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东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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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担保事项 经本公司2006年2月23日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通过为福建穆阳溪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固定资产贷款25,000万元提供担保的议案。该议案尚须报股东大会批准。 2、增资事项 经本公司2006年2月23日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通过对福建穆阳溪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增加资本金4,478万元的议案。 3、资产终止转让事项 经本公司2006年2月23日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通过终止福安市天缘商贸有限公司资 产转让的议案(详见本附注十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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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长期投资转让议案 2005年6月30日,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通过《关于出让我司拥有的深 圳禾之禾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的议案》。 2005年7月14日本公司与深圳禾之禾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股东彭胜文、唐冬元达 成一致意见,本公司拟转让深圳禾之禾环境发展有限公司28%股权,转让价为1139.32万 元。 2、诉讼判决事项 公司武汉楚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楚都)于2005年3月17日向武汉市硚口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其与原武汉正大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正大)于 2003年4月6日签订的《租凭合同》无效。2005年7月12日,该案件审判法院武汉市汉阳区 人民法院作出“(2005)阳民一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解除武汉楚都与武 汉正大签订的《租赁合同》;武汉楚都双倍返还武汉正大定金款100万元。武汉楚都已于 本期计提预计负债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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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长期投资转让议案 2005年3月30日,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依法出让我司在福建 大世界华夏房地产有限公司拥有的全部股权的议案》,本公司已与股权受让方就股权转 让事宜达成初步意向。本公司对福建大世界华夏房地产有限公司投资额为3,203万元, 拥有其36%的股权比例。 2、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本公司于2005年3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闽证 监立通字2005001号),因本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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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06-30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诉讼事项 (1)本公司于2004年4月12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海爱建信托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复兴东路证券营业部、爱建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返还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人民币1亿元及其利息人民币162.8万元,福建省高级人民 法院于2004年5月25日作出(2004)闽初字第25号裁定书,裁定将该案移送上海市高级 人民法院处理。本公司已于2004年5月25日向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4年7月2 7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受理该上诉案,该案的管辖权异议正在审理中,详见本附注十一之 1。 (2)本公司于2004年6月25日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福安市 宾馆、福安市财政局归还预付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滞纳金共计7,466,783.83元。20 02年1月31日本公司与福安市宾馆、福安市财政局签定《福安市宾馆整体出让协议书暨 保证合同》,约定由本公司整体受让福安市宾馆所有资产及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260 0万元,本公司已预付800万元。后因福安市宾馆未能按合同约定,在2002年6月30日前 办理报请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并获批准,经本公司催促于2002年8月9日和2 002年8月12日分别偿还220万元和80万元。截止2004年6月30日尚欠本金500万元未归还 。本公司已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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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12-3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诉讼事项 本公司于2004年4月12 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公司要求上海爱 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爱建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复兴东路证 券营业部、爱 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人民币1 亿元及其利息人民币162.8 万元,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2 日已受理立案,详见本附注十一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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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06-30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本公司无需披露的重大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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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12-3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一)非调整事项 1、江苏太仓沪浮璜公路有限公司增资事项 2003 年1 月18 日,本公司联营子公司江苏太仓沪浮璜公路有限公司召开第十一 次股东会议,会议决议各股东按股份比例增加投资7000 万元。本公司按40%股权比例 计算应出资2800 万元,本公司已于2002 年预付增资款2800 万元,账列“预付账款” 科目。 2003 年3 月13 日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通过了对江苏太仓 沪浮璜公路有限公司追加投资2800 万元的议案。 2、宁德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委托理财事项 本公司所属子公司宁德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与福建省新力 源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源公司)于2003 年1 月13 日签订《〈委托投资 国债协议书〉国债回购协议》。协议约定由新力源公司回购自来水公司2003 年1 月购 买的02 国债(15)品种12800 手,合计金额为12,931,840.00 元,其回购后的资金转 入新力源公司指定的账户并由新力源公司经营至2003 年11 月18 日,新力源公司提供 30%保证金保证投资年回报率为11%。 (二)调整事项 1、新华证券有限公司武汉八一路证券营业部客户保证金诉讼事项 2001 年4 月,本公司在新华证券有限公司武汉八一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八一 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该资金账户5000 万元。本公司存入资金后即取得利 息287.75 万元。八一路营业部收款后未经本公司允许,将上述资金挪用。经本公司催 讨,八一路营业部于2001 年11 月7 日至2002 年1 月21 日期间,共退还资金2791 万 元。截止2002 年6 月28 日,八一路营业部尚有资金本息余额22,539,917.00 元未还 。本公司遂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八一路营业部及新华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还款。2002 年12 月16 日,本公司胜诉。 2003 年3 月6 日,本公司与八一路营业部、新华证券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 本公司同意八一路营业部、新华证券返还客户交易结算资金1900 万元,返还后双方债 权债务结清。2003 年3 月13 日,本公司收到新华证券还款1900 万元。 截止2002 年12 月31 日本公司账面应收八一路证券营业部余额为19,662,417.00 元,本公司对无法收回的662,417.00 元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2、福建福安黄兰溪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应收电费仲裁事项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福安市黄兰溪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兰溪水力发 电公司)因福建省闽东老区水电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闽东老区公司)拖欠电费于20 01年8月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 002年7 月10 日以(2002)贸仲裁字第0198 号裁决书作出终局裁决:闽东老区公司应向 黄兰溪水力发电公司支付1997年至2001年6月30日止所欠电费人民币58,418,304.99元 及滞纳金人民币5,841,830.59元,支付仲裁费529,300.70元,共计64,789,436.28元。 2003年1月2日,黄兰溪水力发电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3 年3 月10 日,黄兰溪水力发电公司与闽东老区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 解协议约定:闽东老区公司支付黄兰溪水力发电公司电费及滞纳金2000 万元,免去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02 年7 月10 日以(2002)贸仲裁字第0198 号裁决书规 定的其他应付电费、滞纳金、仲裁费共计44,789,436.28 元。2003 年3 月25 日,福 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闽法执申字第00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 黄兰溪水力发电公司已于2003 年1 月份收到闽东老区公司支付黄兰溪水力发电公 司电费及滞纳金2000 万元。 截止2002 年12 月31 日,黄兰溪水力发电公司应收闽东老区公司2001 年6 月30 日以前电费的账面余额59,771,810.24 元与可收回金额2000 万元的差异为39,771,81 0.24元,黄兰溪水力发电公司已将此差异金额作为该应收款项应计提的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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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06-30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非调整事项 1、根据本公司霞浦发电分公司与闽东老区水电开发总公司霞浦供电分公司于2002 年6月28日签订的《关于发供分家往来帐务核对及新三级电站收购等问题的协议》,本 公司将以10,337,413.35元的价格收购霞浦县三级电站。截至2002年6月30日,此收购事 项尚未完成。 2、本公司于2002年7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会议通过了以下两 个议案: (1)按照股份比例为福建寿宁牛头山水电有限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47000万元 提供担保,本公司占福建寿宁牛头山水电有限公司的股份比例为30%,因此应为该公司贷 款141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为确保2002年度本公司的经营规划正常运行和在福州市业务发展的需要,拟 向福建兴业银行福州市晋安支行申请贷款授信人民币壹亿元,期限壹年。 3、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2年7月10日的终局裁决,福建省闽东老区 水电开发总公司应向福建福安黄兰溪水力发电有限公司支付1997年至2001年6月30日止 所欠电费人民币58,418,304.99元及滞纳金人民币5,841,830.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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