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18 年 7 月 12 日在公司会
议室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备
忘录 8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7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江西
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监事会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
意见如下:
1、列入《激励计划(草案)》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人员具备
《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上述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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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
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
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
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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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之
签署页)
监事签署:
余绍炯(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马爱撑(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许家焕(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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