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双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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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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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税项 税、费种类 计税依据 税(费)率 增值税 当期销项税额减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17% 营业税 租赁收入或劳务收入 5% 消费税 应税轮胎产品销售收入 10%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流转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额 3%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33% 注:公司控股子公司青岛保税区双星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经青岛市 保税区国家税务局青保国税发(2003)42号文批准,该公司从获利年度2003年起,第一 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2005年度为减半征收期,所得税 率为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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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税项 税、费种类 计税依据 税(费)率 增值税 当期销项税额减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17% 营业税 租赁收入或劳务收入 5% 消费税 应税轮胎产品销售收入 10%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流转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额 3%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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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税项 税、费种类 计税依据 增值税 当期销项税额减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营业税 租赁收入或劳务收入 消费税 应税轮胎产品销售收入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流转税额 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额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税、费种类 税(费)率 增值税 17% 营业税 5% 消费税 10% 城市维护建设税 7% 教育费附加 3% 企业所得税 33% 注:公司控股子公司青岛保税区双星华青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经青 岛市保税区国家税务局青保国税发(2003)42号文批准,该公司从获利年度2003年起, 第一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2004年度其所得税率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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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06-30
`税项 税、费种类 计税依据 增值税 当期销项税额减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营业税 租赁收入或劳务收入 消费税 应税轮胎产品销售收入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流转税额 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额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税、费种类 税(费)率 增值税 17% 营业税 5% 消费税 10% 城市维护建设税 7% 教育费附加 3% 企业所得税 33% 注:公司控股子公司青岛保税区双星华青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03年7月30日变更 为外商投资企业,经青岛市保税区国家税务局青保国税发(2003)42号文批准,青岛保 税区双星华青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从2003年获利年度起,第一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 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2004年度其所得税率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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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12-31
`税项 税、费种类 计税依据 税(费)率 增值税 当期销项税额减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17% 营业税 租赁收入或劳务收入 5% 消费税 应税轮胎产品销售收入 10%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流转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额 3%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33% 注:公司控股子公司青岛保税区双星华青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03年7月30日变更 为外商投资企业,经青岛市保税区国家税务局青保国税发(2003)42号文批准,青岛保 税区双星华青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从获利年度起,第一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至第五 年减半征收所得税,2003年度其所得税率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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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06-30
`税项 税、费种类 计 税 依 据 税(费)率 增值税 当期销项税额减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17% 营业税 租赁收入或劳务收入 5% 消费税 轮胎(不含子午胎)销售收入 10%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流转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额 3%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33% 注:公司控股子公司青岛天星运动鞋有限公司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享受15%所得 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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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12-31
`税项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当期销项税额减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 额 17% 营业税 租赁收入或劳务收入 5% 消费税 轮胎销售收入 10%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流转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额 3%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 33% 公司所得税有关政策说明:根据青岛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青科高字[2001]25 号文件 ,认定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橡塑厂为高新技术企业,执行15%的所得税率;青岛天星 运动鞋有限公司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其他纳税主体均执行33%的 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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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06-30
`税项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当期销项税额减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17% 营业税 租赁收入或劳务收入 5% 消费税 轮胎销售收入 10%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流转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额 3%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33% 其他税项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计算缴纳。 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说明: 1、 根据青岛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青科高字[2002]01 号文件,认定青岛双星鞋业股 份有限公司橡塑厂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率为15%。 2、 青岛天星运动鞋有限公司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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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1-06-30
`投资收益

    *合并会计报表附注

项 目 本期金额 上年同期金额

股权投资收益 6,299,208.83 7,524,909.05

债权投资收益

联营或合营公司

分配来的利润

期末调整的被投资

公司所有者权益净

增减额(+-)

其他 -28,610.16 -28,610.16

合计 6,270,598.67 7,496,29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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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0-12-31
`税项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当期销项税额减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17%

营业税 租赁收入或劳务收入 5%

消费税 轮胎销售收入 10%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流转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额 3%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33%

    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说明:

    1、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青政字[1998]47号文件《关于对青岛双星鞋业股份有 限公司实行所得税优惠的批复》,2000年企业所得税先按33%的税率征收,再按18 %返还。

    2、根据宁波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甬榭地税政函(2001)1号《关于宁波大榭 开发区双星经贸有限公司有关政策的批复》,子公司宁波大榭开发区双星经贸有限 公司2000年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根据青岛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青科高字[1999]237号文件, 认定青岛双星鞋 业股份有限公司橡塑厂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率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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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12-31
`税项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当期销项税额减当期进项税额 17%

营业税 租赁收入或劳务收入 5%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流转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额 3%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33%

    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说明:

    (1)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青[1998]47 号文件《关于对青岛双星鞋业股份有限公 司实行所得税优惠的批复》,1999年企业所得税先按33%的税率征收,再按18%返还。

    (2)根据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青开财发[1998]第41 号文件《关于对青岛 双星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延长所得税优惠政策报告的批复》,1999 年所纳所得税 以203万元为基数,超基数部分其应纳税所得额享受7.5%的税负, 超税负部分的所得 税予以返还。

    (3)根据宁波大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甬榭管[1999]12号文件,子公司宁波大榭开 发区双星经贸有限公司开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给予减免。

    (4)根据青岛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青科高字[1999]237号文件, 认定青岛双星鞋业 股份有限公司橡塑厂为199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率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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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06-30
`税项

    母公司本年度所得税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青政字[98]47号文件,税率33%,返 还18%,并执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青开财发[98]41号文件,所得税以 203 万元为基数,超基数部分其应纳税所得额享受7.5%的税负,超负部分予以返还。

    子公司青岛天星运动鞋有限公司本年度所得税按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定执行 15%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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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8-12-31
`税项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当期销项税额减当期进项税额 17%

营业税 租赁收入或劳务收入 5%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流转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额 3%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33%

    *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青政字[1998]47号文件《关于对青岛双星鞋业股份 有限公司实行所得税优惠的批复》,1998年企业所得税先按33%的税率征收, 再按 18%返还。

    **根据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青开财发[1998]第41号文件《关于对青 岛双星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延长所得税优惠政策报告的批复》,1998 年所纳所得 税以203万元为基数,超基数部分其应纳税所得额享受7.5%的税负,超税负部分的 所得税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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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7-12-31
`税项

    增值税:按应税销售额的17 %计算销项税额减去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缴纳增值税税额的7%缴纳。

    教育费附加:按缴纳增值税税额的3%缴纳。

    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缴纳,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青政字(1997) 12 号文批准,本公司1997 年度所得税由财政返还18%,实际税负为15%。 青岛天星 运动鞋有限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自开始获利的第一年、 第二年免缴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缴纳所得税。 1997 年为第四年获利年度,减半缴纳所得税,所得税税率为7.5%( 按经济技术开 发区所得税税率15%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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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7-06-30
`投资收益 18846.00元

    投资收益为1997年上半年到期国库券45000元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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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6-12-31
`税项

    A.增值税: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额减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缴纳。

    B.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缴纳增值税额的7%缴钠。

    C.教育费附加:按缴纳增值税额的3%缴纳。

    D.所得税: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青政字(1997)12号文件,本公司1996年、1997年企业所 得税先按33%税率征收,对后由财政返还18%,实际税负为15%。

    天星运动鞋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自获利的第 一年、第二年免缴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缴纳所得税。1996年为第三个获利 年度,减半缴纳所得税,所得滑税税率为7.5%(按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得税税率 15 %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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