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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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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适用税率17%、13%
2.消费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税额220元/吨。
3.营业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适用税率5%。
4.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缴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7%、5%计缴。
5.教育费附加:按应缴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3%计缴。
6.房产税:房屋租赁按租赁收入12%计缴;自有房产按原值减征30%后的1.2%计缴。
7.所得税:经营所得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适用税率33%。
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免征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及
其控股的7家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函》(新政办函[2005]173号):对公司及其控股的新疆
绿金啤酒花制品有限公司、新疆啤酒花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神内生物制品有限责任
公司、新疆啤酒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啤酒集团喀什啤酒有限公司、新疆绿
新啤酒花制品有限公司、新疆啤酒集团奇台制麦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给予免征2005年度
至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免征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
6家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函》(新政办函[2005]172号):对公司控股的乌鲁木齐神内生物
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啤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啤酒集团昌吉啤酒有限公司
、新疆啤酒集团霍城啤酒有限公司、阿拉山口啤酒花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啤酒集团阿克
苏啤酒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给予免征2005年至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
8.其他税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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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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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适用税率17%、13%。
2.消费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税额220元/吨。
3.营业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适用税率5%。
4.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缴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7%、5%计缴。
5.教育费附加:按应缴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3%计缴。
6.房产税:房屋租赁按租赁收入12%计缴;自有房产按原值减征30%后的1.2%计缴。
7.所得税:经营所得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适用税率33%。
注(1)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对上市公司所得税进行减征的批复
》(新政函[2000]137号),本公司“所得税按应征税额减征55%(实际按应征税额45%征收
),减征时间暂定5年。”
(2)本公司子公司-新疆绿金啤酒花制品有限公司,根据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高新
技术开发区分局批准(乌国税高发[2000] 47号),自2000年9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减
半征收所得税三年。
(3)本公司子公司-乌鲁木齐神内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根据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乌鲁木齐神内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所得税批复》(乌经济区地税函
[2003]8号):“同意免征乌鲁木齐神内生物制品有限公司2001年1月至2003年9月应纳的
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2003年10月至2004年9月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期间已征企业所得税
用当期及以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逐年抵缴。”
(4)本公司子公司新疆啤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子公司—新啤集团奇台制麦有
限公司,根据奇台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新啤集团奇台制麦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的通
知》(奇国税法[2003]46号):“同意免征新啤集团奇台制麦有限公司2002-2004年度企
业所得税。”
(5)本公司子公司新疆啤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子公司—新啤集团喀什啤酒有
限公司,根据喀什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啤酒集团喀什啤酒有限公司减免企业所得税
的通知》(喀市国税函[2003]332号):“同意免征新疆啤酒集团喀什啤酒有限公司200
2-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三年。”
8.其他税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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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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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适用税率17%、13%。
2.消费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税额220元/吨。
3.营业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适用税率5%。
4.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缴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7%、5%计缴。
5.教育费附加:按应缴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3%计缴。
6.房产税:房屋租赁按租赁收入12%计缴;自有房产按原值减征30%后的1.2%计缴
。
7.所得税:经营所得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适用税率33%
。
注(1)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对上市公司所得税进行减征的批
复》(新政函[2000]137号),本公司“所得税按应征税额减征55%(实际按应征税额45%
征收),减征时间暂定5年。”
(2)本公司子公司-新疆绿金啤酒花制品有限公司,根据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高新
技术开发区分局批准(乌国税高发[2000] 47号),自2000年9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减
半征收所得税三年。
(3)本公司子公司-乌鲁木齐神内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根据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乌鲁木齐神内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所得税批复》(乌经济区地税函
[2003]8号):“同意免征乌鲁木齐神内生物制品有限公司2001年1月至2003年9月应纳
的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2003年10月至2004年9月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期间已征企业所
得税用当期及以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逐年抵缴。”
(4)本公司子公司新疆啤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子公司—新啤集团奇台制麦
有限公司,根据奇台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新啤集团奇台制麦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的
通知》(奇国税法[2003]46号):“同意免征新啤集团奇台制麦有限公司2002-2004年
度企业所得税。”
(5)本公司子公司新疆啤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子公司—新啤集团喀什啤酒
有限公司,根据喀什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啤酒集团喀什啤酒有限公司减免企业所得
税的通知》(喀市国税函[2003]332号):“同意免征新疆啤酒集团喀什啤酒有限公司
2002-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三年。”
8.其他税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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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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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产品销售收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内适用税率1
7%、13%。
2.营业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适用税率5%。
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缴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7%、5%计缴。
4.教育费附加:按应缴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3%计缴。
5.房产税:房屋租赁按租赁收入的12%计缴,自有房产按原值减征30%后的1.2%
计缴。
6、消费税:产品销售收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税额220元/
吨。
7.所得税:经营所得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税率33%。
(1)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对上市公司所得税进行减征的批复
”(新政函[2000]137号),本公司“所得税按应征税额减征55%(实际按应征税额的45%
征收),减征时间暂定5年。”
(2)本公司所属子公司新疆绿金啤酒花制品有限公司根据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高
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批准(乌国税高发[2000] 47号),自2000年9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
减半征收所得税三年。
(3)本公司所属子公司乌鲁木齐神内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根据乌鲁木齐经济技术
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乌鲁木齐神内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所得税的批复”(乌经济
区地税函[2003]8号):“同意免征乌鲁木齐神内生物制品有限公司2001年1月至2003年
9月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2003年10月至2004年9月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期间已征
的企业所得税用当期及以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逐年抵缴。”
(4)本公司子公司新疆啤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子公司新啤集团奇台制麦
有限公司,根据奇台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新啤集团奇台制麦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的
通知”(奇国税法[2003]46号):“同意免征新啤集团奇台制麦有限公司2002-2004年
度企业所得税。”
(5)本公司子公司新疆啤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子公司新啤集团喀什啤酒
有限公司,根据喀什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啤酒集团喀什啤酒有限公司减免企业所得
税的通知”(喀市国税函[2003]332号):“同意免征新疆啤酒集团喀什啤酒有限公司
2002-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三年。”
8、其他税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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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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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 增值税:产品销售收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内适用税率
17%,13%。
2. 营业税: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适用税率5%。
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缴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7%、5%计缴。
4.教育费附加:按应缴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3%计缴。
5.房产税:房屋租赁按租赁收入的12%计缴,自有房产按原值减征30%后的1.2%
计缴。
6、消费税:产品销售收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税额220 元
/吨。
7.所得税:经营所得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税率33%。
(1)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对上市公司所得税进行减征的批复
”(新政函[2000]137 号),本公司“所得税按应征税额减征55%(实际按应征税额的45
%征收),减征时间暂定5 年。”
(2)本公司所属子公司新疆绿金啤酒花制品有限公司根据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高
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批准(乌国税高发[2000]47号),自2000年9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
减半征收所得税三年。
(3)本公司所属子公司新疆啤酒花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同
意免征新疆啤酒花股份农业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
]902号),同意免征新疆啤酒花农业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
(4)本公司所属子公司乌鲁木齐神内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根据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
发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乌鲁木齐神内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所得税的批复”(乌经济区
地税函[2003]8号),同意免征乌鲁木齐神内生物制品有限公司2001年1月至2003年9月应
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2003年10月至2004年9月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期间已征的企
业所得税用当期及以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逐年抵缴。”
其他税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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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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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增值税:产品销售收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税率13%、17
%。
消费税:产品销售收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税额220 元/
吨。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缴增值税、营业税及消费税税额之5%、7%计缴。
教育费附加:按应缴增值税、营业税及消费税税额之3%计缴。
所得税:经营所得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税暂行条例》,税率33%。
(1)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对上市公司所得税进行减征的批
复”(新政函[2000]137 号),本公司“所得税按应征税额减征55%(实际按应征税额的
45%征收),减征时间暂定5年。”
(2)本公司所属子公司新疆绿金啤酒花制品有限公司根据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
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批准(乌国税高发[2000]47 号),自2000年9月1日至2003年8月
31 日减半征收所得税三年。
(3)本公司所属子公司乌鲁木齐神内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根据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
发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乌鲁木齐神内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所得税的批复”(乌经济
区地税函[2003]8 号):同意免征乌鲁木齐神内生物制品有限公司2001 年1 月至200
3 年9 月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2003 年10 月至2004年9月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期间已征的企业所得税用当期及以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逐年抵缴。”
其他税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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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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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增值税:产品销售收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税率13%、17%。
消费税:产品销售收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税额220元/吨。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缴增值税、营业税及消费税税额之5%、7%计缴。
教育费附加:按应缴增值税、营业税及消费税税额之3%计缴。
所得税:经营所得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税暂行条例》,税率33%。
(1)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对上市公司所得税进行减征的批复
”(新政函[2000]137号),本公司“所得税按应征税额减征55%(实际按应征税额的45%
征收),减征时间暂定5年。”
(2)本公司所属子公司新疆绿金啤酒花制品有限公司根据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高
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批准(乌国税高发[2000]47号),自2000年9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
减半征收所得税三年。
(3)本公司所属子公司新疆啤酒花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同意
免征新疆啤酒花股份农业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90
2号):同意免征新疆啤酒花农业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
(4)本公司所属子公司乌鲁木齐神内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根据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
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乌鲁木齐神内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所得税的批复”(乌经济区地
税函[2003]8号):同意免征乌鲁木齐神内生物制品有限公司2001年1月至2003年9月应
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2003年10月至2004年9月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期间已征的企
业所得税用当期及以后以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逐年抵缴。”
其他税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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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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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税率为13%、17%;
(2)营业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税率为5%;
(3)城建税:按应纳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的3.5%、5%、7%计缴。
(4)教育费附加:按应纳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的3%计缴。
(5)所得税
1)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对上市公司所得税进行减征的批复”
(新政函[2000]137 号),本公司“所得税按应征税额减征55%(实际按应征税额的45%征
收),减征时间暂定5年。”
2)本公司所属子公司新疆绿金啤酒花制品有限公司根据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高新
技术开发区分局批准(乌国税高发[2000]47 号),自2000 年9 月1 日至2003年8月31
日减半征收所得税三年。
(6)其他税项
其他税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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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1-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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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税率为13%、17%;     (2)营业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税率为5%;     (3)城建税:按应纳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的3.5%、5%、7%计缴。     (4)教育费附加:按应纳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的3%计缴。     (5)所得税     1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对上市公司所得税进行减征的 批复"(新政函〖2000〗137号),本公司"所得税按应征税额减征55% (实际按应 征税额的45%-征收),减征时间暂定5年。"     2 )本公司所属子公司新疆绿金啤酒花制品有限公司根据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 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批准(乌国税高发〖2000〗47号),自2000年9月1日至 2003 年8月31日减半征收所得税三年。     3 )本公司所属子公司新疆啤酒花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免征新疆啤酒花股份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1〗 914 号):同意免征新疆啤酒花农业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度、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     (6)其他税项     其他税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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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1-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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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的确认原则
    (1) 销售商品:已将商品所有权的重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公司不再拥 有对该商品的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相关的收已经收到或取得了收款的证据,并 且与销售该商品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2) 提供劳务:劳务已经完成,相关的收入已经收到或取得了收款的证据,并 且与提供该劳务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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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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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税 种 税率(%) (1)增值税 13-17 (2)营业税 5 (3)城建税 5-7 (4)教育费附加 3 (5)所得税
    1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对上市公司所得税进行减征的 批复"(新政函〖2000〗137号),本公司"所得税按应征税额减征55% (实际按应 征税额的45%征收),减征时间暂定5年。"     2 )本公司所属子公司新疆绿金啤酒花制品有限公司根据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 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批准(乌国税高发〖2000〗47号),自2000年9月1日至 2003 年8月31日减半征收所得税三年。     3 )本公司所属子公司新疆啤酒花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 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批准(市地税高新字〖2000〗80号)自2000年9月1日至 2003年8月31日免征所得税三年。     (6)其他税项     其他税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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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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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本公司主要税种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具体税率如下: 税 种 税率(%)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新政函〖1997〗77号), 公司“自批准 上市之日起按15%缴纳所得税”。     根据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乌高新〖1998〗 03号), 新疆绿金啤酒花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免征1999年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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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8-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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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项
    (1)增值税     农产品销售收入,适用税率13%;工业产品销售收入及贸易收入,适用税率17%。     (2)营业税     劳务收入,适用税率5%。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按应交流转税税额的7%计缴,教育费附加按应交流转税税额的3%计缴。     (4)所得税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新政办函[1997]25号), 自本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所得税按15%缴纳。     根据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乌高新[1998]03号),新疆 绿金啤酒花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免征1998年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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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7-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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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     农产品销售收入适用税率13%;工业产品销售收入及贸易收入适用税率17%。     (2)营业税     劳务收入,适用税率5%。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按应交流转税税额的7%计缴,教育费附加按应交流转税税额的3%计缴。     (4)所得税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新政办函〔1997〕25号),自本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所得税按15%缴纳。     根据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乌高新〔1998〕03号), 新疆绿金啤酒花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免征1997年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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