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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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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收益
类 别 2004.12.31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05.12.31
融资租赁收益 14,159,352.37 14,159,352.37
合计 14,159,352.37 14,159,352.37
本公司按直线法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从2003年度开始分八年每年确认融资租赁收
益,2005年未收到融资租赁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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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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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收益
类 别 2004.12.31 本期增加
融资租赁收益 14,159,352.37
合 计 14,159,352.37
类 别 本期减少 2005.6.30
融资租赁收益 1,181,863.80 12,977,488.57
合 计 1,181,863.80 12,977,488.57
本公司按直线法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从2003年度开始分八年每年确认融资租赁收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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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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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收益
类别 2003.12.31 本期增加
融资租赁收益 16,523,079.97
合计 16,523,079.97
类别 本期减少 2004.12.31
融资租赁收益 2,363,727.60 14,159,352.37
合计 2,363,727.60 14,159,352.37
本公司按直线法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从2003年度开始分八年每年确认融资租赁收
益,2004年融资租赁款项已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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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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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收益
类别 2003.12.31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04.06.30
融资租赁收益 16523079.97 1181863.80 15341216.17
合计 16523079.97 1181863.80 15341216.17
说明:本公司按直线法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2004 年上半年确认融资租赁收益11
81863.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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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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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收益
类别 2002.12.31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融资租赁收益 18,883,519.97 2,360,440.00
合计 18,883,519.97 2,360,440.00
类别 2003.12.31
融资租赁收益 16,523,079.97
合计 16,523,079.97
本公司按直线法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从2003年度开始分八年每年确认融资租赁收
益2,360,440.00元,2003年融资租赁款项已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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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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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 增值税:水泥产品销售按17%计算增值税—销项税,符合规定的进项税从销
项税额中抵扣。
(2) 营业税:按照工程施工收入(扣减符合规定的工程分包支出后)的3%计算
交纳。
(3)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缴营业税和增值税税额的7%计缴。
(4) 教育费附加:按应缴营业税和增值税税额的3%计缴。
(5) 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33%。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函(1999) 65 号
“关于同意给予天津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税收优惠的批复”,本公司自股票发行之月起
,按33%的比例上缴的所得税由市财政实行部分返还,返还后本公司的实际税负为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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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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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水泥产品销售按17%计算增值税—销项税,符合规定的进项税从销
项税额中抵扣;粘土砖按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 营业税:按照工程施工收入(扣减符合规定的工程分包支出后)的3%计算
交纳。
(3)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缴营业税和增值税税额的7%计缴。
(4)教育费附加:按应缴营业税和增值税税额的3%计缴。
(5)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33%。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函(1999)65 号“关
于同意给予天津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税收优惠的批复”,本公司自股票发行之月起,按
33%的比例上缴的所得税由市财政实行部分返还,返还后本公司的实际税负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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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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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 增值税:水泥产品销售按17%计算增值税—销项税,符合规定的进项税从销
项税额中抵扣;粘土砖按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 营业税:按照工程施工收入(扣减符合规定的工程分包支出后)的3%计算交
纳。
(3)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缴营业税和增值税税额的7%计缴;
(4) 教育费附加按应缴营业税和增值税税额的3%计缴。
(5) 企业所得税: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函(1999) 65 号“关于同意给予天
津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税收优惠的批复”,本公司自股票发行之月起,按33%的比例上缴
的所得税由天津市财政局实行部分返还,返还后本公司的实际税负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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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1-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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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确认原则
    ⑴商品销售: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公司不再对该 商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并且相 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⑵提供劳务:如公司提供的劳务在同一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应当在完成劳务 时确认收入。如果公司提供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 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情况下,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 收入。劳物交易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是指:劳务合同的总收入、劳务的完成程度能 够可靠地确定,与交易相关的价款能够流入,已经发生的成本和完成劳务将要发生 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为前提。     ⑶他人使用本公司资产:利息收入按使用现金的时间和适用利率计算确定;他 人使用本公司非现金资产,发生的使用费收入按有关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 方法计算确定。上述收入的确定并应同时满足:1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 公司;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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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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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水泥产品销售按17%计算增值税—销项税, 符合规定的进项税 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粘土砖按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 营业税:按照工程施工收入(扣减符合规定的工程分包支出后)的3 % 计算交纳。     (3)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缴营业税和增值税税额的7%计缴;     (4)教育费附加按应缴营业税和增值税税额的3%计缴。     (5)企业所得税: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函(1999)65 号“关于同意给予 天津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税收优惠的批复”,本公司自股票发行之月起,按33%的比 例上缴的所得税由市财政实行部分返还,返还后本公司的实际税负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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