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毛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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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0.1 因本公司与香港佛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FALCON INTERNATIONAL GROUPLTD )2004年度转口贸易业务相关的承兑信用证“止付令”,在2006年1月份到期,因此相关 银行已将上述8,214,454.76美元兑付,扣除信用证保证金后,本公司形成对银行的5,85 9,892.50美元的欠款,折合人民币47,490,819.01元。 10.2 如附注9.2所述,本公司因对2005年12月31日深圳中院作出《民事判决书》〔 (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33号〕的判决不服,已于2006年2月23日上诉至广东省最高 人民法院。 10.3 如附注项目12.2和12.3所述,本公司于2006年4月14日和2006年4月15日分别 收到开开股份和三毛集团的承诺,开开股份和三毛集团分别承诺拟通过以股抵债和以资 抵债的方式清偿大股东对本公司的占用资金。 10.4 除上述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外,截至2006年4月18日止,本公司无需披露的其 他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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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重要事项 8.1因本公司认为香港佛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FALCON INTERNATIONAL GROUPLTD) 在与本公司进行的转口贸易中存在信用证欺诈行为,2005年1月7日本公司将香港佛肯国 际集团有限公司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深圳分行作为共同被告,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撤销已向香港佛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开出的信用证67,892,468.60元,并要 求对方赔偿相关开证申请费用等113,288.54元。公司对此或有事项2004年计提了33,946 ,234.30元的预计损失。此项诉讼案法院尚未开庭,诉讼还在进行中。 8.22005年1月24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称因本公司为 中国深圳彩电总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45,000,000.00元的贷款进行了担保, 需承担相关连带担保责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公司部分银行账户相继冻结,将其 中存款63,100.00元作为诉讼财产保全。公司对此或有事项2004年计提了36,000,000.00 元的预计损失,截止2005年6月30日帐户仍被冻结。该案法院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诉 讼还在进行中。 8.3 因受信额度合同纠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将中国深圳彩电总 公司、深圳市国傲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经领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本公司作为共同 被告诉讼至深圳中院,深圳中院以(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54号文进行了受理,并发 出(2005)深中法立案裁字第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本公司及上述公司的财产采 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保全标的共为90,000,000.00元。本公司2004年对此或有事项计提 了72,000,000.00元的预计损失,截止2005年6月30日该案法院还未开庭审理,诉讼还在 进行中。 8.4 本公司于2004年9月6日向中国深圳彩电总公司开出80,000,000.00元的商业承 兑汇票(于2005年3月6日到期),中国深圳彩电总公司在取得上述商业承兑汇票后,把 它们作为银行贷款的质押标的,在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以下简称 “广发行”)取得38,000,000.00元的借款。由于上述购买面料的交易最终未达成,本公 司已经拒绝履行对上述票据的承兑义务。但是,广发行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将中国深 圳彩电总公司和本公司做为共同被告,诉讼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深圳中院”),深圳中院以(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33号文进行受理,并于2005年1 月24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05)深中法立裁字第30号〕,具体裁定如下:冻结被 申请人深圳市中国深圳彩电总公司、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股权,查封 、扣押被申请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以3800万元人民币为限)。该事项系本公司前任 董事长张晨擅自违规操作,并未得到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不符合本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但本公司仍可能会对上述38,000,000.00元的银行借款承担一定的担保连 带责任。因此,本公司于2004年对此或有事项计提了30,400,000.00元的预计损失。该案 法院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诉讼还在进行中。 8.5 2005年1月12日,兰州三毛集团归还了公司的29,915,000元欠款。上述欠款归 还后,本公司将10,000,000.00元用于提前归还银行贷款,其余款项则划入银行承兑汇票 保证金账户。 8.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于2005年3月14日下达甘证监立通字[200 5]2号《立案调查通知书》,决定对本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立案调查。截止2 005年6月30日,此项调查仍在进行之中。 8.7本公司于2005年1月25日获悉上海茉织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公司二股东--兰州三 毛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关于解除〈股份转让协议〉的通知》,经询问, 证实三毛集团已收到了茉织华的《关于解除〈股份转让协议〉的通知》信函。 8.8 本公司2004年度与Dynamic Key Group Limited(约旦)从事进料加工出口贸 易业务,应收该公司货款26,658,828.31元。截止2005年6月30日,此项应收款项仍在追 讨之中。 8.9本公司应收账款中挂应收深圳市联彩旅游用品公司、深圳市国傲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峻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款项共计10,845,240.81元,经公安部门的艰苦侦察 ,本公司于2005年6月用追回的涉案货物作价顶帐,同时转回已计提的坏帐准备10,845, 240.81元。 8.10 本公司和子公司上海驰寰贸易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项目中挂应收深圳市 联彩旅游用品公司、深圳市中经领业有限责任公司、嘉兴港区大洋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 款项共69,870,078.01元,截止2005年6月30日用追回的货物顶帐作价25,054,807.01元外 ,其余的欠款仍处于追讨过程。 8.11截止2005年6月30日因本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之间受信额 度合同纠纷,本公司所持的毕纳高股权仍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 8.12 本公 司2005年2月22日接到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大股东,简称:开开实业)的 书面通知,开开实业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立裁字第22号民事 裁定书,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红荔路支行因与开开实业发行生票据纠纷,于2005年 1月17日向该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保全标的 以人民币5000万元为限。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并对开 开实业持有的本公司全部非国有股51283344股作司法冻结(不包括红股、配股)处理, 该部分冻结的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28%。冻结期限:从2005年1月17日至2006年1月16日止 。 2005年1月25日,经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48次会议研究决定,本公司拟将所持有的 毕纳高股权原价进行转让,并委托上海开开(集团)有限公司寻找受让方,截止2005年 6月30日转让还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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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0.1 因本公司认为香港佛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FALCON INTERNATIONALGROUP LTD)在与本公司进行的转口贸易中存在信用证欺诈行为,2005年1月7日本公司将香港 佛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深圳分行作为共同被告,向兰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已向香港佛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开出的信用证67,892,468.60 元,并要求对方赔偿相关开证申请费用等113,288.54元。此项诉讼目前仍在调查取证阶 段。 10.2 2005年1月24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称因本公 司为中国深圳彩电总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45,000,000.00元的贷款进行了 担保,需承担相关连带担保责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公司部分银行账户相继冻结 ,将其中存款63,100.00元作为诉讼财产保全。本公司目前已积极应诉。 10.3 2005年3月7日,广发行要求承兑本公司向中国深圳彩电总公司开出商业承 兑汇票80,000,000.00元。由于本公司与中国深圳彩电总公司的相关交易最终未达成, 因此,本公司已经拒绝履行对上述票据的承兑义务。 10.4 截至2004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第二大股东兰州三毛纺织(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欠本公司款项55,889,559.58元(应收账款13,734,093.01元,其他应收款42,155, 466.57)。2005年1月12日,兰州三毛集团归还了其中的29,915,000元欠款。上述欠款 归还后,本公司将10,000,000.00元用于提前归还银行贷款,其余款项则划入银行承兑 汇票保证金账户。 10.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于2005年3月14日下达甘证监立通字[2 005]2号《立案调查通知书》,决定对本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立案调查。截 止2005年4月4日,此项调查仍在进行之中。 10.6 兰州三毛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三毛集团”)于2003年9月2 8日与上海茉织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茉织华”)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将本 公司国有法人股20,604,91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1.25%)按每股4.15元的价格转让给 茉织华。本公司于2005年1月25日获悉上海茉织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公司二股东--兰州 三毛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关于解除〈股份转让协议〉的通知》,经询问 ,证实三毛集团已收到了茉织华的《关于解除〈股份转让协议〉的通知》信函。 10.7 除上述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外,截至2005年4月4日止,本公司无需披露的 其他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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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06-30
`其他重要事项 8.1 2004年4月24日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4)286号文批 准,兰州三毛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本公司8136.48万股国有法人股中的5128 .3344万股转让给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转让后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占本公司全部股份的28%为第一大股东,本次转让股份的过户手续已于2004年 5月26日完成。 8.2 兰州三毛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三毛集团”)于2003年9月28日 与上海茉织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茉织华”)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将本公司 国有法人股20,604,91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1.25%)按每股4.15元的价格转让给茉织 华。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三毛集团尚持有本公司国有法人股9,476,541股,占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的5.17%,是本公司的第三大股东。转让协议仍需获得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的批准,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审议并无异议后方可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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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12-3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8.1 本公司2002 年9 月27 日与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资产委托管理协议 》,委托资产30,000,000.00 元,委托期限一年,应于2003 年10 月10日到期。在协议 到期前后,公司多次督促民生证券履约,未果。于是本公司对民生证券违约一事提起诉 讼,并于12 月25 日致函民生证券,终止了相关资产委托管理协议。 民生证券在接到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后,于2004 年2 月8 日与本公司达成和解协议 。根据和解协议,民生证券于2004 年2 月10 日已归还公司委托理财本金30,000,000. 00 元,收益、律师费、诉讼费等1,500,000.00 元,共计31,500,000元。民生证券完成 了和解协议规定的义务后,公司于2 月10 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已经同意公司 的申请。 本公司已将上述事项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对会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了调整 。 8.2 公司短期投资中招商增值基金17,000,000.00 元已于2004 年2 月5 日日收回 。 8.3 截止2004 年3 月29 日公司无需披露之其他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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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12-31
`期后事项 8.1 公司大股东兰州三毛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2月9日归还其欠本 公司款项2000万元。归还欠款的公告刊登在2003年2月20日的《中国证券报》和《证 券时报上》。 8.2 公司委托贷款138万元及其相关利息,已于2003年3月7日全部收回。 8.3 公司2002年12月31日主要债务期后的偿还情况 2002年 2003年1月1日至 项目 12月31日余额 3月14日增加额 短期借款 32,000,000.00 应付账款 23,777,520.43 8,745,434.67 预收账款 11,576,547.30 3,182,158.92 其他应付款 37,730,898.55 5,543,549.61 2003年1月1日至 2003年 项目 3月14日减少额 3月14日余额 短期借款 32,000,000.00 应付账款 3,058,371.85 18,090,457.61 预收账款 3,568,634.67 11,963,023.05 其他应付款 5,589,635.85 37,776,984.79 8.4 截止2003年3月14日,公司无需披露之其他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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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1-06-30
`期后事项

    或有负债、或有损失对公司的影响:

    截止2001年8月4日,短期投资已收回11300 万元, 其余因未到期, 目前尚余 3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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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0-12-3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公司2001年2月19 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制定的长期激励机制方案。根据该方案,公司将对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 层管理骨干和技术骨干实行股票增值权(股票增值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票,不具 有所有权、表决权和配股权)激励机制。年初,对董事长和总经理分别赠与20万股, 副总经理、三总师以及相当职务人员,人均15万股,总经理助理、副总师、未兼任 上述职务的董事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人均10万股,公司中层管理骨干、分厂副总 师以及相当职务的技术骨干人均5万股。年度末了,在当年赠与数量范围内, 按照 年末每股净资产值乘以年末本人持有的股票增值权数量,减去年初赠与额,其差额 高于年初赠与额的部分(包括转增、送股、发行等增减摊薄因素),作为股票增值 权,第一年兑现20%,第二年和第三年各兑现30%,余20%作为风险抵押金,高管 人员按离职时本人持有的股票增值权数量乘以离职时的每股净资产值计算发放。公 司实行长期激励机制所需的资金从奖励基金或工资基金中提取或支付。持有人兑现 后的股票增值权数量每年年末暂维持在初始水平。公司从2000年开始对高管人员实 施该方案。中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按赠与范围和考核办法成熟一个,实施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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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8-12-3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截止1998年3月12日,本公司无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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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7-12-31
`期后事项

    本公司无需披露之期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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