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保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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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递延收益 类 别 2004.12.31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05.12.31 融资租赁收益 14,159,352.37 14,159,352.37 合计 14,159,352.37 14,159,352.37 本公司按直线法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从2003年度开始分八年每年确认融资租赁收 益,2005年未收到融资租赁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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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递延收益 类 别 2004.12.31 本期增加 融资租赁收益 14,159,352.37 合 计 14,159,352.37 类 别 本期减少 2005.6.30 融资租赁收益 1,181,863.80 12,977,488.57 合 计 1,181,863.80 12,977,488.57 本公司按直线法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从2003年度开始分八年每年确认融资租赁收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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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递延收益 类别 2003.12.31 本期增加 融资租赁收益 16,523,079.97 合计 16,523,079.97 类别 本期减少 2004.12.31 融资租赁收益 2,363,727.60 14,159,352.37 合计 2,363,727.60 14,159,352.37 本公司按直线法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从2003年度开始分八年每年确认融资租赁收 益,2004年融资租赁款项已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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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06-30
`递延收益 类别 2003.12.31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04.06.30 融资租赁收益 16523079.97 1181863.80 15341216.17 合计 16523079.97 1181863.80 15341216.17 说明:本公司按直线法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2004 年上半年确认融资租赁收益11 81863.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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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12-31
`递延收益 类别 2002.12.31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融资租赁收益 18,883,519.97 2,360,440.00 合计 18,883,519.97 2,360,440.00 类别 2003.12.31 融资租赁收益 16,523,079.97 合计 16,523,079.97 本公司按直线法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从2003年度开始分八年每年确认融资租赁收 益2,360,440.00元,2003年融资租赁款项已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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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06-30
`税项 (1) 增值税:水泥产品销售按17%计算增值税—销项税,符合规定的进项税从销 项税额中抵扣。 (2) 营业税:按照工程施工收入(扣减符合规定的工程分包支出后)的3%计算 交纳。 (3)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缴营业税和增值税税额的7%计缴。 (4) 教育费附加:按应缴营业税和增值税税额的3%计缴。 (5) 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33%。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函(1999) 65 号 “关于同意给予天津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税收优惠的批复”,本公司自股票发行之月起 ,按33%的比例上缴的所得税由市财政实行部分返还,返还后本公司的实际税负为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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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12-31
`税项 (1)增值税:水泥产品销售按17%计算增值税—销项税,符合规定的进项税从销 项税额中抵扣;粘土砖按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 营业税:按照工程施工收入(扣减符合规定的工程分包支出后)的3%计算 交纳。 (3)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缴营业税和增值税税额的7%计缴。 (4)教育费附加:按应缴营业税和增值税税额的3%计缴。 (5)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33%。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函(1999)65 号“关 于同意给予天津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税收优惠的批复”,本公司自股票发行之月起,按 33%的比例上缴的所得税由市财政实行部分返还,返还后本公司的实际税负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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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06-30
`税项 (1) 增值税:水泥产品销售按17%计算增值税—销项税,符合规定的进项税从销 项税额中抵扣;粘土砖按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 营业税:按照工程施工收入(扣减符合规定的工程分包支出后)的3%计算交 纳。 (3)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缴营业税和增值税税额的7%计缴; (4) 教育费附加按应缴营业税和增值税税额的3%计缴。 (5) 企业所得税: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函(1999) 65 号“关于同意给予天 津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税收优惠的批复”,本公司自股票发行之月起,按33%的比例上缴 的所得税由天津市财政局实行部分返还,返还后本公司的实际税负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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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1-06-30
`收入确认原则

    ⑴商品销售: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公司不再对该 商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并且相 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⑵提供劳务:如公司提供的劳务在同一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应当在完成劳务 时确认收入。如果公司提供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 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情况下,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 收入。劳物交易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是指:劳务合同的总收入、劳务的完成程度能 够可靠地确定,与交易相关的价款能够流入,已经发生的成本和完成劳务将要发生 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为前提。

    ⑶他人使用本公司资产:利息收入按使用现金的时间和适用利率计算确定;他 人使用本公司非现金资产,发生的使用费收入按有关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 方法计算确定。上述收入的确定并应同时满足:1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 公司;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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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0-12-31
`税项

    (1)增值税:水泥产品销售按17%计算增值税—销项税, 符合规定的进项税 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粘土砖按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 营业税:按照工程施工收入(扣减符合规定的工程分包支出后)的3 % 计算交纳。

    (3)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缴营业税和增值税税额的7%计缴;

    (4)教育费附加按应缴营业税和增值税税额的3%计缴。

    (5)企业所得税: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函(1999)65 号“关于同意给予 天津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税收优惠的批复”,本公司自股票发行之月起,按33%的比 例上缴的所得税由市财政实行部分返还,返还后本公司的实际税负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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