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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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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项
(一)增值税
本公司商品销售2005年1月31日以前按4%的税率计缴,2005年2月1日起按17%的税率
计缴;控股子公司华侨饭店按4%的税率计缴,控股子公司景宁英川按6%的税率计缴。
(二)营业税
房地产销售按5%的税率计缴;工程结算收入按3%的税率计缴;转让土地使用权,根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文规定,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
余额为营业额,按5%的税率计缴。
(三)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普
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缴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20%
的,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缴;出售其他房地产增值额,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缴。本公司
下属浙江广厦集团房地产开发分公司本期暂按预收房款的5‰预缴;控股子公司重庆置业
、南京置业、间接控股的子公司顶益房产暂按预收房款的1%预缴;天都实业2005年5月前
按预收房款1%预缴,2005年6月起按2%的比例预缴。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7%计缴。
(五)教育费附加
本公司、重庆置业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3%计缴;下属浙江广厦集团房地产开发分公
司、南京投资、景宁英川、华侨饭店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4%计缴;蓝天白云、文化旅游
按收入的3‰计缴;文化旅游的控股子公司东阳广厦旅行社有限公司按主营业务收入扣除
主营业务成本的3‰计缴。
(六)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景宁英川经景宁畲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景地税政[2005]21号批复
同意,2005年度免缴企业所得税;广厦教育系高校后勤服务实体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及其他控股子公司按33%的税率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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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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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项
(一)增值税
按6%或4%的税率计缴。
(二)营业税
房地产销售按5%的税率计缴;工程结算收入按3%的税率计缴;转让土地使用权,根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文规定,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
余额为营业额,按5%的税率计缴。
(三)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普
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缴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20%
的,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缴;出售其他房地产增值额,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缴。本期暂
按预收房款的1%预缴。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7%计缴。
(五)教育费附加
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3%计缴。
(六)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
控股子公司广厦重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置业)按应缴流转税额的5%计
缴。
(七)企业所得税
按33%的税率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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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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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项
(一)增值税
按6%或4%的税率计缴。
(二)营业税
房地产销售按5%的税率计缴;工程结算收入按3%的税率计缴;转让土地使用权,根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文规定,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
余额为营业额,按5%的税率计缴。
(三)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普
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缴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20
%的,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缴;出售其他房地产增值额,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缴。本期
暂按预收房款的1%预缴。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7%计缴。
(五)教育费附加
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3%计缴。
(六)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
控股子公司广厦重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置业)按应缴流转税额的5%计
缴。
(七)企业所得税
按33%的税率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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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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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项
(一)增值税
按17%的税率计缴。
(二)营业税
房地产销售按5%的税率计缴;工程结算收入按3%的税率计缴,转让土地使用权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文规定,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作价后
的余额为营业额,按5%的税率计缴。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7%计缴。
(四)教育费附加
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3%计缴。
(五)企业所得税
按33%的税率计缴。
(六)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房
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缴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20%的,按规
定计缴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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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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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项
(一)增值税
按17%的税率计缴。
(二)营业税
房地产销售按5%的税率计缴;工程结算收入按3%的税率计缴,转让土地使用权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文规定,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作
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5%的税率计缴。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7%计缴。
(四)教育费附加
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3%计缴。
(五)企业所得税
按33%的税率计缴。
(六)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
房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缴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20%的,
按规定计缴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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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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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项
(一)增值税
按17%的税率计缴。
(二)营业税
建筑施工按3%的税率计缴;房地产销售按5%的税率计缴。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7%计缴。
(四)教育费附加
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3%计缴。
(五)企业所得税
按33%的税率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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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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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项
(一)增值税
按17%的税率计缴。
(二) 营业税
建筑施工按3%的税率计缴;房地产销售按5%的税率计缴。
(三)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7%计缴。
(四) 教育费附加
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3%计缴。
(五) 企业所得税
按33%的税率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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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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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项
(一) 增值税
按17%税率计缴。
(二) 营业税
建筑施工按3%税率计缴;房地产销售按5%税率计缴。
(三)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7%计缴。
(四) 教育费附加
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3%计缴。
(五) 企业所得税
按33%税率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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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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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一)营业税     建筑施工税率为3%,房地产开发税率为5%。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应交流转税税额的7%计缴。     (三)教育费附加     按应交流转税税额的3%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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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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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确认原则
    1) 商品销售     在商品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公司不再对该商品实施继续管 理权和实际控制权,相关的收入已经收到或取得了收款的证据,并且与销售该商品有 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2) 提供劳务     劳务在同一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在劳务已经提供,收到价款或取得收取款项的 证据时,确认劳务收入。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会计年度的,在劳务合同的总收 入、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与交易相关的价款能够流入,已经发生的成本 和为完成劳务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 长期合同工程在合同结果已经能够合理预见时, 营业收入按结账时已完成工程进度 的百分比计算;营业成本以预计完工总成本的同一百分比计算。     3) 他人使用本公司资产而发生的收入     他人使用本公司现金资产发生的利息收入, 按使用现金的时间和适用利率计算 确定;他人使用本公司非现金资产, 发生的使用费收入按有关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 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上述收入的确定并应同时满足:(1)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 利益能够流入公司;(2)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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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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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营业税: 建筑施工税率为3%,房地产开发税率为5%;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应交流转税额的7%计缴;     3、教育费附加:按应交流转税所得税3%计缴;     4、所得税: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97)13号文件,所得税从股票上市后 减按15%计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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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8-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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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营业税 建筑施工税率为3%,房地产开发税率为5%;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应交增值税额7%计缴;     3.教育费附加 按应交流转税额3%计缴;     4.所得税     母公司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1997)13号文件,所得税从股票上市后按 15 %计缴;全资子公司三建公司、吴宁公司、 城建公司根据东阳市建筑业管理局东建 管(98)78号规定,98年度所得税分别按65万、10万、10万缴纳;     控股子公司重庆一建、上海合力税率为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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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8-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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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税项
    1)营业税:税率建筑施工为3%,房地产开发为5%;     2)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交流转税额的7%计缴;     3)所得税:税率15%。[注]     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1997)13号文件,本公司所得税从股票上市后按 15%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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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7-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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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本公司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税 种 计 税 依 据 税 率
    *建筑施工为3%,房地产开发为5%。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1997)13号文件,本公司所得税从股票上市后 按15%征收,即从1997年1月1日起,公司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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