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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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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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税项 本集团承担的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税种 税率 计税基础 增值税 17% 按产品销售收入计算。应交增值税为销 项税额扣除当期 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 营业税 5% 按提供服务的收入计算。 消费税 从量计征 汽油每吨277.6元,柴油每吨117.6元。 企业所得税 33%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城市建设维护税 7% 按应缴纳的营业税额、增值税额和消费税额计算。 教育费附加 3% 按应缴纳的营业税额、增值税额和消费税额计算。 本公司的一子公司吉林永晖化工储运有限公司(“吉林永晖”)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 。2004年起按33%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的另一子公司吉林市淞美醋酸有限公司(“吉林淞美”)是一家中外合作企业 。根据税法,吉林淞美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2000年和2001年为吉林淞美的 免税年度,2002年、2003年及2004年执行的所得税税率均为15%。2005年起按33%征收企 业所得税。 吉林吉化建修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建修”)为本公司于2001年成立的一子公司,执 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吉林市吉化金祥压力容器检测有限公司(“吉林金祥”)为吉林建修于2003年成立的 一子公司,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本公司的合营企业吉林省巴斯夫吉化新戊二醇有限公司(“吉林巴斯夫”),是一家 中外合资企业。根据税法,吉林巴斯夫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1998年,吉林 巴斯夫开始经营。2004年度,吉林巴斯夫产生应纳税所得额,并进入第一年免税期,故 2004年及2005年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0%。 吉林联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联力”)为本公司于2001年投资的一联营企业, 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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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税项 本集团适用的主要税种及其税率列示如下: 税种 税率 增值税 17% 营业税 5% 消费税 从量计征 企业所得税 33% 城市建设维护税 7% 教育费附加 3% 税种 计税基础 增值税 按产品销售收入计算。应交增值税为销项税额扣除当期 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 营业税 按提供服务的收入计算。 消费税 汽油每吨277.6元,柴油每吨117.6元。 企业所得税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城市建设维护税 按应缴纳的营业税额、增值税额和消费税额计算。 教育费附加 按应缴纳的营业税额、增值税额和消费税额计算。 本公司的一子公司吉林永晖化工储运有限公司(“吉林永晖”)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 。根据税法,吉林永晖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于1996年和1997年免税;于1 998年、1999年及2000年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第172 号文,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可 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吉林永晖自2001年起连续三年,经税务局批准,适 用上述政策,故2002年及2003年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15%。2004年起企业所得税按33%征 收。本公司的另一子公司吉林市淞美醋酸有限公司(“吉林淞美”)是一家中外合作企业 。根据税法,吉林淞美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2000年和2001年为吉林淞美的 免税年度,2002年、2003年及2004年执行的所得税税率均为15%。 吉林吉化建修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建修”)为本公司于2001年成立的一子公司,执 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吉林市吉化金祥压力容器检测有限公司(“吉林金祥”)为吉林建修于2003年成立的 一子公司,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本公司的合营企业吉林省巴斯夫吉化新戊二醇有限公司(“吉林巴斯夫”),是一家 中外合资企业。根据税法,吉林巴斯夫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1998年,吉林 巴斯夫开始经营。于2004年,吉林巴斯夫产生应纳税所得额,并进入第一年免税期,其 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0%。 吉林联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联力”)为本公司于2001年投资的一联营企业, 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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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06-30
`税项 本集团承担的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税种 税率 增值税 17% 营业税 5% 消费税 从量计征 企业所得税 33% 城市建设维护税 7% 教育费附加 3% 税种 计税基础 增值税 按产品销售收入计算。应交增值税为销项税额扣除当期 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 营业税 按提供服务的收入计算 消费税 汽油每吨277.6元,柴油每吨117.6元 企业所得税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城市建设维护税 按应缴纳的营业税额、增值税额和消费税额计算 教育费附加 按应缴纳的营业税额、增值税额和消费税额计算 本公司的一子公司吉林永晖化工储运有限公司 (“吉林永晖”)是一家中外合资企 业。根据税法,吉林永晖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于1996年和1997年免税;于 1998年、1999年及2000年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1999) 第 172号文,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 ,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吉林永晖自2001年起连续三年,经税务局批准 ,适用上述政策,故2002年及2003年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15%。2004年起企业所得税按 33%征收。 本公司的另一子公司吉林市淞美醋酸有限公司 (“吉林淞美”)是一家中外合作企 业。根据税法,吉林淞美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2000年和2001年为吉林淞美 的免税年度,2002年、2003年及2004年执行的所得税税率均为15%。 吉林吉化建修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建修”)为本公司于2001年成立的一子公司, 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吉林市吉化金祥压力容器检测有限公司(“吉林金祥”) 为吉林建修于2003年成立的一子公司,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本公司的合营企业吉林省巴斯夫吉化新戊二醇有限公司 (“吉林巴斯夫”),是一 家中外合资企业。根据税法,吉林巴斯夫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1998年,吉 林巴斯夫开始经营,并于2004年上半年度产生应纳税所得额。若截至2004年12月31日吉 林巴斯夫有应纳税所得额,吉林巴斯夫将进入第一年免税期,其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税 率为0%。 吉林联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联力”)为本公司于2001年投资的一联营企业, 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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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12-31
`税项 本集团承担的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税种 税率 增值税 17% 营业税 5% 消费税 从量计征 企业所得税 33% 城市建设维护税 7% 教育费附加 3% 税种 计税基础 增值税 按产品销售收入计算。应交增值税为销项税额扣除当期 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 营业税 按提供服务的收入计算。 消费税 汽油每吨277.6元,柴油每吨117.6元。 企业所得税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城市建设维护税 按应缴纳的营业税额、增值税额和消费税额计算。 教育费附加 按应缴纳的营业税额、增值税额和消费税额计算。 本公司的一子公司吉林永晖化工储运有限公司(“吉林永晖”) 是一家中外合资企 业。根据税法,吉林永晖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于1996 年和1997年免税; 于1998 年、1999 年及2000 年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 ) 第172 号文,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政策执行期满后的 三年,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吉林永晖自2001 年起连续三年,经税务局 批准,适用上述政策,故2002 年及2003 年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15%。 本公司的另一子公司吉林市淞美醋酸有限公司(“吉林淞美”) 是一家中外合作企 业。根据税法,吉林淞美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2000 年和2001 年为吉林淞 美的免税年度,2002 年及2003 年执行的所得税税率均为15%。 吉林吉化建修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建修”) 为本公司于2001 年成立的一子公司, 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吉林市吉化金祥压力容器检测有限公司(“吉林金祥”)为吉林建修于2003 年成 立的一子公司,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本公司的一合营企业吉林省巴斯夫吉化新戊二醇有限公司(“吉林巴斯夫”) ,是 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根据税法,吉林巴斯夫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1998 年 ,吉林巴斯夫开始经营,但因该公司1998 年至2003 年均未产生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未 计提企业所得税费用。 吉林联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联力”)为本公司于2001 年投资的一联营企业 ,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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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06-30
`税项 本集团承担的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税种 税率 增值税 17% 营业税 5% 消费税 从量计征 所得税 33% 城市建设维护税 7% 教育费附加 3% 税种 计税基础 增值税 按产品销售收入计算。应交增值税为销项税额扣除当期 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 营业税 按提供服务收入计算。 消费税 汽油每吨277.6元,柴油每吨117.6元。 所得税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城市建设维护税 按应缴纳营业税额、增值税额和消费税额计算。 教育费附加 按应缴纳营业税额、增值税额和消费税额计算。 本公司的一子公司吉林永晖化工储运有限公司 (“吉林永晖”)是一家中外合资企 业。根据税法,吉林永晖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于1996年和1997年免税; 于1998年、1999年及2000年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1999) 第172号文,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政策执行期满后的 三年,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吉林永晖自2001年起连续三年,适用上述 政策,故2002年及2003年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15%。 本公司的另一子公司吉林市淞美醋酸有限公司 (“吉林淞美”)是一家中外合作企 业。根据税法,吉林淞美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2000年和2001年为吉林淞 美的免税年度,2002年及2003年执行的所得税税率均为15%。 吉林吉化建修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建修”)为本公司于2001年成立的一子公司, 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本公司的一合营企业吉林省巴斯夫吉化新戊二醇有限公司 (“吉林巴斯夫”),是 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根据税法,吉林巴斯夫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1998年 ,吉林巴斯夫开始经营,但因该公司1998年至2003年6月均未产生应纳税所得额,因此 尚无需计提企业所得税。 吉林联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联力”)为本公司于2001年投资的一联营企业 ,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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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06-30
`税项 本集团承担的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税种 税率 增值税 17% 营业税 5% 消费税 从量计征 所得税 33% 城市建设维护税 7% 教育费附加 3% 税种 计税基础 增值税 按产品销售收入计算。应交增值税为销项税额扣除当期 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 营业税 按提供服务收入计算。 消费税 汽油每吨277.6元,柴油每吨117.6元。 所得税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城市建设维护税 按应缴纳营业税额、增值税额和消费税额计算。 教育费附加 按应缴纳营业税额、增值税额和消费税额计算。 本公司的子公司吉林永晖化工储运有限公司(“ 吉林永晖”) ,是一家中外合资企 业。根据税法,吉林永晖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于1996 年和1997年免税; 于1998 年、1999 年及2000 年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 第172 号文,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 年,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吉林永晖自2001 年起连续三年,适用上述政 策,故2002 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吉林市淞美醋酸有限公司(“ 吉林淞美”)为本公司另一子公司,为一家中外合作 企业。根据税法,吉林淞美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2000 年和2001年为吉林 淞美的免税年度,2002 年执行15%所得税税率。 吉林吉化建修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建修”) ,为本公司于2001 年成立的一子公 司,执行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本公司的合营公司吉联(吉林)石油化学有限公司(“ 吉联公司”), 是一家中外合 营企业。根据税法,吉联公司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且被评为先进科技企业 ,第六年仍获减免50%所得税。该公司于1995 年和1996 年免税;于1997 年、1998 年 、1999 年及2000 年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2001 年,该公司因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国税 发(1999)第172 号文,自2001 年起连续三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本公司另一家合营企业吉林省巴斯夫吉化新戊二醇有限公司(“ 吉林巴斯夫”)享 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1998 年,吉林巴斯夫开始经营,但因该公司1998 年、 1999 年、2000 年、2001 年、2002 年上半年度无产生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毋需计提企 业所得税。 吉林联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联力”)为本公司于2001 年投资的一联营企业 ,执行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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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0-12-31
`税项

    本集团适用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

    a.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法规,本集团产品的增值税率为17%。增值税由买方 按销售金额的17%计算支付本集团,本集团在扣除那些因购进货物所支付而允许抵 扣的增值税之后上缴税务机关。

    b.消费税-本集团所生产及销售的汽油及柴油,根据国家税务法规须缴纳消费 税,一九九九年度本集团销售的汽油及柴油分别按每吨人民币277.6元及人民币117. 6元缴纳消费税。

    c.营业税—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本集团按服务收入的5%计缴营业税。

    d.城市建设维护税-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本集团按应缴纳增值税净额、营业税 额及消费税额的7%缴纳。

    e.教育费附加-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本集团按应缴纳增值税净额、营业税额及 消费税额的3%缴纳。

    f.所得税-本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企业所得暂 行条例”)缴纳所得税,税率为33%。 子公司及联营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 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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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12-31
`税项

    本集团适用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

    a. 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法规,本集团产品的增 值税率为17%。增值税由买方按销售金额的17%计算支付本集团,本集团在扣除那 些因购进货物所支付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之后上缴税务机关。

    b. 消费税-本集团所生产及销售的汽油及柴油, 根据国家税务法规须缴纳消费税,一九九九年度本集团销售的汽油及柴油分别按每 吨人民币277.6元及人民币117.6元 缴纳消费税。

    c. 营业税—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本集团按服务收 入的5%计缴营业税。

    d. 城市建设维护税-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本集团 按应缴纳增值税净额、营业税额及消费税额的7%缴纳。

    e. 教育费附加-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本集团按应 缴纳增值税净额、营业税额及消费税额的3%缴纳。

    f. 所得税-本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暂行条例”)缴纳所得税,税率为33%。子公司及联营公司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及国企业 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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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06-30
`投资亏损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

一九九九年 一九九八年

本集团 本公司 本集团 本公司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债券投资 3 3 45 45

占联营公司之亏损 (6,452) (6,452) (11,690) (11,690)

占子公司之亏损 - (742) - (1,777)

(6,449) (7,191) (11,645) (13,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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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8-12-31
`税项

    本集团适用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

    a.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法规,本集团产品的增值税率为17%。 增值税由买 方按销售金额的17%计算支付本集团,本集团在扣除那些因购进货物所支付而允许 抵扣的增值税之后上缴税务机关。

    b.消费税—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 本集团所生产及销售的汽油及柴油, 根据国家税务法规须缴纳消费税,一九九八年度本集团销售的汽油及柴油分别按每 吨人民币277.6元及人民币117.6元缴纳消费税。

    c.城市建设维护税—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本集团按应缴纳增值税净额的7%缴 纳。

    d.教育费附加—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本集团按应缴纳增值税净额的3%缴纳。

    e. 所得税—本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 税暂行条例”)缴纳所得税,税率为33%。子公司及联营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 所得税详情见附注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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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8-06-30
`投资亏损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

一九九八年 一九九七年

合并数 母公司 合并数 母公司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债券投资 45 45 82 82

占联营公司之亏损 (11,690) (11,690) (52,731) (52,731)

占子公司之亏损 - (1,777) - -

(11,645) (13,422) (52,649) (57,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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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7-12-31
`税项

    本集团适用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

    a、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法规,本集团产品的增值税率为17%。 增值税由 买方按销售金额的17%计算支付本集团,本集团在扣除那些因购进货物所支付而允 许抵扣的增值税之后上缴税务机关。

    B、消费税──从1994年1月1日起,本集团所生产及销售的汽油及柴油, 根据 国家税务法规须缴纳消费税,1997年度本集团销售的汽油及柴油分别按每吨人民币 277.6元及人民币117.6元缴纳消费税。

    C、城市建设维护税──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本集团按应缴纳增值税净额的7% 缴纳。

    D、教育费附加──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本集团按应缴纳增值税净额的3%缴纳。

    E、 所得税──本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企业所 得税暂行条例”)缴纳所得税,税率为33%。子公司及联营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 国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 所得税详情见附注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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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6-12-31
`税项

    本集团适用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

    A、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法规,本集团产品出口销售收入的增值税率为零, 产品国内销售收入的增值税率为17%,增值税由买方按销售金额的17%计算,连同销 售金额一并支付本集团,本集团在扣除那些因购进货物所支付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 之后上缴税务机关。

    B、消费税──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本集团所生产及销售的汽油及柴油, 根据国家税务法规须缴纳消费税,一九九六年度本集团销售的汽油及柴油分别按每 吨人民币277.6元及人民币117.6元缴纳消费税。

    C、城市建设维护税──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本集团按应缴纳增值税净额的 7% 缴纳。

    D、教育费附加──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本集团按应缴纳增值税净额的3%缴纳。

    E、 所得税──本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 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缴纳所得税,税率为33%。 子公司及联营公司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 缴纳所得税。所得税详情见附注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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