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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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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
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三聚氰胺、液氨及射洪分公
司生产的塑料包装袋、管材管件按销售收入17%计算销项税,以抵扣了进项税后的金额缴
纳增值税。另按应纳增值税、营业税额的7%(塑料包装袋、管材管件为5%)、3%、1%分
别计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本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分别按当年应缴纳增值
税、营业税税额的7%、3%税(费)率计缴。
3、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及各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如下:
公司名称 税率
本公司* 15%
四川美丰农资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33%
四川美丰化肥有限责任公司 3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47号]《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
实施意见的通知》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川地税发(2003)66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
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
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
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一年报省级税务
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2005年度暂按
15%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待本年度纳税申报前再报遂宁市地方税务局核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
的通知》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
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
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四川美丰农资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经主管税务机关成都市金牛区国税局批准,同意免缴20
05年度企业所得税。
4、其他税项:按国家规定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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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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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本公司应纳税项如下:
1、流转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局
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售尿素
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三聚氰胺、液氨及射洪分司产的塑料
包装袋、管材管件按销售收入17%计算销项税,以抵扣了进项税后金值税。另按应纳增值
税、营业税额的7%(塑料包装袋、管材管件为5%)、3%、1%别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
2、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47号]《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关
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川地税发(2003)66号]《川务局关
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设在部区,以国
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入0%的企业,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一年报级务机关审核确
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2005年16暂按15%税率计缴
企业所得税,待本年度纳税申报前再报遂宁市地方税务局核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的
知》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
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日,
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美农化工
有限责任公司经主管税务机关成都市金牛区国税局批准,同意免缴2005年度企所税。
3、其他税项:按国家规定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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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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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本公司应纳税项如下:
1、流转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本公司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实行先按13%计算销项税,以抵扣了进项税后的金额缴纳
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50%的办法。三聚氰胺、合成氨和附产品石灰及射
洪分公司生产的塑料包装袋、管材管件按销售收入17%计算销项税,以抵扣了进项税后
的金额缴纳增值税。另按应纳增值税、营业税额的7%(塑料包装袋、管材管件为5%)、
3%分别计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2、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47号]《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
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川地税发(2003)66号]《四
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
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一年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
执行。本公司2002年度经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川地税函(2002)136号]批准按15%税率计
缴企业所得税;2003年度经遂宁市地方税务局[遂地税审字(2003)第02号]批准按15%
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2004年度暂按15%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待年度纳税申报前再报
遂宁市地方税务局核准。
3、其他税项:按国家规定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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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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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本公司应纳税项如下:
1、流转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
知》[财税字(2004)33 号]本公司自2004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生产销售的尿素产
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50%的办法。三聚氰胺、合
成氨和附产品石灰及射洪分公司生产的塑料包装袋、管材管件按销售收入17%计算销项
税,以抵扣了进项税后的金额交纳增值税。另按应纳增值税、营业税额的7%(塑料包装
袋、管材管件为5%)和3%分别计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企业所得税: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
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3)66 号]规定,本公司2004 年度可按15%税
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3、其他税项:按国家规定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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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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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本公司应纳税项如下:
1、流转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1)113号]《关于若干农业生
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本公司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自2003年1月1日至1
2月31日继续免征增值税。2003年生产销售的尿素按销售收入的13%计算销项税,以抵扣
了进项税后的金额缴纳增值税;三聚氰胺、合成氨和附产品石灰及射洪分公司生产的塑
料包装袋、管材管件按销售收入17%计算销项税,以抵扣了进项税后的金额缴纳增值税
。另按应纳增值税、营业税额的7%(塑料包装袋、管材管件为5%)、3%分别计缴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2、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47号]《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
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经遂宁市地方税务局[遂地税审字(2003)
第02号]批准,本公司2003年度按15%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3、其他税项:按国家规定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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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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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本公司应纳税项如下:
1、流转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字(2001)113号]本公司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自2002年1月1日至12月3
1日继续免征增值税;本公司生产销售的尿素在2001年、2002年两年内实行增值税先征
后退的政策,先按销售收入的13%计算销项税,以抵扣了进项税后的金额缴纳增值税,
然后在2001年对征收的增值税款全额退还,2002年退还50%,自2003年起停止退还政策
。三聚氰胺、合成氨和附产品石灰及射洪分公司生产的塑料包装袋、管材管件按销售
收入17%计算销项税,以抵扣了进项税后的金额交纳增值税。另按应纳增值税、营业税
额的7%(塑料包装袋、管材管件为5%)和3%分别计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
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规定,经四川省遂宁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批
准通知书》[遂地税审字(2003)第02号]的批复,同意本公司2003年度按15%税率计缴企
业所得税。
3、其他税项:按国家规定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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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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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本公司应纳税项如下:
1、流转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1)113 号]《关于若干农业
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本公司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自2002 年1 月1 日至1
2 月31 日继续免征增值税;本公司生产销售的尿素在2001 年、2002 年两年内实行增
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先按销售收入的13%计算销项税,以抵扣了进项税后的金额缴纳
增值税,然后在2001 年对征收的增值税款全额退还,2002 年退还50%,自2003 年起
停止退还政策。三聚氰胺、合成氨和附产品石灰及包装分公司生产的塑料包装袋、管
材管件按销售收入17%计算销项税,以抵扣了进项税后的金额交纳增值税。另按应纳增
值税、营业税额的7%(塑料包装袋、管材管件为5%)、3%和4%分别计缴城建税、教育
费附加和交通费附加。另据财政部[财综字(2002)24 号]《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
基金项目的通知》,交通费附加从2002 年6 月1 日起取消,不再收取。
2、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47 号]《关于落实西部大开
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经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川地税函(2002)
136 号]批准,本公司2002 年度按15%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3、其他税项:按国家规定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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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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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本公司应纳税项如下:
1、流转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78 号]规定,主要产品碳
酸氢铵自2002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继续免征增值税。主要产品尿素,先按13%计算
销项税,抵扣进项税后的金额交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1
)113 号] 《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本公司生产销售的尿素
在2001年、2002 年两年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2001 年对征收的税款全额退还
,2002年退还50%,自2003 年起停止退还政策。合成氨和附产品石灰及包装分公司生产
的塑料包装袋按销售收入17%计算销项税,以抵扣了进项税后的金额交纳增值税。另按
应纳增值税、营业税额的7%(塑料包装袋、管材管件为5%)、3%和4%分别计缴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和交通费附加。另据财政部[财综字(2002)24 号]《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
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交通费附加从2002 年6 月1 日起取消,不再收取。
2、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47 号]《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
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经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川地税函(2002)136 号]
批准,本公司2002 年度按15%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3、其他税项:按国家规定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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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1-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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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项
    本公司应纳税项如下:     (1) 流转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78号]规定,本公司 主要产品碳酸氢铵自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继续免征增值税。主要产品尿素,先 按13%计算销项税,抵扣进项税后的金额交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2001)113号] 《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精神, 本公司生产销售的尿素在2001年、2002年两年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2001 年对征收的税款全额退还,2002年退还50%,自2003年起停止退还政策。合成氨和 附产品石灰及包装分公司生产的塑料包装袋按销售收入17%计算销项税,以抵扣了 进项税后的金额交纳增值税。另按应纳增值税、营业税额的7%(塑料包装袋、 管 材管件为5%)、3%和4%分别计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交通费附加。     (2) 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财税(2000)99号]及四川省财政厅[ 川财税( 2000)38号]的规定,本公司企业所得税先按33%计征、再由地方财政返还18 %( 实征15%),该项政策执行到2001年12月31日止。     (3) 其他税项:按国家规定计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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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1-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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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
项 目 股权投 债权投 联营或合营公 资收益 资收益 司分来的利润 短期投资 — — — 长期投资 — — — 合 计 — — —
项 目 期末调整的被投 合 计 资公司所有者权 益净增减的金额 短期投资 — — 长期投资 -774,683.89 -774,683.89 合 计 -774,683.89 -774,683.89
    投资收益是上年 7 月份对本公司的参股公司四川天宇信息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2001年1-6月的损益调整7,105.19元和股权投资差额摊销-781,789.08元的合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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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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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项
    本公司应纳税项如下:     (1) 流转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78号] 规定, 本公司 主要产品碳酸氢铵和尿素自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继续免征增值税;合成 氨和附产品石灰按不含税销售收入征收6%的增值税。 四川美丰股份公司包装分公 司生产的塑料包装袋按销售收入17%计算销项税, 以抵扣了进项税后的金额交纳增 值税。另按应纳增值税额的7%(塑料包装袋为5%)、3%和4%分别计缴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和交通费附加。     (2) 所得税: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川办函(1997)39号] 及四川省地方 税务局[川地发(1997) 032号]批准,本公司自1997年起按33%计缴企业所得税,再由 地方财政返还18%,实际按15%水平负担。     (3) 其他税项按国家规定计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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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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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
项 目 1999年1-6月份 1998年1-6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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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8-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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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本公司应纳税项如下:     (1)流转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8〗78号文规定, 本公司主 要产品碳酸氢铵和尿素自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继续免征增值税;合成氨 和附产品石灰按不含税销售收入征收6%的增值税。另按应纳增值税额的7%、3 % 和4%分别计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交通费附加。     (2)所得税: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川地发 ( 1997)032号文以及四川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川办函(1997)39 号文,本公司自1997年起按33%计缴企业所得税,再由地 方财政返还18%,实际按15%水平负担。     (3)其他税项按国家规定计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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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8-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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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本公司应纳税项如下:     ( 1) 流转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78号文规定, 本公 司主要产品碳酸氢铵和尿素自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 31日继续免征增值税; 合成氨和附产品石灰按不含税销售收入征收6%的增值税。另按应纳增值税额的7%、 3%和4%分别计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交通费附加。     (2)所得税: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川地发 ( 1997)032号文以及四川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川办函(1997)39 号文,本公司自1997年起按33%计缴企业所得税, 再由 地方财政返还18%,实际按15%水平负担。     (3)其他税项按国家规定计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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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7-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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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本公司应纳税项如下:     a.流转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8号文规定,本公司主要 产品碳酸氢铵和尿素在1996年、1997年度均免征增值税; 合成氨和附产品石灰按 不含税销售收入征收6%的增值税。另按应纳增值税额的7%和3 %分别计缴城建税 和教育费附加。     b.所得税: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川地发(1997)032 号文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川办函(1997)39 号文,本公司自1997年起按33%计缴企业所得税,再由地方 财政返还18%,实际按15%水平负担。     c.其他税项按国家规定计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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