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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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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2006年2月24日,中国科技证券被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托管,截止2005年12
月31日公司存放于该证券公司宜宾营业部的存款金额为87,617,891.11元。
2、公司于2006年3月22日召开了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股东会议,通过现场投票、委
托董事会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股
权分置改革方案》。该方案重要内容如下:
①、改革方案要点
公司唯一非流通股股东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获得其所持股份的流通权向
流通股股东安排的对价为:
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同意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2006年3月14日)登记在
册的流通股股东支付129,841,920股股份、297,872,640份认购权证和313,148,160份认沽
权证;即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宜宾市国
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支付的1.7股股份、3.9份认购权证和4.1份认沽权证,其中,每份认
购权证赋予权证持有人可以6.93元/股的价格向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购买1股五
粮液股票的权利,每份认沽权证赋予权证持有人可以7.96元/股的价格向宜宾市国有资产
经营有限公司出售1股五粮液股票的权利。
自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首个交易日起,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
有的公司非流通股即获得在A股市场上市流通权。
②、非流通股股东承诺事项
公司唯一非流通股股东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承诺:“1、自股权分置改革方
案实施之日起,本公司持有的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在前项规定期满后,本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
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
之十。”
此外,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承诺:“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
在公司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之前,取得深交所认可的金融机构对认沽权证行权所需
要的资金提供足额履约担保函。”
3、经2006年4月4日召开的公司三届七次董事会研究决定,2005年度分配预案为:每
10股派现金1.00元(含税)。
除上述事项外,截止2006年4月4日本公司没有其他需要披露的重大资产负债表日后
事项中的非调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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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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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的非调整事项
本公司无需要披露的非调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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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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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2005年3月4日第三届三次董事会通过200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公司2004年度不分
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该分配预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除上述事项外,截止2005年3月4日本公司没有其他需要披露的重大资产负债表日后
事项中的非调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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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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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的非调整事项
本公司无需要披露的非调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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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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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的非调整事项
2004 年2 月24 日本公司第二届二十次董事会通过2003 年利润分配方案,按2003
年末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十股送红股八股、公积金转增二股、派现金二元(含
税)”。合计派发现金271,140,480.00元,公司该分配预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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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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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的非调整事项
本公司无需要披露的非调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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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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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的非调整事项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02 年度分配方案:按现有股本为基数
,每10 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2 股,该事项尚待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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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1-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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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要事项
    1、本公司于2000年3月3 日与宜宾五粮液酒厂签订了《自动化包装设备经营租 赁协议》,约定由本公司租赁五粮液酒厂第七包装中心全部设备,租赁费为6000万 元/年,租赁期间为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租赁期满后, 经双方协商可 续签使用协议,2001年1-2月支付租赁费1,000万元。2001年3月该包装中心作为国 家股配股进入本公司后,该项费用也不再发生。     2、本公司于2000年1月1日与宜宾五粮液酒厂签订了“商标、 标识使用许可合 同”,许可本公司使用五粮液酒厂拥有的‘五粮神’、‘圣酒’、‘天地春’、‘ 岁岁乐’、‘五湖’、‘蜀粮’、‘古都’、‘八福’、 ‘四海春’等商标及五 粮液厂徽标识,年使用费共计9318万元,期限为2000月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该协议到期后,本公司正在与宜宾五粮液酒厂协商续签事宜,本年1-6 月预提商标 标识使用费共5000万元。     3.报告期内公司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A、西南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诉本公司返还货款202万元案。此案经宜宾市中 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西南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将此案上诉,四川 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30日正式受理,并于2001年4月27日开庭审理, 6 月 20 日作出裁定:撤销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宜经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退回宜宾市 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目前,此案尚未再次开庭审理。     B、杭州美胜实业有限公司诉本公司给付587万元加工承揽合同案。杭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29日正式受理,6月12日开庭审理后,目前双方尚在调解过程 中,法院尚未作出正式判决。     在本公司2000年度报告中已作披露的宜宾卷烟厂、贵州茅台习水酒有限责任公 司欠本公司所属宜宾精美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借款、货款仲裁事项共计金额为882 万 元,目前款项仍在追收过程中,尚无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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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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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的非调整事项
本公司无需要披露的资产负债表日后的非调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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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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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负债表日后的非调整事项
    本公司无需要披露的资产负债表日后的非调整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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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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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后事项
    本公司无需要披露的期后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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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8-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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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后事项
    1、本公司于1998年12月20 日与宜宾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正式签订了收购宜宾塑 胶瓶盖厂和宜宾印务总厂的协议,交接手续正在办理中。     2、本公司于1998年5月11 日与宜宾五粮液酒厂签订了《商标有偿使用协议》, 约定由本公司有偿使用五粮液酒厂拥有的“五粮神、京酒、五湖液”等三个品牌的 商标,有偿使用费为4000万元/年,使用时间暂定为1998年1月1日到1998年12月 31 日。使用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续签使用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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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8-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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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后事项:
    6.1本公司没有需要披露的重大期后事项。     6.2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审计情况     公司中期财务报告没有进行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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