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转让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在会前收到了该等事项的相关材料,并听取了公司有关人员关于该等事项的报告,经审阅有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该事项的事前书面意见如下:
经认真核查,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本次转让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和调整产业和投资结构,更好的发展公司的医药主业。本次涉及的关联交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将公司转让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之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转让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杜 杰
黄 辉
柴艺娜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