是注册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国务院 国发(1991)12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以及吉政发[ 1995]47号文件规定,本公司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本公司下属北京分公司、北京 销售分公司执行33%的所得税率。 根据[1994]财税字第00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 的通知》,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 征或者免征所得税。2001年5月,本公司三岔子刨花板分公司的均质刨花板、露水河刨 花板分公司的刨花板和红石林业分公司的中密度纤维板获得《吉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项目)认定证书》(有效期2年)。经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免征本公司上述三种产 品2002年的所得税。 根据[2001]财税字第1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本公司红石林业分公司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 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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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06-30
`税项 1. 增值税:本公司所属露水河刨花板分公司的水汽销售按13%计算销项税额、其余 产品均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后的差额计缴。 根据财税[2001]72 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 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 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5 年12 月31 日以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2. 农业特产税:按木材销售收入的5%计缴,其中次加工、小规格材、薪材销售免 税。 3. 营业税:本公司按照5%的税率计缴。 4.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本公司除所属红石林业分公司、露水河刨花板分公司、 三岔子刨花板分公司按应缴纳流转税额5%、 3%的费率计缴,其余均按照应缴纳流转税 额的7%、 3%的费率计缴。 5. 所得税:本公司在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注册,适用所得税率为15%, 本 公司下属北京分公司、销售分公司执行33%的所得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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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12-31
`税项

    (1)增值税:公司所属露水河刨花板分公司的水汽销售按 13%计算销项税额, 其余均为销售收入的17% 计算销项税款(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 的综合利用产品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扣除进项税后计缴;

    (2)农业特产税:按木材销售收入的5%计缴(次加工、小规格材、 薪材销售 免税).

    (3)营业税:按代购代销收入的5%计缴。

    (4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公司所属林业进出口分公司和林业技术 经济开发分公司按应缴流转税额的7%和3%计缴;红石分公司和露水河刨花板分公司 按应缴流转税额的5%和3%计缴。

(5)所得税:公司在长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注册,执行15%的所得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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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06-30
`投资收益

项 目 金 额

※ 吉林市亚宏木业有限公司 -128,064.90

合 计 -128,064.90

※系按权益法调整对以上公司长期投资而取得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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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8-12-31
`税项

    (1)增值税:公司所属露水河刨花板分公司的水汽销售按13%计算销项税额, 其 余均为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款(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 合利用产品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2)农业特产税:按木材销售收入的5%计缴(次加工、小规格材、薪材销售免税) 。

    (3)营业税:按代购代销收入的5%计缴。

    (4)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公司所属林业进出口分公司和林业技术经 济开发分公司按应缴流转税额的7%和3%计缴;红石分公司和露水河刨花板分公司按 应缴流转税额的5%和3%计缴。

    (5)所得税:公司在长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注册,执行15%的所得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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