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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发食品(603536.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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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惠发食品(603536)
惠发食品:公司章程(2023年11月修订)(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3-11-18
公告内容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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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发食品:公司章程(2022年12月修订)(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2-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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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发食品:公司章程(2022年7月修订)(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2-07-22
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二年七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3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股份 ................................................................................................................................ 4 第一节股份发行.................................................................................................................. 4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5 第三节股份转让.................................................................................................................. 6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股东.......................................................................................................................... 7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9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12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13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5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8 第五章董事会 .......................................................................................................................... 23 第一节董事........................................................................................................................ 23 第二节董事会.................................................................................................................... 28 第六章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4 第七章监事会 .......................................................................................................................... 37 第一节监事........................................................................................................................ 37 第二节监事会.................................................................................................................... 38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9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38 第二节内部审计................................................................................................................ 42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2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 43 第一节通知............................................................................................................................... 43 第二节公告............................................................................................................................... 44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4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4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45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 47 第十二章附则 .......................................................................................................................... 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贯彻 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 公司系由原山东惠发食品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91370700735779916D。 第三条 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万股,于2017年6月13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handong Huifa Foodstuff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诸城市舜耕路139号;诸城市舜德路159号 邮政编码:2622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4,471.86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效益为核心,以信誉为根本。争创 一流效益,一流企业;促进地区经济增长,给公司股东创造合理的投资回 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 一般项目: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食用农产品初加工;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 目);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生产;粮食加工食品生产;食品 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货物进 出口;调味品生产;饮料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 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共6人,各发起人按其持有山东惠发食品有 限公司的出资额比例、以山东惠发食品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折合为公 司的股本出资设立。 公司发起人及其认购的公司股份数、股份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如下: 认购股份数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序号 发起人名称 持股比例 (股) 1 山东惠发投资有限公司 38,463,047 42.74%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2 惠增玉 23,818,859 26.46%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3 李衍美 14,679,475 16.31%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4 正和昌投资有限公司 5,919,427 6.58%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北京弘富成长投资管理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5 5,919,427 6.58% 中心(有限合伙) 6 黄娟 1,199,765 1.33%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合计 90,000,000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4,471.86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通股24,471.86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的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第一款(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该条第一款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该条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该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 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等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 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它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本章程第三十二条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 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所述重大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所述关联交易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但可以在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相关决议时授权董事会或董事办理 或实施相关决议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 本条第一款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对于董事会 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 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之和。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会议室或会议通 知中明确记载的会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投 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 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依据《公司法》或者本章程的规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的 监事会或者股东,为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经全体 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独立董事可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 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 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 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 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 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 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 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 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 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 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 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 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述担保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 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进行征集。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 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关联股东应向会 议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 东(包括代理人)、出席会议监事也可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该 项表决的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关联股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的, 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认为其不是关联股东不 需履行回避程序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被确定为 关联股东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有前述情形的,股东大会会 议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中详细记录上述情形。在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 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就该事项进行投票,并且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予以监 督。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 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 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提名人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的资料。 第八十四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 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 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 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八十五条 公司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数等于其 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 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 制。 第八十七条 在一次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时, 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 票制。 第八十八条 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股东对一个或几个候选人集中行 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无 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个或几个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 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 弃表决权。 股东大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意事项,计 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八十九条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 董事、监事,但每位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得票总 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人数超 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 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按前述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 东大会应当选人数的董事、监事为止; (三)如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数低于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投票总数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的,且由于本条规定导致董事、监事人数少于 应当选人数时,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以后股东大会上对缺 额董事、监事进行重新选举; (四)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 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监事; 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监事名单。 第九十条 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 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 提名,但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1/2。前述有提名 权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大 会召开10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第 五十七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 东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 况。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 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 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 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 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〇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 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〇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通过选举决议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〇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等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审议选举董事议案的时间截止起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可以由职工代表担任,但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对于确有需要发生的交易,董事在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 行交易前,应当向公司董事会声明该交易为关联交易,并提交关于交易的 必要性、定价依据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的书面说明,保证公司和全体股东 利益不受损害。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利用公司为其支付应当由其个人负担的费用;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 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监事行使职权;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 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或监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 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直至生效后的2年内或任期结束后的2年内仍然有 效;其对公司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辞职或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其所负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 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的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 结束而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 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 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 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董事在任职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将取消和收回上述人员 相关奖励性薪酬(含奖金、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或独立董事津贴, 并予以披露: (一)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的; (三)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董事应就前款所列情形作出书面承诺。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 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 影响。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中涉及董事的 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具有丰富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且具备注册会计师 资格、高级会计师或者会计学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任职在本条是指担任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 职;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 (十)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十一)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的; (十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十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独立董事 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 前述情形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 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 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 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董事 会设董事长1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流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订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 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对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权限范围内对下列交易 事项进行审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仍 包含在内。 股东大会根据谨慎授权的原则,授予董事会批准前述交易的权限如 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 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 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 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对于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 事项标准的公司其他对外担保事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有 关对外担保议案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交易 (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数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 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 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 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供具有执行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 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 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 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 担保。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公司股票、债券或 其他有价证券,签署董事会通过的重要文件或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 署的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 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代为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 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三十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直接 送达或传真、挂号邮寄、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不少于会议召开前2 日。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对于公司担保事 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 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可以采取书面或举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 传签决议等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审议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 易除外),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 讯方式参加表决。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一名董事不 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 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一条(四)~(五)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八)决定除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以外的包括对外投资、 出售和收购资产、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 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交易事项; (九)本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 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 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 职责时,应报董事会批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履 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 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现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 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 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 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记 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相关 监管部门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本章程;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 予以提醒;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 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 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给投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 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3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由非职工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1/3。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 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1/2。 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1/2。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 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 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公司职 工代表监事1人;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 在会议召开5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前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 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 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 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 定,制定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 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 制。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 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公司发展阶段及资金需 求等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具体条件为:公司当年盈利、累计 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分红后公司现金流仍然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的需要;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应当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 分之十五。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 设项目、购买资产或设备、对外投资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且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事项。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由董事会 根据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 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权结构 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因素出发,当公 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进 行股票股利分配。 (六)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 (七)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股票、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九)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议 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的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 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在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 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 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所有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 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方案时,要详细记录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 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妥善保存。 (十)监事会对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 督,并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 方案时,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十一)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股 东大会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 决,。股东大会在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现金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应经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如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需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 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 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 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 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 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 出决定。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前30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以传真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 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均可以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 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 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 出的,以该传真进入被送达人指定接收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电子邮件送出的,以该电子邮件发出之时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 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 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体。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 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 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 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 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 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情形 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 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6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 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 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 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 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法院。 第二百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 司终止。 第二百〇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 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 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〇五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 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〇六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 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二百〇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 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 (五)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 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六)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百〇八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 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 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 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足”不 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司上市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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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发食品:惠发食品公司章程(2022年4月修订)(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2-04-20
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二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3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股份 ................................................................................................................................ 4 第一节股份发行.................................................................................................................. 4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5 第三节股份转让.................................................................................................................. 6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股东.......................................................................................................................... 7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9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12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13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5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8 第五章董事会 .......................................................................................................................... 23 第一节董事........................................................................................................................ 23 第二节董事会.................................................................................................................... 28 第六章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4 第七章监事会 .......................................................................................................................... 37 第一节监事........................................................................................................................ 37 第二节监事会.................................................................................................................... 38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9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38 第二节内部审计................................................................................................................ 42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2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 43 第一节通知............................................................................................................................... 43 第二节公告............................................................................................................................... 44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4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4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45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 47 第十二章附则 .......................................................................................................................... 47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贯彻 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 公司系由原山东惠发食品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91370700735779916D。 第三条 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万股,于2017年6月13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handong Huifa Foodstuff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诸城市舜耕路139号;诸城市舜德路159号 邮政编码:2622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483.60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效益为核心,以信誉为根本。争创 一流效益,一流企业;促进地区经济增长,给公司股东创造合理的投资回 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 一般项目: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食用农产品初加工;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 目);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生产;粮食加工食品生产;食品 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货物进 出口;调味品生产;饮料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 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共6人,各发起人按其持有山东惠发食品有 限公司的出资额比例、以山东惠发食品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折合为公 司的股本出资设立。 4 公司发起人及其认购的公司股份数、股份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如下: 认购股份数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序号 发起人名称 持股比例 (股) 1 山东惠发投资有限公司 38,463,047 42.74%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2 惠增玉 23,818,859 26.46%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3 李衍美 14,679,475 16.31%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4 正和昌投资有限公司 5,919,427 6.58%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北京弘富成长投资管理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5 5,919,427 6.58% 中心(有限合伙) 6 黄娟 1,199,765 1.33%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合计 90,000,000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7,483.6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通股17,483.60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的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5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第一款(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该条第一款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该条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该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 6 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等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 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7 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它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本章程第三十二条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 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8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9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所述重大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所述关联交易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但可以在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相关决议时授权董事会或董事办理 或实施相关决议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1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 本条第一款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对于董事会 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 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之和。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会议室或会议通 知中明确记载的会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投 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11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 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依据《公司法》或者本章程的规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的 监事会或者股东,为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经全体 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独立董事可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 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12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 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 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13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14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 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 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15 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 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 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16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 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 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 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 17 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 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述担保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18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 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进行征集。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 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关联股东应向会 议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 东(包括代理人)、出席会议监事也可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该 项表决的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关联股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的, 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认为其不是关联股东不 需履行回避程序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被确定为 关联股东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有前述情形的,股东大会会 议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中详细记录上述情形。在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 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就该事项进行投票,并且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予以监 19 督。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 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 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提名人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的资料。 第八十四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 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 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 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八十五条 公司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数等于其 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 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 制。 第八十七条 在一次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时, 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 票制。 20 第八十八条 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股东对一个或几个候选人集中行 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无 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个或几个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 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 弃表决权。 股东大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意事项,计 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八十九条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 董事、监事,但每位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得票总 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人数超 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 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按前述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 东大会应当选人数的董事、监事为止; (三)如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数低于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投票总数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的,且由于本条规定导致董事、监事人数少于 应当选人数时,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以后股东大会上对缺 额董事、监事进行重新选举; (四)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 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监事; 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监事名单。 第九十条 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 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 提名,但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1/2。前述有提名 权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大 会召开10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第 五十七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 21 东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 况。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 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 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22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 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 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〇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 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〇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通过选举决议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〇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等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2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审议选举董事议案的时间截止起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可以由职工代表担任,但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 24 同或者进行交易;对于确有需要发生的交易,董事在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 行交易前,应当向公司董事会声明该交易为关联交易,并提交关于交易的 必要性、定价依据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的书面说明,保证公司和全体股东 利益不受损害。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利用公司为其支付应当由其个人负担的费用;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 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监事行使职权;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 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25 履行董事职务。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或监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 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直至生效后的2年内或任期结束后的2年内仍然有 效;其对公司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辞职或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其所负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 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的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 结束而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 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 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 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董事在任职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将取消和收回上述人员 相关奖励性薪酬(含奖金、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或独立董事津贴, 并予以披露: (一)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的; (三)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董事应就前款所列情形作出书面承诺。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 26 关法律、法规、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 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 影响。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中涉及董事的 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具有丰富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且具备注册会计师 资格、高级会计师或者会计学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任职在本条是指担任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 职;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 (十)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十一)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27 的; (十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十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独立董事 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 前述情形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 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 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 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董事 会设董事长1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流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28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订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 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对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权限范围内对下列交易 29 事项进行审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仍 包含在内。 股东大会根据谨慎授权的原则,授予董事会批准前述交易的权限如 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 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 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30 公司发生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 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对于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 事项标准的公司其他对外担保事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有 关对外担保议案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交易 (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数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 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 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 31 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供具有执行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 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 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 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 担保。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公司股票、债券或 其他有价证券,签署董事会通过的重要文件或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 署的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 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代为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 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三十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直接 送达或传真、挂号邮寄、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不少于会议召开前2 32 日。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对于公司担保事 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 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可以采取书面或举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 传签决议等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审议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 易除外),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 讯方式参加表决。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一名董事不 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 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出 33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一条(四)~(五)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34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八)决定除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以外的包括对外投资、 出售和收购资产、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 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交易事项; (九)本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 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 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 职责时,应报董事会批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履 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 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35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现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 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 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 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记 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相关 监管部门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本章程;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 予以提醒;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 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 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的; 36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给投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 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3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由非职工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1/3。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 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1/2。 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1/2。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 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 37 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公司职 工代表监事1人;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 38 在会议召开5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前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 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 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 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 定,制定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 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 制。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9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 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公司发展阶段及资金需 求等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具体条件为:公司当年盈利、累计 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分红后公司现金流仍然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的需要;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应当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 40 分之十五。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 设项目、购买资产或设备、对外投资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且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事项。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由董事会 根据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 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权结构 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因素出发,当公 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进 行股票股利分配。 (六)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 (七)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股票、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九)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议 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的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 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在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 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 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所有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 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41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方案时,要详细记录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 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妥善保存。 (十)监事会对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 督,并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 方案时,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十一)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股 东大会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 决,。股东大会在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现金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应经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如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需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 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 42 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 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 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 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 出决定。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前30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以传真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 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均可以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 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 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 出的,以该传真进入被送达人指定接收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43 以电子邮件送出的,以该电子邮件发出之时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 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 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体。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 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 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 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 44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 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 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情形 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 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5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6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 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 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 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 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法院。 第二百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 司终止。 第二百〇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46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 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 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〇五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 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〇六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 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二百〇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 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 (五)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 47 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六)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百〇八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 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 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 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足”不 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司上市之日起施行。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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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发食品:惠发食品公司章程(2022年3月修订)(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2-03-26
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二年三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3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股份 ................................................................................................................................ 4 第一节股份发行.................................................................................................................. 4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5 第三节股份转让.................................................................................................................. 6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股东.......................................................................................................................... 7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9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12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13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5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7 第五章董事会 .......................................................................................................................... 23 第一节董事........................................................................................................................ 23 第二节董事会.................................................................................................................... 28 第六章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3 第七章监事会 .......................................................................................................................... 36 第一节监事........................................................................................................................ 36 第二节监事会.................................................................................................................... 37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9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38 第二节内部审计................................................................................................................ 42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2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 42 第一节通知............................................................................................................................... 43 第二节公告............................................................................................................................... 43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3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3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44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 46 第十二章附则 .......................................................................................................................... 47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贯彻 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 公司系由原山东惠发食品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91370700735779916D。 第三条 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万股,于2017年6月13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handong Huifa Foodstuff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诸城市舜耕路139号;诸城市舜德路159号 邮政编码:2622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479.90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效益为核心,以信誉为根本。争创 一流效益,一流企业;促进地区经济增长,给公司股东创造合理的投资回 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 生产销售速冻食品[速冻其他食品(速冻肉制品)]、调味品、饮料;批 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即食鱼糜制品、即食肉丸的生产销售;速冻面米食品、 速冻调制食品(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罐头食品(涵盖软、硬包装罐头 及自加热食品)(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销售粮食;蔬菜、禽畜肉类、 水产类、水果、乳制品类的生产销售;食用油销售;货物仓储、场地租赁业 务;农产品种植、初加工、销售;禽蛋销售。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货物进 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 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共6人,各发起人按其持有山东惠发食品有 限公司的出资额比例、以山东惠发食品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折合为公 司的股本出资设立。 公司发起人及其认购的公司股份数、股份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4 如下: 认购股份数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序号 发起人名称 持股比例 (股) 1 山东惠发投资有限公司 38,463,047 42.74%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2 惠增玉 23,818,859 26.46%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3 李衍美 14,679,475 16.31%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4 正和昌投资有限公司 5,919,427 6.58%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北京弘富成长投资管理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5 5,919,427 6.58% 中心(有限合伙) 6 黄娟 1,199,765 1.33%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合计 90,000,000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7,479.9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通股17,479.90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的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5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第一款(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该条第一款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该条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该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 不得转让。 6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已上市交易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等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 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它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7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本章程第三十二条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 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8 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9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所述重大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所述关联交易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但可以在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相关决议时授权董事会或董事办理 或实施相关决议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10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 本条第一款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对于董事会 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 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之和。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会议室或会议通 知中明确记载的会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投 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11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 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依据《公司法》或者本章程的规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的 监事会或者股东,为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经全体 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独立董事可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 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12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 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 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 13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 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14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 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15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 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 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 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 16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 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 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 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 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7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述担保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18 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 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进行征集。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 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关联股东应向会 议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 东(包括代理人)、出席会议监事也可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该 项表决的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关联股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的, 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认为其不是关联股东不 需履行回避程序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被确定为 关联股东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有前述情形的,股东大会会 议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中详细记录上述情形。在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 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就该事项进行投票,并且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予以监 督。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 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 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提名人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19 的资料。 第八十四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 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 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 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八十五条 公司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数等于其 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 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 制。 第八十七条 在一次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时, 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 票制。 第八十八条 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股东对一个或几个候选人集中行 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无 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个或几个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 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 弃表决权。 股东大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意事项,计 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八十九条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 董事、监事,但每位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得票总 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人数超 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 20 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按前述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 东大会应当选人数的董事、监事为止; (三)如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数低于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投票总数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的,且由于本条规定导致董事、监事人数少于 应当选人数时,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以后股东大会上对缺 额董事、监事进行重新选举; (四)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 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监事; 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监事名单。 第九十条 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 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 提名,但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1/2。前述有提名 权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大 会召开10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第 五十七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 东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 况。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 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 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21 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 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 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〇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 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〇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通过选举决议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〇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等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 22 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审议选举董事议案的时间截止起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23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可以由职工代表担任,但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对于确有需要发生的交易,董事在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 行交易前,应当向公司董事会声明该交易为关联交易,并提交关于交易的 必要性、定价依据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的书面说明,保证公司和全体股东 利益不受损害。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利用公司为其支付应当由其个人负担的费用;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24 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 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监事行使职权;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 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或监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 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直至生效后的2年内或任期结束后的2年内仍然有 效;其对公司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辞职或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其所负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 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的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 结束而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 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 25 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 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董事在任职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将取消和收回上述人员 相关奖励性薪酬(含奖金、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或独立董事津贴, 并予以披露: (一)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的; (三)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董事应就前款所列情形作出书面承诺。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 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 影响。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中涉及董事的 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具有丰富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且具备注册会计师 资格、高级会计师或者会计学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任职在本条是指担任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26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 职;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 (十)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十一)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的; (十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十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独立董事 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 前述情形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 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 27 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 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董事 会设董事长1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流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 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28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订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 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对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权限范围内对下列交易 事项进行审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仍 包含在内。 29 股东大会根据谨慎授权的原则,授予董事会批准前述交易的权限如 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 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 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 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对于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 事项标准的公司其他对外担保事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有 关对外担保议案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交易 (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数依据; 30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 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 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 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供具有执行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 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 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 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 担保。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31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公司股票、债券或 其他有价证券,签署董事会通过的重要文件或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 署的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 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代为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 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三十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直接 送达或传真、挂号邮寄、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不少于会议召开前2 日。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对于公司担保事 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 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32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可以采取书面或举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 传签决议等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审议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 易除外),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 讯方式参加表决。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一名董事不 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 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 33 人员,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一条(四)~(五)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八)决定除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以外的包括对外投资、 出售和收购资产、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 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交易事项; (九)本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 34 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 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 职责时,应报董事会批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履 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 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现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 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 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 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记 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相关 35 监管部门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本章程;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 予以提醒;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 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 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给投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 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3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由非职工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1/3。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 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36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1/2。 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1/2。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 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 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公司职 工代表监事1人;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37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 在会议召开5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前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 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 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 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38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 定,制定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 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 制。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25%。 39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 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公司发展阶段及资金需 求等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具体条件为:公司当年盈利、累计 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分红后公司现金流仍然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的需要;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应当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 分之十五。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 设项目、购买资产或设备、对外投资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且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事项。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由董事会 根据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 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权结构 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因素出发,当公 40 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进 行股票股利分配。 (六)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 (七)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股票、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九)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议 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的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 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在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 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 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所有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 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方案时,要详细记录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 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妥善保存。 (十)监事会对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 督,并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 方案时,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十一)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股 东大会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 决,。股东大会在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现金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应经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1 公司如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需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 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 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 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 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 出决定。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前30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42 第一节通知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以传真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 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均可以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 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 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 出的,以该传真进入被送达人指定接收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电子邮件送出的,以该电子邮件发出之时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 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 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体。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 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 43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 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 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 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 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44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情形 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 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6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 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 45 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 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 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法院。 第二百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 司终止。 第二百〇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 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 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〇五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 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46 第二百〇六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 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二百〇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 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 (五)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 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六)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百〇八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 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 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 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足”不 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司上市之日起施行。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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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发食品:惠发食品公司章程(2021年12月修订)(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1-12-15
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一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3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股份 ................................................................................................................................ 4 第一节股份发行.................................................................................................................. 4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5 第三节股份转让.................................................................................................................. 6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股东.......................................................................................................................... 7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9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12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13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5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7 第五章董事会 .......................................................................................................................... 23 第一节董事........................................................................................................................ 23 第二节董事会.................................................................................................................... 28 第六章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3 第七章监事会 .......................................................................................................................... 36 第一节监事........................................................................................................................ 36 第二节监事会.................................................................................................................... 37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9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38 第二节内部审计................................................................................................................ 42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2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 42 第一节通知............................................................................................................................... 43 第二节公告............................................................................................................................... 43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3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3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44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 46 第十二章附则 .......................................................................................................................... 47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贯彻 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 公司系由原山东惠发食品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91370700735779916D。 第三条 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万股,于2017年6月13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handong Huifa Foodstuff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诸城市舜耕路139号;诸城市舜德路159号 邮政编码:2622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483.60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效益为核心,以信誉为根本。争创 一流效益,一流企业;促进地区经济增长,给公司股东创造合理的投资回 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 生产销售速冻食品[速冻其他食品(速冻肉制品)]、调味品、饮料;批 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即食鱼糜制品、即食肉丸的生产销售;速冻面米食品、 速冻调制食品(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罐头食品(涵盖软、硬包装罐头 及自加热食品)(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销售粮食;蔬菜、禽畜肉类、 水产类、水果、乳制品类的生产销售;食用油销售;货物仓储、场地租赁业 务;农产品种植、初加工、销售;禽蛋销售。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货物进 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 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共6人,各发起人按其持有山东惠发食品有 限公司的出资额比例、以山东惠发食品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折合为公 司的股本出资设立。 公司发起人及其认购的公司股份数、股份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4 如下: 认购股份数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序号 发起人名称 持股比例 (股) 1 山东惠发投资有限公司 38,463,047 42.74%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2 惠增玉 23,818,859 26.46%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3 李衍美 14,679,475 16.31%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4 正和昌投资有限公司 5,919,427 6.58%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北京弘富成长投资管理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5 5,919,427 6.58% 中心(有限合伙) 6 黄娟 1,199,765 1.33%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合计 90,000,000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7,483.6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通股17,483.60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的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5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第一款(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该条第一款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该条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该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 不得转让。 6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已上市交易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等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 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它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7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本章程第三十二条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 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8 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9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所述重大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所述关联交易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但可以在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相关决议时授权董事会或董事办理 或实施相关决议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10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 本条第一款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对于董事会 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 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之和。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会议室或会议通 知中明确记载的会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投 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11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 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依据《公司法》或者本章程的规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的 监事会或者股东,为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经全体 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独立董事可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 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12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 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 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 13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 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14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 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15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 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 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 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 16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 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 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 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 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7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述担保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18 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 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进行征集。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 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关联股东应向会 议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 东(包括代理人)、出席会议监事也可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该 项表决的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关联股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的, 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认为其不是关联股东不 需履行回避程序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被确定为 关联股东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有前述情形的,股东大会会 议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中详细记录上述情形。在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 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就该事项进行投票,并且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予以监 督。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 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 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提名人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19 的资料。 第八十四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 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 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 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八十五条 公司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数等于其 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 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 制。 第八十七条 在一次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时, 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 票制。 第八十八条 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股东对一个或几个候选人集中行 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无 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个或几个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 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 弃表决权。 股东大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意事项,计 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八十九条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 董事、监事,但每位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得票总 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人数超 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 20 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按前述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 东大会应当选人数的董事、监事为止; (三)如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数低于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投票总数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的,且由于本条规定导致董事、监事人数少于 应当选人数时,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以后股东大会上对缺 额董事、监事进行重新选举; (四)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 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监事; 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监事名单。 第九十条 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 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 提名,但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1/2。前述有提名 权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大 会召开10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第 五十七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 东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 况。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 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 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21 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 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 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〇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 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〇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通过选举决议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〇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等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 22 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审议选举董事议案的时间截止起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23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可以由职工代表担任,但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对于确有需要发生的交易,董事在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 行交易前,应当向公司董事会声明该交易为关联交易,并提交关于交易的 必要性、定价依据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的书面说明,保证公司和全体股东 利益不受损害。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利用公司为其支付应当由其个人负担的费用;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24 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 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监事行使职权;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 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或监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 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直至生效后的2年内或任期结束后的2年内仍然有 效;其对公司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辞职或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其所负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 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的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 结束而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 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 25 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 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董事在任职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将取消和收回上述人员 相关奖励性薪酬(含奖金、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或独立董事津贴, 并予以披露: (一)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的; (三)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董事应就前款所列情形作出书面承诺。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 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 影响。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中涉及董事的 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具有丰富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且具备注册会计师 资格、高级会计师或者会计学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任职在本条是指担任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26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 职;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 (十)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十一)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的; (十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十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独立董事 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 前述情形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 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 27 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 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董事 会设董事长1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流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 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28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订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 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对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权限范围内对下列交易 事项进行审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仍 包含在内。 29 股东大会根据谨慎授权的原则,授予董事会批准前述交易的权限如 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 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 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 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对于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 事项标准的公司其他对外担保事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有 关对外担保议案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交易 (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数依据; 30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 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 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 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供具有执行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 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 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 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 担保。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31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公司股票、债券或 其他有价证券,签署董事会通过的重要文件或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 署的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 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代为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 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三十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直接 送达或传真、挂号邮寄、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不少于会议召开前2 日。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对于公司担保事 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 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32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可以采取书面或举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 传签决议等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审议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 易除外),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 讯方式参加表决。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一名董事不 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 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 33 人员,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一条(四)~(五)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八)决定除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以外的包括对外投资、 出售和收购资产、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 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交易事项; (九)本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 34 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 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 职责时,应报董事会批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履 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 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现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 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 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 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记 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相关 35 监管部门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本章程;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 予以提醒;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 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 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给投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 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3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由非职工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1/3。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 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36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1/2。 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1/2。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 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 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公司职 工代表监事1人;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37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 在会议召开5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前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 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 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 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38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 定,制定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 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 制。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25%。 39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 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公司发展阶段及资金需 求等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具体条件为:公司当年盈利、累计 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分红后公司现金流仍然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的需要;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应当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 分之十五。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 设项目、购买资产或设备、对外投资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且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事项。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由董事会 根据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 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权结构 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因素出发,当公 40 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进 行股票股利分配。 (六)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 (七)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股票、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九)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议 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的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 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在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 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 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所有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 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方案时,要详细记录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 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妥善保存。 (十)监事会对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 督,并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 方案时,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十一)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股 东大会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 决,。股东大会在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现金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应经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1 公司如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需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 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 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 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 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 出决定。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前30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42 第一节通知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以传真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 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均可以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 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 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 出的,以该传真进入被送达人指定接收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电子邮件送出的,以该电子邮件发出之时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 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 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体。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 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 43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 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 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 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 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44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情形 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 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6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 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 45 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 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 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法院。 第二百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 司终止。 第二百〇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 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 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〇五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 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46 第二百〇六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 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二百〇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 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 (五)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 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六)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百〇八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 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 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 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足”不 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司上市之日起施行。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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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发食品:惠发食品公司章程(2021年9月修订)(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1-09-10
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一年九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3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股份 ................................................................................................................................ 4 第一节股份发行.................................................................................................................. 4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5 第三节股份转让.................................................................................................................. 6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股东.......................................................................................................................... 7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9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12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13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5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7 第五章董事会 .......................................................................................................................... 23 第一节董事........................................................................................................................ 23 第二节董事会.................................................................................................................... 28 第六章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3 第七章监事会 .......................................................................................................................... 36 第一节监事........................................................................................................................ 36 第二节监事会.................................................................................................................... 37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9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38 第二节内部审计................................................................................................................ 42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2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 42 第一节通知............................................................................................................................... 43 第二节公告............................................................................................................................... 43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3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3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44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 46 第十二章附则 .......................................................................................................................... 47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贯彻 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 公司系由原山东惠发食品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91370700735779916D。 第三条 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万股,于2017年6月13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handong Huifa Foodstuff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诸城市舜耕路139号;诸城市舜德路159号 邮政编码:2622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187.30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效益为核心,以信誉为根本。争创 一流效益,一流企业;促进地区经济增长,给公司股东创造合理的投资回 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 生产销售速冻食品[速冻其他食品(速冻肉制品)]、调味品、饮料;批 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即食鱼糜制品、即食肉丸的生产销售;速冻面米食品、 速冻调制食品(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罐头食品(涵盖软、硬包装罐头 及自加热食品)(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销售粮食;蔬菜、禽畜肉类、 水产类、水果、乳制品类的生产销售;食用油销售;货物仓储、场地租赁业 务;农产品种植、初加工、销售;禽蛋销售。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货物进 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 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共6人,各发起人按其持有山东惠发食品有 限公司的出资额比例、以山东惠发食品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折合为公 司的股本出资设立。 公司发起人及其认购的公司股份数、股份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4 如下: 认购股份数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序号 发起人名称 持股比例 (股) 1 山东惠发投资有限公司 38,463,047 42.74%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2 惠增玉 23,818,859 26.46%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3 李衍美 14,679,475 16.31%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4 正和昌投资有限公司 5,919,427 6.58%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北京弘富成长投资管理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5 5,919,427 6.58% 中心(有限合伙) 6 黄娟 1,199,765 1.33%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合计 90,000,000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7,187.3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通股17,187.30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的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5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第一款(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该条第一款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该条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该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 不得转让。 6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已上市交易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等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 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它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7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本章程第三十二条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 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8 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9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所述重大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所述关联交易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但可以在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相关决议时授权董事会或董事办理 或实施相关决议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10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 本条第一款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对于董事会 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 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之和。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会议室或会议通 知中明确记载的会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投 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11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 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依据《公司法》或者本章程的规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的 监事会或者股东,为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经全体 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独立董事可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 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12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 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 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 13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 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14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 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15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 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 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 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 16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 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 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 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 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7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述担保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18 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 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进行征集。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 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关联股东应向会 议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 东(包括代理人)、出席会议监事也可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该 项表决的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关联股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的, 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认为其不是关联股东不 需履行回避程序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被确定为 关联股东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有前述情形的,股东大会会 议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中详细记录上述情形。在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 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就该事项进行投票,并且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予以监 督。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 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 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提名人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19 的资料。 第八十四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 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 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 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八十五条 公司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数等于其 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 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 制。 第八十七条 在一次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时, 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 票制。 第八十八条 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股东对一个或几个候选人集中行 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无 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个或几个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 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 弃表决权。 股东大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意事项,计 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八十九条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 董事、监事,但每位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得票总 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人数超 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 20 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按前述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 东大会应当选人数的董事、监事为止; (三)如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数低于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投票总数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的,且由于本条规定导致董事、监事人数少于 应当选人数时,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以后股东大会上对缺 额董事、监事进行重新选举; (四)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 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监事; 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监事名单。 第九十条 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 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 提名,但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1/2。前述有提名 权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大 会召开10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第 五十七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 东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 况。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 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 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21 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 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 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〇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 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〇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通过选举决议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〇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等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 22 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审议选举董事议案的时间截止起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23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可以由职工代表担任,但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对于确有需要发生的交易,董事在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 行交易前,应当向公司董事会声明该交易为关联交易,并提交关于交易的 必要性、定价依据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的书面说明,保证公司和全体股东 利益不受损害。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利用公司为其支付应当由其个人负担的费用;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24 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 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监事行使职权;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 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或监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 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直至生效后的2年内或任期结束后的2年内仍然有 效;其对公司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辞职或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其所负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 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的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 结束而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 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 25 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 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董事在任职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将取消和收回上述人员 相关奖励性薪酬(含奖金、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或独立董事津贴, 并予以披露: (一)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的; (三)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董事应就前款所列情形作出书面承诺。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 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 影响。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中涉及董事的 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具有丰富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且具备注册会计师 资格、高级会计师或者会计学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任职在本条是指担任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26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 职;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 (十)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十一)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的; (十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十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独立董事 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 前述情形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 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 27 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 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董事 会设董事长1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流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 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28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订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 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对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权限范围内对下列交易 事项进行审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仍 包含在内。 29 股东大会根据谨慎授权的原则,授予董事会批准前述交易的权限如 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 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 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 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对于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 事项标准的公司其他对外担保事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有 关对外担保议案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交易 (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数依据; 30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 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 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 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供具有执行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 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 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 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 担保。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31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公司股票、债券或 其他有价证券,签署董事会通过的重要文件或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 署的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 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代为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 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三十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直接 送达或传真、挂号邮寄、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不少于会议召开前2 日。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对于公司担保事 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 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32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可以采取书面或举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 传签决议等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审议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 易除外),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 讯方式参加表决。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一名董事不 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 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 33 人员,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一条(四)~(五)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八)决定除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以外的包括对外投资、 出售和收购资产、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 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交易事项; (九)本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 34 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 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 职责时,应报董事会批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履 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 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现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 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 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 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记 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相关 35 监管部门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本章程;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 予以提醒;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 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 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给投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 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3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由非职工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1/3。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 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36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1/2。 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1/2。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 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 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公司职 工代表监事1人;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37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 在会议召开5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前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 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 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 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38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 定,制定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 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 制。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25%。 39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 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公司发展阶段及资金需 求等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具体条件为:公司当年盈利、累计 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分红后公司现金流仍然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的需要;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应当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 分之十五。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 设项目、购买资产或设备、对外投资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且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事项。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由董事会 根据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 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权结构 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因素出发,当公 40 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进 行股票股利分配。 (六)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 (七)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股票、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九)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议 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的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 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在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 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 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所有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 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方案时,要详细记录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 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妥善保存。 (十)监事会对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 督,并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 方案时,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十一)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股 东大会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 决,。股东大会在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现金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应经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1 公司如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需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 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 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 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 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 出决定。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前30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42 第一节通知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以传真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 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均可以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 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 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 出的,以该传真进入被送达人指定接收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电子邮件送出的,以该电子邮件发出之时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 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 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体。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 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 43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 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 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 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 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44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情形 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 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6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 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 45 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 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 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法院。 第二百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 司终止。 第二百〇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 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 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〇五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 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46 第二百〇六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 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二百〇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 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 (五)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 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六)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百〇八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 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 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 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足”不 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司上市之日起施行。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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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发食品:惠发食品公司章程(2020年12月修订)(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0-12-25
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3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股份 ................................................................................................................................ 4 第一节股份发行.................................................................................................................. 4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5 第三节股份转让.................................................................................................................. 6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股东.......................................................................................................................... 7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9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13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5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7 第五章董事会 .......................................................................................................................... 22 第一节董事........................................................................................................................ 22 第二节董事会.................................................................................................................... 27 第六章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3 第七章监事会 .......................................................................................................................... 36 第一节监事........................................................................................................................ 36 第二节监事会.................................................................................................................... 36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8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38 第二节内部审计................................................................................................................ 41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1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 42 第一节通知............................................................................................................................... 42 第二节公告............................................................................................................................... 42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3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3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44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 45 第十二章附则 .......................................................................................................................... 4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贯彻落实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原山东惠发食品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91370700735779916D。 第三条 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万股,于2017年6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handong Huifa Foodstuff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诸城市舜耕路139号;诸城市舜德路159号 邮政编码:2622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188.60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效益为核心,以信誉为根本。争创一 流效益,一流企业;促进地区经济增长,给公司股东创造合理的投资回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 生产销售速冻食品[速冻其他食品(速冻肉制品)]、调味品、饮料; 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即食鱼糜制品、即食肉丸的生产销售;速冻面米 食品、速冻调制食品(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罐头食品(涵盖软、硬 包装罐头及自加热食品)(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销售粮食;蔬菜、 禽畜肉类、水产类、水果、乳制品类的生产销售;食用油销售;货物仓储、 场地租赁业务;农产品种植、初加工、销售;禽蛋销售。技术开发、技术 服务。货物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共6人,各发起人按其持有山东惠发食品有 限公司的出资额比例、以山东惠发食品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折合为公 司的股本出资设立。 公司发起人及其认购的公司股份数、股份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如下: 序号 发起人名称 认购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山东惠发投资有限公司 38,463,047 42.74%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2 惠增玉 23,818,859 26.46%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3 李衍美 14,679,475 16.31%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4 正和昌投资有限公司 5,919,427 6.58%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北京弘富成长投资管理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5 5,919,427 6.58% 中心(有限合伙) 6 黄娟 1,199,765 1.33%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合计 90,000,000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7,188.6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通股17,188.60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资助。 第二节股份的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一款(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该条第一款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该条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该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已上市交易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等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 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它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本章程第三十二条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 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所述重大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所述关联交易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但可以在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相关决议时授权董事会或董事办理 或实施相关决议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 本条第一款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对于董事会 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 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之和。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 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会议室或会议通 知中明确记载的会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投 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 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依据《公司法》或者本章程的规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的 监事会或者股东,为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经全体独 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独立董事可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 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 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 其他用途。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 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 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述担保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 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进行征集。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关联股东应向会 议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 东(包括代理人)、出席会议监事也可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该 项表决的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关联股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的, 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认为其不是关联股东不 需履行回避程序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被确定为 关联股东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有前述情形的,股东大会会 议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中详细记录上述情形。在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 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就该事项进行投票,并且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予以监督。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 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提名人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的资料。 第八十四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 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 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 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八十五条 公司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数等于其所 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 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七条 在一次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时,董 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 制。 第八十八条 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股东对一个或几个候选人集中行使 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无效, 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个或几个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 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 决权。 股东大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意事项,计 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八十九条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 董事、监事,但每位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得票总 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人数超 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 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按前述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 东大会应当选人数的董事、监事为止; (三)如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数低于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投票总数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的,且由于本条规定导致董事、监事人数少于 应当选人数时,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以后股东大会上对缺 额董事、监事进行重新选举; (四)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 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监事; 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监事名单。 第九十条 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 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 提名,但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1/2。前述有提名权 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大会 召开10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第五 十七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 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 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 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 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 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 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零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 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通过选举决议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等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审议选举董事议案的时间截止起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可以由职工代表担任,但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对于确有需要发生的交易,董事在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 行交易前,应当向公司董事会声明该交易为关联交易,并提交关于交易的 必要性、定价依据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的书面说明,保证公司和全体股东 利益不受损害。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利用公司为其支付应当由其个人负担的费用;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 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监事行使职权;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 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或监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 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直至生效后的2年内或任期结束后的2年内仍然有效; 其对公司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辞职或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其所负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 发生与离任之间的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 而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 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 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 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董事在任职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将取消和收回上述人员 相关奖励性薪酬(含奖金、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或独立董事津贴, 并予以披露: (一)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的; (三)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董事应就前款所列情形作出书面承诺。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 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 影响。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中涉及董事的 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独 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具有丰富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且具备注册会计师资 格、高级会计师或者会计学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任职在本条是指担任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 职;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 (十)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十一)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十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独立董事 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前 述情形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 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 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 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董事会 设董事长1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流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 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订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 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对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项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权限范围内对下列交易 事项进行审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仍 包含在内。 股东大会根据谨慎授权的原则,授予董事会批准前述交易的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 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 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 按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对于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 事项标准的公司其他对外担保事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有 关对外担保议案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交易 (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数依 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 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批 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 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供具有执行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 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 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 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 保。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公司股票、债券或 其他有价证券,签署董事会通过的重要文件或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 署的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 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代为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 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三十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直接送 达或传真、挂号邮寄、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不少于会议召开前2日。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对于公司担保事项,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 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可以采取书面或举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 传签决议等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审议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 易除外),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 讯方式参加表决。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 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亦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一名董事不得在一 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 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一条(四)~(五)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八)决定除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以外的包括对外投资、 出售和收购资产、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 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交易事项; (九)本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 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 责时,应报董事会批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 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履行 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 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现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 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 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工 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相关 监管部门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本章程;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 予以提醒;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 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解 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给投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 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3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由非职工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 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1/3。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 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1/2。 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1/2。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 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 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公司职工 代表监事1人;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 在会议召开5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临时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前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 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 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制定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 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 制。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 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 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 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公司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等 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具体条件为:公司当年盈利、累计 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分红后公司现金流仍然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的需要;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应当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 分之十五。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 设项目、购买资产或设备、对外投资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且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事项。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由董事会 根据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 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权结构 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因素出发,当公 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进 行股票股利分配。 (六)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 (七)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股票、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九)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议案,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的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 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在经 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所有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 见并公开披露。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方案时,要详细记录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 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妥善保存。 (十)监事会对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并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时,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十一)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股东大 会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在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现金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应经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如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需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 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 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 出决定。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前30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以传真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 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均可以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 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 以该传真进入被送达人指定接收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 邮件送出的,以该电子邮件发出之时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 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 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日报》、《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 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 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 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 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 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 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 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 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法院。 第二百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 终止。 第二百零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 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 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五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 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六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 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二百零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 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 (五)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 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六)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百零八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 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 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足”不含本 数。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司上市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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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发食品公司章程(2020年10月修订)(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0-10-15
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3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股份 ................................................................................................................................ 4 第一节股份发行.................................................................................................................. 4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5 第三节股份转让.................................................................................................................. 6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股东.......................................................................................................................... 7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9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13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5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7 第五章董事会 .......................................................................................................................... 22 第一节董事........................................................................................................................ 22 第二节董事会.................................................................................................................... 27 第六章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3 第七章监事会 .......................................................................................................................... 36 第一节监事........................................................................................................................ 36 第二节监事会.................................................................................................................... 36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8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38 第二节内部审计................................................................................................................ 41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1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 42 第一节通知............................................................................................................................... 42 第二节公告............................................................................................................................... 42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3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3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44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 45 第十二章附则 .......................................................................................................................... 46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贯彻落实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原山东惠发食品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91370700735779916D。 第三条 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万股,于2017年6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handong Huifa Foodstuff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诸城市舜耕路139号;诸城市舜德路159号 邮政编码:2622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800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效益为核心,以信誉为根本。争创一 流效益,一流企业;促进地区经济增长,给公司股东创造合理的投资回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 生产销售速冻食品[速冻其他食品(速冻肉制品)]、调味品、饮料; 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即食鱼糜制品、即食肉丸的生产销售;速冻面米 食品、速冻调制食品(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罐头食品(涵盖软、硬 包装罐头及自加热食品)(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销售粮食;蔬菜、 禽畜肉类、水产类、水果、乳制品类的生产销售;食用油销售;货物仓储、 场地租赁业务;农产品种植、初加工、销售;禽蛋销售。技术开发、技术 服务。货物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共6人,各发起人按其持有山东惠发食品有 限公司的出资额比例、以山东惠发食品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折合为公 司的股本出资设立。 公司发起人及其认购的公司股份数、股份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如下: 4 序号 发起人名称 认购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山东惠发投资有限公司 38,463,047 42.74%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2 惠增玉 23,818,859 26.46%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3 李衍美 14,679,475 16.31%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4 正和昌投资有限公司 5,919,427 6.58%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北京弘富成长投资管理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5 5,919,427 6.58% 中心(有限合伙) 6 黄娟 1,199,765 1.33%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合计 90,000,000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6,80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6,800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资助。 第二节股份的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5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一款(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该条第一款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该条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该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6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已上市交易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等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 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它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7 有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本章程第三十二条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 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8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9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所述重大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所述关联交易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但可以在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相关决议时授权董事会或董事办理 或实施相关决议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 本条第一款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对于董事会 10 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 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之和。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 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会议室或会议通 知中明确记载的会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投 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11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 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依据《公司法》或者本章程的规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的 监事会或者股东,为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经全体独 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独立董事可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 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12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 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 其他用途。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13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14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 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15 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6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 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17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述担保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 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进行征集。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18 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关联股东应向会 议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 东(包括代理人)、出席会议监事也可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该 项表决的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关联股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的, 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认为其不是关联股东不 需履行回避程序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被确定为 关联股东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有前述情形的,股东大会会 议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中详细记录上述情形。在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 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就该事项进行投票,并且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予以监督。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 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提名人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的资料。 第八十四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 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 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 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八十五条 公司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数等于其所 19 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 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七条 在一次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时,董 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 制。 第八十八条 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股东对一个或几个候选人集中行使 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无效, 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个或几个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 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 决权。 股东大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意事项,计 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八十九条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 董事、监事,但每位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得票总 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人数超 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 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按前述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 东大会应当选人数的董事、监事为止; (三)如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数低于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投票总数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的,且由于本条规定导致董事、监事人数少于 应当选人数时,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以后股东大会上对缺 额董事、监事进行重新选举; (四)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 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监事; 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监事名单。 第九十条 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 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20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 提名,但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1/2。前述有提名权 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大会 召开10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第五 十七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 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 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 21 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 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 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 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零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 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通过选举决议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等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 22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审议选举董事议案的时间截止起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可以由职工代表担任,但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23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对于确有需要发生的交易,董事在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 行交易前,应当向公司董事会声明该交易为关联交易,并提交关于交易的 必要性、定价依据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的书面说明,保证公司和全体股东 利益不受损害。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利用公司为其支付应当由其个人负担的费用;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 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监事行使职权;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 24 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或监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 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直至生效后的2年内或任期结束后的2年内仍然有效; 其对公司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辞职或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其所负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 发生与离任之间的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 而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 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 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 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董事在任职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将取消和收回上述人员 相关奖励性薪酬(含奖金、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或独立董事津贴, 并予以披露: (一)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的; (三)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董事应就前款所列情形作出书面承诺。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25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 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 影响。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中涉及董事的 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独 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具有丰富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且具备注册会计师资 格、高级会计师或者会计学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任职在本条是指担任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 职;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26 管理人员的; (十)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十一)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十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独立董事 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前 述情形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 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 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 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董事会 设董事长1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流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27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 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订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 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对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项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28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权限范围内对下列交易 事项进行审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仍 包含在内。 股东大会根据谨慎授权的原则,授予董事会批准前述交易的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 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 29 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 按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对于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 事项标准的公司其他对外担保事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有 关对外担保议案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交易 (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数依 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 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批 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 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30 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供具有执行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 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 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 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 保。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公司股票、债券或 其他有价证券,签署董事会通过的重要文件或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 署的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 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代为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 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三十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直接送 达或传真、挂号邮寄、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不少于会议召开前2日。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31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对于公司担保事项,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 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可以采取书面或举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 传签决议等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审议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 易除外),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 讯方式参加表决。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 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亦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一名董事不得在一 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 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32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一条(四)~(五)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 33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八)决定除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以外的包括对外投资、 出售和收购资产、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 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交易事项; (九)本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 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 责时,应报董事会批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 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履行 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 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现任监事。 34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 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 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工 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相关 监管部门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本章程;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 予以提醒;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 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解 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给投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 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 35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3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由非职工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 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1/3。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 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1/2。 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1/2。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 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 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36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公司职工 代表监事1人;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 在会议召开5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临时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前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 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37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 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制定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 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 制。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 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38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 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 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公司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等 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具体条件为:公司当年盈利、累计 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分红后公司现金流仍然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的需要;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应当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 分之十五。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 设项目、购买资产或设备、对外投资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且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事项。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由董事会 根据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 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39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权结构 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因素出发,当公 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进 行股票股利分配。 (六)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 (七)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股票、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九)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议案,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的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 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在经 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所有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 见并公开披露。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方案时,要详细记录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 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妥善保存。 (十)监事会对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并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40 时,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十一)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股东大 会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在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现金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应经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如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需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 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 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41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 出决定。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前30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以传真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 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均可以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 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 以该传真进入被送达人指定接收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 邮件送出的,以该电子邮件发出之时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 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 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 42 券日报》、《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 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 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 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 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 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 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43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44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 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 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法院。 第二百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 终止。 第二百零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 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 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45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五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 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六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 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二百零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 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 (五)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 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六)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百零八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 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 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足”不含本 46 数。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司上市之日起施行。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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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发食品公司章程(2020年4月修订)(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0-04-16
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3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股份 ................................................................................................................................ 4 第一节股份发行.................................................................................................................. 4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5 第三节股份转让.................................................................................................................. 6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股东.......................................................................................................................... 7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9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13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5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7 第五章董事会 .......................................................................................................................... 22 第一节董事........................................................................................................................ 22 第二节董事会.................................................................................................................... 27 第六章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3 第七章监事会 .......................................................................................................................... 36 第一节监事........................................................................................................................ 36 第二节监事会.................................................................................................................... 36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8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38 第二节内部审计................................................................................................................ 41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1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 42 第一节通知............................................................................................................................... 42 第二节公告............................................................................................................................... 42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3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3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44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 45 第十二章附则 .......................................................................................................................... 46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贯彻落实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原山东惠发食品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91370700735779916D。 第三条 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万股,于2017年6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handong Huifa Foodstuff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诸城市舜耕路139号;诸城市舜德路159号 邮政编码:2622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800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效益为核心,以信誉为根本。争创一 流效益,一流企业;促进地区经济增长,给公司股东创造合理的投资回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 生产销售速冻食品[速冻其他食品(速冻肉制品)]、调味品、饮料; 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即食鱼糜制品、即食肉丸的生产销售;速冻面米 食品、速冻调制食品(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罐头食品(涵盖软、硬 包装罐头及自加热食品)(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销售粮食;蔬菜、 禽畜肉类、水产类、水果、乳制品类的生产销售;食用油销售;货物仓储、 场地租赁业务;农产品种植、初加工、销售;禽蛋销售。货物进出口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共6人,各发起人按其持有山东惠发食品有 限公司的出资额比例、以山东惠发食品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折合为公 司的股本出资设立。 公司发起人及其认购的公司股份数、股份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如下: 序号 发起人名称 认购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4 1 山东惠发投资有限公司 38,463,047 42.74%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2 惠增玉 23,818,859 26.46%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3 李衍美 14,679,475 16.31%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4 正和昌投资有限公司 5,919,427 6.58%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北京弘富成长投资管理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5 5,919,427 6.58% 中心(有限合伙) 6 黄娟 1,199,765 1.33%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合计 90,000,000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6,80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6,800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资助。 第二节股份的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5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一款(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该条第一款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该条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该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6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已上市交易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等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 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它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7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本章程第三十二条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 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8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9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所述重大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所述关联交易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但可以在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相关决议时授权董事会或董事办理 或实施相关决议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 本条第一款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对于董事会 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 10 意。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 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之和。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 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会议室或会议通 知中明确记载的会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投 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 11 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依据《公司法》或者本章程的规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的 监事会或者股东,为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经全体独 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独立董事可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 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12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 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 其他用途。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13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14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 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15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16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 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17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述担保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 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进行征集。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关联股东应向会 18 议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 东(包括代理人)、出席会议监事也可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该 项表决的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关联股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的, 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认为其不是关联股东不 需履行回避程序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被确定为 关联股东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有前述情形的,股东大会会 议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中详细记录上述情形。在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 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就该事项进行投票,并且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予以监督。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 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提名人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的资料。 第八十四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 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 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 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八十五条 公司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数等于其所 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 19 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七条 在一次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时,董 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 制。 第八十八条 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股东对一个或几个候选人集中行使 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无效, 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个或几个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 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 决权。 股东大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意事项,计 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八十九条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 董事、监事,但每位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得票总 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人数超 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 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按前述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 东大会应当选人数的董事、监事为止; (三)如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数低于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投票总数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的,且由于本条规定导致董事、监事人数少于 应当选人数时,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以后股东大会上对缺 额董事、监事进行重新选举; (四)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 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监事; 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监事名单。 第九十条 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 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20 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 提名,但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1/2。前述有提名权 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大会 召开10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第五 十七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 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 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 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21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 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 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 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〇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 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〇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通过选举决议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〇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等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22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审议选举董事议案的时间截止起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可以由职工代表担任,但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23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对于确有需要发生的交易,董事在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 行交易前,应当向公司董事会声明该交易为关联交易,并提交关于交易的 必要性、定价依据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的书面说明,保证公司和全体股东 利益不受损害。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利用公司为其支付应当由其个人负担的费用;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 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监事行使职权;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 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24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或监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 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直至生效后的2年内或任期结束后的2年内仍然有 效;其对公司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辞职或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其所负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 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的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 结束而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 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 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 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董事在任职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将取消和收回上述人员 相关奖励性薪酬(含奖金、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或独立董事津贴, 并予以披露: (一)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的; (三)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董事应就前款所列情形作出书面承诺。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 25 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 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 影响。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中涉及董事的 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独 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具有丰富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且具备注册会计师资 格、高级会计师或者会计学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任职在本条是指担任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 职;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 26 (十)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十一)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十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独立董事 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前 述情形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 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 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 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董事会 设董事长1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流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7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 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订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 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对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项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权限范围内对下列交易 28 事项进行审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仍 包含在内。 股东大会根据谨慎授权的原则,授予董事会批准前述交易的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 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 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29 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 按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对于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 事项标准的公司其他对外担保事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有 关对外担保议案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交易 (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数依 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 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批 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 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供具有执行证 30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 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 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 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 保。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公司股票、债券或 其他有价证券,签署董事会通过的重要文件或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 署的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 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代为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 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三十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直接送 达或传真、挂号邮寄、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不少于会议召开前2日。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31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对于公司担保事项,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 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可以采取书面或举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 传签决议等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审议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 易除外),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 讯方式参加表决。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 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亦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一名董事不得在一 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 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32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一条(四)~(五)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33 管理人员; (八)决定除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以外的包括对外投资、 出售和收购资产、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 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交易事项; (九)本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 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 责时,应报董事会批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 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履行 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 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现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34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 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 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工 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相关 监管部门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本章程;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 予以提醒;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 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解 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给投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 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35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3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由非职工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 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1/3。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 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1/2。 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1/2。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 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 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公司职工 36 代表监事1人;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 在会议召开5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前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 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37 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 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制定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 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 制。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 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38 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 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 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公司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等 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具体条件为:公司当年盈利、累计 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分红后公司现金流仍然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的需要;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应当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 分之十五。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 设项目、购买资产或设备、对外投资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且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事项。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由董事会 根据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 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39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权结构 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因素出发,当公 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进 行股票股利分配。 (六)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 (七)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股票、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九)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议案,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的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 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在经 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所有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 见并公开披露。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方案时,要详细记录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 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妥善保存。 (十)监事会对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并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时,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40 (十一)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股东大 会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在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现金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应经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如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需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 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 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 41 出决定。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前30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以传真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 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均可以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 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 以该传真进入被送达人指定接收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 邮件送出的,以该电子邮件发出之时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 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 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日报》、《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42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 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 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 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 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 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 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43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44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 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 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法院。 第二百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 终止。 第二百〇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 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 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45 第二百〇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〇五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 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〇六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 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二百〇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 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 (五)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 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六)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百〇八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 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 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足”不含本 数。 46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司上市之日起施行。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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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发股份公司章程(2019年5月修订)(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9-05-31
公告内容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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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发股份章程(2019年3月修订)(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9-03-13
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一九年三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3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股份 ................................................................................................................................ 4 第一节股份发行.................................................................................................................. 4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5 第三节股份转让.................................................................................................................. 6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股东.......................................................................................................................... 7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9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12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13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5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7 第五章董事会 .......................................................................................................................... 22 第一节董事........................................................................................................................ 22 第二节董事会.................................................................................................................... 27 第六章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3 第七章监事会 .......................................................................................................................... 36 第一节监事........................................................................................................................ 36 第二节监事会.................................................................................................................... 36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8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38 第二节内部审计................................................................................................................ 41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1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 41 第一节通知............................................................................................................................... 41 第二节公告............................................................................................................................... 42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2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2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43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 45 第十二章附则 .......................................................................................................................... 46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贯彻落实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原山东惠发食品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91370700735779916D。 第三条 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万股,于2017年6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handong Huifa Foodstuff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诸城市舜耕路139号;诸城市舜德路159号 邮政编码:2622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800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效益为核心,以信誉为根本。争创一 流效益,一流企业;促进地区经济增长,给公司股东创造合理的投资回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 生产销售速冻食品[速冻其他食品(速冻肉制品)]、调味品、饮料; 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即食鱼糜制品、即食肉丸的生产销售;速冻面米 食品、速冻调制食品(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罐头食品(涵盖软、硬 包装罐头及自加热食品)(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销售粮食、蔬菜; 货物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共6人,各发起人按其持有山东惠发食品有 限公司的出资额比例、以山东惠发食品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折合为公 司的股本出资设立。 公司发起人及其认购的公司股份数、股份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如下: 序号 发起人名称 认购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山东惠发投资有限公司 38,463,047 42.74%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4 2 惠增玉 23,818,859 26.46%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3 李衍美 14,679,475 16.31%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4 正和昌投资有限公司 5,919,427 6.58%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北京弘富成长投资管理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5 5,919,427 6.58% 中心(有限合伙) 6 黄娟 1,199,765 1.33%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合计 90,000,000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6,80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6,800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资助。 第二节股份的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5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一款(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该条第一款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该条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该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已上市交易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等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 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它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7 有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本章程第三十二条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 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8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9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所述重大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所述关联交易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但可以在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相关决议时授权董事会或董事办理 或实施相关决议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10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 本条第一款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对于董事会 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 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之和。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 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会议的通 知中指定的其它地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或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11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 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依据《公司法》或者本章程的规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的 监事会或者股东,为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经全体独 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独立董事可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 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12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 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 其他用途。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13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14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 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15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6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 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7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述担保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 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进行征集。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18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关联股东应向会 议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 东(包括代理人)、出席会议监事也可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该 项表决的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关联股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的, 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认为其不是关联股东不 需履行回避程序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被确定为 关联股东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有前述情形的,股东大会会 议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中详细记录上述情形。在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 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就该事项进行投票,并且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予以监督。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 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提名人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的资料。 第八十四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 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 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 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八十五条 公司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数等于其所 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 19 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七条 在一次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时,董 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 制。 第八十八条 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股东对一个或几个候选人集中行使 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无效, 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个或几个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 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 决权。 股东大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意事项,计 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八十九条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 董事、监事,但每位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得票总 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人数超 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 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按前述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 东大会应当选人数的董事、监事为止; (三)如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数低于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投票总数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的,且由于本条规定导致董事、监事人数少于 应当选人数时,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以后股东大会上对缺 额董事、监事进行重新选举; (四)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 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监事; 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监事名单。 第九十条 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 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 提名,但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1/2。前述有提名权 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大会 20 召开10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第五 十七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 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 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 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21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 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 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 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零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 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通过选举决议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等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2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审议选举董事议案的时间截止起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可以由职工代表担任,但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对于确有需要发生的交易,董事在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 行交易前,应当向公司董事会声明该交易为关联交易,并提交关于交易的 23 必要性、定价依据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的书面说明,保证公司和全体股东 利益不受损害。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利用公司为其支付应当由其个人负担的费用;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 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监事行使职权;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 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24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或监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 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直至生效后的2年内或任期结束后的2年内仍然有 效;其对公司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辞职或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其所负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 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的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 结束而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 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 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 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董事在任职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将取消和收回上述人员 相关奖励性薪酬(含奖金、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或独立董事津贴, 并予以披露: (一)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的; (三)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董事应就前款所列情形作出书面承诺。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 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 25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 影响。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中涉及董事的 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独 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具有丰富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且具备注册会计师资 格、高级会计师或者会计学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任职在本条是指担任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 职;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 (十)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十一)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十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26 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独立董事 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前 述情形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 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 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 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董事会 设董事长1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27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 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订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 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对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项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权限范围内对下列交易 事项进行审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28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仍 包含在内。 股东大会根据谨慎授权的原则,授予董事会批准前述交易的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 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 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 按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29 对于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 事项标准的公司其他对外担保事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有 关对外担保议案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交易 (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数依 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 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批 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 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供具有执行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 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 30 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 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 保。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公司股票、债券或 其他有价证券,签署董事会通过的重要文件或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 署的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 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代为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 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三十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直接送 达或传真、挂号邮寄、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不少于会议召开前2日。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31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对于公司担保事项,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 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可以采取书面或举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 传签决议等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审议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 易除外),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 讯方式参加表决。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 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亦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一名董事不得在一 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 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32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一条(四)~(五)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八)决定除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以外的包括对外投资、 出售和收购资产、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 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33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交易事项; (九)本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 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 责时,应报董事会批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 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履行 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 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现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 相关规定; 34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 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工 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相关 监管部门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本章程;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 予以提醒;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 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解 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给投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 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3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35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由非职工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 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1/3。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 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1/2。 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1/2。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 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 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公司职工 代表监事1人;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36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 在会议召开5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前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 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 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37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制定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 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 制。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 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38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 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 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公司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等 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具体条件为:公司当年盈利、累计 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分红后公司现金流仍然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的需要;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应当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 分之十五。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 设项目、购买资产或设备、对外投资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且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事项。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由董事会 根据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 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权结构 39 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因素出发,当公 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进 行股票股利分配。 (六)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 (七)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股票、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九)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议案,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的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 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在经 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所有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 见并公开披露。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方案时,要详细记录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 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妥善保存。 (十)监事会对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并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时,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十一)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股东大 会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在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现金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应经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如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40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需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 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 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 出决定。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前30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41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以传真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 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均可以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 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 以该传真进入被送达人指定接收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 邮件送出的,以该电子邮件发出之时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 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 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日报》、《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 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42 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 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 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 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 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 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 43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 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 44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 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法院。 第二百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 终止。 第二百零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 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 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五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 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六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 定予以公告。 45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二百零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 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 (五)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 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六)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百零八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 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 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足”不含本 数。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司上市之日起施行。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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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发股份公司章程(2018年6月修订)(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8-06-29
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一八年六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3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股份 ................................................................................................................................ 4 第一节股份发行.................................................................................................................. 4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5 第三节股份转让.................................................................................................................. 6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股东.......................................................................................................................... 7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9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13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4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7 第五章董事会 .......................................................................................................................... 22 第一节董事........................................................................................................................ 22 第二节董事会.................................................................................................................... 27 第六章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3 第七章监事会 .......................................................................................................................... 35 第一节监事........................................................................................................................ 35 第二节监事会.................................................................................................................... 36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8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38 第二节内部审计................................................................................................................ 41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1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 41 第一节通知............................................................................................................................... 41 第二节公告............................................................................................................................... 42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2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2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43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 45 第十二章附则 .......................................................................................................................... 45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原山东惠发食品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91370700735779916D。 第三条 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万股,于2017年6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handong Huifa Foodstuff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诸城市舜耕路139号;诸城市舜德路159号 邮政编码:2622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800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效益为核心,以信誉为根本。争创一 流效益,一流企业;促进地区经济增长,给公司股东创造合理的投资回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 生产销售速冻食品[速冻其他食品(速冻肉制品)]、调味品、饮料; 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即食鱼糜制品、即食肉丸的生产销售;速冻面米 食品、速冻调制食品(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罐头食品(涵盖软、硬 包装罐头及自加热食品)(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销售粮食、蔬菜; 货物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共6人,各发起人按其持有山东惠发食品有 限公司的出资额比例、以山东惠发食品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折合为公 司的股本出资设立。 公司发起人及其认购的公司股份数、股份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如下: 序号 发起人名称 认购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山东惠发投资有限公司 38,463,047 42.74%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4 2 惠增玉 23,818,859 26.46%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3 李衍美 14,679,475 16.31%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4 正和昌投资有限公司 5,919,427 6.58%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北京弘富成长投资管理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5 5,919,427 6.58% 中心(有限合伙) 6 黄娟 1,199,765 1.33%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合计 90,000,000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680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6800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资助。 第二节股份的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5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该条第一款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该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 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已上市交易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6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等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 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它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7 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本章程第三十二条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 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8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9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所述重大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所述关联交易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但可以在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相关决议时授权董事会或董事办理 或实施相关决议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 本条第一款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对于董事会 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 10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 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之和。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 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会议的通 知中指定的其它地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或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 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11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依据《公司法》或者本章程的规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的 监事会或者股东,为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经全体独 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独立董事可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 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12 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 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 其他用途。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13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4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 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15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16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 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17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述担保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 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进行征集。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关联股东应向会 议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 东(包括代理人)、出席会议监事也可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该 18 项表决的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关联股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的, 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认为其不是关联股东不 需履行回避程序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被确定为 关联股东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有前述情形的,股东大会会 议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中详细记录上述情形。在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 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就该事项进行投票,并且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予以监督。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 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提名人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的资料。 第八十四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 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 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 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八十五条 公司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数等于其所 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 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七条 在一次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时,董 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 19 制。 第八十八条 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股东对一个或几个候选人集中行使 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无效, 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个或几个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 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 决权。 股东大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意事项,计 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八十九条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 董事、监事,但每位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得票总 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人数超 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 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按前述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 东大会应当选人数的董事、监事为止; (三)如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数低于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投票总数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的,且由于本条规定导致董事、监事人数少于 应当选人数时,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以后股东大会上对缺 额董事、监事进行重新选举; (四)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 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监事; 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监事名单。 第九十条 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 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 提名,但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1/2。前述有提名权 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大会 召开10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第五 十七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 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20 第九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 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 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 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 21 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 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零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 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通过选举决议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等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22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审议选举董事议案的时间截止起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可以由职工代表担任,但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对于确有需要发生的交易,董事在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 行交易前,应当向公司董事会声明该交易为关联交易,并提交关于交易的 必要性、定价依据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的书面说明,保证公司和全体股东 利益不受损害。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23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利用公司为其支付应当由其个人负担的费用;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 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监事行使职权;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 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或监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 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24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直至生效后的2年内或任期结束后的2年内仍然有 效;其对公司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辞职或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其所负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 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的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 结束而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 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 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 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董事在任职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将取消和收回上述人员 相关奖励性薪酬(含奖金、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或独立董事津贴, 并予以披露: (一)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的; (三)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董事应就前款所列情形作出书面承诺。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 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 影响。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中涉及董事的 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25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独 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具有丰富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且具备注册会计师资 格、高级会计师或者会计学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任职在本条是指担任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 职;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 (十)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十一)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十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26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独立董事 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前 述情形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 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 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 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董事会 设董事长1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27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 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订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 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对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项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权限范围内对下列交易 事项进行审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28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仍 包含在内。 股东大会根据谨慎授权的原则,授予董事会批准前述交易的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 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 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 按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对于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 事项标准的公司其他对外担保事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有 关对外担保议案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9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交易 (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数依 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 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批 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 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供具有执行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 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 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 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 30 保。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公司股票、债券或 其他有价证券,签署董事会通过的重要文件或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 署的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 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代为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 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三十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直接送 达或传真、挂号邮寄、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不少于会议召开前2日。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对于公司担保事项,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31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 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可以采取书面或举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 传签决议等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审议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 易除外),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 讯方式参加表决。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 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亦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一名董事不得在一 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 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32 第六章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一条(四)~(五)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八)决定除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以外的包括对外投资、 出售和收购资产、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 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交易事项; (九)本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33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 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 责时,应报董事会批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 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履行 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 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现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 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 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 34 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工 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相关 监管部门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本章程;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 予以提醒;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 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解 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给投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 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3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35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由非职工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 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1/3。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 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1/2。 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1/2。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 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 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公司职工 代表监事1人;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36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 在会议召开5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前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 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 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37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制定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 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 制。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 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38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 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 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公司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等 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具体条件为:公司当年盈利、累计 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分红后公司现金流仍然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的需要;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应当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 分之十五。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 设项目、购买资产或设备、对外投资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且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事项。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由董事会 根据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 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权结构 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因素出发,当公 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进 39 行股票股利分配。 (六)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 (七)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股票、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九)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议案,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的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 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在经 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所有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 见并公开披露。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方案时,要详细记录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 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妥善保存。 (十)监事会对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并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时,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十一)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股东大 会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在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现金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应经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如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需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0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 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 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 出决定。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前30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41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以传真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 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均可以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 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 以该传真进入被送达人指定接收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 邮件送出的,以该电子邮件发出之时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 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 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日报》、《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 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 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 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2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 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 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 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 43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 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 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44 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法院。 第二百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 终止。 第二百零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 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 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五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 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六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 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二百零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45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 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 (五)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 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六)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百零八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 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 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足”不含本 数。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司上市之日起施行。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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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发股份公司章程(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7-10-12
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一七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3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股份 ................................................................................................................................ 4 第一节股份发行.................................................................................................................. 4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5 第三节股份转让.................................................................................................................. 6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股东.......................................................................................................................... 7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9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13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5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7 第五章董事会 .......................................................................................................................... 21 第一节董事........................................................................................................................ 21 第二节董事会.................................................................................................................... 27 第六章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2 第七章监事会 .......................................................................................................................... 35 第一节监事........................................................................................................................ 35 第二节监事会.................................................................................................................... 36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7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37 第二节内部审计................................................................................................................ 41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1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 41 第一节通知............................................................................................................................... 41 第二节公告............................................................................................................................... 42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2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2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43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 45 第十二章附则 .......................................................................................................................... 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原山东惠发食品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 91370700735779916D。 第三条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核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 万股,于 2017 年 6 月 13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handong Huifa Foodstuff Co.,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诸城市舜耕路 139 号;诸城市舜德路 159 号 邮政编码:262200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000 万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以效益为核心,以信誉为根本。争创一流 效益,一流企业;促进地区经济增长,给公司股东创造合理的投资回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 生产销售速冻食品[速冻其他食品(速冻肉制品)]、调味品、饮料; 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即食鱼糜制品、即食肉丸的生产销售;速冻面米 食品、速冻调制食品(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罐头食品(涵盖软、硬包 装罐头及自加热食品)(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销售粮食、蔬菜;货物 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公司的发起人共 6 人,各发起人按其持有山东惠发食品有限 公司的出资额比例、以山东惠发食品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折合为公司 的股本出资设立。 公司发起人及其认购的公司股份数、股份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如下: 序号 发起人名称 认购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山东惠发投资有限公司 38,463,047 42.74%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2 惠增玉 23,818,859 26.46%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3 李衍美 14,679,475 16.31%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4 正和昌投资有限公司 5,919,427 6.58%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北京弘富成长投资管理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5 5,919,427 6.58% 中心(有限合伙) 6 黄娟 1,199,765 1.33%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合计 90,000,000 100.00%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1200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2000 万股。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资助。 第二节股份的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该条第一款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该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 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已上市交易的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等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 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它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本章程第三十二条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料 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所述重大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所述关联交易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但可以在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相关决议时授权董事会或董事办理 或实施相关决议事项。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 本条第一款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对于董事会 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 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 和。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 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5 人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会议的通知 中指定的其它地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或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 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依据《公司法》或者本章程的规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的 监事会或者股东,为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经全体独 立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独立董事可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 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五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 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 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述担保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 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进行征集。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关联股东应向会 议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 东(包括代理人)、出席会议监事也可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该项 表决的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关联股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的,在 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认为其不是关联股东不需 履行回避程序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被确定为关 联股东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有前述情形的,股东大会会议 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中详细记录上述情形。在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 时,关联股东不得就该事项进行投票,并且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予以监督。 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 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提名人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的资料。 第八十四条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 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提 名,但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 1/2。前述有提名权的 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第五十 四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十五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 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 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二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 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 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 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五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 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通过选举决议之日起计算。 第九十七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等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审议选举董事议案的时间截止起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九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可以由职工代表担任,但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对于确有需要发生的交易,董事在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 行交易前,应当向公司董事会声明该交易为关联交易,并提交关于交易的 必要性、定价依据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的书面说明,保证公司和全体股东 利益不受损害。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利用公司为其支付应当由其个人负担的费用;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 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监事行使职权;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或监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 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直至生效后的 2 年内或任期结束后的 2 年内仍然有效; 其对公司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辞职或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其所负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 发生与离任之间的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 而定。 第一百零五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 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 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 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董事在任职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将取消和收回上述人员 相关奖励性薪酬(含奖金、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或独立董事津贴, 并予以披露: (一)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的; (三)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董事应就前款所列情形作出书面承诺。 第一百零七条公司设独立董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 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 影响。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中涉及董事的 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独立董 事中至少包括一名具有丰富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且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高级会计师或者会计学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九条下列人员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任职在本条是指担任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 职;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 (十)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十一)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十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独立董事 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 前述情形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 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 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 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董事会 设董事长 1 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 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订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 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对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权限范围内对下列交易事项 进行审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仍 包含在内。 股东大会根据谨慎授权的原则,授予董事会批准前述交易的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 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 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对于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 事项标准的公司其他对外担保事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有 关对外担保议案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发生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交易(受 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数依 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 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 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 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公司股票、债券或 其他有价证券,签署董事会通过的重要文件或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 署的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 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代为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四条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直接送达 或传真、挂号邮寄、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不少于会议召开前 2 日。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对于公司担保事项,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决议可以采取书面或举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 传签决议等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审议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 易除外),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 讯方式参加表决。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亦未委托 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 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四条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一条(四)~(五)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一百三十六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八)决定除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以外的包括对外投资、 出售和收购资产、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 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交易事项; (九)本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八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 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九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 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 应报董事会批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理。 第一百四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 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履行职 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现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 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 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工 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相关 监管部门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本章程;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 予以提醒;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 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 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给投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 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 3 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由非职工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 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 1/3。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 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 1/2。 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 1/2。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 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公司职 工代表监事 1 人;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 会议召开 5 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临时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3 日前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一百五十七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 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八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 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九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 制。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 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 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 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公司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等 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具体条件为:公司当年盈利、累计 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分红后公司现金流仍然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的需要;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应当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 分之十五。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 设项目、购买资产或设备、对外投资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且超过 5000 万元以上的事项。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由董事会 根据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 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 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权结构 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因素出发,当公 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进 行股票股利分配。 (六)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 (七)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股票、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九)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议案,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的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 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在经 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所有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 见并公开披露。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方案时,要详细记录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 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妥善保存。 (十)监事会对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并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时,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十一)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股东大 会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股 东大会在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现金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应经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如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需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 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 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 报。 第一百七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 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前 30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以传真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 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均 可以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 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 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 以该传真进入被送达人指定接收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 邮件送出的,以该电子邮件发出之时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 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八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 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 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 30 日内在【报纸名称】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 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 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 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名称】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 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 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法院。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 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 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 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 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九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 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二百零一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 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 (五)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 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六)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 关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百零二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三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零四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五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六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零七条本章程自公司上市之日起施行。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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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发股份公司章程(2017年6月修订)(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7-06-27
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一七年六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3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股份 ................................................................................................................................ 4 第一节股份发行.................................................................................................................. 4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5 第三节股份转让.................................................................................................................. 6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股东.......................................................................................................................... 7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9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13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5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7 第五章董事会 .......................................................................................................................... 21 第一节董事........................................................................................................................ 21 第二节董事会.................................................................................................................... 27 第六章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2 第七章监事会 .......................................................................................................................... 35 第一节监事........................................................................................................................ 35 第二节监事会.................................................................................................................... 36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7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37 第二节内部审计................................................................................................................ 41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1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 41 第一节 通 知....................................................................................................................... 41 第二节公告............................................................................................................................... 42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2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2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43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 45 第十二章附则 .......................................................................................................................... 4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原山东惠发食品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 91370700735779916D。 第三条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核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 万股,于 2017 年 6 月 13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handong Huifa Foodstuff Co.,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诸城市舜耕路 139 号;诸城市舜德路 159 号 邮政编码:262200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000 万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以效益为核心,以信誉为根本。争创一流 效益,一流企业;促进地区经济增长,给公司股东创造合理的投资回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 生产销售速冻食品[速冻其他食品(速冻肉制品)]、调味品、饮料; 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即食鱼糜制品、即食肉丸的生产销售;速冻面米 食品、速冻调制食品(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销售粮食、蔬菜;货物进 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公司的发起人共 6 人,各发起人按其持有山东惠发食品有限 公司的出资额比例、以山东惠发食品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折合为公司 的股本出资设立。 公司发起人及其认购的公司股份数、股份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如下: 序号 发起人名称 认购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山东惠发投资有限公司 38,463,047 42.74%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2 惠增玉 23,818,859 26.46%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3 李衍美 14,679,475 16.31%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4 正和昌投资有限公司 5,919,427 6.58%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北京弘富成长投资管理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5 5,919,427 6.58% 中心(有限合伙) 6 黄娟 1,199,765 1.33%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合计 90,000,000 100.00%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1200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2000 万股。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资助。 第二节股份的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该条第一款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该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 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已上市交易的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等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 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它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本章程第三十二条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料 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所述重大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所述关联交易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但可以在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相关决议时授权董事会或董事办理 或实施相关决议事项。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 本条第一款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对于董事会 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 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 和。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 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5 人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会议的通知 中指定的其它地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或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 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依据《公司法》或者本章程的规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的 监事会或者股东,为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经全体独 立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独立董事可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 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五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 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 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述担保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 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进行征集。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关联股东应向会 议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 东(包括代理人)、出席会议监事也可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该项 表决的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关联股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的,在 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认为其不是关联股东不需 履行回避程序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被确定为关 联股东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有前述情形的,股东大会会议 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中详细记录上述情形。在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 时,关联股东不得就该事项进行投票,并且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予以监督。 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 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提名人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的资料。 第八十四条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 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提 名,但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 1/2。前述有提名权的 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第五十 四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十五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 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 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二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 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 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 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五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 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通过选举决议之日起计算。 第九十七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等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审议选举董事议案的时间截止起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九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可以由职工代表担任,但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对于确有需要发生的交易,董事在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 行交易前,应当向公司董事会声明该交易为关联交易,并提交关于交易的 必要性、定价依据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的书面说明,保证公司和全体股东 利益不受损害。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利用公司为其支付应当由其个人负担的费用;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 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监事行使职权;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或监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 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直至生效后的 2 年内或任期结束后的 2 年内仍然有效; 其对公司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辞职或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其所负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 发生与离任之间的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 而定。 第一百零五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 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 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 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董事在任职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将取消和收回上述人员 相关奖励性薪酬(含奖金、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或独立董事津贴, 并予以披露: (一)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的; (三)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董事应就前款所列情形作出书面承诺。 第一百零七条公司设独立董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 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 影响。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中涉及董事的 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独立董 事中至少包括一名具有丰富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且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高级会计师或者会计学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九条下列人员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任职在本条是指担任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 职;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 (十)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十一)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十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独立董事 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 前述情形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 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 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 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董事会 设董事长 1 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 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订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 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对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权限范围内对下列交易事项 进行审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仍 包含在内。 股东大会根据谨慎授权的原则,授予董事会批准前述交易的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 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 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对于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 事项标准的公司其他对外担保事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有 关对外担保议案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发生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交易(受 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数依 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 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 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 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公司股票、债券或 其他有价证券,签署董事会通过的重要文件或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 署的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 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代为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四条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直接送达 或传真、挂号邮寄、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不少于会议召开前 2 日。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对于公司担保事项,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决议可以采取书面或举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 传签决议等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审议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 易除外),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 讯方式参加表决。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亦未委托 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 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四条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一条(四)~(五)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一百三十六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八)决定除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以外的包括对外投资、 出售和收购资产、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 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交易事项; (九)本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八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 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九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 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 应报董事会批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理。 第一百四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 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履行职 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现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 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 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工 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相关 监管部门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本章程;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 予以提醒;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 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 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给投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 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 3 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由非职工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 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 1/3。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 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 1/2。 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 1/2。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 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公司职 工代表监事 1 人;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 会议召开 5 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临时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3 日前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一百五十七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 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八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 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九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 制。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 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 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 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公司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等 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具体条件为:公司当年盈利、累计 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分红后公司现金流仍然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的需要;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应当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 分之十五。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 设项目、购买资产或设备、对外投资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且超过 5000 万元以上的事项。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由董事会 根据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 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 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权结构 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因素出发,当公 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进 行股票股利分配。 (六)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 (七)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股票、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九)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议案,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的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 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在经 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所有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 见并公开披露。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方案时,要详细记录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 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妥善保存。 (十)监事会对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并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时,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十一)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股东大 会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股 东大会在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现金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应经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如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需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 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 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 报。 第一百七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 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前 30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以传真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 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均 可以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 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 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 以该传真进入被送达人指定接收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 邮件送出的,以该电子邮件发出之时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 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八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 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 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 30 日内在【报纸名称】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 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 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 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名称】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 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 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法院。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 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 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 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 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九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 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二百零一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 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 (五)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 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六)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 关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百零二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三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零四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五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六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零七条本章程自公司上市之日起施行。 以下无正文 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6 月 26 日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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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6-12
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草案) 二○一五年五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3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股份 ........................................................................................................................... 4 第一节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股东..................................................................................................................... 7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 11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 13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7 第五章董事会 ..................................................................................................................... 21 第一节董事................................................................................................................... 21 第二节董事会 ............................................................................................................... 26 第六章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2 第七章监事会 ..................................................................................................................... 35 第一节监事................................................................................................................... 35 第二节监事会 ............................................................................................................... 36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7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 37 第二节内部审计 ........................................................................................................... 40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1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 41 第一节 通 知 .................................................................................................................. 41 第二节公告 ......................................................................................................................... 42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2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2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 43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 45 第十二章附则 ..................................................................................................................... 45 6-4-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原山东惠发食品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为 370700400009405。 第三条公司于【批/核准日期】经【批/核准机关全称】批/核准,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数额】股,于【上市日期】在【证券 交易所全称】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handong Huifa Foodstuff Co.,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诸城市舜耕路 139 号;诸城市舜德路 159 号 邮政编码:262200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6-4-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以效益为核心,以信誉为根本。争创一流 效益,一流企业;促进地区经济增长,给公司股东创造合理的投资回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 生产销售速冻食品[速冻其他食品(速冻肉制品)];批发兼零售预包 装食品;即食鱼糜制品、即食肉丸的生产销售;速冻面米食品、速冻调制 食品(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销售粮食、蔬菜;货物进出口业务。(以 上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证券登记机构名称】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公司的发起人共 6 人,各发起人按其持有山东惠发食品有限 公司的出资额比例、以山东惠发食品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折合为公司 的股本出资设立。 公司发起人及其认购的公司股份数、股份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如下: 序号 发起人名称 认购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山东惠发投资有限公司 38,463,047 42.74%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2 惠增玉 23,818,859 26.46%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6-4-4 3 李衍美 14,679,475 16.31%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4 正和昌投资有限公司 5,919,427 6.58%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北京弘富成长投资管理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5 5,919,427 6.58% 中心(有限合伙) 6 黄娟 1,199,765 1.33% 净资产折股 20120608 合计 90,000,000 100.00%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股份数额】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通股【数额】股。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资助。 第二节股份的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6-4-5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该条第一款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该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 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已上市交易的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6-4-6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等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 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它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6-4-7 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本章程第三十二条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料 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6-4-8 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6-4-9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所述重大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所述关联交易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但可以在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相关决议时授权董事会或董事办理 或实施相关决议事项。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 本条第一款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对于董事会 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 6-4-10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 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 和。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 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5 人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会议的通知 中指定的其它地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或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 6-4-11 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依据《公司法》或者本章程的规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的 监事会或者股东,为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经全体独 立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独立董事可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 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6-4-12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五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6-4-13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6-4-14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 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6-4-15 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6-4-16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第 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 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6-4-17 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述担保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九 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 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6-4-18 进行征集。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 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关联股东应向会 议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 东(包括代理人)、出席会议监事也可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该项 表决的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关联股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的,在 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认为其不是关联股东不需 履行回避程序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被确定为关 联股东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有前述情形的,股东大会会议 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中详细记录上述情形。在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 时,关联股东不得就该事项进行投票,并且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予以监督。 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 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提名人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的资料。 第八十四条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 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提 名,但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 1/2。前述有提名权的 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 6-4-19 开 10 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第五十 四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十五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 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 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6-4-20 监票人、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二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 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 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 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五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 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通过选举决议之日起计算。 第九十七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等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6-4-21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审议选举董事议案的时间截止起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九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可以由职工代表担任,但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6-4-22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对于确有需要发生的交易,董事在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 行交易前,应当向公司董事会声明该交易为关联交易,并提交关于交易的 必要性、定价依据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的书面说明,保证公司和全体股东 利益不受损害。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利用公司为其支付应当由其个人负担的费用;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 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监事行使职权;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6-4-23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或监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 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直至生效后的 2 年内或任期结束后的 2 年内仍然有效; 其对公司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辞职或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其所负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 发生与离任之间的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 而定。 第一百零五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 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 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 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董事在任职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将取消和收回上述人员 相关奖励性薪酬(含奖金、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或独立董事津贴, 并予以披露: 6-4-24 (一)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的; (三)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董事应就前款所列情形作出书面承诺。 第一百零七条公司设独立董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 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 影响。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中涉及董事的 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独立董 事中至少包括一名具有丰富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且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高级会计师或者会计学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九条下列人员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任职在本条是指担任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6-4-25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 职;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 (十)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十一)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十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独立董事 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 前述情形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 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 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 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董事会 6-4-26 设董事长 1 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 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订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6-4-27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 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对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权限范围内对下列交易事项 进行审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仍 包含在内。 股东大会根据谨慎授权的原则,授予董事会批准前述交易的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人民币; 6-4-28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 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 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对于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 事项标准的公司其他对外担保事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有 关对外担保议案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发生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交易(受 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数依 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 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6-4-29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 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 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公司股票、债券或 其他有价证券,签署董事会通过的重要文件或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 署的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 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代为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四条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 6-4-30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直接送达 或传真、挂号邮寄、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不少于会议召开前 2 日。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对于公司担保事项,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决议可以采取书面或举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 传签决议等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审议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 易除外),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 讯方式参加表决。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亦未委托 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 6-4-31 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四条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一条 (四)~(五)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一百三十六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6-4-32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八)决定除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以外的包括对外投资、 出售和收购资产、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 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交易事项; (九)本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八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 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九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 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 应报董事会批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理。 第一百四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 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6-4-33 第一百四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履行职 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现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 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 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工 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相关 监管部门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本章程;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 予以提醒;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 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 解聘董事会秘书: 6-4-34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给投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 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 3 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由非职工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 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 1/3。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 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 1/2。 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 1/2。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6-4-35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 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公司职 工代表监事 1 人;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6-4-36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 会议召开 5 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临时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3 日前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一百五十七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 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八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 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九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6-4-37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 制。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 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 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 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公司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等 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6-4-38 (三)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具体条件为:公司当年盈利、累计 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分红后公司现金流仍然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的需要;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应当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 分之十五。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 设项目、购买资产或设备、对外投资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且超过 5000 万元以上的事项。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由董事会 根据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 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 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权结构 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因素出发,当公 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进 行股票股利分配。 (六)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 (七)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股票、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九)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议案, 6-4-39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的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 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在经 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所有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 见并公开披露。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方案时,要详细记录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 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妥善保存。 (十)监事会对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并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时,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十一)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股东大 会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股 东大会在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现金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应经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如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需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 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6-4-40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 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 报。 第一百七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 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前 30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以传真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6-4-41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 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均 可以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 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 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 以该传真进入被送达人指定接收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 邮件送出的,以该电子邮件发出之时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 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八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 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指定【媒体名称】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 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 30 日内在【报纸名称】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 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6-4-42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名称】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 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名称】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 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一)项情形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6-4-43 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名称】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 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 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6-4-44 法院。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 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 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 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 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九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 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二百零一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6-4-45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 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 (五)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 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六)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 关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百零二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三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零四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五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六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零七条本章程自公司上市之日起施行。 6-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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