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负债表日后重大事项
1、2004年1月5日,本公司收到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新出发[2003]1463号文,同意本
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办理有关上市报批手续。
2、2004年2月2日本公司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原NET系统流通法人股上市
推荐协议》。
3、2004年2月16日,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公司及子公司广州大洋连锁店有限
公司与广州日报社及其关联方购买广州大洋广告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
。2004年3月11日签订了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以评估价为依据确定转让价为940万
元。广州日报社拟将广州市远东广告有限公司所持广州大洋广告有限公司50%股权转让
给本公司,广州市报刊发行公司拟将所持广州大洋广告有限公司50%股权分别转让给本
公司45%及大洋连锁店5%。股权转让完成后,本公司持有广州大洋广告有限公司95%股权
,大洋连锁店持有广州大洋广告有限公司5%股权。
4、2004年2月16日,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公司与广州日报社的《<合作经营
彩印业务合同>的终止协议》及《彩印设备购买协议》。2004年3月11日签订了正式协议
,由公司向广州日报社购买彩印业务相关的机器设备,以评估价为依据确定转让价为6
9,983,200.00元,相关设备如办理解除或转移海关监管需外缴税费由本公司负担;同时
终止本公司与广州日报社于2003年5月30日签订的《合作经营彩印业务合同》。2004年
3月19日,本公司2004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的《<合作经营彩印业务合
同>的终止协议》及《彩印设备购买协议》。
5、2004年2月16日,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公司与广州日报社及广州日报社下
属子公司的《避免同业竞争协议》,于2004年3月11日签订了正式协议。
6、2004年3月19日,本公司2004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原在NET系
统流通(现由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的股票转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流通的上市方案》,
并同时审议通过了《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有关事宜的议
案》。
7、2004年2月15日,南海市大沥兴业铝铜型材厂(以下简称“兴业铝铜”)向清远市
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广东建北企业集团公司和本公司,要求返还其股票价款及收益。兴业
铝铜称广东建北企业集团公司在1997年5月出售其1993年购买的建北股票6,554,590股,
股票出售所得并未归还给兴业铝铜,原告兴业铝铜还声称本公司在1993年曾接受其的委
托,代理其所购买股票的交易、管理、分红。因此,兴业铝铜也起诉本公司负有偿还股
票价款和收益款合计27,968,000.00元的连带责任。本公司董事会经调查核实,认为本
公司从未接受兴业铝铜的任何委托,所以兴业铝铜起诉本公司根本毫无道理和根据,本
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2004年3月15日,清远市中院已经组织原告和被告
交换证据。但截止至报告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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