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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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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非调整事项
截止2006年4月27日,公司没有需要披露的重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非调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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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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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1、2005年8月4日,公司与成都蜻蜓标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蜻蜓公司)签订
了增资扩股协议。公司出资730万元人民币,增资后蜻蜓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260万元,公
司持有其51%的股份。
2、2005年8月4日,公司与成都尚品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品公司)签订
了转股增资协议,公司以100万元人民币购买尚品公司70%股权后,再以600万元人民币现
金增资,增资后尚品公司注册资本金720万元,公司持有其95%的股份。
除上述事项外,截止2005年6月30日,公司无需予以披露的其他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
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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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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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非调整事项
2005年3月1日,公司子公司南充文迪因开发“天地山水“项目,由南充文迪、南充
宏凌与工商银行南充市果州支行签定了总额为1525万元的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贷款期
为2005年3月1日至2007年2月28日。抵押物分别为:(1)南充文迪自有的西河小区二期
2号地块60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南市(2004)16462号),抵押贷款额为
1460万元;(2)其他人的房产,抵押贷款额为65万元。
除上述事项外,截止2005年4月12日,公司没有其他需要披露的重大资产负债表日
后事项中的非调整事项。
十一、其他重大事项
1、2003年公司与合作外方签署合作合同,于2003年11月17日成立了东源华居,公
司持有95.52%的股权。2004年度,公司持有的东源华居股权比例变化情况为:将60%的
股权转让给合作外方,由95.52%变更为30%;以土地增加投资,由30%变更为73.66%;将
33.66%的股权转让给合作外方,由73.66%变更为40%;因合作外方增加投资,由40%变更
为33.75%。以上变化均通过了重庆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司董事会及东源华居董事
会的批准、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修改了合作合同和公司章程。因第二次股权转让的
交易金额占公司200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净资产375,346,303.15元的比
例为53.21%,已构成中国证监会所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出售资产的行为”。2004年1
0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公司字(2004)66号批准了此次股权转让行
为。
2005年3月16日,公司收到合作外方法律顾问的律师函,该律师函称:由于公司未
在2004年7月31日前完成土地拆迁和交地,已构成违约,要求公司尽快将拆迁完毕的土
地交付给东源华居,合作外方保留追究的权利。公司认为:按照有关协议、合同的约定
,公司积极督促重钢集团完成拆迁工作,履行合同义务,公司与重钢集团的约定并不构
成公司对东源华居的义务,合作外方所述的违约不成立。
2005年4月8日,公司收到合作外方法律顾问《关于终止框架协议和合作合同的函》
,该律师函称:鉴于“1、贵司至今仍未交付334.08亩土地给合作企业,未完全履行贵
司对合作企业的出资义务;2、贵司对在框架协议中同意向合作企业安排的2000万元人
民币流动资金贷款设置要求土地抵押的障碍;3、自2005年1月至今,合作企业的董事会
经召开多次会议,仍未能通过合作企业2005年度行政费用和销售费用及工程支出的预算
;4、自2004年11月至今,合作企业的中方和外方委派的董事经过多次协商和会议,仍
未能就确定设计单位的当地合作方达成一致。”该律师行代表合作外方通知公司终止框
架协议和合作合同,并按照框架协议和合作合同有关条款对东源华居进行清算,解散东
源华居。为此,公司将尽快召开专项会议,讨论决定是否终止框架协议和合作合同,是
否解散和清算东源华居,并正式通知合作外方。
由于公司现持有东源华居33.75%的股权,按权益法核算,东源华居现有资产主要为
货币资金和待开发土地,因此公司认为,即使解散东源华居并对其进行清算,也不会对
公司持有的东源华居股权造成重大损失。
2、根据公司与重钢集团于2003年签定的有关资产置换的系列协议,重钢集团应于
2004年7月31日前完成重庆市江北区中兴段一号334亩土地的全部拆迁工作。截止2005年
4月12日,拆迁工作基本完成,公司正与重钢集团及东源华居洽谈土地验收事宜。
3、根据公司与南充宏凌于2004年11月10日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南充宏凌对
该协议前南充文迪形成的负债及或有负债向公司提供担保,直至该负债及或有负债全部
剥离给南充宏凌。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6月11日对公司涉嫌迟延信息披露一事立案调
查并于2005年1月6日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法罚字第179号),指出公司因信
息披露问题违反《证券法》第62条、第59条,根据《证券法》第177条拟对公司罚款40
万元,拟对公司高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于3万—20万元的罚款。根据公司的申请,证监
会已就本次处罚召开听证会。目前,证监会处罚决定尚未做出。
5、截止2005年4月12日,公司第二大股东重钢集团持有的公司45,081,847股股权和
公司第三大股东泛华公司持有的公司13,471,502股股权仍在冻结中。
6、公司第一大股东锦江和盛将其持有的公司2700万股股权质押给成都信用联社;
将其持有的公司3100万股股权质押给成都光大银行。质押股权占公司总股本的28.18%。
除上述事项外,截止2005年4月12日,公司没有其他需要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工作的公司负责人:
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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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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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根据公司与DYHJ于2004年4月18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DYHJ将以相当于人民币19
9,717,264.00元的美元购买公司持有的东源华居33.66%的股权。该股权转让协议须经重
庆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等行政机关批准后生效。
除上述事项外,截止2004年6月30日,公司无需予以披露的重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
项中的非调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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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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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公司与DONG YUAN HUA JU HOLDING LIMITED合作成立的中外合作公司东源华居于20
03年11月17日正式成立,2003年12月26日双方投资款到位。公司初始投资额为人民币22
2,641,826.29元,投资比例为95.52%。根据公司与DONGYUAN HUA JU HOLDING LIMITED
于2003年12月8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DONG YUAN HUA JU HOLDING LIMITED将以
相当于人民币146,262,741.00元的美元购买公司持有的东源华居65.52%的股权,该股权
转让行为已于2004年2月3日完成。至此,公司对东源华居的投资比例变更为30%。
除上述事项外,截止2004年3月24日,公司无需予以披露的重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
项中的非调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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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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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2003年3月14日,公司与重钢集团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和解
,并由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2003年3月18日公司与重钢集团签署了《备忘录》
。双方认定2000年2月28日公司与重钢集团签署的《资产置换协议》合法有效,并已部
分履行,并就继续履行和完善2000年2月28日签署的《资产置换协议》达成如下意见:
(1)1999年就已过户给公司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中兴段1号334亩土地,双方认可
以总价值40,080.00万元为双方继续履行和完善2000年2月28日签署的《资产置换协议
》价值参考标准。土地总价值40,080.00万元的构成是:A土地价值23,529万元;B为加
快土地拆迁进度,公司同意承担334亩土地的拆迁费16,551万元(拆迁费以未进入200
0年2月28日签署的《资产置换协议》范围外的钢业净资产9,468万元和现金7,083万元
支付)。
(2)双方认可公司整体钢业净资产(资产扣除相应的负债,下同)价值为32,99
7.00万元(2000年2月28日签署的《资产置换协议》时双方认可的评估值),含2000年
2月28日签订的《资产置换协议》所约定的应置换给重钢集团的钢业净资产23,529.00
万元和该协议约定范围外的本次双方约定作为支付重钢集团土地拆迁费的钢业净资产
价值9,468.00万元。
(3)双方认可整体钢业净资产价值32,997.00万元(2000年2月28日签署的《资产
置换协议》时双方认可的评估值)与公司账面钢业净资产价值之间的差价由重钢集团
承担。
(4)双方认可重钢集团已于2000年3月31日实际上接受了公司交付的23,529.00万
元钢业净资产。鉴于双方以前的认识分歧,致使该部分钢业资产、人员、负债产生的
相关费用计入了公司报表。因此,重钢集团同意承担由公司垫支的2000年度、2001年
度、2002度系公司置换给重钢集团的钢业净资产发生的费用如下:
A、重庆鑫源每年向公司收取的1000万元费用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系公司代重钢
集团垫付,应由重钢集团承担。
B、公司置换给重钢集团的固定资产中闲置部分产生的折旧674,728.38元,由重钢
集团承担。
C、根据2000年2月28日签订的《资产置换协议》所确定的人员跟资产走的原则,
附着在置换给重钢集团的钢业资产上的人员工资费用按换出资产附带的下岗人员与公
司总人数的比例56.5%划分工资及附加费用16,799,816.37元,由重钢集团承担。
钢业生产部分报表按上述费用调整原则进行调整,至公司全部钢业资产整体下账
之日止。双方往来(含下属分子公司)按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98%结算资金占用
费共计2,770,167.46元,公司业已收到。
(5)公司应以现金方式支付的拆迁费7,083.00万元,扣除已经支付给重钢集团1
,500.00万元,公司还应支付现金5,583.00万元给重钢集团,具体支付进度在双方将于
200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拆迁进度协议中另行约定。
(6)自协议生效之日起,重钢集团将完整拥有公司钢业资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重钢集团承担公司全部钢业资产的负债偿还及人员安置的义务。上述《民事调解书》
于2003年3月17日送达并生效。
(7)重钢集团应在《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撤销对公司的货款纠纷诉讼[案
号为(2002)渝一中民初字第28号];重钢集团应督促并保证重钢股份于本协议签订后
七日内撤销对公司的货款纠纷诉讼[案号为(2002)渝一中民初字第27号];公司原钢
业资产对中国工商银行綦江县支行、十八冶一公司和綦江县社保局等其他债权人的负
债转让事宜,在公司提供有关征询函的情况下,重钢集团应在本协议签订后二十日内
提供有关单位同意转让债务的确认函。
(8)公司将原钢业资产交付重钢集团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双方提请有关部门予以
减免,若不能取得有关部门的减免,则双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
(9)公司与重钢集团资产置换后剩余钢业资产,根据(2002)渝高法民终字第7
4号《民事调解书》的裁定,重钢集团确认已于2003年3月31日接收。
2、2003年4月18日,公司与重钢集团已按(2002)渝高法民终字第74号《民事调
解书》就上述资产置换完成交接手续。上述334亩土地仍在拆迁状态。
3、公司2003年按与重钢集团于2003年3月14日签署的《民事调解书》执行后,将
全面退出钢铁行业,转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换给重钢集团的钢业资产截止2002年12月
31日资产总额为43,958.49万元,占公司截止2002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含置换入的土
地价值)的62.52%;公司换给重钢集团的钢业资产截止2002年12月31日负债总额为11
,629.44万元,占公司截止2002年12月31日负债总额(含置换入的土地相应原负债)的
28.23%;公司换给重钢集团的钢业资产截止2002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为32,329.06万元
,占公司截止2002年12月31日净资产的110.48%;公司换给重钢集团的钢业资产对200
2年度的利润总额的贡献为1,374.77万元。
4、公司2003年换出的钢业资产是公司2002年度及以前年度主要的业务收入和利润
来源。由于房地产开发具有较长的周期且334亩土地仍处于拆迁状态,因此公司本次资
产置换完成后主营业务收入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除上述事项外,截止2003年4月18日,公司无需予以披露的重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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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1-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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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截止2002年4月22日,公司已逾期的银行借款为3,500万元尚未归还。其中1, 500万元的逾期借款公司于2002年3月18日收到了中信实业银行重庆分行的催收通知; 2,000万元的逾期借款公司于2002年3月19日收到了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的催收通 知。     2、公司于2002年3月26日收到泛华公司通过其子公司泛华西南公司转来的一份 房屋销售合同传真件。合同显示,泛华西南公司将位于渝中区民族路15号泛华大厦 面积为3,672.72平方米的写字楼出售,每平方米为4,888.00元,共计1,795.23万元。 购房方为公司。该合同是在公司董事会没有讨论、没有形成决议的情形之下签署的 一个关联交易合同。另外该合同的标的物在签署合同之时正处于被法院查封状态。 鉴于此,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解决该购房合同:终止履行该合同;追究有关人员的 责任,挽回由该合同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     除上述事项外,截止2002年4月22日, 公司无需予以披露的重大资产负债表日 后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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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1-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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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根据财政部财会[2000] 25号文《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的规定, 本公司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同时根据财政部财会[2001]17号 文《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截止至2001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没有需予以披露的重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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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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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非调整事项
    1、本公司于2000年2月28 日与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资产 置换协议》,拟以本公司除主导产品硅钢片外的部分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 产及部分负债与重钢集团拥有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中兴段1 号344 亩土地使用权进 行等价置换。     本次置换涉及本公司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29,522.80万元、固定资产5, 092 .27万元、无形资产5,331.65万元、负债16,417.57万元,合计置换资产净值23,529. 15万元。     本次资产置换系等值置换,不产生置换收益。     本次资产置换需本公司董事会于2000年4月2 日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 方正式生效。     2、根据本公司于2000年2月28日与重庆钢铁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关 于拆迁安置费用安排的协议》,本公司将代重庆钢铁(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江 北区中兴段1号334亩土地拆迁费用。代支付标准为37.5万/亩,共计125,250, 000 .00元。1999年度已代支付15,000,000.00元,上述代付费用将由重庆钢铁(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以本公司同意的方式和期限予以偿还。     除此之外,截止2000年3月13日, 本公司没有需予以披露的重大资产负债表日 后事项中的非调整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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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8-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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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后事项
    1、本公司董事会于1999年1月21 日公告的本公司原国有法人股股东重庆钢铁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股份7204 万股以协议方式 一次性转让给泛华工程有限公司之事宜,已于1999年1月28 日办妥相关法律手续。 至此,本公司股权结构变为: 泛华工程有限公司 72040000股 占35%
    2、根据1999年3月11 日本公司第四届一次董事会会议决定:本年度净利润30, 551,033.04元, 提取法定公积金10%:3,055,103.31元,提取公益金5%:1,527,551 . 65元之后,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40,574,597.66元,减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675, 000.00元,公司1998年末可供分配利润64,867,975.74元。分配预案: 本年度以公司 总股份20582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1.5元(含税),分配金额为30,873, 277.05元,分配后尚余33,994,698.69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除此之外, 公司未发生其他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需予揭示 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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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7-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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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后事项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至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五日期间,未发生其他对公司 本期财务报告有重大影响的需予揭示的事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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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7-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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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后事项
    截至1997年8月17日止,已到期的应付票据已如期兑付。     除上述事项外,1997年上半年未发生其他对本报告有重大影响需予揭示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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