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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大昂立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04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65元

? 相关日期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股份类别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18/8/92018/8/102018/8/10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6月15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二、 分配方案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780,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0,700,000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18/8/92018/8/102018/8/1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法人股东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B88*****68)、上海新南洋股份有限公司(B88*****15)、上海新路达商业(集团)有限公司(B88*****02)、上海茸北工贸实业总公司(B88*****97)、上海国际株式会社(B88*****96)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65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一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6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公司委托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58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 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585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65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联系电话:021-54277820

特此公告。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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